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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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01•【字号】津政办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1日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升土地要素配置准确性,提高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增强发展潜力、拓展发展空间,推动城市业态、功能、品质不断提升,制定如下措施。

一、框定总量,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构建国土空间格局(一)统筹农业、生态、城镇三大空间。

落实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守牢2035年467.46万亩耕地保有量、409.44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底线。

严守1557.77平方公里生态保护红线。

规划至2035年,全市国土开发强度控制在36%左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降低至137平方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大幅降低。

(二)加强三条控制线管控。

强化底线约束,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规定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应当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原则调整并补划。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落地。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区域污染协同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城市,开展区域污染协同防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第四条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建设、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第六条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天津市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七号)

天津市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七号)

天津市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七号)《天津市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若干规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5日天津市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若干规定(202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的建设、保护、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是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滨海新区和中心城区中间地带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的决定》确定的实行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的区域。

第三条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的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因地制宜,注重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推动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工作。

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宁河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规划的组织实施,做好所辖区域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相关区规划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相关管理工作。

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

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

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一、总体情况全市划定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1195平方公里,占天津陆域国土面积的10%;划定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219.79平方公里,占天津管辖海域面积的10.24%;划定自然岸线合计18.63公里,占天津岸线的12.12%。

陆海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1393.79平方公里(扣除重叠),占陆海总面积的9.91%。

二、空间格局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空间基本格局为“三区一带多点”:“三区”为北部蓟州的山地丘陵区、中部七里海-大黄堡湿地区和南部团泊洼-北大港湿地区;“一带”为海岸带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多点”为市级及以上禁止开发区和其他各类保护地。

(一)北部山地丘陵区。

分布于蓟州区北部,包括蓟州北部山区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于桥水库水源涵养-防洪供水生态保护红线、于桥水库南岸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红线内涉及天津八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蓟县中上元古界国家自然保护区、蓟县盘山自然风景名胜古迹保护区等3个自然保护区和于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区、九龙山国家森林公园、蓟县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等保护区域以及生态功能极重要区。

(二)中部七里海-大黄堡湿地区。

主要分布于宁河区、武清区、宝坻区,包括七里海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大黄堡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上马台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尔王庄水库水源涵养和供水生态保护红线、引滦明渠水源涵养和输水生态保护红线,以及蓟运河、潮白新河、青龙湾减河、北运河、永定河、永定新河、海河等7条一级河道构成的河滨岸带生态保护红线。

红线内涉及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引滦明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区。

(三)南部团泊洼-北大港湿地区。

主要分布于静海区、滨海新区,包括团泊-北大港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钱圈水库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独流减河河滨岸带生态保护红线。

红线内涉及团泊鸟类自然保护区、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12•【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19.06.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2008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9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一个生态城的合作协议,推进中新天津生态城的建设和发展,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的规划、建设、开发、运营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生态城坐落在天津滨海新区。

具体范围按照生态城总体规划执行。

第四条生态城建设成为经济蓬勃、社会和谐、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生态之城、智慧之城,成为中国其他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样板,实现人与人、人与经济活动、人与环境和谐共存,能复制、能实行、能推广。

第五条生态城的发展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先试,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成为新型城市发展和城市管理模式的示范区。

第六条生态城的开发建设实行规划控制、指标约束、企业运作、政府监管的模式。

生态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和指标体系,是生态城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生态城重点发展符合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智能科技、文化创意、生物医药、特色金融、健康养老、旅游、物流、高端制造等产业,为国家探索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生态城的建设和发展,对生态建设、节能环保产业及相关技术的应用给予扶持和奖励。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在生态城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生态城管委会),作为在生态城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生态城区域开发、产业发展、投资促进、企业服务、城市管理等工作。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27•【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7.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27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2023年7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建市域生态安全格局,推进美丽天津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一、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应当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严格保护生态资源,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二、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划定、严格保护、坚守底线、分类管控、规划引领、部门协同的原则。

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本市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职责,研究解决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责任,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

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工作,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发[2014]1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31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14〕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31日
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快美丽天津建设,有效保护我市生态资源,根据《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
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是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
中划定的山地、河流、水库和湖泊、湿地和盐田、郊野公园和城市公园、林带六类区域。

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分为红线区与黄线区,其界限分别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中确定界线为准。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06•【字号】津政办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6日目录第一章形势背景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三章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第四章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第五章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第六章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建设第七章强化风险防控筑牢环境安全底线第八章深化改革创新第九章组织实施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时期,是天津在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基础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成效的关键时期,是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现生态环境质量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

为切实做好“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划计划,以及《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形势背景一、“十三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进展成效“十三五”时期,全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实施“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个十条”,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探索实践“依靠结构调整控污染增量、依靠工程治理减污染存量、依靠铁腕治污管污染排放、依靠区域协同阻污染传输、依靠生态建设扩环境容量”的生态环境治理之路,推动生态环境取得历史性、转折性、突破性好转。

生态优先认识更深。

成立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召开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动员全市上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发布实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1+8”三年作战计划,谋划推进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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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天津,有效保护本市生态资源,根据《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的决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是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中划定的山地、河流、水库和湖泊、湿地和盐田、郊野公园和城市公园、林带六类区域。

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分为红线区与黄线区,其界限分别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中确定界线为准。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拟定全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界线的划定,指导、协调和监督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规划工作;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风景名胜区、湿地和盐田、林带、国家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水务局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河道、水库、湖泊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红线区内行洪河道、城市供排水河道和市管水库的管理。

(四)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城市公园和外环线绿化带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市级公园的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实施保护和严格管理。

(二)设立、管理和维护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标桩、标牌等保护设施。

(三)以实现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生态保护功能为目的,制定生态保护工作方案,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编制保护与实施规划,积极推进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生态保护与生态修复、恢复项目的实施。

(四)鼓励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原农村居民点逐步外迁,制定搬迁安置方案。

(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动员本辖区单位参与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条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提升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九条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保护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生态文明建设、生态保护宣传及社会监督中的作用。

第十条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标桩、标牌设立应当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规定的坐标相符合,并与自然环境相协调。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标桩、标牌的台账,建立管护责任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人,保证标桩和标牌整洁、完整。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迁移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保护标志。

破坏或擅自迁移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标志的,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管理;涉及不同类型保护区的重叠部分,按照最严格的管控标准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建设生态保护工程、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应在确保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环境不破坏、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论证、提出保护和修复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市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进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非法排放污染物、盗伐林木、猎捕采伐珍稀濒危和受保护物种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有关工作人员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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