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在天津市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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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2006)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2006)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29•【文号】国人部发[2006]14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现将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重新修订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天津人才引进:博士后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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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才引进:博⼠后相关规定
对于天津⼈才引进:博⼠后相关规定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哪个部门负责博⼠后的管理与服务⼯作
答:天津市⼈⼒社保局是天津博⼠后⼯作综合管理部门,下设博⼠后⼯作办公室,负责制定博⼠后⼯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在职⼈员是否可以兼职从事博⼠后研究⼯作
答:根据原⼈事部、全国博⼠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后管理⼯作规定的通知(国⼈部发〔2006〕149号),在职⼈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后研究⼯作。

博⼠后研究⼈员的⼦⼥在⼊学⽅⾯有什么政策
答:根据原⼈事部、全国博⼠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后管理⼯作规定的通知(国⼈部发〔2006〕149号),博⼠后⼈员在站期间,可以凭⼈⼒社保部博⼠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治区、直辖市⼈⼒社保部门的介绍信,在其⼦⼥暂住户⼝所在地办理⼊幼⼉园、上⼩学和初中,报考(转⼊)⾼中以及报考⾼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居民的同等待遇。

怎样建博⼠后科研⼯作站和博⼠后科研流动站
答:根据⼈社部当年设⽴博⼠后科研⼯作站或博⼠后科研流动站的⽂件执⾏。

怎样办理博⼠后进出站⼿续
答:根据中国博⼠后科学基⾦会关于在⽹上办理博⼠后进出站⼿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博基字〔2006〕16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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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当前博士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博管发字1号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当前博士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博管发字1号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当前博士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当前博士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博管发字1号)两年多来,我国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试行博士后研究制度已取得很大进展。

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一系列的政策性文件,有关制度规定、办法基本配套并不断完善;申请做博士后的人数正在逐渐增多,截止到一九八七年底,全国已有154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工作;他们已成为我国科技战线上一支年轻而有生气的重要力量,绝大多数人的研究工作进展顺利,有些已取得可喜的成绩;一些部门地区和单位对博士后工作的认识逐步深化,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积极性越来越高。

从全国总的情况来看,发展趋势是正常的,这项新开创的工作已在国内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根据有关方面提供的信息,预计从一九八八起,申请做博士后的人数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针对这种情况,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日第六次会议研究确定,今后博士后工作必须进一步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精神,适当扩大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规模,对原有规定、办法中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部分进行修改。

现将管委会讨论决定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修改新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请条件问题国家科委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85)国科发干字1187号文件曾规定:凡未被批准建站的单位,如果有两名以上在国外留学获得博士学位者愿到该单位做博士后研究人员,可随时按申请办法向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申请建站。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要求有两名同专业的留学博士几乎同时获得学位和回国,并同时向同一个单位申请做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有困难。

关于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博管发(1997)5号博士后工作试点企业、试点城市,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单位: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人发[1997]86号)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为使企业博士后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我们结合这项工作的特点,制定了《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现将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推动我国博士后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国家人事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决定,在以前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博士后工作的试点。

为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企业博士后工作即指一些经济实力较强、技术水平先进、科研条件较好的国家重点国有企业、国家试点企业集团或特大型、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立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 全国博士后管委办公室根据《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人发[1997]86号)的要求和全国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发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部门审批试点企业,在该企业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四条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统一指导和具体管理全国企业博士后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可委托一些部委或省市的有关部门承担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某些具体工作。

第二章 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合作第五条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之间应积极主动地相互联系、沟通,根据双方各自学科专业和工作特点,建立长期或单项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双方应以高水平的研究项目为合作基础,相互支持,分工合作,共同做好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管理等工作,保证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质量。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新设博士后流动站申报和评审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新设博士后流动站申报和评审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新设博士后流动站申报和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9.12•【文号】人专发[1990]5号•【施行日期】1990.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新设博士后流动站申报和评审办法的通知(1990年9月12日人专发(1990)5号)一九八五年七月国务院批准在我国试办博士后流动站、试行博士后制度以来,在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大力支持下,我国的博士后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先后在全国93个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共设了161个博士后流动站。

