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在经济生活中的经济作用

论经济法在经济生活中的经济作用
论经济法在经济生活中的经济作用

论经济法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经济法,它强调在经济生活中,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须对全社会的经济发展而不仅仅是对某个别化的特定利益承担义务。在经济法“眼”中,某经济行为即令并不造成特定的损害后果,但却对整体社会经济存在一种泛化损害时,该行为就是不公平的。经济法规范将会依靠国家干预这种市场外因素的介入来矫正这种以民法标准进行衡量也许是无可厚非的分配方式。所以,在经济法看来,经济巨人与经济侏儒之间起点的不平等是不合理的,经济法要采用市场外力量来积极限制这种力量对比差异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经济法总是以个别经济活动与社会总体经济的对比效果为参照系来评价公平价值的实现。因此,经济法总是以对社会公平的维护为其公平价值的核心。

在经济法看来,经济秩序首先表现为整个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社会总体经济发展的一致性、连续性和不矛盾性是经济法秩序价值的终极目标。就经济法的角度而言,市场机制规制下建构的秩序仅仅是经济秩序的微观反映,这种微观秩序的市场相加绝不等同于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应有形式。它缺乏一种社会总体经济有机构成层面上的宏观因素。为了这种宏观秩序的建构,经济法常常要着眼于减缓或消除个别交易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反弹,并不得不借助于国家的力量来引导这种秩序的形成,体现出公权力在私权利运作中的指导性作用。所以经济法秩序是一种“权力与权利交融的系统化秩序。

经济法效益则强调对社会总体效益的追求,它要求个人经济行为与社会总体经济发展合拍。在经济法“眼”中,个人利益的实现程度已不再重要,倒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有了特殊意义。某些资源的市场配置对于资源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而言也许是最为有利的,但如果这种配置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是零效益或负效益,则经济法会对这种资源配置方式作出否定性评价,并进而使用市场外的力量去强行改变它。经济法强调通过这种方式达到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来实现对个别利益的一般保护。可以说民法注重保护个人经济理性,而经济法则要实现社会经济理性。

经济法对自由价值的追求,也许远不如民法热忱,但经济法也以保障和促进一定的经济自由为指向。只不过在多数情况下,它总是表现为以牺牲个人自由去争取社会整体的自由,尽管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无障碍性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秩序。但不可否认它也是一种自由。这种自由以整体社会经济发展的整合选择度的延拓为目标,而无意一味维护个人行为的选择度。它更强调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应有广阔的空间。

经济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本位,体现国家意志的协调政府经济参与和市场自体运行的法律制度。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它要求公平与效率并重、社会结构更加合理,人们行为更加规范。和谐社会是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即是要达到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之上的国民经济的总体良性运动。通过经济主体规范化、市场竞争自由有序化、经济运行稳定化和社会保障实效化,来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及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和谐

1. 经济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市场规制法通过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规范,保证和促进市场竞争,对市场运行的环境和制度条件予以调节、完善,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如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规范市场中不正当竞争、垄断等阻碍竞争的行为,促进自由竞争,确保市场运行环境的公平,促成有效市场的建立。同时,协调市场主体利益关系,保证各方经济利益平衡,达到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目的。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赋予广大消费者在交易、信息、安全等多方面以更多权利,让经营者承担更多的义务,用

这样的权利义务分配方式来弥补两者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缺陷,均衡各方主体利益,促进“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的构建。

2. 经济法宏观调控法平衡协调功能的实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

发挥经济法宏观调控作用,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基础性作用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财政、税收、金融、价格、产业政策等经济手段的作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换代,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建设节约型社会。同时,运用经济杠杆,加大市场供需平衡的调节力度,防止经济大起大落,确保国民经济持久、稳定、均衡地向前发展[3]。通过《宏观调控基本法》对宏观调控的程序、宏观调控权的划分、行使的民主监督与问责机制等内容进行规定,促进政府权力的依法科学行使。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范银行业行为,从而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通过《预算法》、政府转移支付方面的法规进行收入分配,调节社会成员对社会财富的占有份额和比例,协调各方利益关系。通过税收法律制度,可以筹集财政资金、收入调节、调整产业结构、协调地区经济、引导投资等等,税法在这些领域里发挥重要作用,从而为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提供现实途径。通过《产业结构法》、《农业法》等,国家适度干预或直接参与,调整总供给,弥补市场不足,实现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和各个产业的协调发展。

