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作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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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三、经济法有哪些具体的调整对象(一)观点的评述在前文所列的经济法诸学说中,关于经济法具体调整对象的划分是各不相同的。

80年代的“大经济法”时代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涵括了纵向、横向、内部性三大关系,由于其恰当反映了当时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的经济现实而风靡一时。

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提出与建立,国家经济职能逐步还原与回归,以上观点逐步丧失了实践土壤而退出历史舞台。

经过反思,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重新进行了界定,提出了表述各异的观点,在摆脱了大经济法阴影之后的这些经济法学说,其观点基本是相近或相容的,故不宜用“论争”形容之,本小节仅以“观点的评述”为题。

关于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较为流行的学说有以下几种:1.经济协调关系说。

该说将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分为:(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

(注: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2页。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具体有:(1)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包括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及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2)市场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关系。

(注: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

具体分为:(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2)市场运行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

(注: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4.社会公共性说。

具体包括:(1)市场管理关系;(2)宏观经济管理关系;(3)对外经济管理关系。

(注: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36~42页。

)5.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

具体包括:(1)市场规制关系;(2)国家投资经营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

(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1、经济法是规范国家经济调节之法,其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有关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2、调整对象的特点:(1)这种社会关系发生在国家调节经济过程中,是由国家调节引起的社会关系。

如果不是发生在国家调节经济过程中,不是由国家调节引发的社会关系。

(2)这种社会关系的主体即当事人有一方为国家或者代表国家的机关,他们担负着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是一种调节、管理主体;而相对方则为被调节、被管理主体,有接受国家调节的义务。

因而双方主体之间的地位是管理(调节)与被管理(被调节)的关系,具有不平等性。

(3)这种社会关系也不是当事人完全自愿协商的关系,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国家调节主体有时也需要运用协商机制,并尽量让被调节主体自觉自愿,但并不是以协商与自愿为原则的。

3、各大部门法(民商法,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经济法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以此论证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的质的规定性(一)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民间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A、两大社会关系的概述:国家经济调节引起的社会关系是涉及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性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有各种不同情况有次可分为民间社会经济关系与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两大类,同时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可分为“一般性行政管理”与“国家为调节经济的目的而实行的国家调节”。

民间社会经济关系是指民间社会的自然人与法人从事经济活动,相互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经济关系”。

基本特征为:(1)在主体身份上,当事人以平等身份参与经济交换活动,任何一方均不以国家管理者身份出现,二者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2)在经济关系内容上,双方是互利、有偿与等价关系;(3)在经济关系形式上,双方是自愿、协商关系。

B、二者区别:在主体身份与地位、社会关系的内容那个、形式与处理原则、社会关系性质与类别等,决定用以调整它们的法也不同。

民商法调整民间社会经济关系,而不能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而不能调整民间社会经济关系。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探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时,我们必须首先理解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和范围。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在干预、管理和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一、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这种关系主要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和计划关系等。

1、财政关系财政关系是指国家在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以及进行财政管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财政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财政法、税收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2、金融关系金融关系是指国家在货币发行、管理、流通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金融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金融法、证券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3、计划关系计划关系是指国家在进行经济发展规划、经济结构调整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计划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计划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二、市场规制关系市场规制关系是指国家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这种关系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反垄断关系等。

1、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是指国家在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反不正当竞争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2、反垄断关系反垄断关系是指国家在打击垄断行为、促进竞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反垄断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这两种关系的调整都是为了保障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在实践中,为了更好地调整这些关系,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加强法律实施和监管力度,以提高国家经济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及其重要性在当今社会,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对于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经济法

经济法

1.经济法这一概念,是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之一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

2.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3.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2)在渊源方面:经济法与民法的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3)在独立地位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律学科。

(4)在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4.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等。

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作用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

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了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就惩罚而言,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非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和人身责任。

民法对于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5.经济法体系的概念: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比较经济法和行政法。

比较经济法和行政法。

比较经济法和行政法
经济法和行政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它们在调整对象、主体、调整方法、作用等方面存在差异。

