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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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环保、经济、美观的原则,保障住宅的结构安全,维护正常使用功能,并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业主或房屋使用人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禁止擅自拆改住宅承重结构、破坏抗震构件、擅自变动房屋规划用途等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承接工程条件第七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八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业主或房屋使用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合同主要内容第九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明确工程内容、质量标准、施工期限、工程造价、支付方式、保修期限等条款。

第十条合同应当约定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章质量控制与验收第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工程完工后,应当进行质量验收,并出具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委托与承接第十三条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可以自主选择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进行委托,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定。

第十四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章工程实施与管理第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粉尘等污染,减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第十六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持住宅内部设施完好,妥善保护房屋结构和公共设施。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注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一般规定室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消防、环保等标准,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业主或使用人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公司或个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

装饰装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粉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禁止行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使用性质、结构和外观。

禁止在承重墙、梁、板等承重结构上开设门窗洞口或扩大原有洞口。

禁止拆除或损坏房屋的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构件等。

四、资质审查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业主或使用人应当在选择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时,核实其资质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书面合同业主或使用人与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内容、质量要求、工程期限、价格及支付方式等。

六、质量要求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质量标准,符合设计要求。

使用的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七、委托与承接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承接与其资质相符的工程项目。

八、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遵循安全、文明、节约、美观的原则,保护建筑结构,合理使用空间,确保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住宅室内装修应事先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同意,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

第五条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按照资质和资格要求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六条装修工程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事项。

第三章室内环境质量第七条住宅室内装修应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材料。

第八条室内装修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震动、光污染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室内装修应保证电气安全,合理布线,使用合格电器产品,防止电气火灾。

第四章装饰装修工程管理第十条装修工程应遵守国家建筑规范和安全技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装修工程应实施项目管理,明确项目负责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按规定分类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或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装饰装修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制定单位:[制定单位名称]发布日期:[发布日期]以上是一份关于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的文档,内容涵盖了总则、一般规定、室内环境质量、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方面。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保修期限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保修,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 障。
Part
05
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
对于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办法的行为,相关行政机关有权 给予行为人警告或处以一定数额 的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行政 机关可以吊销相关单位或个人的 资质证书。
法律适用
在实施本管理办法过程中,如遇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应遵 循上位法优先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条款修改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废止需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议通过后公布实 施。
其他规定
配套文件
为确保本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制定相应的 配套文件和规范,如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
责令停业整顿
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 法行为的装饰装修企业,行政机 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
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因装饰装修行为造成他人 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 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赔偿责任。
返还财产
对于违法所得,行为人应 予以退还。
恢复原状
对于因违法行为造成他人 财产受损的,行为人应负 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 失。
规范施工
施工应符合有关施工规范,采取 减少噪音、控制尘埃等环保措施 。
保障安全
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应采取必要 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居 民生活安全。
维护结构安全
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不 得擅自变动或破坏房屋防水层。
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禁止违法拆改
禁止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 体结构,禁止擅自变动或破坏房 屋防水层。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办法
汇报人: 2023-12-26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ﻫﻫ第一章总则ﻫﻫ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ﻫ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ﻫ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ﻫﻫ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ﻫ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ﻫ(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注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ﻫﻫ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ﻫﻫ(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ﻫ(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ﻫ(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ﻫ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ﻫ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ﻫ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ﻫﻫ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ﻫﻫ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ﻫ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ﻫ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ﻫ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ﻫﻫ(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ﻫ(三)装饰装修方案; ﻫ(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ﻫ(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ﻫ(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ﻫ(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ﻫ(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ﻫ(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ﻫ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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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为加强对本小区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维护小区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和环境的整洁、美观,依据建设部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房屋装饰装修的程序1、房屋装修应由业主本人(或业主委托人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到物业公司领取《装修申请表》、《装修保证书》、《消防安全责任书》及《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并按表中要求逐项填写。

2、业主确定装修方案后,选定装修施工单位,并由装修施工单位指定一名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管理。

3、业主会同装修施工单位负责人备齐如下装修申报材料到物业接待处办理申报备档手续:⑴填好装修申请表、装修保证书;⑵装修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⑶装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和1寸照片1张;⑷房屋装修施工图;⑸装饰装修方案。

4、物业在查验装修申报材料齐全,受理装修申报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装修方案的审批原则如下:⑴不能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⑵不能破坏建筑物的建筑立面,不能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者另建门窗;⑶不能改动上下水主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消防管线、煤气管线、排烟系统、供电、通讯、智能化线路;⑷厨房、卫生间等楼板的防水措施;⑸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5、装修方案经审批同意后,由业主和装修施工单位负责人到物业办理证件领取和费用缴纳手续(详见附件三)后,方可进场。

