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项目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工程的安全,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内所有基建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实现基建工程安全生产为目标,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效益。
第四条公司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格安全监督检查,实现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各级领导对本单位基建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六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基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一)制定和修订基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二)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四)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五)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项目经理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九条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一)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负责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三)组织、协调、监督作业人员安全操作;(四)处理现场安全生产事故;(五)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国网(基建1)922015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

规章制度编码:国网(基建/1)92-2015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两个转变”,加快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规范基建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家电网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基建管理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基建管理”指公司系统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职责划分,在基建工程建设全过程所开展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建管理遵循“三化”(集约化、扁平化、专业化)、“三统一”(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原则。
(一)集约化。
推进建设管理职能向公司总部、省公司集中,强化工程建设关键环节集中管控,优化配置电网建设资源;推进建设外部环境协调属地化,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分层级建立电网建设协调与对外服务协同机制,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对外协调合力,提升建设集约化管理效益;(二)扁平化。
构建扁平化组织架构,科学划分管理界面,分层级承担电网建设任务,提高建设管理效率;(三)专业化。
深化基建标准化建设,全面推广应用“三通一标”,夯实基建管理基础,打造专业化管理团队,提升电网建设专业化水平;(四)统一管理制度。
公司统筹研究制定基建管理通用制度,各级单位统一执行,确需制定差异性条款的,按照相关审批流程,报公司总部批复后实施;(五)统一技术标准。
公司统筹电网建设技术标准建设规划,建立健全覆盖各电压等级电网项目的技术标准,各级单位统一执行;(六)统一业务流程。
公司研究制定公司电网建设业务流程,各级单位在电网项目建设过程中统一执行。
第四条本通则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的基建管理工作。
公司各级控股、参股单位及有关集体企业基建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一节 机构设置第五条公司总部设立国网基建部、国网交流部、国网直流部等基建部门。
国网直流公司、国网交流公司、中国电科院、国网经研院、国网能源院、国网智能院等公司直属单位作为总部层面的电网建设支撑保障机构。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4篇)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基建工程的顺利进行,保障人员的安全和资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科学合理、依法管理,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依法治安全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第四条公司设立基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基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具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具有相关安全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
第六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地方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基建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基建工程各阶段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八条基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建项目审批和立项管理;(二)基建工程设计管理;(三)基建工程施工管理;(四)基建工程监理管理;(五)基建工程验收管理;(六)基建工程竣工与移交管理;(七)基建工程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八)其他与基建工程安全管理有关的规定。
第九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和修订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适应公司基建工程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
第四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公司基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方案和操作规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资产的安全。
第十一条基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班组长和安全员制度,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基建工程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三条基建工程施工单位应落实作业许可制度,严格控制作业区域,防止人员和设备闯入危险区域。
第五章安全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建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024年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效率,确保项目按时完工并达到预期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境内范围内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审批、立项、实施、验收等程序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项目建设。
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
