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完整)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物质源泉。
为了管理、保护好我矿的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使环境保护工作逐步过渡到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上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家、煤炭工业和地方所颁布的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矿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区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居民.第三条:我矿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是: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预结合、化害为利、综合治理、造福人民。
第四条:我矿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合理开发资源,全面规划、群防群治、持续改善环境,创造一个优美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污染治理重点是:矿井水的合理利用,露天储煤场防灭火,采空塌陷区的植被保护,锅炉消烟除尘系统的健全与改造,设备噪音处理,煤矸石的资源化利用,环境绿化和防治沙尘。
第六条:全矿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矿长责任制,矿长是全矿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矿属各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环保工作的直接责任者,并对矿长负责。
同时将环保工作纳入全矿生产经营管理的考核中。
第七条:全矿力求做到生产建设、生活设施和环保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以求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八条:矿区规划范围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在开发和利用资源时,负有保护、恢复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对造成污染者,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承担治理和赔偿污染损失的责任。
第九条:矿区鼓励和支持一切保护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的行为。
员工有权力对污染和破坏环境,损害人民健康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矿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在上级环保部门的领导下,对矿环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环境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对破坏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十二条:矿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兼任,副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总工程师兼任,成员由矿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环保领导小组负责全矿环保的长远规划和其他重大环境问题审定,其职责是: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的方针、政策和法规.2.负责监督和审查全矿环境综合整治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为贯彻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结合我矿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防止和管理煤炭资源开采、储运、加工利用过程中带来的废水、废渣、废气、噪声等污染,创造清洁生产环境,把 XXXX 建设成为环保绿色新型能源基地,实现生态可持续发展企业。
2、环境保护方针:预防为主、超前预防、防治结合、综合管理、化害为利。
3、环境保护的任务:主要是合理开辟利用资源,防止污染,促进生态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即经济与环保双赢。
4、矿长是我公司环保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在矿长的领导下环保工作由矿总工程师具体主管环保工作,总工办设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全矿环保管理工作。
副矿长、各业务科室和队组行政领导分别将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纳入自己管理范围,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纳入科研、设计、更新改造、生产计划中去,坚持生产、环保一齐抓。
5、根据谁污染谁管理的原则,各单位(部门)都必须积极主动地把本单位所管辖的污染源(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等)加强管理,做好防治工作,将污染隐患消除在生产过程中。
6、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有环保内容,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杜绝新的污染源产生。
7、凡本矿现有的环保设施和设备各分管单位必须认真维护,保证正常使用和运转,充分发挥其效力,不得任意拆除或者停用,需拆除或者停用必须申报矿总工办,并写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做出处理。
8、不断加强科学技术培训,组织企业内部之间技术交流,提高业务水平,保持企业内部职工素质稳定。
9、重视群众监督作用,提高企业职工环境意识,鼓励职工及外部人员对生产状况提出意见,并通过积极吸收珍贵意见,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
10、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检查、验收。
1、环保设施要固定操作人员和设备维修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设备维护保养制和操作规程。
使设备完好率、开机率达到 100%。
2、各环保设备必须建立设备台帐和运行记录。
3、井下生产污水和地面生活污水必须经矿井污水处理站和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外排,化验人员做好日常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总工办。
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发布日期:1981—5—11执行日期:1981—5-11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负责. 各级计委在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选址报告和初步设计时,应与环境保护部门磋商,确保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其他经济和技术问题一并作出决定.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必须把环境保护设施所需的投资、设备、材料等与主体工程一起安排.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相应地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确定,必须充分注意布局的合理性,使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缩小到最低的程度。
在现有的大城市和环境污染已经严重的地区,一般不新建、扩建大型的工业项目。
在城镇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不准建设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充分注意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使其污染物的排放量降低到最少的程度。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建成投产或使用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或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在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再编制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同意后,若建设项目的规模、主要产品方案、工艺技术或建设地址等有重大改变,应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费用,由可行性研究费中支出(一九八一年的在建项目仍按现有资金来源解决)。
第五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见附件。
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6篇)

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1.环境保护是人类为了保护其赖以生存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障人体健康,而进行的有目的有意义的活动。
