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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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
为规范我市农村住房征收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征收城市规划区和县区行政中心所在地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住房,采取“货币安置”为主、“还房安置”为辅的原则予以安置,市主城区范围内一律实行“货币安置”。

一、根据不同安置对象,分别制定货币安置标准
货币安置“标准一”安置对象为: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参加本农村集经济组织分配,拥有承包地(自留地)和宅基地,或依法享有承包地和宅基地权利,且在被征收住房内居住的。

货币安置“标准二”安置对象为:在被征收住房长期居住,对被征收住房拥有合法财产权益,但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承包地和宅基地,也不具备依法享有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权利,且从未享受过国家各种福利性住房的人员。

二、各级房屋土地征收部门是征收农房货币安置人员资格审查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终生负责具体安置对象资格审查审核工作按照《广元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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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
单位:万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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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说明:各县区没有制定货币安置标准的乡镇,在项目用地实施征收工作中按照“鼓励和自愿”原则,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户,货币安置标准参照情况相近、地区相邻的货币安置标准执行。

四、货币安置标准调整过渡期执行意见
为化解征收矛盾,保障征收工作科学有序推进,确保平稳过渡,特制定以下过渡期执行意见。

各级征收部门要加大货币安置方式的宣传力度,特别要针对— 14 —
货币安置方式适用范围、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货币安置的申请、资格审查、费用领取程序等方面加强宣传,做好解释工作,积极化解矛盾。

货币安置标准调整过渡期按以下意见执行。

(一)本标准公布实施后发布征地公告的项目,货币安置一律执行新标准。

(二)本标准公布实施前已发布征地公告,但尚未启动征收工作的项目,其货币安置按新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公布实施前已发布征地公告,且已启动征收工作的项目,按同一项目统一标准的原则,其货币安置可按下列方式执行:
1.在本标准实施前已签订征收协议但未签订安置协议的,货币安置按新标准执行。

2.在本标准实施前已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因补偿资金不到位未兑付安置费的,货币安置可按新标准执行;因安置人员个人原因未领取安置费的,货币安置按原标准执行。

3.在本标准实施前已签订还房安置协议,安置房未达到选房或交房条件的,被安置人员可以申请货币安置,经批准后货币安置标准可按新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在文件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有货币安置标准文件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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