1.调整对象:经济法主要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包括市场主体、市场运行、宏观调控等,而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关系,包括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行政救济等。

2.主体: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还包括法人、社会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而行政法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及其非经济主管部门,另一方则是下属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

3.调整方法:经济法采取公权与私权介入的方法来调整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而行政法则是采取单纯的强制性的办法调整社会关系,具有命令和服从的特点。

4.作用:经济法主要是巩固与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而行政法着重巩固与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为政治体制改革服务。

总之,经济法和行政法在调整对象、主体、调整方法、作用等方面存在差异,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法律领域。

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区别

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区别
(3)调整方法
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就 惩罚而言,经济法采取了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
民法则采取追究民事责任的制裁形式。
(4)作 用
经济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主要是在宏观经 济领域内理顺整体和个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以及基于 全局利益需要协调个体间的经济关系,以促进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属于私法的范围。
(2)主 体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 团体、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 其他公民个人以及国家,尤其是包括企业的内部组织, 比民法要广得多。
民法的主体则仅为法人和自然人。
经济法和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规的执行离不开行政机关,但行政法 侧重的是规范行政权力(或权力行为)的合理行 使,而经济法更关心行政权力(或非权力行为) 行使的整体经济效果。
民法是以个体权利为本位的,主要是在微观经济 领域内,保护社会个体的权益。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 发生的经济关系(不限于所谓的纵向经济关系,对横 向经济关系如合同关系也进行调整),它不调整人身 关系,经济法属于公法的范围。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国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 发生的行政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 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和内部行政关系),而不调整经 济管理关系。
(4)作 用
经济法侧重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 发展。(其不像行政法那样将国家机关视为社会的异 化物来加以控制,而是将其作为社会的当然代表和经 济关系的主体,委以管理经济的具体任务,为其确定 具体的“游戏”规则,赋予其相应的职权,并将其责 任建立在对其行为内容的妥当性审查之上。)

经济法基本内容

经济法基本内容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本文将介绍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其调整对象、作用和特征等。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它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参与、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生活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这种经济关系包括国家与企业、国家与公民、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的作用
经济法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
1. 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经济法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国家经济稳定和发展。

2. 维护市场秩序。

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和欺诈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经济法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合同权、消费者权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具有以下特征:
1.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在参与、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生活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不是其他类型的关系。

2. 经济法具有综合性和系统性。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法律部门,它包含了多个法律法规,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3. 经济法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

经济法是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经济关系,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

4. 经济法是随着经济发展而发展的。

经济法的内容和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变化而不断完善和调整。

[精选]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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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调整的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 是指直接体现国家意志或政策意志而具有组织管 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或曰超出民法调整范畴 的“平等主体”之财产关系。 一是,国家通过政 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 动或经济关系,如招标、土地出让、政府担保等 活动时发生的合同关系;二是,平等的国家机关 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如区域经济合 作协议等。
❖以美国证券法的产生为例
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并没有专门的证券法律。
有关调整证券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含于 公司法有关股份发行与转让制度和合同法中有关 善意、反欺诈的一般原则中,国家干预较少,主 要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 发展,特别是由于市场的高风险与高投机性,欺 诈作为证券市场的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仅仅由 公司法或合同法中的法律规定进行规制已经不能 适应证券市场的需要,特别是不能适应维护证券 投资者利益的需要,就开始出现了专门调整证券 市场关系、防止欺诈活动的证券法律。
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律部门,它们既相区别又相联系:
❖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这是由经济法和民法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
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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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平等性、私 人性和自治性;而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 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 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管理性、公 共性和干预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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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们极力追求效率与操纵市场的力量,采 取企业并购、市场垄断及限制交易的反竞争措施, 以获取更大的利益。由于生产的集中和资本集中 所带来的经济支配力量的无限扩大摧毁了旧有的 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托拉斯组织凭借自身雄厚 的资本使用各种经济手段如搭售、价格协定、联 合抵制等方式来实施其控制力,限制公平自由的 竞争,使中小企业濒临绝境。在势力日益强大的 托拉斯面前,美国当时的法律显得力不从心,各 州的法律不能有效制止垄断行为和限制贸易行为。 传统的民法维护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但是却 无力解决过度竞争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垄断。

