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看经济法价值
经济法实训课心得体会

What we are most proud of is not that we never fall, but that we can get up every time we fall.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经济法实训课心得体会经济法实训课心得体会1本人按照本学期的教学计划安排,认真参加学习,认真进行课后复习消化,通过对《经济法》课程的学习,我对经济法有了更深的了解。
以下是学习《经济法》后对其的一些心得体会:一、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二、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本位法”、“利益和资源分配法”和“经济发展法”。
而这三个本质属性从三个方面一起共同构建出了经济法的本质。
(一)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所谓“社会本位”不能简单理解为“社会(公共或整体)利益本位”或者“社会责任本位”之一,它的内涵有机地包括了后两者,又远比后两个概念机械的叠加要来得深远。
一方面,“社会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而独立提出的概念,是为了调和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对立的需要而出现的,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并非处于矛盾状态。
另一方面,“社会责任本位”则强调:对经济法主体而言,社会的存在不仅意味着主体可以得到在社会环境中进行经济行为的权利,还意味着它们要同时承担起对社会负责的义务,这里的“责任”在经济法律制度中占有优先的地位,已非传统意义上的“行为责任”和“事后责任”。
所以,“社会本位”的内涵应主要包含以下方面: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础并偏重“社会公利性”,主体权利义务的设定以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为准则。
经济法主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通过经济行为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其合力能够首先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而主体在承担自己那份责任的同时,也有权利和义务激励和敦促其他主体承担自己的责任,以共同完成社会责任的合理分担。
劳动合同法修正对比

劳动合同法修正对比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进步,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与供给不断发生变化,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劳动合同法在不断修订与完善之中。
劳动合同法修正对比成为了热点话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
下面将对劳动合同法修正前后做一对比分析。
一、劳动者权益保护修订前:劳动合同法修订前,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的权益保护相对薄弱,经常处于弱势地位。
特别是在解雇、安全保障、工资支付等方面,劳动者常常处于不利地位。
修订后:劳动合同法修正后,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力度明显加强。
在解雇流程中增加了程序保障,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员时需提前与劳动者协商,听取工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方为即可实施,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工时、加班和休假等方面也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用人单位责任义务修订前:劳动合同法修订前,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对于经济补偿的规定相对模糊,用人单位往往可以以较低成本就能解除劳动关系。
修订后:劳动合同法修正后,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对用人单位的责任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感。
三、法律责任及处罚修订前:劳动合同法修订前,对于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相对单一,对用人单位的违法处罚力度较小,实际执法力度不足。
修订后:劳动合同法修正后,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规定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性,提高了用人单位遵守法律规定的意识和责任感。
劳动合同法的修正对比中,可以明显看出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以及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改进和完善。
这些变化不仅有利于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社会劳动关系的更加和谐稳定,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

我对经济法得认识与理解今年开了《经济法》这门课,因为高中有上过经济法课,所以对经济法还就是很感兴趣得,其实我对法律都感兴趣拉,以前得理想就就是做个律师。
我们得经济法由刘锋老师教授,蛮喜欢老师得。
下面就我谈谈对经济法得理解与认识。
先说说对经济法得认识把。
刚开始经济法律给我得印象往往就是比较实质性得意义,比如哪些经济行为或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行为或者事情符合规定,哪些行为或者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得制裁。
对经济法得总体还就是比较模糊得。
后来知道经济法产生得直接根源就是自由放任得商品经济管理模式所产生得市场秩序失衡,从而要求国家公共权力得介入以维护公共利益、稳定市场秩序、促进效率与公平。
经济法包括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而三资企业法就是重点等得内容。
但就是总感觉经济法跟民法差不多,经过学习经济法知道了,经济法与民法都以一定得财产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作用都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及其她社会组织得合法经济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知道了经济法就是一个独立得法律。
两者得关系曾经就是模糊不清得,以往法院得经济审判庭审理得多数就是民事案件,以至于法院将经济审判更名为民事审判庭,让一些人认为经济法存在,这就是一个误解.现在瞧来,经济法与民法得个性大于共性。
她们就是具有不同法律理念与法律制度得两个独立得法律部门。
