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婚前保健服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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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保健服务的主要内容

婚前保健服务的主要内容

婚前保健服务的主要内容
婚前保健服务是一种以提供婚前健康咨询和检查为主要内容的服务,旨在帮助准新人做好充分的健康准备,预防妊娠期、分娩及其后出现
的各种并发症,减少不孕不育的风险。

婚前保健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以下几方面:
1. 个人健康评估:包括身体状况检查、家族遗传病史调查、婚前遗传
咨询等。

2. 健康建议:通过了解个人情况,提供科学的饮食建议、合理的运动
计划,帮助准新人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3. 预防接种:在医生的指导下,为准新人提供针对性的疫苗接种,预
防传染性疾病,保障双方和孩子的健康。

4. 性健康检查:进行性传播疾病筛查,防止性传播疾病传染和晚期治疗。

5. 婚育心理咨询:通过心理辅导,帮助准新人了解婚姻与生育的基本
知识,缓解压力和紧张情绪。

6. 生殖系统检查:对女性进行宫颈分泌物检查、乳腺检查、盆腔彩超、宫腔镜等检查,发现并治疗生殖系统疾病,为婚姻幸福、美满家庭打
下健康基础。

7. 婚检:检查有无艾滋病、梅毒、乙肝、丙肝等传染性疾病,并对异常情况进行及时治疗和随访。

婚前保健服务的实施可以减少生育风险,降低家庭负担,保障夫妻生活的健康和幸福。

新人在迈入婚姻之前,应该重视婚前保健服务,以健康的状态迎接美好的未来。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黑龙江省人口政策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条例于2002年经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黑龙江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强调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是适应中国人口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
必要措施;规定计划生育遵循晚婚、晚育、少生的原则,严禁晚婚、
晚育、多生;明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和机构设置;规
定了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节育药具使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针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等等。

该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黑龙江省的人口与
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育权利,促进经济和社会
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该条例的出台也为黑龙江省的社会稳定和谐发
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总之,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维护公民利益、促进社会
和谐、稳定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在实践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完
善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确保计划生育政策能
够健康、平稳地发展。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篇一(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保障人口安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基层管理服务网络,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调查取证,组织技术鉴定,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2000)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2000)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200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12.18•【字号】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2000.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18日通过,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人口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禁止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孕前管理和服务,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水平。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在评选综合性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干部任职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

第六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和国有林区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公安、工商、教育、卫生、民政、建设、劳动、财政、农业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计划生育工作齐抓共管,进行综合治理。

婚前保健工作常规及制度流程

婚前保健工作常规及制度流程

精心整理婚前保健工作常规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做到: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生育的疾为核心,象提出的在知情的宜生育”愿,耐心,并由受检双方在体检表上签署知情意见。

婚前保健医师职责一、按照《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服务项目。

二、在婚前保健服务中,遵循“严肃、亲切、认真、守密”的工作原则,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不得弄虚作假。

三、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应认真核对服务对象的证件和照片,以防冒名顶替。

四、检查生殖器官应由同性别的医师实施。

五、严格遵守操作规范,确保医疗质量,防止医源性交叉感染。

六、在服务对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后根据结果为其提供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对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或异常,应征求主检医师意见后,提出医学,保健工作的质量管理和技术指导。

二、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复审并签字。

三、对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或影响婚育的疾病进行复查,记录补充病史及体征,复核诊断依据和医学意见,向受检当事人说明后签字。

四、对婚前医学检查中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及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审核后转诊,依据反馈的确诊结果,如实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五、对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暂缓结婚”、“不宜生育”或“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双方意见”的服务对象,应耐心讲明科学道理,提出医学意见,进行重点咨询指导;对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应提供以知情选择为原则的长效节育措施。

六、对《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并记12345、疑难病例讨论应有记录,记录包括:内容、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是否存在问题、考虑诊断和治疗方案、今后应当做哪些工作、有哪些经验教训、其它注意事项等,将讨论记录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整理后另附页抄写,经(副)主任医师签字后,归入病历。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范本模板】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范本模板】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

