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与转移合同效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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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15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条文释义

民法典第215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条文释义

民法典第215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条文释义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

【条文理解】市场流通领域中,民事法律行为是发生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主要是合同,它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成立以及生效应该依据合同法来判断。

民法学将这种合同看成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

现实中,原因行为的效力和物权变动并不必然发生联系,如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因出让方违约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者物权客体毁损灭失,也许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

现实中,物权的出让人“一物二卖”,其中一个买受人先行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其他的买受人便不可能取得合同约定转让的物权,此时,如认定未能办理物权登记的买卖合同无效,则买受人不但不能取得物权,而且丧失了向出让方依约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而出卖人因自身的违约行为,不仅可以不交付物权,而且可以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将从过错之中获得利益,显不正义。

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身应当加以区分。

涉及契约问题属于合同法调整,而调整物之归属和物之利用的民事关系适用物权法,合同法的任务是促进交易、鼓励竞争;而物权法的目标是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两者一动一静,在组织、发展经济的目标之中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其效力认定规则当然互相不能替代。

本条的积极意义在于,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能够办理物权变动登记往往代表着国家对民事主体的交易行为的肯定,反之,即代表着否定,《物权法》确立的、物权编承继的,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的区分原则已经深入人心并在社会取得广泛共识,对于推进市场经济的持续繁荣有着深远影响。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讲解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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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的分类和内容
财产所有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自然资源使用权、 采矿权、 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相邻权、 渔业权、 水权、 狩猎权, 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及优先权等
1.从物权的对象——物来分类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交付
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 登记
第二种观点:
所谓产权是所有权(Property Rights)的另一种译法,按照马克 思经济理论的科学表述,它是指 财产关系或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 的反映。
第三种观点
产权是反映经济主体对财产的权 力关系的概念。
第四种观点
产权既不等于原义的所有权关系, 也不能脱离所有权关系,产权实 际上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权 利的总称。
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中,首次将 “物权”作为民法典分则的独立一编,对 物权制度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
其后,物权概念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 物权法也成为了现今各国民法的重要组成 部分。
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上没有物权的概念,与 之相近的词汇是“财产”或“财产权” (property)。
(二)到底什么是物权?
不动产登记制度
.
1
一、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物权排他
公示
动产占有
不动产占有与 产权不统一
登记
任意可知悉状态 明确物之归属 维护交易安全
二、不动产登记制度类型
三、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一)类型
权利登记模式,并吸收托伦斯登 记制度的发证制度。
(二)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1.一般情况,不动产物权经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优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 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 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 人。

2022-2023年房地产经纪协理《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预测试题11(答案解析)

2022-2023年房地产经纪协理《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预测试题11(答案解析)

2022-2023年房地产经纪协理《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应申请转移登记的情形有()。

A.买卖B.出租C.抵押D.赠与E.继承正确答案:A、D、E本题解析:转移登记,是指因不动产权利人发生改变而进行的登记。

一般来说,转移登记适用的情形包括:①买卖、继承、遗赠、赠与、互换不动产的;②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③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④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⑤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⑥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2.王某预购了某项目的一套住宅,并通过某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协助,申请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一年后,该项目竣工并交付使用,王某办理了入住手续,并通过由开发企业代缴的方式,交纳了产权登记相关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

王某购房过程中应缴纳的税金为()。

A.契税B.土地增值税C.个人所得税D.印花税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A项,新建商品房的买受人需要缴纳契税,契税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采用比例税率,适用税率为3%~5%,具体税率由地方规定。

B项,转让新建商品房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C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所得税,本题中,王某是普通购买者,不用缴纳。

D项,新建商品房买卖,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0.05%的比例缴纳印花税。

买受人应缴纳每证5元的权证印花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和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

3.农民利用宅基地建造的住房登记,应缴纳房屋登记费()元。

A.0B.10C.80D.550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按件向登记申请人收取,当事各方共同申请登记的,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

《物权法》对动产物权效力的规定

《物权法》对动产物权效力的规定

《物权法》对动产物权效⼒的规定物权对于我们⽇常⽣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那么《物权法》⼜是对物权的直接规定,下⾯我们来看⼀看《物权法》对动产物权效⼒的规定都有哪些呢?《物权法》对动产物权效⼒的规定1、交付⽣效。

第⼆⼗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和转让,⾃交付时发⽣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个规定强调⼀个重要原则,即动产物权在没有交付之前,其物权权利属于原权利⼈,只有交付后才发⽣法律效⼒。

由于动产的活动性特点,其灭损的风险⼤于不动产,所以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即使有了动产的买卖或其他转让协议,其物权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原权利⼈承担,⾃交付之时起,风险由新权利⼈承担。

