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则
基本建设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
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而开展的,
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意义的建设活动。
二、管理机构
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主要由国务院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设立基本建设管理机构,分别承担基本建设管理的组织、
协调、监督和服务等职责。
三、项目审批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
环境影响评价等环节,确保项目符合国家规划和政策要求,不影响
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
四、招投标
基本建设项目的承包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招投标,确保公平竞争,合理选择承包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五、资金管理
基本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预算、银行贷款、社会投资等途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透明,防止贪污腐败等行为。
六、工程监理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配备专业监理人员,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全
程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七、验收验收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由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
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估,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
八、后期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后期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长期稳定运行,延长使用周期,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以上是关于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一些基本内容,希望各级政府
和相关部门能够认真执行,做好基本建设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基建安全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基建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隧道、建筑物、水利工程等。
第三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第四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目标是防范和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最大限度保障施工人员及周边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体系,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推进。
第六条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形成完善的施工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注重预防,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施工作业的安全性。
第三章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第八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设立安全部门,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和经验。
第十条安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培训制度等。
第十一条安全部门应当与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等相关方进行密切合作,共同推进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二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阶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方案。
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指南;(二)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的设置;(三)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安全检查和评估的方法和频次;(六)施工现场的监控和记录。
第十三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器材,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性。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注重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控,及时发现和排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2024年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效率,确保项目按时完工并达到预期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境内范围内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审批、立项、实施、验收等程序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项目建设。
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
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来源应当合法,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和技术标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九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应当及时、有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追责。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十一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分为前期可行性研究、项目申报和审批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前期可行性研究阶段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核,以及招投标过程中的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的技术方案、经济效益评估、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并经过相关专家评审和公示。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阶段包括填写项目申报书,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审批阶段包括初审、专家评审和最终审批等程序。
第十六条初审包括对项目申报书的资料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专家评审主要包括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方案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从而判断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级。
第十八条最终审批由国家电网公司领导小组进行,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4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的审批、设计、招标及施工等环节,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项目设计,设计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招投标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应当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施工和安全规范。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并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环保要求、安全要求和节能要求等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设计文件等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竣工验收标准和验收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监管责任部门和监管责任人。
第三章项目设计第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根据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并报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基建项目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基建项目的规模日益庞大,涉及到资金、人力、时间等多个方面的资源投入与协调。
为了保证基建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项目目标的实现,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基建项目的管理办法,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项目策划项目策划是基建项目管理的关键,旨在明确项目的目标、范围和可行性,以便在后续的项目实施中提供方向和指导。
项目策划应包括项目背景、目标、范围、时间计划、资源需求、风险评估等内容。
同时,项目策划还应考虑相关政策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
二、项目组织项目组织是指项目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
一个有效的项目组织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协调性。