3. 经济法从社会保障法着力实现实质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

社会保障法通过初步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法律制度,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保护劳动力的再生产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调节居民的消费水平,平衡社会供求关系。政府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特别是通过为没有生活来源者、贫困者、遭遇不幸者和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工作岗位后提供救助,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以缓和社会矛盾。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取向在于:既承认和充分维护个体正当效率和公平,又不至于因个体而损害社会公众、公共及总体的效率和公平,实现真正的和更高层次的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经济法是平衡协调市场与国家的法,其重要属性是平衡协调。它在对经济生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平衡协调原则,从整个国家的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本质上决定了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必然发挥重要作用。经济法在促进和谐社会构建方面作用的发挥依赖于其自身完善的法律制度,因此需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重新设计并完善经济法具体制度,包括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从而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现实路径也在市场经济中存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又要贯穿于经济法体系的始终,具有较强的涵盖性和衍生性,而不能只适用于经济法部门内的某一法域,当然在不同法域中此三原则各自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平衡和谐是贯穿于经济法调整社会关系过程始终的一种基调,而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原则更侧重于对市场规制法提出要求,涵盖了一些学者提出的平衡协调原则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的出现是法学与经济学相互渗透融合从而体现在经济法上的客观需要,更侧重于对宏观调控法提出要求,即以客观规律为指导防止贫富两极的严重分化、力求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一过程体现了国家适度干预的特点,既是责权利效相统一,也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的公平体现;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性原则,是对经济法本质在基本原则上的深层次体现,而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原则与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与手段性原则。

所以经济法在生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可以让我们的经济生活更加的安全,合理,有秩序,让我们的收入都可以理性的增加,从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所以经济法离不开经济生活,经济生活也离不开经济法。

浅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作用(一)

浅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作用(一)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市场经济法治经济论文摘要]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我国在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的同时,许多社会问题也相继出现。我国进入了一个独特的社会形态,即市场经济。笔者认为经济向法治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经济法应当起到合理的干预经济、调节市场的作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是国家领导、组织和管理经济的重要工具,它在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限制和克服各种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因素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中国的经济法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法律保证,它能加速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行,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 中国的经济法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法律保证,它能加速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行,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规范和保障,为国家对市场实施宏观调控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市场经济的概念及意义 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一种法制经济。这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一)市场经济是主体多元化的经济 在经济主体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经济关系。只有对这些复杂经济关系加以法律规范,使各自的责、权、利明晰化,才能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必要的前提。 (二)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的经济 它要求各个商品生产经营者处于平等的竞争条件下展开竞争,只有这样,才能起到优胜劣汰,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这种公平竞争的秩序,唯有通过经济法律的形式才能有效地确立起来并贯彻下去。 (三)市场经济是受国家政府宏观调控的经济 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调节社会经济活动是不行的,要求政府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这种政府的宏观调控主要间接的调控。实践证明,不论政府以哪一种手段进行调控,只有在相应的法律保障下,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可见,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说必须是一种法制经济。这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要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二、经济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地位及作用 (一)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的多种经济成分协调发展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是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其他经济成分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 我国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对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成分、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公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宪法没有结合各个部门、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形式的具体情况作具体规定,也没有规定对侵犯权利行为的具体处罚内容。经济法把宪法的有关原则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例如明确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和个体生产经营者的法律地位,确定各经济主体对社会主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限和职责,规定他们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建立经济法律关系的各种权利和义务,怎样做好以责任为中心的权、责、利相结合,实行有奖有罚、赏罚分明的奖惩制度。对于各种违反经济法规,损害国家、集体财产的违法活动,经济法规定了明确的经济制裁办法,刑法及某些经济法则规定了打击那些严重经济犯罪行为的具体条款,从而有力地保护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促进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 (二)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经济活力 企业管理是搞好微观经济活动的根本措施,是我国国民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经济法规定的经济核算制是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基本制度。它要求企业必须合理利用人力、物力、

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审批稿

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姓名:方晓丹 学号: 分校: 指导教师: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二0一三年月日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任务书 专业班级:学生姓名: 一、题目: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二、起止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主要任务与要求 (一)主要任务 1、

摘要 经济法是指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与民商法同是调整经济生活的重要法律部门。它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其产生和形成是法律、法学自身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 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不但应当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而且也应当有自己独立的作用范围。经济法的作用首先在于弥补民法公平观念之不足。公平原则是民法的最高准则,它既体现了民法的任务、性质和特征,也反应了民法的追求目的,是民事立法的宗旨、执法的准绳和行为人守法的基本指南。其次是弥补商法效益观念之不足。最后是弥补行政法国家利益至上观念之不足。 在此我们要重点讨论一下经济法的价值和功能:首先经济法的功能体现着经济法的本质,扞卫着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其功能包括了社会整合功能、利益分配功能和宏观调控功能所以经济法的功能是非常重要的;其次经济法的价值包括了其法律价值、社会整体效益和经济法的保障性价值。 关键词:经济法;公平原则;最高准则;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功能

目录 第一章前言 (1) 第二章经济法的价值 (1) 经济法价值的含义 (1) 经济法的法律价值 (1) 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2) 经济法的主导价值:社会整体效益 (2) 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价值 (2) 经济法的保障性价值 (3) 公平 (3) 正义 (3) 第三章经济法的功能 (4) 经济法功能的意义 (4) 经济法的利益分配功能 (4) 经济法的社会整合功能 (5) 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 (5) 第四章总结 (5) 参考文献 (6)