迄今为止,有近800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工作,其中相当数量是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博士后流动站为优秀青年博士提供了较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学术思想活跃、富有竞争性的环境,促进了优秀人才的迅速成长,有利于人才合理流动和学术交流,有利于争取优秀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为培养造就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当代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高水平人才,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目前,许多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纷纷要求设立新的博士后流动站。

根据当前科技、教育事业发展和博士后工作的进展情况,经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研究确定,要在巩固已有博士后流动站的基础上和保证新设站质量的前提下,有控制地适当发展,并拟于今年第四季度集中进行一次新设博士后流动站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现将申报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次可申请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学科领域,主要是理、工、农、医四个门类。

按一级学科申请设站,按该学科内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专业(即二级学科)进行评审。

对社会科学各专业领域,此次不普遍进行设站申报和评审,可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和国家教委择优选定个别研究条件较好又非常热心博士后工作的单位进行试点。

有关试点工作另行研究。

二、设立博士后流动站,贯彻“自愿、择优”的原则。

申请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申请设站的学科领域内,必须包含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二级学科)和高水平的博士生导师;(二)学术气氛浓厚而活跃,科研工作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承担多项国家重点攻关项目和国家高技术研究项目;(三)有国内一流水平的实验设备,科研后勤条件良好;(四)除国家拨给博士后日常经费外,能够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能保证提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住房(一套单元房)并能妥善安排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借调期间的工作;(五)单位领导对设立博士后流动站高度重视和认真负责。

天津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天津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天津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天津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天津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吸引更多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我校学科发展及加强学术交流,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最新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为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的组织管理及其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条学校成立天津大学博士后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管会),负责指导和管理学校博士后工作,校博管会由学校领导及有关部处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校博管会下设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负责全校博士后的具体工作,包括流动站的设站申报,博士后的招收、进站、在站、出站管理,中国博士后基金等基金申报,指导博士后联谊会工作,协助各院、系(所)的博士后工作等。

第五条院、系设立流动站,并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流动站的日常工作。

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院、系领导担任,小组成员应包括本单位学术、学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招收与进站第六条各流动站均可招收博士后。

未设立流动站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院系,若具备科研条件可以招收留学回国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或者依托学科相近的流动站招收博士后。

第七条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应是具备招收博士后研究条件的教授或研究员。

学术水平高、有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经费充足的副教授,经本单位博士后领导小组审批同意也可以招收博士后。

第八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年龄在四十周岁(含)以下,并且符合各流动站招聘岗位要求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九条各院、系应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综合素质、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择优招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我市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17]2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我市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1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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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6月30日夜里12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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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博士后进出站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博士后进出站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博士后进出站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3.01•【字号】津人社办发〔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博士后进出站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3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委办局人力资源部门,博士后设站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博士后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改进博士后进出站有关工作的通知》(博管办〔2018〕121号)要求,从2019年3月1日起,优化博士后进、出、退站办理程序,精简申报材料。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优化办理程序博士后人员进、出、退站手续不再由市人社局办结,调整为在博士后设站单位办结。

优化后的办理程序为“个人申请—博士后设站单位初审—市人社局网上预审—博士后设站单位办理手续”。

博士后人员的户口迁移、子女上学等事项,仍由博士后设站单位到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统一办理。

二、精简申报材料(一)取消博士后管理部门出具的部分介绍信1.取消《进站证明》。

博士后人员进站,博士后设站单位或博士后人员可根据需要网上自行打印《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附件1);2.取消《分配工作介绍信》和《退站介绍信》。

博士后人员出站、退站,由博士后设站单位按照人事调动程序,办理相应的行政关系、工资以及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二)取消博士后人员提交的部分纸质材料1.取消《博士后申请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两表内信息均可通过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查看,并根据需要自行打印;2.取消《博士后设站单位考核意见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涉及学术内容的材料不再做统一要求,由博士后设站单位自行规定;3.取消《接收单位意见表》,可用劳动(聘用)合同、接收函、商调函等过程性材料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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