为了有效地保护环境,国家专门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公司根据我国环境保护“三同步,三统一”的战略方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出一系列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以改善我公司环境和保护职工身心健康。
2.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保护和改善我公司环境。
____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尘毒、物理因素,水质等进行定期监测,使其符合国家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有关要求。
测定的时间间隔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每月测定一次作业地点粉尘和有毒物质浓度。
2)噪声、放射线及其它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3)饮用水的水质检验:理化检验,夏季每月测定一次,其它季节每季测定一次;细菌检验,复季每旬测定一次。
其它季节每月测定一次。
4)所有的测定结果必须保存记录,并报有关单位。
5)粉尘、烟尘高的地方应采取洒水或除尘净化措施。
爆破作业应采用无毒或少毒,少烟的炸药。
6)粉尘、毒物超标的作业场所,要积极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同时加强作业人员的个体劳动保护。
7)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体检。
8)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作业的工人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对查出的职业病患者,应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
4.防止废渣污染。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岩石要及时内排,上面要用沙土覆盖;锅炉产生的废渣也要及时倒入采坑内排(垫路及外销除外),避免对环境污染。
5.防止废水的污染,生活汗水及矿井水必须按国家指标排放,坚持不符合标准不排放防止废气污染。
锅炉的废气排放必须符合排放标准,坚持不符合标准的排放的原则。
6.防止粉尘污染。
生产过程中尽量避免产生粉尘,对于产生粉尘的源头,要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治理。
(如道路粉尘要及时洒水等)。
7.防止噪声及振动的危害。
生产、辅助生产、建筑、生活中的设备消音设施要齐全,防止对居民产生危害。
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5篇)

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一、井下矿山要做到“五无、四化、一整齐”,即无壁粉、无积水、五石块、无粪便、无杂物;巷道规格、电气线路、管道安装、运输轨道标准化;材料堆放整齐。
二、露天煤矿要做到“四无、两有、一整齐”,即道路、水沟无污泥、积水、杂物,设备桌椅表面无油污、灰尘,室内门窗无蜘蛛网,室内五米之内无杂草、杂物;机械设备转动部位又防护罩,坑、濠、池、沟有盖或护栏;原材料成品堆放整齐。
三、矿山的生产场地和设备的卫生管理要做到“四定”,即定区段、定机台、定责任人、定期清理和检查、经常清洁。
四、所有生产、生活垃圾要放在指定地点、严禁乱堆、乱放。
五、综合治理工业“三废”,严禁向矿区内水沟、公路两旁、公共场所、堆放或者倾倒废渣、废水、油污和有毒、有害的废弃物,要禁止向厂房、办公室、居民区排放废气。
六、矿物产尘点和粉尘设施要有综合防护措施,避免粉尘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七、各种车辆在矿区内运输,不得散落对环境又污染的污物和废货物。
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2)是指在矿山开采过程中,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损害和污染,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开采活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2. 排放限值标准制度:规定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排放的限值标准,确保排放物不会超出环境容量和国家标准,保护大气、水体和土壤质量。
3. 环境监测和报告制度:要求矿山企业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系统,对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和记录,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4. 矿山复垦和生态修复制度:规定矿山企业必须进行矿山复垦和生态修复,恢复被开采破坏的土地和生态系统,确保矿山开采对环境的影响得到最小化。
5. 环境管理责任制度:明确矿山企业环境保护的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体系,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和效果。
6. 环境违法惩处制度:规定矿山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包括罚款、停产整顿、撤销许可证等。
基建矿井工程管理制度范本

基建矿井工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井工程管理行为,保障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井工程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矿井建设、开采、生产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的单位,包括煤矿、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等各类矿井。
第三条矿井工程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合规、科学管理,确保矿井工程安全生产,不断提高矿井工程管理水平。
第四条各级矿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矿井工程安全管理体制,切实履行矿山作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矿井工程管理制度,维护矿山作业秩序,促进矿山经济、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第五条矿井工程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维护矿井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矿山绿色、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矿井工程管理应当坚持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和重建恢复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矿山灾害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第七条矿山从业人员应当维护国家矿山工程形象和矿业文化,自觉遵守矿山管理规定,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安全意识和法制思想,增强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做到知法、守法、用法、护法。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矿山行业发展,加强对矿井工程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完善矿山管理法规和政策,促进矿山资源绿色开发利用,切实维护国家绿水青山,推动矿山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各级矿井工程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矿井工程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和服务效率,加强沟通协调、宣传培训,推进矿山管理现代化,为形成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格局提供制度和保障。
第二章矿井建设管理第十条矿井建设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项规划设计,符合矿山资源开采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矿井建设需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
第十二条矿井建设应当按照安全、科学、经济、合理的原则,选取合适的矿井开发技术和工艺方案,确保工程施工质量,保证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矿井建设项目开工前,需经过安全生产评审,确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明确施工标准和要求。