6、装修过程中若增加施工人员,必须由装修施工单位负责人来物业公司办理,其他人员不予办理。

二、装饰装修的时间要求1、房屋装修工程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确实需要延长的,应由业主或业主委托人办理延期手续;2、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30(夏季15:00至19:00)。

如在非工作时间内施工,物业公司有权责令其停工或没收工具,并视情节轻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三、装饰装修中禁止行为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将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3、严禁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层;4、严禁在承重墙上穿洞,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门窗;5、严禁不适当增加楼面静荷载,包括在室内砌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铺设大理石地板等;6、严禁任意刨凿楼地面、重击顶板、外墙内侧及排烟管道,不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改线;7、破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8、严禁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的装修材料;9、严禁私自改动或损坏上下水、气主管道、消防设施、电视通讯系统、智能化监控系统管线、对讲设备、开关箱以外的供电线路、屋面防水隔热层;10、禁止擅自改动煤气管道设施,确需改动的,应向煤气公司申请,由煤气公司组织实施;11、装修单位应当保证工程质量,严格按有关规范进行,禁止野蛮施工;12、禁止其它违章装修活动。

四、现场施工人员管理1、施工人员出入本小区必须佩带小区出入证,无证人员不得入内。

2、施工人员如因工作需要在装修房屋内暂住,由业主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3、施工人员只能在限定区域内作业,不得任意串户。

4、施工人员应遵守小区相关的管理制度及本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并接受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如有破坏或盗窃等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施工人员应当遵守《装修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以保证施工现场良好的秩序。

(详见附件一)6、如施工现场发生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应急事件处理办法》执行,及时采取措施。

(详见附件二)7、施工人员在进场后,应告知邻里,给予谅解。

8、施工人员在进场后,不得在小区内派发和张贴宣传单。

五、材料运送管理1、装修材料进入小区时,必须持相应的《装修进料证》。

2、业主如运送大宗装修材料,应事先通知物业公司,以便妥善提供配合服务。

3、进入小区的装饰材料一经卸下,应立即搬入业主的户内,不准占用公共区域。

4、在材料运送的过程中应注意对所经之处(包括道路、阶梯、进厅、走道、楼梯间等)的地面、墙面、顶面、转角处及突出的把手及配套设施设备等妥善保护;严禁在广场地坪、楼厅、花岗岩地面上拖拉材料。

5、施工结束后,剩余材料搬离小区过程中同样要注意以上事项。

六、装饰装修要求1、地面、天花板、屋面装修⑴住宅卫生间地面已做过防水处理,装修时禁止挖掘地面、墙面、墙角,以免破坏防水层。

因装修造成防水层破坏的,应重新做整体防水(防水层沿墙面四周上翻200毫米),并做24小时闭水试验,闭水试验时应通知物业公司现场监督、验收并记录。

⑵房屋地面及天花板内已暗埋各种管线,铺设木地板或吊顶时要按图施工,打孔时切莫破坏暗埋的管路及线路,并注意打孔深度不得超过3公分。

⑶凡留有管道的顶面,需留出适当大的检查口,以方便上部管道的即时检修。

2、配套设施、设备装修⑴有线电视、电话接线位置及接口已固定,其维修、养护由专业公司负责,不得拆线、改线、加线;⑵为确保正常用电,电器线路的改动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将改动图纸标清后交业主转物业公司备案;⑶改动电气(强电、弱电)线路时,必须穿管敷设;⑷为便于日后维修,原电气元件位置若弃用,必须用盖板封好,严禁用水泥砂浆糊堵;⑸施工结束后,装修施工单位要给业主出具改动后的水、电平面图或改动情况的详细文字说明的复印件转交物业备档,以便日后维修。

3、排气、换气扇、抽油烟机安装⑴对已预留安装孔的,只限利用该孔安装,不另行开洞;⑵抽油烟机排气管、排气扇只限向外伸出外墙面20厘米,并妥善处理排出油烟,不得影响公共卫生。

⑶无法安装的请通知物业公司以指定位置进行安装。

4、空调机安装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需严格按原设计的指定位置安装,冷凝水的排放按预留位置排放。