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从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的过程,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见,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国家干预,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提出一个极其重要的命题:“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门学科我们都要考察其历史和根源,只有把握了经济法的成长道路,才能放眼学科的未来发展,才能避免“朝菌而不知晦朔”的局限。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是在资本主义垄断时期的近代社会。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其出现有深刻的法律文化、政治、经济原因和理论背景。 一、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文化因素 钱穆曾谓:“文化异,其学术亦异。”经济法学理论的诸流竞起,与经济法的法律多元性息息相关。 人类进入二十世纪后,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是两次世界大战和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经济法学界把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一、战时经济法;二、经济危机对策法;三、复兴经济法,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刺激产生了第一批经济法。世界大战是资本主义矛盾的总爆发,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危机、政治危机,也是一场法律危机,经济法是资本主义矛盾的必然产物。从文化心理来

说,战争有加强国家为中心的凝聚力的天然倾向,国家在战争期间以经济法规作为社会动员的利器是为时事所趋,顺理成章。 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有深刻的文化背景,这是法学界公认无异辞的定论。金泽良雄说:“经济法之所以在德国产生,这是适合了德国的学术土壤,这些新的法律现象对于德国法学中所表现的的追求概念结构的缜密性和理论上的精辟性来说,的确是个理想的研究对象。”二、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政治、经济因素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然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法亦是如此。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带动了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和国名经济部门的不断增多,尤其是市场经济法的发展要求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顺应市场经济法发展的同时克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消极因素。这就从客观上为以国家干预为中心的经济法的出现提供了条件。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成为了一种必然,是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原因。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干预,国家关于经济运行是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职能,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具有诸多缺陷的情况下,国家干预成为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一个有效保障。 三、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理论背景 任何一种法律现象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理论背景,关于经济法的学说和法学观点是经济法产生的理论背景。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德国的经济法学说经历了“工业法”时期、经济法学初创时期的理论

漆多俊 经济法课件-经济法的价值 功能和基本原则

第一编总论 第三章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理念 一、经济法的价值 (一)经济法价值的概念 ●经济法的价值是指经济法在客观上所具有的能供人们利用的某种性能 和功效。 ●(二)经济法价值的内容 ●经济法价值的内容包括自由、安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但 其内涵具有特殊性。 ●秩序:指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 秩序。 ●效率:主要是指经济效率(经济效益),尤其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 公平: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 二、经济法的功能 (一)法的利益分配功能 法律具有这种利益和权利分配的功能,通过法律的实施能实现法律内在价值,实现预定的秩序、自由、安全、效率和公平等相结合的价值目标,即理念目 标。 (二)经济法的功能 经济法在民商法等法律所作的权利分配的基础上,对原有权利安排作出适当调整和再分配,这就弥补了市场机制的不足和民商法的局限,使经济法具有的 特殊价值—社会总体效率、社会(实质)公平、符合正义要求的秩序、自由等价 值目标和理念目标得以实现 三、经济法的理念 (一)经济法理念的概念 ●经济法理念是人们对于通过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以实现人们预想的经济和社 会理想目标的信念。 经济法理念的理想目标模式,是国家调节的预定目的,即影响社会经济的结构和 运行,实现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其实现途径便是通过经济法的制定和实 施,规范国家调节活动。 (二)法律理念同法律价值的关系 ●区别: ●价值是客观的,需要实际利用才能释放; ●理念是主观的,须借助事物的价值和功能,才能变成客观存在 ●联系: ●法律理念中的理想目标模式的实现,需要凭借法律固有价值的释放和实现; 理念也可以反作用于事物的价值。 (三)经济法价值、功能与理念的关系 ●人们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经济法的固有价值(体系和特点),在经济法的固有 价值体系基础上形成人们关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人们头脑中的价值目标模 式)以及经济法理念(理想目标模式);

