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染料工业企业
60
1
氨氮
2
总磷
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 其它企业 磷肥工业企业 其它企业
50
3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0
8
2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DB33/ 887—2013
5.1 对企业排放废水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 设施的,应在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 录。 5.4 对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 规定执行。 5.5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2 所列的方法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3.6
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 fermentation pharmaceutical industrial enterprise 通过发酵的方法产生抗生素或其他的活性成分,然后经过分离、纯化、精制等工序生产出药物的工 业企业。按产品种类分为抗生素类、维生素类、氨基酸类和其他类,其中,抗生素类按照化学结构又分 为β -内酰胺类、氨基糖苷类、大环内酯类、四环素类、多肽类和其他。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磷肥工业(包括磷铵和硝酸磷肥)企业。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5—06—12批准l996—07—01实施代替GB4917—85废水部分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促进磷肥工业企业生产工艺改革,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磷肥工业(包括磷铵和硝酸磷肥)企业的排熬管撞,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 7483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圾法GB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3 按术内容3.1 工艺分类本标准按磷肥工业的生产产品和工艺分以下五类;a.过磷酸钙(简称普钙);b.钙镁磷肥;c.磷铵(包括湿法磷酸生产部分);d.重过磷酸钙(包括湿法磷酸生产);e.硝酸磷肥。
3.2 企业规模3.2.1 生产规模按年生产万吨实物量(设计能力)划分,见1。
表 1 生产规模划分注:硝酸磷肥不分规模3.3 标准分级按排人水域的类别划分标准级别。
3.3.1 排人GB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3.3.2 排人GB3838中Ⅳ、Ⅴ类水域,GB3097中四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3.3.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管网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3.3.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管网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3.3.1和3.3.2的规定。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磷肥工业(包括磷铵和硝酸磷肥)企业。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5—06—12批准 l996—07—01实施代替GB4917—85废水部分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促进磷肥工业企业生产工艺改革,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磷肥工业(包括磷铵和硝酸磷肥)企业的排熬管撞,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 7483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圾法GB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3 按术内容工艺分类本标准按磷肥工业的生产产品和工艺分以下五类;a.过磷酸钙(简称普钙);b.钙镁磷肥;c.磷铵(包括湿法磷酸生产部分);d.重过磷酸钙(包括湿法磷酸生产);e.硝酸磷肥。
企业规模3.2.1 生产规模按年生产万吨实物量(设计能力)划分,见1。
表 1 生产规模划分注 :硝酸磷肥不分规模标准分级按排人水域的类别划分标准级别。
3.3.1 排人GB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3.3.2 排人GB3838中Ⅳ、Ⅴ类水域,GB3097中四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3.3.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管网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修改单

附件2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0-2011)修改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修改内容如下:
一、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以下内容:
HJ 700-2014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二、在“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增加总铊排放限值要求(单位为mg/L):
三、在“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增加总铊排放限值要求(单位为mg/L):
四、在“表4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中,增加以下内容:
五、在“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中增加以下内容:
5.7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六、本标准修改单发布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磷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修改单要求。
本标准修改单发布之日及之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磷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自修改单发布之日起实施修改单要求。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浅析

造, 能达 到装 置规模 愈 大 , 济效益 愈 明显 的效 果 。 经
[ ] 陈 玉 如 , 国超 , 珊 珊 .湿法 磷 酸两 效 蒸 发 技 术 探讨 [ ] 3 孙 胡 J .磷
根据 中国磷 肥 工业 协会 统 计数 据 ,09年我 国 20
磷 肥产量 1 5 tP O 计 ) 未来 5年 预计将 有部 387k( , 分 传统法 生产 D P的浓 缩 磷 酸 装 置采 用 两 级 浓 缩 A 蒸 发技术 , 将节 省相 当可 观的 能量消 耗 , 这无 疑 是磷 肥 工业一 项节 能减 排 的重 要举 措 。可 以断 定 , 磷 在 复 肥工业 “ 十二 五” 展 时期 , 法磷 酸 两 级浓 缩 技 发 湿 术 在设计 和生产 中必将 得 到大力 推广 应用 。
的新 的国家环 境保 护标 准—— 《 肥 工业 水 污 染 物 磷 排放 标准 》 于 2 0 , 0 8年 4月完成 了征 求意 见稿 ,09 20
年 4月完成 送 审稿 ,0 0— 1—2 环 境 保 护部 科 技 21 0 1
标准 司在北 京 主持 召开 了审 议 会 , 照 审议 会 专 家 按
意见 , 今年上 半 年正在 编制报 批稿 。
染物 排放 标 准 》 的计 划 。20 08年 初 , 由环 境 保 护部 环境科 学研 究 院牵 头 , 中 国石 化 集 团南 京 设 计 院 前
参加标 准 的编制 工作 。
2 2 新 标 准简介 .
1 适 用 范 围 、
2 修 订 依 据 及 标 准 简 介
摘
2 10 ; 环 境保 护部环 境科 学研究 院 , 京 1 10 2、 北
10 1 ) 0 0 2
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_ 887-2013