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

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3、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

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应由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填写统一的转诊单,转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

该机构应将确诊结果和检测报告反馈给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

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根据确诊结果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保留原始资料。

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母婴保健技术鉴定。

免费婚前保健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免费婚前保健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免费婚前保健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民生工程实施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婚育新风,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努力降低出生缺陷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幸福家庭。

通过规范有效的婚前保健服务,使婚姻登记当事人了解关于婚姻的法律法规和禁止结婚的规定及影响婚姻生育的疾病等知识,维护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登记当事人婚姻生活幸福、美满。

二、服务内容(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包括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基本项目)。

1、婚前卫生指导: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2、婚前卫生咨询:针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其作出合适的决定。

3、婚前医学检查(基本项目):(1)女性婚前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测,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和HIV抗体测定。

(2)男性婚前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和HIV 抗体测定。

(二)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基本项目)为免费项目,由承担婚前保健服务的妇幼保健机构免费为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服务。

婚姻登记当事人在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基本项目)服务时自愿增加的检查项目,须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付费。

(三)婚前卫生咨询和医学检查结果为个人隐私,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外泄。

三、服务程序(一)区婚姻登记处在受理结婚登记时,应宣传婚前保健和实施免费婚前保健的意义,向婚姻登记当事人发放“婚前保健服务联系卡”,并提示婚姻登记当事人到区妇幼保健站接受免费婚前保健服务。

(二)区妇幼保健站凭“婚前保健服务联系卡”为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免费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医师按照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和有关要求,本着告知和自愿的原则,对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向当事人提出相关的医学意见。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PPT课件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PPT课件