第二章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本质和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同时,为促进垄断、限制正常的竞争,以 达致根据私人自治无法形成的有效垄断状 态,如联合国内厂商一致对外、为提高产 业竞争力而组建企业集团等而形成的经济 关系,也是经济法暨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是在 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交易中开展并实现 的,主要只需由民商法予以调整即可。作 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竞争关系,是在依法 维护公平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也就是说, 经济法并不是一般地调整市场竞争关系, 此项任务主要是由民商法来承担的。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但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应当将这 种规定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使其不 致妨碍企业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充分自 主经营。譬如企业内部科室和车间厂店设 置、质量和成本管理、职工奖惩等,就应 是企业在一般地不违反企业公司法、标准 化法和劳动法等的前提下,由市场机制激 励而自主、自为之行为,由行政控制而实 施这些行为的企业则必然是被动、无效的 企业。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在计划和产业政 策的制订、实施,国家经济预算及其主导 之投资,税收、金融、物价调节,土地利 用规划,标准化管理等活动中产生的经济 关系;微观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在税收征 管、金融证券监管、贸易管制、价格监督、 技术监督、企业登记管理、交易秩序管理 等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须知,宏观和 微观的划分并不具有法律意义,它们在法 律调整实践中是交织在一起的。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对经济的行政管理虽古已有之,但在经济法和现 代行政法产生之前,这种管理是外在于再生产过 程的单纯的行政,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而在经济 法形成之后,鉴于前述法律部门形成后具有相对 独立性的原理,则除了内在于再生产过程、本质 上属于在社会层面上开展协作劳动的经济管理关 系外,那些虽然外在于再生产过程、但与之紧密 相关的纯粹的经济行政关系,如企业登记管理、 对交易场所的管理等,也自然而然被经济法所吸 收,纳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之中。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指以经济活动(如商业、产业和贸易等)的规范和促进为目的,以国家法律为基础的有效的法律体系。

它旨在通过鼓励私营部门产生更多的就业机会,保护消费者的权利,提高市场的竞争力和效率,以及维护全球经济一体化等方式来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

经济法包括许多不同的制度,如经济制裁、税收政策、垄断管制、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监督等。

经济法的目标是促进经济发展,提高民众的福祉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公平。

经济法也可以用来鼓励和保护投资者的权利,以及保护政府利益。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政府、工会和经济组织等。

它的核心内容是发展和调整政府政策、调整行业组织框架和改善市场结构等。

政府会根据单个国家的情况,采取具体的政策措施,来推进和促进经济发展。

举例来说,政府可以实施利率、税收和政策,以及控制垄断、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等政策,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工会的活动也有助于实现经济法的目标,如维护工人权利,促进劳资关系的平等,参与社会政策讨论等。

经济组织,如企业、产业组织和证券市场等,也被作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政府会针对它们制定政策,以规范它们的运营过程,确保社会利益的实现。

总之,经济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有效的部分,它以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福祉为目的,其调整对象包括政府、工会和经济组织等,它的调整政策集中在发展和调整政府政策、调整行业组织框架和改善市场结构等方面。