DB33/ 887—2013
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废水间接排放的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废水间接排放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3.7
磷肥工业企业 new sewer-connected enterprise
生产磷肥产品的工业企业。磷肥产品包括:过磷酸钙(简称普钙)、钙镁磷肥、磷酸铵、重过磷酸 钙(简称重钙)、复混肥及其他(包括复合肥和掺合肥及硝酸磷肥),以及生产磷肥所需的中间产品磷 酸及其他副产品。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补充,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综合或行业水污 染物间接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执行国家和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浙江省人民政府2013年3月19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自2013年4月19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ICS 13.020.10 Z6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 887—2013
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Indirect discharge for emission limitation of nitrogen and phosphorus for industrial ewater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

DB32/939-2006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6-05-26发布 2006-07-26实施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24 要求5 监测6标准实施监督6附录A(规范性附录).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加强江苏省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化学工业企业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及《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2003]29号)要求,规定了25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主要参考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3458—2001《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19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19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化学工业企业重点控制的25种水污染物排放的最高浓度限值,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国家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GB/T 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酸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7485—19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86—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GB/T 7488–1987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T 7490—1987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1859—1989 水质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3—1989 水质色度的测定GB/T 11907—1989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1912—19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13458—200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204—1993 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489—1996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 18871—200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 58—2000 水质铍的测定铬菁R分光光度法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苏政复[2003]29号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磷的排放标准

磷的排放标准磷是大自然中重要的无机元素之一,也是人类生产和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元素。
然而,过量的磷排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都会带来严重影响,因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磷排放标准,以保障环境和公众健康。
下面是磷排放标准的相关信息:一、磷排放标准的概述磷排放标准是指规定各种生产和排放源的磷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以达到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目标。
二、磷排放标准的分类磷排放标准主要分为工业磷排放标准和生活磷排放标准。
根据排放形式的不同,工业磷排放标准又分为废水磷排放标准、废气磷排放标准和固体废物磷排放标准等多个子项。
三、磷排放标准的具体要求1. 废水磷排放标准:工业废水中磷的排放限值一般在0.1~2mg/L之间,具体要求因工业生产工艺、废水性质等而异。
2. 生活磷排放标准:生活垃圾中磷的含量应不超过1%。
此外,还要建立一个完整的废弃物收集、输送和处理体系,以达到磷排放的最小化。
3. 废气磷排放标准:工业废气中磷的排放限值一般在0.01~0.1mg/m3之间,具体要求因工业生产工艺、废气性质等而异。
4. 固体废物磷排放标准:对含磷固体废物的处理,一般采用焚烧或填埋方式,要求控制废物中磷的含量,防止磷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
四、磷排放标准的实施磷排放标准的监督和实施由环保部门负责,需要对各种排放源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或个人要进行处罚,直至达到标准要求。
总之,磷的排放标准不仅是环境保护的需要,也是推进生产方式转型升级的重要措施。
我们应该加强对磷排放标准的宣传和普及,努力降低磷的排放,积极探索新的绿色生产方式,共同营造美好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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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磷肥工业(包括磷铵和硝酸磷肥)企业。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5—06—12批准 l996—07—01实施
代替GB4917—85废水部分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促进磷肥工业企业生产工艺改革,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磷肥工业(包括磷铵和硝酸磷肥)企业的排熬管撞,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 7483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GB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圾法
GB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3 按术内容
工艺分类
本标准按磷肥工业的生产产品和工艺分以下五类;
a.过磷酸钙(简称普钙);
b.钙镁磷肥;
c.磷铵(包括湿法磷酸生产部分);
d.重过磷酸钙(包括湿法磷酸生产);
e.硝酸磷肥。
企业规模
3.2.1 生产规模按年生产万吨实物量(设计能力)划分,见1。
表 1 生产规模划分
注 :硝酸磷肥不分规模
标准分级按排人水域的类别划分标准级别。
3.3.1 排人GB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3.3.2 排人GB3838中Ⅳ、Ⅴ类水域,GB3097中四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3.3.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管网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3.3.4
3.3.5 GB 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 3097中二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诽污量。
对现有排污企业,要对现有排污削减排污量,保证水体的功能要求。
标准值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
3.4.1 生产过磷酸钙和钙镁磷肥的企业污水排放标准分二个控制时段:1998年1月1日之前所有企业执行表2中的Ⅱ时段,1998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执行表2中的工时段。
3.4.2 生产磷铵、重过磷酸钙和硝酸磷肥的企业,污水排放标准分三个控制时段;1989年1月1日之前建设的企业执行表3中Ⅰ时段;1989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之间建设的企业执行表3中的Ⅱ时段,1996年7月1日后建设的企业执行表3中的Ⅲ时段。
3.4.3
表 2 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注:1)氟化物指可溶性氟。
其他规定.
3.5.1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按月均值计算。
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不包括车间冷却水,厂区及生活排水及厂内锅炉、电站排水。
3.5.2 如磷肥企业非单一产品污水一并处理排放(如两种以上磷肥产品污水或硫酸、黄磷污水)或磷肥工业废水与其他污水(生活污水及非生产排水)一并排放,则污水排放口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附录A计算。
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放水量则必须在各产品车间排口测定。
表 3 磷铵、重过磷酸钙磷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注:1)均指可溶性.
4 监测
采样点采样点应设在各种产品生产厂或车间(包括副产品生产装置)的废水处理设施排水日,排放口应设置废水计量装置和排放口标志。
采样频率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庆。
测定方法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见表4。
表 4 测定方法
注:1)暂时采用《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 (1989),待国家颁布方法标准后,执行国家标准。
5 标准的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