尽管法律从整体上来说就是用来维护与平衡效率与公平这两大价值,但作为经济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有其所侧重得追求价值,即经济法总体上追求得价值就是:可持续得社会整体效益。
由追求价值便引出了经济法所遵循得基本原则为:经济民主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公正原则。
所以经济法得概念:经济法就是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及其政府主管部门为了修正市场运行得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得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化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市场主体发生得社会经济关系得法律总称。
上课中刘老师通过多年得教学实践与积累得经验,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得关于经济法不同方面得案例(比如公司法案例、合伙企业法案例、外资案例、破产案例、合同法案例等等),并且通过观瞧关于经济法得视频,让我们在听得同时,瞧到了许多得真实纠纷实况.我们在上课时也学得津津有味,很有趣。
简述经济法的价值

简述经济法的价值1经济法的取向价值经济学着眼于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也就是对包括社会的个体效益和整体效益的投入与产出的效益进行衡量。
在个体与整体之间,经济法一般通过社会整体效益作为决定其价值取向的主要依据。
在个人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产生矛盾,尤其是个体利益相对较高时,即使要对个人有利仅需要一种资源配置,而对社会整体效益贡献量是零甚至负值,经济法就将对有关的配置方式做出干预,达到实现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目的。
这意味着,经济法的目标取向其实可以视作为社会的整体效益最大化。
而社会整体效益作为经济法精神价值目标的唯一体现以及本质特征,也是经济法的核心与实际价值能够存在的前提。
然而由于经济法的”效益”是社会效益中的一种,它与经济效益相比,有更加深刻和广泛的内涵。
在经济法中所体现的社会效益主旨,是对社会经济行为与个人经济行为相结合时提出的具体要求,并不只是单纯结果的最大化,它微观的成果作为社会效益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还要实现人身自由、社会福利、人文环境、长远的经济利益、宏观的经济成果等其他多种因素的发展和优化。
2经济法的范围价值经济法的范围价值目标主要是建立经济公平、秩序以及事实自由,从而表现出法律中的普适价值,其中包括了公平,效率以及安全等特征,进一步表现了经济法的独特取向价值。
2.1公平性经济公平性是指符合经济规律以及历史条件的制度安排行为。
其中包括竞争公平,交易公平和分配公平三个方面。
2.1.1竞争中的公平经济法里的经济公平的价值,主要体浅谈经济法价值曹宇七台河职业学院154600现为对参与竞争的竞争者行为作出了规范,从而达到竞争公平的目标。
具体在市场中的经济主体间为以下两点:首先是规则的公平,意思就是市场主体要在相同的条件下进入市场,然后通过一样的规则彼此竞争,不能依据不同个体的经济实力和所有制性质产生规则上的差异,或者部分主体得到特殊待遇和优惠政策。
规则公平主旨就是要最大限度将竞争者由于性质及实力造成的差异,而后引起实质中的不平等现象杜绝;其次为机会公平,就是要求使用及占有市场主体资源上,享有同等的机会,其资源包括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社会资源指的是竞争者,以获得市场信息与交易机会的公平待遇显得最为重要。
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前提分卷

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前提分卷1 [单选题](江南博哥)下列关于会计档案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B.企业对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报告的最低保管期限为10年C.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D.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资料归属于会计档案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资料归属于文书档案。
文书档案并不属于会计档案。
2 [单选题] 老李拥有一套价值140万元的住房,老王拥有一套价值90万元的住房,双方互换住房,由老王补差价50万元给老李。
已知契税的税率为3%,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A.老李应缴纳契税2.7万元B.老王应缴纳契税1.5万元C.老李应缴纳契税1.5万元D.老王应缴纳契税4.2万元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房屋互换,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所互换的价格差额为契税的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在本题中,由老王补差价50万元,则老王应缴纳契税=50×3%=1.5(万元)。
故选B。
3 [单选题] 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法律事件的是()。
A.签发票据B.重大政策的改变C.租赁房屋D.买卖设备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选项A、C、D,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属于法律行为;选项B,重大政策的改变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属于法律事件。
故选B。
4 [单选题] 根据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车辆中.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是()。
A.个人购买自用的汽车B.个人受赠自用的排气量200毫升的摩托车C.外国驻华使馆购买自用的汽车D.企业自产自用的汽车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选项ABD,没有免税的规定,应该照章纳税;选项C,依照法律规定,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5 [单选题] 甲烟草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向烟农收购烟叶,支付收购价款109万元,另支付价外补贴10.9万元。
最新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第一篇:学习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为。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金融业务及间接投资活动,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由这些活动引起的跨国收费问题,和国际争议解决问题。