论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

论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 随着我国行业协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其经济法主体地位日渐提高,其实力及作用也日益增强。但是,目前行业协会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职能划分模糊、操作不规范、内部治理不完善、定位偏差等。这些瓶颈问题的产生,其根源则在于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缺乏必要的理论依据和法律支持。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不仅要对全行业进行系统管理,而且还要向它们提供各种服务项目。在现代化经济生活中,行业协会逐渐成为维系经济政府与市场主体的重要纽带,并且充分发挥其特有的功能。因此,本文对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的研究,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行业协会的概述 1.行业协会的定义 所谓“行业协会”,就是指同种行业公司或企業等众多经营实体,为促进本行业稳定发展、维护其共同利益而形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根据民法原理的规定,行业协会是社团法人的一个分支。通常来说,社团法人包括了自然人和法人,主要从事于学术研究、社会公益、宗教活动、文艺艺术等不同领域。《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也明确提出:社会团体是指由我国民众自愿组成,依照章程开展社会活动,并实现共同目标的非营利性组织。除国家机关外的任何组织都可以加入到某一类社会团体中,成为单位会员。自对外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沿海地区的发达城市更为突出。全国多地政府纷纷出台保护政策,保证全行业良性发展,如浙江省温州市就曾制定“关于促进行业协会规范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总之,行业协会的可持续性发展,不仅有助于发挥本行业独特优势,而且也为规范经济运行与建设提供保障。 2.行业协会的特点 (1)自律性 行业协会具有一定的自律性,集中反映在行规章程对协会成员行为的限制。行规章程应由全体成员通过民主协商、决策等环节而形成,彰显“意思自治”原则。自律性作为行业协会的支撑基础,其在行业协会运行过程中起重要作用。一方面,行规章程并非由单位成员随意捏造,而是由全体成员在深思熟虑的基础上制定而成;另一方面,通过这些行规章程来约束并规范成员的具体行为。若能将这两方面进行有机结合,则可以使行业协会得到稳定发展,同时又可以发挥本行业优势,确保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公共性 由于行业协会涵盖了特定行业中的所有成员,其宗旨在于维护特定行业的长期共同利益,因而它在某种程度上是公共利益的倡导者和代表者。然而,这种公

关于国际经济法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作用和地位

目前,对于我国经济发展而言,除了要占據国内的市场外,国际市场份额的占据也很重要。但在进行国际贸易时,不可避免会遭遇一些问题,对于这一些问题的处理,一般依靠的法律就是国际经济法。这一法律的运用,对于我国对外贸易而言很重要,接下来就进行细致的分析。 一、国际经济法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作用 (一)保护知识产权 对于我国外贸交易而言,借助国际经济法的应用,不仅可以保护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安全,在这一方面,没有指定被保护的对象,还可以促进企业的发展,使其借助正规渠道购买他国的专利,进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为此,出于充分发挥国际经济法的考虑,我国企业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操作。第一点,有关于创新方面,要培养企业创新意识,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对于企业发展而言,创新是前提,为此,要加大企业创新力度,加快企业创新步伐,使企业研发出更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第二点,在注意创新的同时,也要注意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旦有新的研究成果出现,要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通过正规途径申请产品专利。如果有其他人盗用自己的专利,可以把法律作为武器,发起法律诉讼,进而保证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三点,对于外贸纠纷方面,关于这一内容,企业要深入挖掘法律内涵,了解其含义,以便在发生贸易纠纷时,有法可依,借助法律的正规渠道解决问题,避免不良事件的出现。 (二)应对倾销与反倾销

对于市场的运作而言,不论是倾销,还是反倾销,都会产生不好的影响,都不利于市场的正常运转。有关于倾销这一内容,是这样介绍的,卖方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将大量低于市价的产品投放至市场,使买方市场呈现出混乱状态,不利于市场平稳的运行下去。而关于反倾销,则与之相反,买方出于预制倾销情况的发生,会使用一定的市场调节措施,一旦方式使用不当,也会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关于这一方面的内容,有如下例子可以思考。在我国加入世贸伊始,由于产品成本比较低廉,为此销售价格也很低,因而很容易进入其他国家,对此,买方就会采取反倾销的手段,减少我国产品的进入。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就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国家的利益,比如深入了解国际经济法,使用其所蕴含的反倾销条例为武器,切实保护企业权益,同时配合买方调查,消除其对我国误解,一旦出现不公正现象,要进行投诉,以保证调查结果是公正的,从而形成良好的市场定位。 二、国际经济法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 对于国际经济法而言,其由两部分组成,一方面是国际货物贸易法;另一方面是国际技术贸易法。接下来就这两个法律进行分析,以解释国际经济法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 (一)国际货物贸易法 对于国际货物贸易法而言,其所包含的内容有很多,其中称得上是核心法律有两部,其一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其二是《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在这两部法律中,声明了许多内容,既包括贸易双方所具有的义务,又有其具备的经济权利,并为