项目组织应包括项目发起人、项目经理、各个相关部门和团队成员。
项目经理应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技能,能够协调各方利益,并负责项目进度、成本和质量的控制。
三、合同管理基建项目往往涉及到多个承包商和供应商,因此合同管理尤为重要。
合同应明确项目目标、责任、范围、进度和付款等要求,确保各方资源投入和回报的合理化。
合同管理还包括对承包商和供应商的监督和验收,确保其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服务和产品。
四、项目控制项目控制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包括进度控制、成本控制、质量控制、风险控制等方面。
项目经理应通过制定计划、监测和控制实施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完成,达到预期目标。
五、沟通与协调基建项目涉及多个部门和利益相关者,沟通与协调是项目成功的关键。
项目经理应建立起高效的沟通机制,确保信息的流动和沟通的高效性。
同时,要积极开展各方利益的调解和协调,解决各种矛盾和冲突,确保项目进展顺利。
六、风险管理基建项目风险多、复杂性高,因此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项目经理应通过风险评估和规划,预测潜在风险和可能影响,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同时,做好沟通和协商工作,降低风险的发生和影响。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范本(三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基本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效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遵循科学立项、规范操作、公开透明、依法管理、经济合理、高效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建设、监督检查、资金管理、验收评估和信息公开等环节。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确保项目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六条基建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留存相关资料,确保项目管理的全程可追溯和可复查。
第八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统计、监测和评估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九条项目立项应当经过合法合规的程序,明确项目目标、任务和规划。
第十条项目立项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明确项目的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可行性。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申请应当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目标任务、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实施方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对于重大、特大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应当综合考虑资金来源、技术条件、土地、环境和社会影响等因素,保证项目可行性。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的批准权限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依法明确。
第三章项目建设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选取合格的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进行资金安排和使用,确保项目资金供应的及时、安全和可靠。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解决项目中的问题。
基建项目管理制度办法

基建项目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障项目质量,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基建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基建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基建项目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循序渐进、安全高效、节约资源、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基建项目管理应遵循诚实守信、重视品质、严格执行、监督透明、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落实项目管理责任,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六条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确定项目管理组织结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七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八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监理、质量检测等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确保其独立公正、科学准确、有效高效。
第九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确保项目安全、高效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审批和备案制度,规范各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考核和奖惩机制,激励项目管理人员和各参与方提高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监管机制,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十四条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立项、招标选址、可行性研究等工作,项目管理部门应依法组织开展。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立项程序,详细制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和工程设计等内容。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确定项目招标选址方式,确保招标过程公正公平。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进行评估,确保项目方案合理可行。
第十八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经济效益评估制度,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确保项目投资安全。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_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_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由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工作。
驻部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
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单纯购置等国家规定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
第五条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30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由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审批,其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
部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
其次章项目申报审批第六条依据相关规划,我部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有基本建设任务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申报纳入我部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托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询问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和初步设计,与申报文件一并报送我部。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划、行业政策和自身进展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
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讨论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编制可行性讨论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平安卫生和能源节省评价、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支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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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建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基建项目全过程管理,保证公司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发挥投资效益,建设一流项目,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基建项目,是指由公司或控股公司建设的新(扩)建项目。
第三条基建项目管理的范围,包括从项目前期准备、核准文件和施工图的编制及审查、招标采购、工程施工、投料试车、竣工验收,直至项目后评价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项目管理职责划分。
公司基建项目部为公司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申请,参与项目核准报告、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项目招标方案、开工申请、建设目标责任书、工程变更,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对项目经济性进行动态评价和风险评估,负责对项目进行后评估,重要事项及时向集团报批。