第⼆⼗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和转让前,第三⼈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这⼀规定的同样是强调动产物权⾃交付⽣效。

只是因第三⼈依法占有,权利⼈有权要求第三⼈代替交付,⽽第三⼈实际代替交付时,动产物权的设⽴和转让才发⽣效⼒。

2、⾃法律⾏为⽣效时发⽣效⼒。

第⼆⼗五条规定:“动产物权设⽴和转让前,权利⼈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法律⾏为⽣效时发⽣效⼒。

”这⼀条规定与⼆⼗三条是相辅相承的。

因为第⼆⼗三条规定的是“⾃交付时⽣效”,但动产物权设⽴和转让之前,权利⼈已经依法占有动产物权时,应该将交付时间确定在权利⼈实际占有之时。

即⽣效时间以“法律⾏为⽣效时”为准。

如甲买⼄的汽车,在双⽅签订合同之前甲要求先试⽤汽车三天,三天后甲交付汽车款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数⽇之后,交警向⼄下达⼀个交通违章罚款通知,违章的情形是甲试⽤汽车的第⼆天在⼀路⼝处超速⾏驶,被监控录像录制下来。

⼄要求甲承担责任,甲不同意承担责任。

甲认为:此时汽车买卖⾏为没有发⽣。

⼄认为⾃该汽车被甲实际占有时已经发⽣物权变更。

依照汽车物权登记登记⽣效的规定,甲的抗辩有⼀定道理。

但⼄认为“⾃甲实际占有之时物权已经发⽣变更,应该由甲承担责任。

”依照本条规定,甲应该承担责任。

第八章 不动产登记相关制度政策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类型综合练习与答案

第八章 不动产登记相关制度政策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类型综合练习与答案

第八章不动产登记相关制度政策第二节不动产登记类型综合练习与答案一、单选题1、按照()划分,不动产登记可分为所有权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

A.业务类型B.登记主体C.登记物类型D.登记物权类型【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不动产登记有多种分类方法。

按照登记的业务类型可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和预告登记。

按照登记物的类型可分为土地登记、房屋登记和林权登记等。

按照登记物权的类型可分为所有权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

2、下列()情形,不适用于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A.预售B.抵押C.租赁D.买卖【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①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②不动产买卖、抵押的;③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

A.更正登记B.变更登记C.注销登记D.异议登记【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异议登记是指登记机构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力所提出的异议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4、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合同,为了保障将来物权实现,按照规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A.初始登记B.预告登记C.更正登记D.异议登记【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预告登记主要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

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5、无须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是()。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
合同的效力
1、效力待定合同与例外(民法典第145、171、597条) (1)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能力行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益行为有效,中性行为有效 (3)效力待定合同中的权利: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撤销权) (4)无权处分下的买卖合同:有效 2、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民法典第 147-151 条) (1)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发生在缔约时) (2)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自由;撤销权的行使时间(90 日,1 年,5 年)与行使主体(受害人)。
抵押权
1、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设立要件;动产抵押,包括动产浮动抵押,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2、抵押权的效力 ①抵押权的内容:优先受偿,不可占有,处分自由 ②抵押权的保全权: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提前清偿,物上代位 ③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从物,孳息,添附物,新增建筑 3、抵押期间处分抵押物(民法典第406条) (1)转让抵押物:自由转让;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 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双提)。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 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出租抵押物(公示优先,时间优先) 第一,先租赁且移转占有,后抵押,买卖不破租赁; 第二,先抵押,后租赁,买卖可破租赁。 4、超级抵押权 民法典第416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 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1)构成要件 ①动产抵押;②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物的价款;③标的物交付后的十日内;④办理抵押登记 (2)法律后果 留置权>超级抵押权>登记的普通抵押权>未登记的普通抵押权; 留置权>超级抵押权>质押权