浅谈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

【摘要】随着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国家不再继续其“守夜人”的消极角色,而以“国家之手”与“无形之手”交相配合, 实现其经济管理职能。这是现代经济法独立的直接根源。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发达及经济职能的强化, 一方面是为了修补经济学家们所谓的由于垄断、外部效应、公共产品和信息的不对称所引起的“市场失灵”; 另一方面则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保障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快速发展。因此,在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日趋强化的同时,调整这种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迅速大量涌现,并逐渐成为一个新的独立部门法, 即经济法。 【关键词】生产社会经济管理职能 【正文】 经济法的概念最早产生于德国,而美国的《谢尔曼法》则开创了经济法独立的先河,它和其后不久颁布的《克莱顿法》赋予了国家干预经济的权利,否定了传统的不干预政策。①究其原因,则在于随着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国家不再继续其“守夜人”的消极角色,而以“国家之手”与“无形之手”交相配合, 实现其经济管理职能。这是现代经济法独立的直接根源。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发达及经济职能的强化, 一方面是为了修补经济学家们所谓的由于垄断、外部效应、公共产品和信息的不对称所引起的“市场失灵”; 另一方面则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保障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快速发展。因此,在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日趋强化的同时,调整这种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迅速大量涌现,并逐渐成为一个新的独立部门法, 即经济法。可见,经济法独立和发展的基础是国家经济管理的全面性、长期性和规范性。在我们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公平竞争的局面初步形成,而存在的漏洞和缺陷也是很明显的,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国家经济管理职能。 在我国当前改革实践中所运用的调控国民经济的手段主要有计划、行政和法律等,由于其目的和对象的一致性,它们往往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综合作用于国民经济,成为一个有着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即宏观调控体系。其中,法律是实现宏观调控最具权威、最有效的手段,应当发挥其基础性和主功能的作用。因为“法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属性, 它最能有效地满足宏观调控的需要,离开法律来讲宏观调控只能是失灵的结局”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可见“加强宏观调控,建立宏观调控的法律体系是经济法的重要任务,国家在宏观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 ③这是由社会经济关系的多样性与经济的固有特性所决定的。第一,经济法具有特殊的调整方式。“与建立契约、侵权和财产的权利的一般规则相比,它更为特殊;而与计划经济的特殊指令相比,它更为一般。”④因此,它就不可能像民法那样,完全适用平等、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而带有某种类似行政法的命令与服从的性质,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另一方面,经济法又具有某种平等性、可协商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民法中“私权自治”基本原则的尊重,这鲜明地表现在大量采用提倡性规范方式。第二,经济法具有经济性和社会本位性。现代经济法是为了弥补市场经济之不足, 为维护社会公益而诞生的,因此可以说社会利益本位是经济法与生俱来的特性。第三,经济法是保障和规范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之法。经济法既然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社会经济进行适度调控的法,那么毫无疑问,其首要的功能就在于强化国家权威的同时又严格限定政府权力,使其各项管理经济的活动都在法律的引导下,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非相反。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经济法立足社会本位,兼顾社会经

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姓名:方晓丹 学号: 分校: 指导教师: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二0一三年月日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任务书 专业班级:学生姓名: 一、题目: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二、起止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主要任务与要求 (一)主要任务 1、

摘要 经济法是指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与民商法同是调整经济生活的重要法律部门。它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其产生和形成是法律、法学自身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 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不但应当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而且也应当有自己独立的作用范围。经济法的作用首先在于弥补民法公平观念之不足。公平原则是民法的最高准则,它既体现了民法的任务、性质和特征,也反应了民法的追求目的,是民事立法的宗旨、执法的准绳和行为人守法的基本指南。其次是弥补商法效益观念之不足。最后是弥补行政法国家利益至上观念之不足。 在此我们要重点讨论一下经济法的价值和功能:首先经济法的功能体现着经济法的本质,捍卫着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其功能包括了社会整合功能、利益分配功能和宏观调控功能所以经济法的功能是非常重要的;其次经济法的价值包括了其法律价值、社会整体效益和经济法的保障性价值。 关键词:经济法;公平原则;最高准则;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功能

目录 第一章前言 (1) 第二章经济法的价值 (1) 2.1经济法价值的含义 (1) 2.2经济法的法律价值 (1) 2.3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2) 2.4经济法的主导价值:社会整体效益 (2) 2.5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价值 (2) 2.6经济法的保障性价值 (3) 2.6.1 公平 (3) 2.6.2 正义 (3) 第三章经济法的功能 (4) 3.1 经济法功能的意义 (4) 3.2经济法的利益分配功能 (4) 3.3 经济法的社会整合功能 (5) 3.4 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 (5) 第四章总结 (5) 参考文献 (6)

经济法大纲(会计学专业)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码:12120203k109 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 学分:3 课时:54 开课学期:第二学期 适用专业:会计学 一、课程简介 《经济法》是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必修课程,会计学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本课程主要阐述我国经济活动中重要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金融法律制度、经济仲裁和诉讼法等。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领会国家规范经济活动中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掌握我国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运用所学知识,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并处理有关的经济法实务问题。 二、教学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应实现以下目标: 1、使学生了解法学的基础知识;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掌握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和基本原则以及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构成要素和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 2、使学生掌握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市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知识;熟练掌握常用的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3、使学生掌握对相关经济纠纷进行案例分析的基本知识。从了解、理解、掌握、运用等层次阐明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在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特别是所能掌握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创业能力。 三、教学内容 (一)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主要内容: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及其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的历史沿革;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要求:了解经济法的地位、作用;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渊源;掌握经济法法律关系及经济法的原则。 重点、难点: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律关系。 教学方法:多媒体课堂教学;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课后作业。 (二)第二章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主要内容: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部编人教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8.1《公平正义的价值》优秀教案