如有冲突,则按物业统一指定位置安装。

空调室外机支架、膨胀螺丝均要采用不锈钢材料。

5、房屋外观要求⑴天面雨蓬:天面不得私自搭建,私自架设雨蓬。

不得对天台花园进行封闭,加建围栏。

⑵一层花园:不允许在一层花园私搭乱建,不得种植农作物,种植花草必须与小区整体绿化保持一致。

在私家花园搭建建筑物必须经过物业公司许可。

⑶窗玻璃:禁止更换其它颜色的玻璃或喷漆或张贴广告等有碍小区整体形象的行为。

⑷防盗网:如需要安装防盗网,到物业公司咨询后,在窗扇内侧,安装统一款式、颜色的防盗网。

⑸阳台栏杆:原则上不允许对栏杆进行改造,因其设计已经考虑了安全问题。

如确需改造,改造后栏杆的颜色、材料、形式要按物业公司要求进行。

七、防火责任1、施工现场必须自备足够灭火设备,要求每5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1个2公斤灭火器。

如手提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

2、装修施工单位必须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各装修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防火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3、凡因违反规定所发生的消防事故,由业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八、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理1、装修垃圾袋装后按物业公司指定的时间堆放在指定位置上,严禁将建筑材料、垃圾堆放在公共区域,违者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违约金,每次200—500元,直至禁止装修人员进场。

2、如出现损坏公共设施、污染道路和墙面、装修人员随意抛洒以及乱倾倒等现象,如经通告后,装修施工单位未做出恢复或清理,物业公司将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将从装饰管理保证金中扣除,并处以每次200—500元,直至禁止装修人员进场。

3、严禁高空抛物,违者承担违约金500—1000元。

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由肇事者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

九、违章处理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每天不定时对装修户进行巡查,对装修户进行巡查,监督装修情况,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对业主或装饰施工单位的违章施工行为进行及时劝阻制止,违规者除上报行政主管部门按附件四中的标准承担相应的处罚外,物业有权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工;2、责令恢复原状;3、扣留或没收工具;4、赔偿经济损失。

十、装修施工单位离场手续的办理程序1、装修竣工后,由业主、装修施工单位、物业公司三方对装修是否违规进行共同验收。

并将相关变更管线图和文字说明交物业公司备案。

2、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违规装修现象,装修施工单位需按物业公司要求进行整改。

3、整改完毕3个月后,由装修施工单位负责人带相关施工证件及办证收据到物业公司办理退证手续。

十一、说明本《办法》是为了协助业主能清楚了解有关装修手续的办理,恳请您仔细阅读本《办法》内容,并遵照执行。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

附件一:《装修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不酗酒闹事,不打架斗殴,不参与赌博或从事其它违法活动。

2、不得在建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禁止随地便溺。

3、不得乱扔垃圾杂物,不随地吐痰,不乱倒剩余食物,不在小区内晾晒衣物。

4、不得在室内动用明火操作,或用木块、刨花煮饭、取暖,并禁止吸烟。

5、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操作;从事机电安装、电焊等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证应在物业管理人员查看时出示。

6、装饰施工应在室内(施工期间应关闭房门)进行,不得在公共部位(小区道路、楼梯间等)搅拌水泥、和灰,以免造成水泥凝结难以清理。

7、为避免管道堵塞,禁止将剩余装修材料(涂料、漆等)倒入下水管道,顶层装修时,不准向雨水管内倾倒任何废料。

附件二;《应急事件处理办法》如施工现场发生突发事件,如液化气泄漏、水淹、火灾或民工殴斗等,现场施工人员应当按以下办法处理:1、保持镇静,不要慌张。

2、在自身安全条件下,采取可能采取的措施,阻止事态发展或减少不良后果。

3、尽快通知相关单位(110、119、120)及物业公司前来处理。

4、撤离现场,并劝阻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附件三:装修项目及费用标准序号费用项目费用标准说明1 装修施工许可证55元/证1、此证在装修进场后,置于进户门上;2、此证含押金50元,工本费5元,装修竣工后即可按规定到物业公司办理退证手续。

3、办证时此项费用由装饰施工单位缴纳。

2 施工人员出入证15元/证1、施工人员在进入小区,必须佩戴,违者将以无证拒绝进入小区;2、此证含押金10元,工本费5元,装修竣工后即可按规定到物业办理退证手续;3、办证时此项费用由装饰施工单位缴纳。

3 装饰管理保证金2000元装饰施工单位缴纳2000元,此费用装修完毕后,确定无违章施工,三个月后退还。

4 垃圾清运费2.5元/平方米装修垃圾由物业统一清运,费用为2.5元/平方米;也可自行清理(必须严格遵守《装修垃圾自运承诺书》)。

附件四:相关法律规定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装饰施工单位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的防渗漏为五年。

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业主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施工单位的,业主可以向装饰施工单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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