论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效力、登记及所有权转移

论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效力、登记及所有权转移

合 同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第 9条 规 定 , 照 《 一 》 依 合 同法 》 4 第 4条 第 2款 的 规 定 , 律 、 政 法 规 规 定 合 法 行 同应 当 办 理 批 准 手 续 , 者 办 理 批 准 、 记 等 手 续 才 或 登 生 效 ,在 一 审 法 庭 辩 论 终 结 前 当 事 人 仍 未 办 理 批 准 手 续 的 , 者 仍未 办 理批 准 、 记 等手 续 的 , 民法 或 登 人 院 应 当 认 定 该 合 同 未 生 效 ; 律 、 政 法 规 规 定 合 同 法 行
王 中 贤
( 徽 大学 法 学院, 徽 合肥 安 安 2 03 ) 3 0 9
【 要 】 我 国 不 动 产 买 卖 中 , 动 产 买 卖 合 同成 立 生 效 和 不 动 产 买 卖 登 记 之 间 的 时 间 差 导 致 不 动 产 买 卖 摘 在 不
交 易 中 不 动 产 合 同 生 效 和 所 有 权 转 移 时 间 上 的 不 一 致 。 然 我 国 立 法 至 今 没 有 对 物 权 行 为 做 出 明 确 的规 定 . 虽 甚 至 连 理 论 界 还 对 此 有 所 争 议 , 交 易 中 用 物 权 行 为 和 债 权 行 为 的 分 离理 论 来 分 析 此 问 题 却 是 事 半 功 倍 。 但 采 取不 动产登 记要 件主 义或 不动产 登记 对抗 主义和 所有 权的 转移更 有 着直接 的联 系, 无论采 取哪 一种主 义 。 但 在 出卖人 信 用不好 、 约成 风 的情 况下都 不 能有 效的保 证在 先 交 易的安 全 , 都 不 能有效 防 止 一物数 卖。 违 即 本 文 以 为 , 立 有 效 的 不 动 产 登 记 与 查 询 制 度 , 量 缩 短 合 同成 立 生 效 与 登 记 行 为 的 时 间 差 才 是 当务 之 急 。 建 尽 【 键 词 】 同 效 力 与 所 有 权 转 移 ; 权 行 为 和 债 权 行 为 ; 权 登 记 关 合 物 物

2022-2023年房地产经纪协理《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预测试题23(答案解析)

2022-2023年房地产经纪协理《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预测试题23(答案解析)

2022-2023年房地产经纪协理《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作用主要是()。

A.节约时间B.多收佣金C.约束交易双方的行为D.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不仅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而且对委托人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主要作用包括:①确立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②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③建立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委托人之间解决纠纷和争议的有效依据。

2.下列房地产信息中,不体现在房屋状况说明书中的是()。

A.装饰装修状况B.规划用途C.房屋评估价格D.是否产权共有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租赁)》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屋实物状况、房屋区位状况、配置家具和家电、房屋使用相关费用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六部分。

《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买卖)》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屋产权状况、房屋实物状况、房屋区位状况、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五部分。

房屋的评估价格不体现在房屋状况说明书中,首次挂牌价格可以在其中体现。

A项,属于房屋状况说明书中的房屋实物状况。

B项,属于房屋状况说明书中的房屋基本状况。

D项,属于房屋状况说明书中的房屋产权状况。

3.下列不属于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的是()。

A.不动产登记申请书B.不动产权属来源C.不动产登记簿D.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不动产登记资料,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过程中形成和收集的一系列文字和图件等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资料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其中,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4.下列不属于影响房屋租金的因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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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与转移合同效力的关系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案情」2002年12月8日,原、被告双方协商后,由被告出具一份买房合约给原告,其主要内容是:被告自有房屋一幢,以人民币283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原告,定金人民币10000元,在12月15日前房款两清,违约方按房价的20%支付违约金给对方。

原告当即交付给被告定金人民币10000元。

在原告要交纳房价给被告时被告反悔,不同意将该房屋出卖给原告。

原告主张该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被告辩解该房屋的价格远远超过人民币283000元,被告虽然在买房合约上签名的,但原告未签名,该合约只是收取定金的凭据,而不是房屋买卖的书面合同,且双方没有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无效的合同,我只同意返还定金人民币10000元。

「审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自有的一幢房屋出卖给原告,且收取后原告的交纳的证约定金10000元,虽然被告出具给原告的买房合约上没有原告的签名,但原告始终承认该合约,该合约是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虽然原告、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

后被告提出反悔,拒绝出卖该房屋,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据此判决:被告应返还给原告定金10000元和偿付给原告违约金56600元。

「评析」本案中主要涉及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登记之间的关系。

房屋是附属于土地之上的不能移动和一经移动即受破坏或丧失较大的经济价值的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事项,在国家职能部门登记备案,使社会公众得知其权利状态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是国家强化对不动产的管理,确认不动产诉讼归属重要的根据。

笔者从不动产登记制度入手,探讨本案中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与房屋过户登记的关系。

不动产转移属于不动产物权变更的一项重要内容,从理论上看,不动产物权转移是指基于种法律事实而使原告主体丧失不动产物权,新主体取得不动产物权的状态。

不动产物权转移的方式有:买卖、赠与、交换、继承以及1995年8月7日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五种方式等。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得失变更依法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即城市私有房屋、公有房屋、商品房的买卖,要求当事人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到不动产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机关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

