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优秀精神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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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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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体制改革的通知【法规类别】电影【发布部门】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原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4.23【实施日期】2014.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体制改革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财政局:浙江省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3年确定的“深化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体制改革试点省”,为加快构建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电影公共服务体系,力争在探索解决农村电影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上率先破题,积累农村电影改革发展经验,在调研论证基础上制订了改革方案,报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省政府领导同意。

现就深化我省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重要意义浙江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近年来取得积极进展,基本建成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网络,实现农村电影数字化全覆盖,农村电影放映场次逐年快速增长,实现了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公益服务目标,基本解决农村群众“看电影难”的问题。

与此同时,我省农村电影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电影基础设施落后,农村群众观影条件差,与国家要求农村电影从户外到室内、从流动到固定、从不定期到定期的发展要求存在一定距离。

二是农村电影片源质量不高,内容陈旧,导致观众人数少,农村群众多样化观影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三是农村电影市场化运作和公益化服务相结合的体制机制还未建立,农村电影从发行、放映到监管以及财政补贴使用方式存在一系列亟待改革完善的制度性问题,与国家要求农村电影“市场运作、企业经营、政府购买、群众受惠”改革目标存在较大差距。

随着中央提出实施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新型城镇化战略,农村电影改革发展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迫切需要深化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动农村电影新一轮转型升级,切实保障农村群众“看好电影”,方便快捷享受优质的电影公共服务,维护农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增强党和政府的凝聚力。

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31•【文号】财税[2015]91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文化厅(局):为了规范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5年8月31日附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纳入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中央和省两级分别设立国家和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国家管委会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组成,负责研究提出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电影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对特殊贫困地区电影事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审核中央分成的电影专项资金预决算,指导省级管委会相关工作,监督电影专项资金征缴和使用。

省级管委会由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成,负责电影专项资金征缴管理,研究提出本地区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本地区电影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审核省级分成的电影专项资金预决算。

省级管委会人员组成报国家管委会备案。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放映服务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放映服务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放映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公布日期】2015.11.20•【字号】浙新广发〔2015〕199号•【施行日期】2015.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放映服务的通知浙新广发〔2015〕199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深化我省农村电影体制改革,推动农村电影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以及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2007〕5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放映服务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指导思想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精神为指导,理顺政府和市场关系,切实落实“政府购买、群众受惠、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指导原则,促进农村电影公共服务社会化发展,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公共服务体制,逐步形成与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农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相符合的农村电影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农村电影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二、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放映服务按照浙江深化农村电影体制改革部署,在2015年开展农村电影放映招投标试点基础上,自2016年开始,全面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放映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

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放映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农村电影公共服务的相关县(市、区)农村电影行政管理部门。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首届浙江文化艺术节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首届浙江文化艺术节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首届浙江文化艺术节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13•【字号】浙委办[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首届浙江文化艺术节总体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9〕50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首届浙江文化艺术节总体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5月13日首届浙江文化艺术节总体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纲要(2008-2012)》(浙委〔2008〕71号)精神,丰富全省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进一步鼓舞和激励广大干部群众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信心,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定于今年9月底举办首届浙江文化艺术节。

一、指导思想、宗旨(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充分发挥先进文化在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中的先导性和基础性作用,努力构建公共文化服务平台,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充分激发人民群众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首届浙江文化艺术节办成一届高水平、显特色、有影响的文化艺术盛会,为“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持,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二)宗旨:文化艺术的盛会,人民群众的节日。

二、基本要求(一)全面展示文化成果,进一步推动文化大省建设。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4修订)【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发文字号】浙新广发[2014]27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原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发布日期】2014.12.30【实施日期】2014.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新广发〔2014〕272号)各出版单位:根据近年来我省出版物的审读情况和出版管理工作的需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新出发〔2008〕66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014年12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精神,按照《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2月原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公布)、《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6月原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公布)、《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2月原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公布)、《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004年12月原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公布)等行政法规和原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图书审读工作的意见》(新出图〔2004〕440号)的要求,切实做到关口前移,科学管理,有效地改进和加强出版物的审读工作,促进出版信息预警机制和质量监控体系建设,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审读目的与基本原则出版物审读。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公布日期】2010.11.02•【字号】浙财教[2010]293号•【施行日期】201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0〕29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浙江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纲要(2008-2012)》和《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16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的长效投入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广电局对原“省广电低保工程专项资金”、“省广播电视对农节目专项资金”和新增加的“省农村有线广播村村响维护专项资金”、“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数字化发展财政贴息专项补助资金”进行整合,统一设立“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

为规范该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浙江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浙江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纲要(2008-2012)》和《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1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由“广电低保工程专项资金”、“广播电视对农节目专项资金”、“农村有线广播村村响维护专项资金”和“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数字化发展财政贴息专项补助资金”整合设立(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6.10.10•【字号】•【施行日期】200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6〕14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为贯彻实施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浙委〔2005〕11号)、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全面推进我省农村电影发展暨农村数字电影试点工作,特设立浙江省农村电影专项资金。

现将《浙江省农村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浙江省农村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农村电影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和国家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农村电影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电影放映补助和奖励,以保障我省率先实现农村电影“2131工程”目标,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为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每年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按照“目标管理,分级负担,公平分配,奖补结合”的原则进行。

(一)目标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补助与农村数字电影改革和农村电影放映场次相结合,逐步实现“2131工程”目标。

(二)分级负担原则。

对农村电影放映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省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三)公平分配原则。

省根据有关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提出的申请报告,结合各地农村电影放映场次,对同类地区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补助。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多厅影院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多厅影院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多厅影院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公布日期】2010.10.19•【字号】浙财教[2010]259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多厅影院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0〕25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77号)精神,加快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我省多厅影院建设和改造,保障城乡群众的文化权益,决定设立浙江省多厅影院建设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为规范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多厅影院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浙江省多厅影院建设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多厅影院建设改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多厅影院,是指新建或改造后放映厅数在5个(含)以上,硬件设施达到三星级标准以上的影院。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欠发达地区县城、中心镇多厅影院新建、改建、扩建的一次性补助。

第四条使用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按照“目标管理、鼓励发展、突出重点、公平分配”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目标管理原则。

在符合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确保三到五年内在没有多厅影院的县城或中心镇新建、改建或扩建多厅影院。

其中,县城须5厅(含)以上且符合国家三星级标准。

特别困难县城多厅影院建设标准可降低到3厅,但需征得省、市广电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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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生产和推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浙财教[2015]10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原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15.06.24
【实施日期】2015.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生产和推广专
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2015〕103号)
各市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省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生产和推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等精神,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制定了《浙江省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生产和推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6月24日浙江省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生产和推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出版业持续、稳定、健康、繁荣发展,加强和规范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生产和推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生产和推广以及新闻出版事业稳步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自愿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过程公开”的原则分配。

已获得国家出版基金资助的项目,以及已获其他公共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并组织对专
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查汇总、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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