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来源应当合法,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和技术标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九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应当及时、有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追责。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十一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分为前期可行性研究、项目申报和审批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前期可行性研究阶段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核,以及招投标过程中的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的技术方案、经济效益评估、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并经过相关专家评审和公示。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阶段包括填写项目申报书,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审批阶段包括初审、专家评审和最终审批等程序。
第十六条初审包括对项目申报书的资料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专家评审主要包括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方案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从而判断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级。
第十八条最终审批由国家电网公司领导小组进行,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模版(二篇)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的基建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司的装备水平和运行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可靠、高效节能的原则,确保国家电网公司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基建工程是指国家电网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条件而进行的建设工程,包括线路、变电站、配电设施、终端用户接入设施等各类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
第四条基建工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国家电网公司的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各级基建工作,监督和检查基建工程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公司各级基建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基建工程的招投标等程序合法、合规。
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的各级基建工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进基建工程的实施。
第二章基建规划与设计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的基建工作应从全局出发,科学制定基建规划。
制定基建规划时应考虑到公司的发展战略、经济实力和市场需求等因素。
第九条基建规划应合理布局,对于不同地域、不同业务需求的基建工程,要进行优先排序和合理的资源配置。
第十条基建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保证工程的安全、可靠和高效。
第十一条基建工程的设计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要求,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第十二条基建工程的设计需经专业设计机构编制,并符合国家相关资质要求。
第十三条基建项目的设计文件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备案。
第三章基建施工与监督第十四条基建工程的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技术实力。
第十五条基建工程的施工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和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有专门的技术负责人进行现场管理和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七条国家电网公司的基建管理部门应通过巡查、检查等方式对施工工程进行监督和检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项目管理规定

规章制度编码:国网(基建/2)111-2015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系统基建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基建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结合公司基建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项目管理是以项目建设进度管理为主线,通过计划、组织、控制与协调,有序推动工程建设,全面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过程。
主要管理内容包括进度计划管理、建设协调、参建队伍选择及合同履约管理、信息与档案管理、评价考核等,安全、质量、技术、造价管理要求在各自专业管理规定中明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出线工程)项目管理,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按照基建工程建设程序及各相关业务部门管理职责,公司各级单位发展、基建、物资、运检、调控、财务、档案等部门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
(一)发展部门负责基建项目前期(立项、可研、核准等)阶段管理,负责年度综合计划、投资计划管理,项目核准后移交基建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1-(二)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工程前期、工程建设与总结评价三个阶段管理工作,负责与运检部门共同组织启动验收,负责基建工程项目档案的直接管理与组织协调工作。
工程启动投运后移交运检部门运行,工程结算后移交财务部门决算,投运后工程档案移交档案部门归档。
(三)物资(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基建工程相关招标采购管理和物资管理,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招标采购、物资合同签订履约、质量监督、配送和仓储管理等工作,负责制定招标批次、物资供应计划。
(四)运检部门负责生产运行准备,指导开展工程建设阶段技术监督,参与主要设备验收、阶段性验收,与基建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启动验收。
(五)调控部门负责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准备工作,负责根据调试方案编制基建工程新设备启动调度方案,审定停送电计划,参与启动验收,投产试运行等工作。
(六)财务部门负责基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竣工决算和转资管理,会同基建管理部门加强基建成本管理。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项目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适应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建设”体系建设和公司安全工作要求,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制订,明确基建安全基本原则、管理目标、职责分工、工作内容和要求,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下同)、地市公司级单位(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地市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包括县供电企业、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公司系统新建、改扩建输变电工程以及公司投资、控股的电源工程项目及相关参与方。
第四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应贯彻“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
公司及所属单位将基建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实行基建安全目标管理,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所属企业承接公司系统以外工程建设(含境外工程)业务时,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第二章基建安全职责第六条公司按照“大建设”体系建设要求设置基建管理机构,分层分级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按项目设置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明确项目管理安全职责。