未来,随着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它将有助于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维护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实现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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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法的内容
实体法:就是指以具体规定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
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法律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
4.根据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主要是指在成文法中)
根本法:指的是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根本法就是宪法的别称。宪法以外的所有法为普通法
其作用: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去建立或改变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以建立和调节国家所需要的法律秩序。
其特点:具有任意性,即既不强令人们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也不禁止人们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人们具有行为选择的自由。授权性规范时关于主体权利的规定。
B义务性规范具体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即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性规范。
上节课大家学习法的概念,请问什么是法?
法的渊源有哪些?
学生讨论
学生思考并回答以上问题。
不要
第一章经济法律法规概述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经济法的作用
一、复习上节课所学
采用提问和一起回顾的方式复习已学内容
二、讲授新课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经济法是以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
2.我国目前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b市场运行主体:企业时最主要的市场主体。
(3)市场运行管理关系
经济公平是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的基本追求和基本条件。
(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5)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关系
(2)经济法的作用
1.保证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
2.促进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
3.促进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
4.促进对外经济联系、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课程系统
教学环节
学生活动
教师活动
讲授
综合小结
学生思考并讨论

1.根据法的历史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2.根据法的表现形式
成文法:就是指有立法职权的国家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以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成文法的形式。
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判例法。英美法系国家立法多采用判例的形式。
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人们不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即规定必须部位一定行为的义务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内容是确定的,不允许任意改变或违反,具有强制性,如果不履行,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a强制性规范时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规范。
其特点:1)它所规定的内容不允许随意更改。2)对人们的行为要求十分单一、明确、无可选择、无可替代。3)所有规定人们义务的规范都是强制性规范。4)强制性规范不允许有个人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协议,该项协议无效。
B义务性规范具体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即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人们不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即规定必须部位一定行为的义务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内容是确定的,不允许任意改变或违反,具有强制性,如果不履行,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应用
法在身边,调动学生积极性,扩展思维,积极参与课堂和社会生活当中来
教学内容
重点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作用
难点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教学方法
讲读法、练习法、案例法、启示法、讲授法、提问法、小组讨论法
教学用具
教案、教材、PPT课件,多媒体教学设备
课程系统
教学环节
学生活动
教师活动
复习
导入新课
讲授新课
回答问题
课后系统
教学后记

教学反思
本节内容是与我国经济改革开放的实际联系较紧,涉及一些法的基本概念,内容跨度大,在知识结构中有考虑到了全书内容的铺垫作用,也注意学生学习本教材内容所必须的知识准备,教师必须在教学中做到前后呼应,过渡自然。努力提出问题,调动学生积极性,让学生参与到课堂中来。
课程系统
教学环节
学生活动
教师活动
讲授新课
练习
学生分析类别特点
学生分组比赛看哪个小组记录得多。
学生抢答,小组比赛那组得分最多
1.保证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
2促进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
3促进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
4.促进对外经济联系、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a授权性规范时规定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
(1)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a强制性规范时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规范。
其特点:1)它所规定的内容不允许随意更改。2)对人们的行为要求十分单一、明确、无可选择、无可替代。3)所有规定人们义务的规范都是强制性规范。4)强制性规范不允许有个人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协议,该项协议无效。
课时
2
课题名称
第2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经济法的作用
课时系统
教学分析
大纲

课标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能够对法律,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法的渊源概念有一个较清晰的了解。
教材
本节内容是涉及一些法的基本概念,内容跨度大,在知识结构中有考虑到了全书内容的铺垫作用,也注意学生学习本教材内容所必须的知识准备,教师必须在教学中做到前后呼应,过渡自然。
学生
学生对不够关心身边的经济现象和经济问题,不能提出问题发现违法现象,但如果通过努力就能解释身边所发生的事情那些地方违法。教师所做的就是引领和解释。
教学目标
知识

技能
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作用
结合同学们日常生活中常遇到的实例
过程

方法
讲解案例法讨论练习
感情态度与价值观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学生树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每个公民应当奉公守法法律意识
a授权性规范时规定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
其作用: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去建立或改变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以建立和调节国家所需要的法律秩序。
其特点:具有任意性,即既不强令人们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也不禁止人们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人们具有行为选择的自由。授权性规范时关于主体权利的规定。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就是国家通过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适度干预”,实行国家资源的优化配置。
(2)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协调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a市场协调主体:国家作为市场协调主体,协调的客体是本国经济运行中的经济关系,协调的方式是法律手段和管理手段,协调的目的是使市场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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