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矿区环境质量,防治污染,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矿内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实现建设“绿色矿山”的目标,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各部室、外委施工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第三条煤矿成立环境管理委员会,机构成员组成如下:主任:煤矿矿长副主任:煤矿安全副矿长成员:煤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矿各科(部)室负责人第四条环境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召开环保工作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二)负责组织制定并审核矿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计划及总结分析报告;(三)研究和审查矿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保专篇、环境影响报告、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报告,审定各类污染物防治措施,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四)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监督煤矿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五)负责煤矿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制定、修改及备案;(六)制定和审批煤矿环境保护资金投入计划,并执行资金计划;(七)组织开展煤矿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工作,制定土地复垦和动态绿化规划;(八)调查、处理各类环保事故,对煤矿重大环保事项做出决策。
第五条环境管理委员会下设环境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环科,为环境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组成如下:主任:煤矿安全副矿长副主任:XXX矿安环科科长成员:安环科全体第六条安环科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并监督执行;(二)制定煤矿年度环保工作目标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三)负责组织、监督矿各部室开展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治理、生态环境建设等各项环保工作,严格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并进行考核;(四)负责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检查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监控档案,编制环境污染分析报告,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五)负责组织环保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煤矿员工的环保素质;(六)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档案;(七)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司检查、监督,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按要求缴纳排污费,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环境保护报表及工作情况。
煤矿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煤矿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排放,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范围适用于全体员工、外聘人员、承包商、访客和其他与企业相关人员。
三、制度制定程序1、制定组织:企业管理部门2、制定起草:环境保护部门3、制定审批:企业领导4、组织实施:企业授权部门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1、《环境保护法》2、《大气污染防治法》3、《水污染防治法》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5、《劳动合同法》6、《劳动法》7、《行政管理法》五、制度内容1、环境保护责任主体1.1、企业领导:负责组织安排环保工作,将环保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制定环保目标和计划。
1.2、环保部门:负责实施环保监管工作,提出环保建议并报告企业领导。
1.3、生产部门:负责安全和环保管理工作,保证生产过程中不污染环境。
1.4、所有员工:每个员工都有责任遵守企业的环保规定。
2、环境保护管理制度2.1、环境保护意识培养制度2.2、环境污染防治制度2.3、危险废物管理制度2.4、环保设施设备管理制度3、环保监管制度3.1、环保监管责任制度3.2、环保检测质量管理制度3.3、环境污染监测制度4、环保奖惩制度4.1、环保工作表现奖励制度4.2、环保工作不达标惩罚制度六、执行程序1、环保部门组织制定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
2、环保部门对企业各部门进行环保培训。
3、所有员工必须以环保的视角看待企业的生产活动。
4、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七、责任追究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企业产生的损失,责任人员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考核结果也将影响到其个人发展和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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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涝坝湾煤矿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2013年7月12日
XX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目的
(1)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涝坝湾矿区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建设和谐矿区,结合我矿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到矿区基本建设和发展计划。
环境污染及其它公害的防止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矿区基本建设协调发展。
2.组织机构及责任
为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挥部成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
环境保护组成员:
环境领导小组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环保工作例会,专门研究解决环保难点问题。
指挥部安全科是环保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全矿区的环保管理工作。
(1)环境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积极协调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为矿区正常生产及战略目标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平台。
(2)结合本矿区的实际,制定矿区内部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及考核标准;污染源治理规划和环保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3)参与新建、改扩建、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和内容督促设计内容、督促检查,对竣工项目环境保护专项工程进行预验收,并协助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环保部门验收。
(4)积极开展环保技术和信息交流工作,学习同行业先进经验及治理技术,及时掌握环境保护科技动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广节能环保型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5)做好环境统计工作,力求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并按要求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报表及有关资料。
(6)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7)组织矿区内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情况的调查工作,组织矿区内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工作。
(8)积极开展ISO14000环境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开展绿色单位、绿色机关等绿色创建和申报工作,创建环境良好性企业和环保先进企业。
3.加强环境监督管理
第一条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地方标准,对超标准排放的污染物要制定治理规划,逐步实现达标排放。
第二条加强环保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各类资料、档案、报表及各类记录,绘制矿区污染源,排污口分布示意图,加强对污染物的计量监测管理,逐步做到量化管理。
第三条加强对现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制定管理办法和岗位责任制,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设备运行记录并认真填写,确保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运和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现象。