在以上活动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3、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4、有关国际货币金融的法律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6、有关国际争议解决法律制度;这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他们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
以上是按照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活动的不同领域对这一法律制度的范围进行界定和分类;从法律规范自身的特点看,还可以把国际经济法分为2类: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实行意思自治,这类法律例如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或曰任意法。
第2类是宏观经济管理法,是政府对国际经济领域活动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也就是纵向的关系。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体现国家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干预。
这类法律例如,货物贸易领域中的世界贸易法律制度,各国国内贸易管理法,它们是公法,是强制法。
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实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观经济管理法--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平等--政府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干预--公法,是强制法。
国际经济法是具有边缘性和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在内容上它是综合性的,它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各国国内经济法。
深入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深入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发第六十五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立法背景(一)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根据新形势和新要求,提出了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
科学发展观内涵丰富,核心是以人为本。
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直接创造财富的劳动者,应当共享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
而在现实生活中,相当部分劳动者,劳动条件差,工资收入低,已经是产业工人的农民工基本没有社会保障,甚至劳动报酬权(生存权)也受到侵害,合法权益收到侵害后,举证不能,维权成本高,最典型的例子是山西黑砖窑事件。
精选资料由于以上原因,劳动争议大幅度上升,因侵害劳动者权益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我县劳动信访案件这几年也大量增加。
特别是逢年过节,少则几人,多则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到有关部门或县委、县政府上访。
据统计,全国劳动信访案件占全部信访案件的三分之一。
这种状况不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严重影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
1、劳动关系是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活动,劳动不仅创造了财富,还创造了人类和人类社会。
因此,人们在劳动中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就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
2建立劳动关系是进行生产活动的前提,实现就业是劳动者及其家人生存的基础。
论劳动法的价值

论劳动法的价值劳动法的价值: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法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和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历史上看,劳动法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9世纪,当时工业化进程加速,劳动者权益受损的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
因此,劳动法应运而生,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
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作用显而易见。
首先,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安全保障等基本权益。
例如,劳动法规定企业必须为员工支付工资,且工资数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企业必须为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这些规定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减少了企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
劳动法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劳动法为企业规定了雇佣劳动力的标准,保障了企业获得稳定、高质量的劳动力资源。
同时,劳动法也规定了企业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义务,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工作效率。
此外,劳动法还通过规定企业必须支付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了企业的成本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劳动法在促进平等和公平竞争方面的作用也十分重要。
首先,劳动法规定了同工同酬的原则,即不同性别、种族、身份的劳动者应该享有同等的工资待遇。
这一原则有效保障了劳动者在就业市场上的平等地位,促进了公平竞争。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对劳动者实施歧视的企业的惩罚措施,进一步保障了劳动者的平等权益。
劳动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相关法律有着密切的。