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查项目融资计划,拨付资金,监督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审查并批复工程竣工决算,参与重大工程合同的审查工作,重要事项及时向集团报批。
公司综合管理部参与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的审查,负责审查有关奖惩部分,负责项目建设目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五条公司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由集团确定工程管理标准和管理模式,公司负责审查项目建设目标、审查设计优化、审定项目执行概算、审批开工报告、审查批复概算调整、组织项目验收和竣工决算、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考核,三级公司是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和廉政目标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形成完整的记录。
第二章项目前期准备管理办法
第七条纳入集团和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方可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第八条计划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公司初审,由公司报集团批准后,方可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提出的政策依据、市场分析、实施条件、方案设计、经济分析、风险分析及保障措施。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集团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确定的编制项目核准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等的工程咨询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和业绩。
金额大于30万元的工程咨询类合同,报公司批准,方可签订。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
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200万元的土建合同、单项合同金额在30万元-100万元的其他合同,须报公司备案;单项合同金额大于200万元的土建合同、单项合同金额大于100万元的其他合同,须报公司批准。
第十二条公司参与项目核准报告、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和消防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十三条推行限额设计,以执行概算控制造价。
项目主要设备和主体施工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执行概算。
项目执行概算由公司组织审查批准。
调整执行概算应履行原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项目开工前必须对照国内先进水平和标准,从工艺系统、设备选型和设备布置三方面进行设计优化。
设计优化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公司参加、审查。
第十五条项目开工条件完备,方可正式开工,开工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主设备、主体工程施工、设计、监理招标工作完成,签订合同;
(二)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审查通过;
(三)进行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三通一平”(供水、供电、道路和场地平整);
(四)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审查通过;
(五)编制施工图;
(六)进行施工机械、临建、人员、材料和技术准备工作;
(七)组织进行设计优化,通过评审;
(八)落实项目资金、成立项目法人;
(九)完成必要的审核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项目开工必须履行书面申批手续,由公司批准。
开工申请应详细说明开工准备情况、项目里程碑进度计划,项目建设目标。
第十七条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与公司签订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责任书将明确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造价和廉政五项建设目标;
(二)签署责任状各方的职责;
(三)管理流程;
(四)考核奖惩办法;
(五)调整目标的原则和程序;
(六)考核兑现的原则和程序;
(七)其它事项。
第三章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实行全面全过程监理,达标投产,零缺陷移交生产,原则上项目投产三年内不安排技术改造。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每月28号前将建设情况上报公司,以下情况要及时上报:
(一)预计竣工时间推迟一个月以上;
(二)发生安全考核事故;
(三)发生其它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总承包管理模式,应报公司批准。
第二十一条单项变更增减20万元及以上的设计变更(或变更设计)、调整金额超过30万元的合同变更应报公司批准。
第二十二条发生工程停工,执行概算调整,更换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上报公司。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建设过程的安全检查与监督,安全管理机构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组成,负责人由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兼任。
第二十四条对项目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和个人可以予以经济奖励,奖励办法在目标责任状中明确。
不得在责任状以外增加奖金支出。
奖金发放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公司批准。
项目未完成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造价和廉政五项建设目标中任一目标,取消一切奖励,超发奖金或未经批准发放的奖金,发放给参建单位的从质保金中扣除,发放给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全额退回。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审计部门在现场对月工程量及付款、材料认价等进行跟踪审计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按季对工程建设状况(包括项目经济性评价和项目风险评估)进行动态评价,评价报告上报公司。
第四章项目验收与决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试车方案和竣工验收方案,单体试车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联动试车和竣工验收由公司组织。
第二十八条工程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在工程投
产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上报公司。
第五章项目后评价与维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工程投产一年后,应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和后评价,总结和后评价由公司组织。
第三十条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与工程参建单位签订质量保修书,在结算价内留存10%的保修款,待保修期过后分别结算支付。
第六章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招标工作必须执行国家、山西省和集团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从集团确定的合格招标代理名单中选择。
委托合格招标代理名单以外的招标代理,应报公司批准。
第三十三条评标专家应从国家或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第三十四条由集团公司纪检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监督组,参与包括确定招标方式、选定招标代理、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专家抽取、标书发售、入围名单确定、确定评标定标办法、评标、定标和合同谈判签订全过程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项目的主体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设备招标,由公司组织实施;其它招标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公司监督。
以下招标事项必须经公司审核批准:
(一)非公开招标;
(二)自主招标;
(三)未经比选委托招标代理;
(四)开标后修改定标办法;
(五)联合中标或共同中标(分标);
(六)同类设备(施工)分成三个及以上标段;
(七)非评标结果第一名的单位中标;
(八)评标价格超过概算30%;
(九)不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法作为评标方法。
不进行招标、邀请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招标采用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信要求;
(二)业绩要求;
(三)技术标准要求;
(四)工期(交货进度)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第三十七条优先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法作为评标办法。
对工艺复杂、技术含量高的货物采购和工程量不容易确定、施工复杂的土建工程招标,优先采用两步招标法。
第一步,投标人先报
出技术响应书(不带报价),开标后招标人研究分析各个投标技术方案,进行技术澄清,然后平衡综合,修改原招标书,写出新的招标技术规格书,发给合格的投标人;第二步,投标人按新的招标技术规格书,报出自己的技术响应书和投标价,按评标价最低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严格执行企务公开有关规定。
有关工程管理制度、重要项目招评标过程和结果应在公司内部网站公示。
招标结束,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将招标过程和结果整理汇编备查。
第三十九条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在考察厂家、合同谈判及其它业务往来中不得收受厂家任何馈赠,不得要对方承担任何费用。
发生违法或违纪情况,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与集团规定不一致或集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基建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