据此,理论界普遍认为,基于法律的规定,则登记是房屋买卖、赠与、交换合同的有效要件。

这种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突出的表现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案件时,凡依法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合同一律认定为无效。

笔者对此持不定的态度,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看,对不动产物权得失变更采用的是不动产登记要件主义理论,即不动产物权转移必须经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不动产登记并不意味着未经过户登记,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便无效。

事实上,不动产登记是物权行为,而不动产转移合同则是债权行为,登记只能对不动产物权效力发生影响,不能对不动产转移合同的效力发生影响,当事人依据转移合同,实施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才能最终取得不动产物权,该物权行为转移履行行为与当事人之间业已存在债权行为是相分离各自独立。

本案中原告虽然没有在合约签名,但是原告始终承认该合约,没有对该合约予以否认,且合约中双方就合同的标的、价款、履行时间和违约责任均作出明确的约定,因此笔者认为该合约是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的书面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其合同效力是不以过户登记为要件的,被告以未登记为由来说明该房屋关系无效是错误的。

我国相关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将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的债权行为与实施登记的物权行为区分开来,但依据有关民事法律,可以得出下三点结论:⑴。

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的直接效力是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受债法调整。

因此,不动产转移合同能否生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来衡量,只要符合一般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就应当认定其为有效合同,并受法律保护。

⑵。

合法有效的双务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约束力,当事人在享有其债权的同时,也应当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如果不动产转移合同符合民法规定的有效要件,受让人须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出让人必须履行交付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并协助受让人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的义务。

⑶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移需双方订立书面合同。

但是当事人即使按照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已经交付了不动产,且该不动产已经处于债权人实际控制之中,也不能发生不动产物权的转移效力。

权利人要真正取得合法有效的不动产物权,还必须双方共同办理不动产物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由此可见,即使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动登记也只是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生效要件,而不是不动产物权合同的生效要件。

因此,未办理过户登记对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的生效不发生影响。

本案中原告没有要求被告交付该讼争房屋,只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在合约后反悔,拒绝出卖该房屋,构成违约,因此原告的请求是合理的,应予以支持。

关于不动产登记不影响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12月27日《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答》第十二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一方拖延不办,并以未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当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这一司法解释,不仅明确规定了使用权转让中登记行为与转移合同的关系,认可了土地使用权登记不影响转让合同生效的理论,而且彻底解决了“不动产转移登记是否属于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有效要件”的争议。

即不动产登记不是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的有效要件,而是不动产物权转移的要件。

只要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移合同依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就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因合同一方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继续履行,办理过户登记。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原告请求被告交付该讼争房屋,则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继续履行其合同,并责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从该案看房屋合同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是否当然不生效?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案情:甲与乙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自己位于城区的一套单元楼房卖给乙,价值1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将10万元房款付给了甲,甲将房屋交由乙,并将房产证给了乙。

之后,甲返悔,要求乙退还房屋,乙不同意,甲遂以房屋未进行过户登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对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产法》)第三十六条界定的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其他人的行为。

《房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办理权属登记。

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

”本案双方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也得到了该房,但双方未进行过户登记,故合同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款的规定显然体现了国家对合同效力的干预原则。

要准确理解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明确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不同。

合同成立是一法律事实判断问题,关系到合同存在与否;合同生效是一法律评价问题,关系到合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许的效力。

合同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体现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生效则体现国家的价值判断,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可见,第二款的规定,只是体现了国家对合同是否生效的干预,并不是对合同成立的干预,这种干预是建立在合同成立的基础上仅就其效力的干预。

那么,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合同是否当然不生效?笔者认为,应该结合法律规定,区别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办理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解释》显然分成两种情况来处理——一、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没有办理的,应当认定合同未生效。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在处理这类合同时,法官应当特别注意办理批准登记的最后截止时间,通常理解为到法院受理前应当为截止时间,但《解释》将这一时间又给予了特别规定,即只有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办理的,才按未生效处理,旨在尽可能地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合同自由原则”,但合同自由并非没有限制,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办理的,国家将依法进行干预,确认合同无生效。

二、法律、行政法规虽明确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办理登记后生效的,应当认定合同生效。

如《房产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

”就本案而言,双方所订合同,应当认定成立且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合同虽然已经生效,但由于未按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所以没有物权的追及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故《解释》明确规定“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比如根据《民用航空法》第十六条规定:“设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所以,本案甲、乙双方所签合同虽然有效,但由于未进行过户登记,所以房产权属并未发生转移,乙应持买卖合同、房产证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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