第七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立安全管理处室,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国家电网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基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适应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建设管理体系、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的要求,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基建安全管理目标、职责和工作内容,规定了基建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关系和基本原则,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
第三条公司基建工作实行国家电网公司、网省公司和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三级管理模式,推行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
第四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的范围包括对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以及对所属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公司所属单位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基建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实行基建安全目标管理,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基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区域电网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简称网省公司)及其供电公司、具有工程建设职能的有关直属单位(简称直属单位)及公司所属的监理、设计、施工等企业;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公司所属企业承接公司系统以外工程建设业务时,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相关要求,承接境外工程项目还需遵守我国涉外工程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和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基建安全职责第八条公司基建安全职责(一)公司设立基建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基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指导网省公司层面的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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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编码:国网(基建/2)111-2015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系统基建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基建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结合公司基建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项目管理是以项目建设进度管理为主线,通过计划、组织、控制与协调,有序推动工程建设,全面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过程。
主要管理内容包括进度计划管理、建设协调、参建队伍选择及合同履约管理、信息与档案管理、评价考核等,安全、质量、技术、造价管理要求在各自专业管理规定中明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出线工程)项目管理,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按照基建工程建设程序及各相关业务部门管理职责,公司各级单位发展、基建、物资、运检、调控、财务、档案等部门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
(一)发展部门负责基建项目前期(立项、可研、核准等)阶段管理,负责年度综合计划、投资计划管理,项目核准后移交基建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1-(二)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工程前期、工程建设与总结评价三个阶段管理工作,负责与运检部门共同组织启动验收,负责基建工程项目档案的直接管理与组织协调工作。
工程启动投运后移交运检部门运行,工程结算后移交财务部门决算,投运后工程档案移交档案部门归档。
(三)物资(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基建工程相关招标采购管理和物资管理,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招标采购、物资合同签订履约、质量监督、配送和仓储管理等工作,负责制定招标批次、物资供应计划。
(四)运检部门负责生产运行准备,指导开展工程建设阶段技术监督,参与主要设备验收、阶段性验收,与基建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启动验收。
(五)调控部门负责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准备工作,负责根据调试方案编制基建工程新设备启动调度方案,审定停送电计划,参与启动验收,投产试运行等工作。
(六)财务部门负责基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竣工决算和转资管理,会同基建管理部门加强基建成本管理。
(七)档案部门是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业务归口部门,负责基建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组织本单位重大基建项目档案的验收,接收和保管符合公司档案管理要求的相关档案。
第五条公司各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管理职责分工(一)国网基建部监督、检查、指导、考核省公司级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直属建设公司)项目管理工作。
负责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管理,推进项目部标准化建设,协调处理项目建设重大问题等工作。
负责设计施工监理队伍招标专业管理,会同国网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开展500-750千伏工程队伍集中招标工作。
国网交流部、直流部负责特高压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会同国网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开展特高压工程队伍集中招标工作。
(二)省公司建设部负责组织推进所辖工程项目建设,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地市(县)供电企业项目管理工作。
编制进度计划,上报公司国网基建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组织地市(县)供电企业,开展辖区内各级电网建设项目属地协调等工作。
根据总部安排负责属地特高压工程建设管理,负责省公司直管工程建设管理,负责工程业主项目部组建及管理。
负责所辖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队伍招标专业管理,会同省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开展330千伏及以下工程队伍集中招标工作。
负责所辖输变电工程合同、信息、档案管理。
省电力经济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经研院”)建设管理中心,参与省公司直管工程项目管理。
(三)地市供电企业建设部(项目管理中心)、县供电企业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建议,执行省公司下达的建设进度计划。
负责所辖地区各级电网建设项目的属地协调工作。
负责本单位建设管理工程的业主项目部组建及管理,以及工程合同、信息、档案管理。
第三章进度计划管理第六条进度管理应遵循项目建设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程序,科学编制电网建设进度计划,开展进度计划全过程管理,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实现基建工程依法开工、有序推进、均衡投产的总体控制目标。