例如,劳动法与宪法、民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密切相关。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任务,劳动法作为部门法,其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关系的内容,如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工资等,也受到民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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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看经济法价值作者:郭文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1期【摘要】《劳动合同法》作为典型的社会法,关注公民的社会权益,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2012年底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充分体现了经济法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的整合价值取向。
【关键词】价值;劳务派遣;自由;秩序;公平;效率一、经济法价值的内涵法的价值,以法律主体角度为视角,指人们设置法律制度的动机、目的和需要;以法律客体的社会存在为视角,指法律设置后实际取得的社会效果,是人们从事立法、司法和构建法律秩序等实践活动的基本动因,是法律变迁、发展完善和推动力量。
经济法价值的实质是经济理论和法律思想的聚焦,是法律对经济发展效率的关注。
[1]在经济法视域下,应个体与整体、个人与社会之间既对立有统一的要求,以及社会强弱势群体之间生存与发展上既矛盾又和谐的需要,使得经济法在社会正义的最高价值追求和取向之下,形成了以自由与秩序的整合价值取向和公平与效率的整合价值取向。
[2]劳务派遣的规制以及《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出台,是立法者对劳务派遣市场进行主动干预,试图寻找一种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克服劳务派遣市场的负外部性,纠正劳务派遣市场的缺陷,处理好派遣者与用人单位、派遣单位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劳务派遣市场的规范运行。
二、劳务派遣市场的经济法逻辑劳务派遣市场的经济法逻辑,是因为劳务派遣市场存在负外部性,而这种负外部性,使真正创造财富的人并没有因此享受到财富,这就会影响了体质的激励功能,最后,施害者获益多,而创造财富的人并不能从施害者处获得必要的补偿,《劳动合同法》及其修正案试图运用法律制度对该失衡进行纠正。
劳务派遣市场的负外部性,依笔者来看,主要存在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劳务派遣单位对非劳务派遣单位的不经济,即相对于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占据着优势地位,这种优势地位的取得是由于劳务派遣的自身性质决定的,而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成为了优势地位形成的帮凶。
第二,劳务派遣单位对派遣员工的不经济。
劳务派遣员工即使从事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岗位,但他们却无法接受培训,缺乏尊重,缺少成长的机会,这种不经济并没有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获得补偿。
第三,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的不经济。
《劳动合同法》只将用人单位界定为劳务派遣单位,不承认用工单位的用人单位地位,使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过多的责任,但用工单位并没有因此付出额外的成本。
三、《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中经济法价值的追求(一)自由与秩序的整合价值取向1.自由法既保护自由又限制自由,但限制自由的目的是为了捍卫正当的自由。
经济法视野下的自由价值是以社会整体的自由为价值取向,自由从根本上说是社会强势群体与社会弱势群体的共同自由。
[3]经济法的社会整体自由价值取向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它是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统一;其次它是对“实质自由的追求”。
在经济法视野下,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统一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自由是相对的,有限的,经济法对社会强势群体作为消极自由的经济自由的限制,就是对社会弱势群体消极自由范围的相对扩大,同时,也可以促进社会弱势群体积极自由的发展。
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中,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消极自由的限制,例如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置门槛进行干预,对劳务派遣的范围进行控制等,使强势群体——劳务派遣单位受到了消极自由的经济自由的限制,但对其消极自由的限制恰恰给予弱势群体——劳务派遣员工更多的积极自由的保护,例如劳务派遣单位设置门槛的提高加强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承担能力,使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后能够有效获得赔偿。
第二,经济法的自由是对“实质自由”的追求。
实质自由“基本的考虑因素是我们所拥有的、享受我们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
[4]经济法的实质自由的实现需要经济法通过确认和规范政府权力,创造公平的环境和条件,扶持弱者、抑制强者等努力促进人的尤其是社会弱者的生活可行能力的提升。
[5]《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出台就体现了我国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注与保护。
为了保障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职工的平等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和条件的创造,再次强调了同工同酬原则并规定了同工同酬的标准,从法律上真正确定了劳务派遣员工的平等地位,进一步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以及社会发展成果的公平分享,有利于经济法实质自由价值的实现。
2.秩序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6]经济法视野下的秩序价值是以社会整体秩序为价值取向,它重在维护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及其运行。
经济法秩序的形成是自生自发的市场秩序和人为建构的秩序的统一,其中,自生自发的市场秩序是基础,人为建构的秩序则是对自生自发的市场秩序的矫正和补充。
[7]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其存在于劳动力市场是有一定的基础与价值的,劳务派遣不仅丰富了用工方式,也给部分劳动者提供了就业岗位,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在很大程度上是利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的。
劳务派遣秩序的形成,不容否定的是,从其产生到现在的发展,正在逐步地走向规范化。