第四条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新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和“三同时”制度,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前期论证、选址、方案审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阶段都必须要有指挥部环保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凡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项
目不得投入生产;改扩建签署及技改项目要做到新老污染源统筹兼顾,同步安排。
第五条筹集安排环保治理资金,应遵照“统筹安排,治理重点,收效明显”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污染治理项目。
环保资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筹措:
(一)从提取的维简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环保治理工程;
(二)从矿科技费中申请环保科研资金;
(三)积极申请使用排污费返还资金及环保专项贷款;
第六条积极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将环保责任目标纳入本单位《经营承包责任书》,做到定期检查考核,年终统一兑现。
第七条实行限期治理制度。
及时按期完成自治区、市、县及集团公司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
4.环境污染防治
第一条必须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矿区基本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要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综合防治,提高资源利用率,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条积极推广使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和可回收多次重复利用的原材料,逐步淘汰污染严重、能耗高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严禁使用国务院
有关部门公布的《污染严重的工艺和设备名录》中的工艺和设备。
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品,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条水污染的防治:
(一)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矿井水的重复利用率,矿井水的综合利用率必须达到85%以上,节约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加强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和处理后的水质达标,并要不断完善排水管网,加大污水的收集和处理量,减少污水。
(三)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
生活饮水源地必须设有明显的标志,加强保护,防止污染。
供水水质必须符合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严禁使用渗坑、渗井、裂缝和稀释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禁止向河床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大气污染防治
(一)积极推行集中供热。
新购安装锅炉必须经集团公司环保部门审查并报昌吉市环保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对现有两台常压锅炉要全部安装高效湿法脱硫除尘器,加强锅炉耗煤定额管理,积极推广节煤技术,减轻燃煤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三)对工业广场、排渣石等场地要采取防扬散、并在矿区所辖路面定时洒水降尘,防止扬尘污染。
(四)禁止在矿区内人口集中的生活小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五)制定矿区绿化规划,充分利用空隙地种植花卉、草坪、灌木、乔木、形成立体绿化网,美化环境,净化空气。
第五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一)对在生产掘进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巷道掘进过程中产生的矸石以及锅炉炉渣、污泥等,必须堆放到固定的矸石场,不得随意倾倒。
(二)对新建矸石场在选址、设计、运行管理等过程中都要严格执行GB18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挥发等措施;对现有矸石山经过逐步治理后达到标准。
(三)积极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研究工作,使其资源化,变费为宝;在矸石山上种草种树,恢复生态。
(四)合理布置和改进生产工艺,在生产过程中根据实际尽量多打煤巷,少打岩巷,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废渣产生量。
(五)对生活垃圾应逐步做到分类垃圾收集,分拣可回收利用物质后送当地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置。
第六条噪声污染防治
(一)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要合理规划,统筹布局,对厂区噪声超标的敏感区要采取隔声、吸声等措施进行治理。
(二)厂区内压风机房、锅炉房、驱动机房等噪声污染严重,影响职工身心健康的作业点,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
第七条生态污染防治: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方案,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第八条放射性污染防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及新疆环保局关于放射性污染控制的相关规定,在放射源的储存、使用、运输、处置等各个环节都必须有专人负责,对管理失误造成污染源泄漏或丢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加强环境管理和预防机制的建设,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当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须立即向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5.环境事故应急
第一条为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必须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经矿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当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需要停止运行检修时,需向神新公司环境管理部门或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申请,同时
抄送所在县环保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检修任务必须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当环保治理设施突然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转时,需立即启动应急措施,并向神新公司环保管理部门报告,在限定时间内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第三条当发生透水及淹井等特大事故,危机人身及国家财产安全时,以抢救人员和财产为主,同时也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环保措施,将环境污染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6.奖罚
第一条矿每年年终要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比考核,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条随意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的,发现一次对单位处以20000元的罚款,根据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未经允许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对单位处以50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
第三条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对单位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第四条利用渗坑、渗井、裂缝或稀释等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或在河床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对单位处以20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五条随意倾倒固体废物、建筑和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第六条奖罚由安全科负责实施,各种罚款收入上缴矿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