03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人员资质与职责
资质要求
具备医学相关专业背景,经过婚 前保健培训,并获得相应的执业 资格证书。
职责概述
为即将结婚的男女双方提供婚前 保健服务,包括健康咨询、婚育 知识普及、遗传病筛查等方面的 指导和帮助。
服务流程与要求
1. 接待咨询
了解双方基本情况,确定服务内容和 重点。
2. 基本体检
目的
婚前保健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婚前检查,及时发现和预防潜在的健 康问题,为未来的婚姻生活和生育健康打下基础,提高婚姻质量 和出生人口素质。
婚前保健的重要性
保障健康
婚前保健可以帮助男女双方及时发现潜在的健康问 题,如传染病、遗传性疾病等,从而采取相应的预 防和治疗措施,保障双方的身体健康。
提高婚姻质量
02
婚前保健服务内容
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健康 检查,目的是发现疾病、遗传性疾病和生殖系统疾 病,提出医学意见,为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医学依据 。
检查项目包括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和辅助检查等 ,涵盖了内科、外科、妇科、男科等多个领域。
婚前医学检查是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婚姻幸福、家庭和谐的重要 保障。
政策支持
制定相关政策,如财政补 贴、税收优惠等,鼓励更 多的人接受婚前保健服务。
监管机制
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确 保婚前保健服务的质量和 规范性。
THANK YOU
感谢聆听
加强宣传教育与培训
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如媒体、社区 活动等,普及婚前保健知识, 提高公众认知度。
培训
定期开展婚前保健培训,提高 服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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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婚前保健服务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和卫生部制定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婚前保健服务内容 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 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所进行的医学检查。 1、 婚前医学检查项目 (1)询问病史:男女双方有无血缘关系、既往病史、现病史、月经史、既往婚育史、与遗传有关的家族史、家族近亲婚配情况等。 (2)体格检查:一般体格检查和第二性征检查。 (3)常规辅助检查: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4)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二) 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指导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婚前卫生指导具体应包括如下内容: 1、有关性保健和性教育; 2、新婚避孕知识和计划生育指导; 3、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的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4、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5、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6、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7、提供《新婚教育》等宣传资料。 (三) 婚前卫生咨询 由婚检医师针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服务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适宜的选择。 二、婚前保健服务程序及要求 (一) 程序 预检→综合体检→留尿送检验室化验、采血→分性别检查→胸部透视→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 →出具"证明"。 (二)要求 1、预检 (1)预检处应有固定的医护人员。 (2)医护人员应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如下工作: ①查验、核对服务对象必备的有效身份证件、照片; ②向服务对象介绍婚前保健服务须知:包括婚前保健服务项目、程序、所需时间、注意事项、收费标准等情况; ③指导服务对象认真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表》,粘贴照片; ④在体检表照片处加盖"预检处专用章"(图章式样见附件); ⑤解答其提出的有关问题; ⑥引导其到相关检查室进行检查。 2、综合体检 (1)应由专职的婚前医学检查医师负责。 (2)询问病史 ①应理解准备结婚男女双方的心情,采用亲切、尊重和耐心的态度,注意人际交流技巧,尊重男女双方的隐私权,取得他们的信任与合作;对既往史和家族史的询问应有充分的耐心,等待他们的回忆;对疾病含义不理解时,应按疾病的重点症状询问,并适当地启发和提示;对鉴别诊断有关的阴性病史也应仔细询问,以免漏诊。 ②询问病史结束后,男、女受检者和医师均应分别在其"婚前医学检查表"上签名。 (3)一般体格检查 应按一般体格检查的内容及医学技术操作规范,逐项认真检查,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表",并签名。 (4)出具辅助检查检验单 婚前医学检查表中规定的"常规检查项目"为必检项目;其他辅助检查项目,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3、辅助检查 辅助检查科室的人员,应按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进行检查,并向服务对象说明检查所需时间、取报告的地点和时间;建立婚前医学检查单独的登记本,并认真记录。 4、分性别检查 (1)应由同性别的医生进行检查。 (2)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须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由本人在"婚前医学检查表"上签字后进行;除处女膜发育异常且影响婚育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对生殖器官可疑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5、婚前卫生指导的形式和要求 (1)指导形式 ①集中宣教:利用服务对象在等待辅助检查报告期间,组织集中听课和观看录像。系统讲解性保健、性教育、新婚避孕知识、孕前保健知识、遗传病和影响婚育疾病的基本知识等,同时观看《新婚学校》等录像。 ②个别指导:集体听课和观看录像只能提供常规的、标准化的信息,在接收集中指导后,必然有一些服务对象对某些问题尚须进一步深入了解,婚前保健服务人员应给予详细解答,热情指导。 ③提供资料:集中宣教和个别指导后,应向每一对服务对象提供《新婚教育》等宣教资料,作为集中宣教的补充方法,以加深理解、巩固知识。 (2)要求 ①婚前卫生指导宣教室应有经过培训的医护人员负责集中宣教、个别指导和宣教工作的管理; ②集中宣教应深入浅出、用词恰当、通俗易懂;个别指导应耐心、热情,配合模型、挂图、录像等辅助教具,以提高宣教效果; ③婚前卫生指导前后应做问卷调查,以测定指导效果; ④婚前卫生指导至少应为40分钟; ⑤负责婚前卫生指导人员,应及时做好婚前卫生指导的原始登记; ⑥宣教环境:在婚前保健服务环境中,应设置宣传版面和有关用品的陈列柜,以增加宣教气氛,提高服务对象的感性认识。 6、婚前卫生咨询的要求 (1)咨询对象 应为所有接受婚前保健服务的对象,提供咨询服务,对下列人员应重点进行咨询: ①婚前医学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的服务对象; ②对生殖健康、生殖保健方面有疑问的服务对象。 (2)要求 ①负责婚前卫生咨询的婚前保健医师和主检医师,应具有遗传学、优生学、生殖医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知识,并能运用人际交流技巧,对遗传、优生等生殖保健问题进行咨询指导,提出医学意见。 ②应当尊重服务对象,平等待人,并持热情、关怀和真诚的态度,专心倾听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承认和理解服务对象的感受,与服务对象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③通过与服务对象交谈,掌握其需求,并提供有针对性的信息、科学知识和解决问题的方案。 ④在提出"建议不宜结婚"、"建议不宜生育"和"建议暂缓结婚"等医学意见时,应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耐心、细致的讲明科学道理,对可能产生的后果给与重点解释,并由受检双方在"婚前医学检查表"上签署知情意见。 ⑤做好咨询登记。 7、提出医学意见和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1)婚前保健医师应根据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结果,提出医学意见;根据婚前卫生咨询的情况,提出咨询指导意见。 (2)应认真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表》,并请受检双方签字;同时 要认真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3)将《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送交主检医师,由主检医师复审、进一步咨询、签字,加盖"婚前保健服务单位专用章",交予接受婚前保健服务的对象。 8、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 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应由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转诊记录 "中的"申请单",转至所属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该机构确诊后,应将结果填入"回执单",连同检测报告一并反馈给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根据确诊结果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保留原始资料。 市级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转至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省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断结果,为最终确诊结论。 9、母婴保健技术鉴定 服务对象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母婴保健技术鉴定,申请及鉴定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一)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的设置和基本条件 1、各市、县政府所在地,原则上设置一所婚前保健服务机构。除哈尔滨市外,其他市所属行政区不单独设立婚前保健服务机构。省农垦系统应在每个农场管理局设立一所婚前保健服务机构。 2、开展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2)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3、从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婚前保健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涉外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应为具备条件的省、市级医疗保健机构。 (二) 房屋标准 1、分别设置专用的预检处、综合体检室、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婚前卫生宣教室、婚前卫生咨询室和资料室,各室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 2、设置检验科及其它相关辅助科室。 (三) 设施标准 1、预检处:应有桌、椅、体检表、钢笔或水性笔、登记本,有宣传版(画),在明显处悬挂婚前保健服务须知(包括服务程序、服务项目、所需时间、出具证明的时间、申请母婴保健技术鉴定程序、婚前保健服务人员的姓名、职称等服务对象应了解的全部情况)、婚前保健服务收费标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 2、综合体检室:桌、椅、诊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视力灯箱、色谱仪、叩诊槌。 3、女婚前医学检查室:桌、椅、妇科检查床、器械桌、妇科检查器械、手套、臀垫、化验用品、屏风、地灯、洗手池、污物桶、消毒用品等。 4、男婚前医学检查室:桌、椅、诊查床、器械桌、睾丸和阴茎测量用具、手套、手电筒、化验用品、屏风、洗手池、污物桶、消毒用品等。 5、宣教室:有桌、椅10套以上,有放像机、VCD、电视、录音机等设备;有生殖健康知识(优生保健、避孕知识、性生理、性卫生等)的挂图、模型;有避孕药具、《新婚教育》等宣传册和宣传资料、登记本及必要的服务设施。 6、咨询室:有桌椅、男女生殖器官模型、图片等辅助教具、常规避孕药具及登记本等。 7、检验科、X光室及其他辅助科室: (1)检验科:应设有常规、生化(免疫)、细菌三室,配备显微镜(双镜)、血液分析仪、尿液分析仪、培养箱、恒温水浴箱、酶标仪、全(半)自动生化分析仪、离心机、电冰箱及必要的试剂和一次性用品。 (2)X光室:应配备200-500mA X光机。 (3)其他辅助科室:B超室、心电室等。各室应有婚前医学检查专用登记本。 涉外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应有具备检测艾滋病病毒(HIV)的设备及其它条件。 8、资料室:有资料柜等。 (四) 环境标准 婚前保健服务的环境,应严肃、整洁、安静、温馨,室温适宜,布局合理,方便服务对象,有利于保护服务对象隐私,防止交叉感染。 (五)人员标准 1、应配备专职的男、女婚检、综合体检医师及主检医师,每单位至少4名;宣教人员1名;数量适宜的检验人员和注册护士。 2、婚前医学检查医师,应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主检医师应同时具备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检验人员应具有技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3、从事涉外婚前保健服务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同时,主检医师应具备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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