然而,由于部分企业对于企业效益的盲目追逐,忽视了派遣员工的劳动与安全保障权,另外相关制度的缺陷,进一步加剧了派遣员工的利益受损。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出台,并没有取缔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而是在充分尊重市场、尊重用工自由的基础上对劳务派遣市场进行微调,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
典型的如修正案第一条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置门槛规定了注册资本、场所与设施配置、管理制度等,以及对劳务派遣业务实施行政许可,对市场主体的资格作出限制的目的,实际上暗含着经济法对自生自发的市场秩序之下所必然导致的一定意义上的强权逻辑的干预。
自由和秩序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自始就将公与私融为一体的经济法,天然要以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作为其价值追求的目标。
[8]一方面,经济法视野下对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进行消极自由的限制,其根由来源于对社会整体秩序,即劳动力市场秩序的考虑,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劳动力市场的自由,尤其是劳务派遣员工的“实质自由”。
另一方面,经济法秩序对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消极自由的限制,应该以劳动力市场的自由秩序为基础和界限,否则,劳动力市场秩序可能遭致毁灭。
在充分尊重劳动力市场秩序的前提下,对失衡进行的纠正是此次修正案的秩序价值体现。
(二)公平与效率的整合价值取向1.公平经济法视野下的公平价值是以社会整体公平为价值取向,它重在维护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它是一种以实质公平或结果公平为主,兼顾形式公平或机会公平的价值观。
[9]实质公平意味着“每个社会成员,仅仅因为他是社会成员之一,就有权不仅享受其他成员所提供的个人生活所需,而且有权享受每一个人都想得到而实际上确实对人类福利有益的一切好处和机会”。
[10]而作为劳务派遣员工的权利的实现才可真正看作是社会公平的实现。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公平为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公平竞争环境的创造,也就是起点的平等。
一方面,经济法应该为每一个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和市场竞争中创造公平的机会和环境,这体现了形式公平。
我们可以发现,在先前的《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设置劳务派遣单位的企业,与一般的公司成立条件没有差别。
然而,劳务派遣的性质告诉我们劳务派遣单位经营的劳动力这种特殊的商品。
劳动力的交易虽然具有交换的属性,但是由于自然状态统一形成的人身关系要求我们不应当仅仅将劳动力视为商品。
[11]人身利益高于财产利益,这是文明社会的共识,也是现代法律世界的信条。
[12]因此规定相同的准入条件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第二,是社会分配上的公平。
在经济法视野下,分配正义的实现更多的是社会弱势群体公正分配权的享有与保障问题。
笔者认为,此次修正案从两方面体现了社会分配上的公平。
一方面,宏观上来说,《劳动合同法》的修改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其实质是为了保障其公正分配权的享有。
另一方面,微观上来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分配公平问题进行纠正:首先,修正案第二条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同工同酬保障了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拥有同样的劳动者权利,纠正了劳务派遣员工长期以来在劳动力市场上“低人一等”的法律地位。
其次,对于劳务派遣违法行为,不仅增加了法律责任,同时也加大了处罚的力度,纠正了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实质的不平等。
2.效率经济法以社会整体效率为价值取向,是对社会强弱势群体经济活动效率的整合。
社会整体效率与道德人或社会人的逻辑相一致,它是一种全局的、长期的效率。
个体对效率追求的结果必然会导致经济活动效率高的强者和从事经济活动效率低的弱者,如果对强者过度追求效率的行为不加限制或者对从事经济活动效率很低的弱者不加扶持,都难以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
[13]民商法保障经济活动的效率,而经济法从经济公平的角度出发,通过宏观调控,均衡社会财富,保障社会的整体效率与安全。
个体效率对社会整体效率具有很强的影响力。
当个体效率威胁或者危害社会发展时,为促进社会整体效率,应当对个体效率进行一定的限制,保障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
当劳务派遣企业无限恶性膨胀时,短时间可能会使劳务派遣企业受益,但是从长远来看,劳动者的诉求长时间无法得到满足,一般的用工单位没有竞争机会,最后只会三方俱伤。
因此,实现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才能真正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公平与效率之间有一定的冲突,美国学者阿瑟·奥肯认为“平等和效率之间的冲突是我们社会经济的最大选择,它使我们在社会政策的众多方面遇到了麻烦。
我们无法既得到市场效率的蛋糕又公平地分享它”。
[14]笔者认为,公平与效率的冲突实质是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之间的冲突。
经济法视野下,由于经济法不仅侧重于社会整体,也充分照顾作为社会整体基础的个体,因此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应当被整合,即实质公平兼顾个体效率,社会整体效率兼顾形式公平。
在劳动力市场上,我们不仅应该充分尊重市场,实现充分竞争,保证市场的效率,同时我们对于强弱势群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也应当妥善处理,对从事经济活动效率较低的弱者给予一定的扶持,实现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实现实质公平对形式公平的纠正。
四、结语《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充分体现了经济法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的整合价值取向,它不仅充分尊重市场,实现市场自由与市场的效率,同时也对经济活动效率低的弱者进行了一定的扶持,对失衡的劳动关系进行了一定的纠正,保障了劳动力市场的秩序,促进了实质公平的实现。
然而,根据劳务派遣市场第三个负外部性,即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的不经济,此次修正案并没有给予充分的考虑,笔者以为,明确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分配,不仅有利于克服劳务派遣单位因用工单位的原因承担过重责任的负外部性,同时也使劳动者在权益受损时得到更加充分和及时的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