公平正义的价值教学设计

第八课维护公平正义 第1课时公平正义的价值 1教学分析 【教学目标】 【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公平和正义的意义。 教学难点: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重要价值。 2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据说,在古罗马军队中,士兵每天定量得到一块面包充当全天的口粮。一开始,切割面包与分配面包的任务是由长官一人担任,于是长官往往切割下最大的一块留给自己,然后按关系亲疏决定切割下面包的大小进行分配。由于分配不公平造成军队内部矛盾甚至内讧的事

不少。为了防止因争夺食物产生的争斗,罗马人很快找到了一个极好的规章:当两个士兵拿到了一块面包后,规则要求一个士兵来分割,而另一个士兵首先出来选择属于他的一半。在这种规则下,分割面包的士兵出于自利,只能最大限度地追求平均分配。戈登认为,这种法律是从每个人的自利角度来制定的,以使其行为公平合理。自律法考虑到了每个人的利益,而不是一个集团的利益,不是那些制定和执行这些法律的人的利益。这也构成了西方以制度保证公平分配的传统。 我们该如何认识公平呢?(学生从不同的角度阐述) 二、新课讲授 目标导学一:认识公平 活动一:“分黄金”的故事 1.阅读教材第107页的第一个“探究与分享”栏目。 2.通过情景模拟,再现教材中所描述的故事情节。 剧本示例:古时候,有一位父亲临终前,把三个儿子叫到跟前,说:“老大啊,你精明能干,我不用太担心。老二啊,你虽能力一般,却很有孝心。老三啊,你身残体弱,心地善良,叫我如何安心。”说完,老大回话:“父亲,作为兄长的我会照顾好他们的。”老二应声附和。老三也宽慰父亲不必为自己担心。父亲接着说:“既然如此,现在你们每人拿一锭黄金,这剩下的一锭就给老三,你们还有何异议?没有就都回吧!”三人异口同声应道:“必当谨记父亲教导。”退出。 3.(1)假如你是这位父亲,你会怎样分配这四锭黄金?(2)结合“分黄金”的故事,谈谈你对公平的看法。 提示:(1)平分。(或大儿子精明,二儿子有孝心,一人一锭,三儿子生计困难自然理应多分,这也符合中华传统。)(2)公平通常指人们基于一定标准或原则,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不倚的态度或行为方式;公平就是每个人都能在良好的合作中得到应得的利益;公平要帮助和扶持弱势群体。 活动二:探究“公平”内涵 1.阅读教材第107页的第二个“探究与分享”栏目。 2.依据你对公平的理解,请对上图中的行为和政策进行评价。 提示:违反了交通规则接受处罚是公平的,找朋友摆平就违背了公平原则,也是违法行为。国家的“两免一补”政策让孩子们都能上学是国家保障公平的措施。 教师讲述:公平有着丰富的内涵,包括权利公平、规则公平、机会公平等。权利公平,要求每个人依法平等参与社会活动;规则公平,要求每个人都受到行为规范的约束;机会公平,要求社会为每个人提供同等的发展机会和条件。 活动三:探究公平对个人和社会的作用 1.阅读教材第108页“探究与分享”栏目。 2.让学生逐一阅读图片,然后分别发表自己的见解。并思考每一幅图片反映出的社会意义价值。 提示:公平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公平不仅能保证个人应得的利益,使个人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而且能让人感受到尊严,从而激发自身潜能,提高工作效率。公平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重要基础。公平有利于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缓和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公平有利于营造更好的竞争环境,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推动社会持续发展。 目标导学二:正义的力量 活动四:热点再现

经济法知识点

名词解释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2、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经济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废止)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4、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实际施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5、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6、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7、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8、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竞争者实施的违反竞争法规定,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竞争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竞争秩序的竞争行为。 9、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

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10、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12、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的产品。包括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包括触及农产品和不动产。 13、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4、预算,在此指国家预算,它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15、国债,又称国家公债,它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 16、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 17、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以及处理货币事务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 论述题 1、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论经济法的效益价值

论经济法的效益价值 摘要: 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体现国家意志,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建立健全的经济法律制度,其目的为了保障社会整体经济的总体良性运行。增强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价值对于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大有裨益。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在调整关系中通过发挥其自身特有的功能要实现的基本目标。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市场机制在经济体制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是不变的。我国经济体制从完全的计划经济体制向混合经济体制转变,仍遵循实现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效益价值 一、经济法的效益价值的涵义及表现形式 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直接调整特定经济关系,其实质是从法律的角度反映国家因素对市场经济关系的影响。国家通过经济法这一法律形式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背后隐藏的是市场失灵和国家或政府失灵导致经济运行低效益的理论。因此,有学者提出经济法是“增量利益生产和分配法,增量利益就是指劳动产品超出劳动的费用而形成的剩余,而剩余对人们来说就是一种增量利益。”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就是社会整体经济效益。 1、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概念 社会整体经济是相互联系的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总和,它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结构复杂、具有广泛内部外部联系的同