第七条进度计划管理总体流程如下:(一)建设管理单位滚动修订年度电网建设进度计划并报省公司;(二)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统筹考虑均衡投产要求组织审查、修订电网建设进度计划并报国网基建部;(三)国网基建部下达年度电网建设进度计划并监督执行;(四)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省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执行年度电网建设进度计划,有序推进工程建设。
(五)各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按期统计上报工程开工、投产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分析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开展进度纠偏;(六)因外部条件等原因造成不能按计划开工、投产工程,提出进度计划调整申请并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科学确定合理工期,严格执行合理工期,确保工程建设安全质量。
(一)根据设备制造、施工建设的客观规律,结合科技进步、工艺创新对降低工期的促进作用,按照工程电压等级、气候条件等不同参数,确定输变电工程从开工到投产的合理工期。
(二)保证相应工序的合理施工时间,严禁随意压缩工期。
(三)因项目前期或工程前期等原因造成开工推迟,应顺延投产时间。
第九条合理编制电网建设进度计划。
(一)电网建设进度计划编制应以公司综合计划为依据,充分考虑电网规划、项目前期、工程前期、招标采购及物资生产供应合理周期及电网实际运行情况等因素,落实合理工期、均衡投产等要求。
(二)电网建设进度计划应包含工程建设各阶段的重要节点进度信息,如可研评审意见取得、项目核准、设计招标定标、初设评审批复、首批物资招标定标、施工招标定标、场平完成、开工、投产、工程结算等节点时间。
第十条严格执行电网建设进度计划,有序推进工程建设,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
(一)基建管理部门严格执行电网建设进度计划,推进工程前期工作,落实标准化开工条件,履行相关开工手续,依法开工建设。
(二)业主项目部根据电网建设进度计划,组织有关参建单位编制项目进度实施计划、招标需求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物资供应计划、停电计划等,实现各项计划有效衔接,按计划有序推进工程建设。
(三)各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和业主项目部,应及时统计分析所辖工程的建设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当项目进度偏离计划进度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纠偏措施。
第十一条因项目前期、设备供货延期、外部条件、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调整电网建设进度计划的,应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章建设协调第十二条按照“统筹资源、属地协调”管理原则,推进建设外部环境协调和内部横向工作协调,提高建设协调效率,确保工程按计划实施。
第十三条统筹公司建设外部协调资源,建立常态协调工作机制,落实各级单位建设协调责任。
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汇报,争取政府部门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建立电网建设协调与对外服务协同机制,加强各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与发展、物资、营销、运检、调控、财务、档案等相关专业部门的协调沟通与工作衔接。
加强综合计划与建设进度计划、工程形象进度与财务进度的协调统一,建立物资协调工作机制和工程建设外部协调属地化工作机制,动态跟踪设备、材料的生产和供货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效率。
加强工程项目文件材料积累管理,实现工程项目建设与工程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同步推进。
第十五条各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召开重点工程建设协调会,分析建设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跟踪落实。
第十六条业主项目部具体负责工程的日常协调管理,开展项目建设外部协调和政策处理工作,重大问题上报建设管理单位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工程启动验收投运前,按规定成立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启委会),启委会工作组根据启委会确定的验收、投运等时间节点开展工作,确保工程有序启动投运。
第五章参建队伍选择及合同管理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参建队伍。
第十九条总部、省公司两级基建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择优选择资质合格、业绩优秀、服务优质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队伍。
(一)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队伍选择,必须通过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司系统招标活动应当在公司一级部署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省级政府规定的统一招标平台)进行,由公司总部、省公司按分工负责开展招标集中管理。
(二)根据年度电网建设进度计划,制定设计、施工、监理集中招标申报计划,满足项目开工、进度需要。
(三)基建管理部门重点做好标段划分、招标文件审查、评标等工作。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司标准化建设及管理要求,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等管理目标。
第二十条规范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管理。
(一)建设管理单位根据招标结果,负责签订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合同。
(二)建设管理单位加强合同执行管理,监督参建单位落实合同约定的目标、措施、要求。
(三)建设管理单位组织业主项目部,根据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开展评价考核。
(四)工程建设中发生工程建设合同变更事项的,由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单位组织办理工程建设合同变更,按照公司合同会签程序,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参建队伍选择和合同管理的总体流程如下:(一)基建管理部门根据两级集中招标范围划分和建设进度计划安排,制定设计、施工、监理招标计划并上报;(二)设计、施工、监理招标计划审定下达后,基建管理部门商招标管理部门进行招标,各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参与招标文件审查和评标;(三)建设管理单位根据中标结果组织签订合同,业主项目部监督合同执行,根据履约情况对参建队伍进行激励评价。
第六章项目部管理第二十二条基建工程组织成立业主项目部,配备合格的业主项目经理,根据管理需要配备管理专责,并落实业主项目部标准化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公司以业主项目部为项目管理的基本执行单元,业主项目部工作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负责项目建设过程管控和参建单位管理,通过计划、组织、协调、监督、评价,有序推动项目建设,实现工程建设进度、安全、质量、造价和技术管控目标。
第二十四条业主项目部负责对设计、监理、施工、物资供应商等参建单位管理协调。
推进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总体流程如下:(一)建设管理单位根据年度工程建设任务组建业主项目部;(二)业主项目部编制项目管理策划文件并下发参建单位执行,审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策划文件;(三)业主项目部落实工程开工条件,依法组织工程开工;(四)业主项目部加强对参建队伍和建设过程关键节点管控,推动参建各方按计划进行工程建设,收集、整理、上报工程建设信息;(五)业主项目部参与工程启动验收,及时完成工程档案整理、移交;对施工、监理项目部进行评价,配合建设管理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对设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七章信息与档案管理第二十六条应用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统计上报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定期分析关键信息,提升工程项目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