一综合体,在这个综合体内,各部门、各地区、各环节共同组成经济活动的动态体系。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是指从整个社会经济的全局出发,从长远发展趋势出发,从社会整体经济各个部门、各个方面相互联系的角度出发,用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有效产出。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作为经济法的价值是指国家通过经济法这一法律形式调节社会整体经济运行,力图实现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因此,我们认为用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来界定经济法的效益价值比增量利益更能体现经济法效益价值的宏观性特点。 2、经济法的效益价值的表现形式 (1)经济法保障和促进劳动生产率 经济法追求经济效益,具有平衡协调的功能,它追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的统一,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统一,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统一,国家调控与市场资源配置的统一。经济法不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原则,虽然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调节与管理也需要采取一些强制方式和手段;但重要的是采取引导和促进方式;将各经济因素、社会因素组织协调起来,以法律规范的方式予以规范和调控,从而促进和保障社会劳动生产效率。 (2)经济法保障和促进经营效率 经济法的效率原则要求有一套相应的权责利相统一的经济责任制相配套,否则,经济法的效率无从得以保障,以致社会主义公有制主导的市场经济之经济法和经济法治就会落空,成为空洞之物。经济法

论述经济法地位

论述经济法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和重要,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本文谨从经济法的概念入手探求 经济法的独立,并在回顾经济法历史演进的基础上分析论证经济法历史上是重要的法律部门,而且现实仍是重要的法律部门,当然要更加明确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还须与相关的法律部门进行比较,最后以经济法的特殊分析经济诉讼和经济审判。 经济法,法部门,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现实,市场失灵,公共失灵经济法 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和重要,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 从现实的情况看,以下几个方面必须由经济法重点加以调整和规范的: 一、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通过管理协调和处理好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之间的意志、行为和利益的矛盾十分重要。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重视国家经济部门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市场为基础并加以国家调节这一辅助手段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帕累托最优”。这方面主要体现在按一定的程序制定经济政策等行为,如利率、税率的调整,宏观经济调整有利于克服市场的盲目和滞后,使“市场失灵”带来的损害降到最低。 二、市场竞争方面。市场经济的活力来源于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新技术的迅速开发和利用,经济就会放缓,因而维护并鼓励正常的经济竞争是经济法的重要使命。但同时市场经济的发达天决定了一部分经济主体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并逐渐取得相对优势 的地位,甚至走向垄断,而垄断者会维持自己的垄断价格剥夺消费者,更为严重的是导致技术和服务止步不前。另外恶的竞争损害了平等民事主体的利益,还损害了整个市场竞争机制。对此,传统的民法调整显然是力不从心。最后,经济法的调整为市场和国家经济的稳定提供保障。市场越是开放发达,稳定的要求就越高,特别是金融体系对此要求更高。如果金融监管不力,则会导致金融投机猖獗,从而严重影响经济的稳定。1998年的亚洲金融风暴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所以经济法必须从主体资格、程序运作等方面加以规制和监管。当然,需要经济法调整的地方还有许多,这里不可能一一详叙。总之,经济法都是顺应时代而存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经济基础的客观决定了经济法部门必须存在并发挥作用。 三、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前面仅从理论上以部门划分的标准阐明了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同时就经济法存在的重要进行了分析和论证,但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本文由

考研经济法学专业就业方向及前景分析

考研经济法学专业就业方向及前景分析 一、专业介绍 1、学科简介 经济法学是一级学科法学下设的二级学科。此学科在法学体系中是一门新兴的、独立的学科主要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新中国的经济法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与国外同类学科相比,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无论是在发展速度还是在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从总体上来说,都是处于领先的地位,因此举世瞩目。经济法的研究成果,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立法、经济守法和经济执法起着巨大的作用。在中国未来的法制和法治发展中,经济法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2、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能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较深厚的经济法理论知识,能胜任经济法学教学研究、经济行政司法工作和企、事业法律实务,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品学兼优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且能较好地掌握马列主义理论,有较扎实的经济法、商法理论基础;重视理论与社会实践结合;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和从事经济法律实务工作能力的专业人才。 3、考试科目 ①101 思想政治理论 ②20 1 英语一或203 日语 ③607 经济法学 ④802 法学综合 4、研究方向 01 经济法 02 商法 03 金融法 (注:以上以华东政法大学为例,各院校在考试科目、研究方向上均有中也有所不同) 二、经济法学就业前景 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特别是我国“入世”以来,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各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尤为突出。 法学专业对人才高素质、高学历需求较高。他们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跨学科的行业知识。随着近年来对法学人才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法学类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就业情况并不乐观。但高学历的法学专业研究生,特别是与经济、国际交往相关联专业的研究生,就业前景广阔。 经济法学就业方向 在法学类专业中就业率最高的是经济法学。主要到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政策研究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从事经济分析、预测、规划和经济管理工作。 法学专业是朝阳学科,从社会需要来看是大有发展前景的。从法律系毕业生就业现状来看,学生拥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能够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与经济法学有关的职业证书:

浅谈我对正义法的理解

浅谈我对正义法的理解 班级:法学1301 学号:1049723102719 姓名:董世军当我初次接触到“人是目的”这一“石破天惊”的伟大命题时,不禁震撼与感动于它所体现的光辉的人性价值和深切的普世价值。它所倡导的,要把每个人作为具有理性的人同等地看待和尊重,把自己和他人能够基于某一行为或某一制度而获得更好的生存状态、更好地生活作为行为的目的,而不是把他人当做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和工具。这让我联想到中共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将“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的政策理念,其基本含义就是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由此可见,东西方的这两种思想有着相通之处。但是“以人为本”的思想最初的的提出者管仲拘囿于当时的政治社会环境,并没有站在更高的角度来阐释该思想的来源,当今社会,这一思想作为执政党的理念贯彻执行,但它应该是一种渗透到整个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每个人内心的思想,所以我们有必要通过了解康德的深刻阐释,进而了解新康德主义者施塔姆勒在他的《正义法的理论》中阐述的社会理想和正义的法的概念和方法,让我们的法律更加正义与人性化,让我们的党的执政理念更具智识资源的支撑,也让我们每个人都学会尊重自己,尊重他人。 “人是目的”这一理念的提出者康德认为,自然界的事物依据自然意志存在,只具有相对价值;而人作为理性的存在,具有自由意志,

具有绝对价值,即其本性凸显为目的本身。这就昭示我们,不仅人的各种主观需求的满足是目的。客观目的,亦即其存在自身就是目的的东西,而且是一种无法用任何其他目的来取代的目的,别的东西都应当仅仅作为手段来为它服务,因为若不然,就根本不能发现任何具有绝对价值的东西。①康德还认为人作为理性的存在,彼此之间应该相互尊重。一个人的行为,无论是针对他自己的,还是针对别人的,他必须同时把自己和别人都尊为目的。②既然人是目的,那么人的生理需求、精神需求以及随着知识的扩展、智识的发展所要求满足的东西就应该得到满足。是以被较普遍地接受的正义法的含义就是:人们得到他所应当得到的东西。而这种应然性的基础在于人的存在就是目的,人具有绝对价值。但是单个个人享有个人自然禀赋的权利且人人平等,却无法依靠个人实现保障安全、维持秩序、实现自身权利时免受他人侵犯,于是这种责任就移交给了主权者。所以主权者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让渡,它的责任就是通过制定正义的法律,即能够充分满足人民所应得的东西的法律来实现人的价值,激发人的个性与潜力,让人能够自由全面发展,以人为目的来运行整个国家机器。 施塔姆勒在《正义法的理论》中所讲的法的理念的本旨社会理想,即“一个自由意志人的共同体”,在我理解看来所言说的就是具有良性品质的法律所欲求达到的目的和具体的规范的设定应充分尊重和满足个人的需求,这不仅包括个人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为他人和为自己而实现的外在物质方面的需求,更包括需要的得到他人尊重、认可、有尊 ①《康德著作全集》第四卷,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36页。 ②同上。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产生、特点、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邓小平理论体系中极具创新意义的组成部分,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发展。依据这一理论,党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进行了社会主义发展史上前无古人的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商品化的商品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具有平等性、法制性、竞争性和开放性等一般特征。它是实现优化配置的一种有效形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经济法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兴法律部门,在当前我国已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为改革目标模式的情况下,进一步探讨经济法在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中的作用及其与民法的关系,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产生,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从而出现了某种新的经济关系,而且这种经济关系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主要矛盾,采用原有的法律方法无法调整的结果。 在建国初期,我国社会经济运行完全照搬苏联模式,实行高度的计划经济。

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对所有产品都统一实行计划管理,从采购、生产到销售,全部按照国家计划进行,市场在经济运行中起不到任何作用。 在1979年实行改革开发方政策以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不再束缚经济的运行,而是积极的鼓励和发展市场经济。市场在社会经济运行中发挥的作用与日俱增,原有的社会经济模式被打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证市场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又要克服市场本身的不足,国家要在宏观上对市场进行调整和干预,这样,我国的经济法就顺应时代的发展,产生并迅速的发展起来了。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核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发展,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也不断走向深入,特别是关于经济法的核心问题的研究相当活跃。一些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经济法的核心问题进行了阐述,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其中,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经济合同法说、计划法说、企业法说、宏观调控法说和竞争法说。 (1)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和核心,建立充分而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有效竞争是能够实现的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应是一种有效竞争,它以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企业自由为条件,以平等、公平和有序为标志[17].任何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对市场主体自由意志的过度压制和经济优势以及竞争自由的滥用,均会造成对有效竞争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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