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监测监控要求(doc 33页)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1. 简介矿井瓦斯是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有毒有害气体,对矿工的健康和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矿工的安全以及矿井生产的正常进行,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被制定出来,旨在规范矿井瓦斯的监测、监控和控制管理工作,从而降低矿井瓦斯对矿工安全和生产安全的影响。
2. 监测要求2.1 瓦斯监测点的设置和布置•必须在矿井的进风巷和回风巷设置瓦斯监测点,并确保监测点布置合理,能够有效覆盖矿井的关键区域。
•瓦斯监测点的设置应遵循矿井设计规范,确保监测点位置合理,能够准确地监测矿井瓦斯浓度。
2.2 瓦斯监测设备的选择和使用•矿井瓦斯监测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且具备稳定可靠的性能。
•瓦斯监测设备必须定期检测和校准,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监测设备的使用应遵循操作规程,熟悉设备的操作方法,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2.3 瓦斯监测数据的记录和分析•监测点采集到的瓦斯浓度数据必须及时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格式整理和存档。
•监测数据需要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估,发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 监控要求3.1 瓦斯监测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矿井应配备完善的瓦斯监测系统,包括监测设备、数据传输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
•监测系统必须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性。
3.2 瓦斯监测数据的实时传输和显示•瓦斯监测数据必须实时传输到监控中心,并在监控中心进行显示和记录。
•监测数据的显示必须清晰可见,能够准确反映矿井瓦斯的浓度变化。
3.3 瓦斯监测报警系统的建设和使用•监测系统必须配备瓦斯报警系统,能够及时发出警报信号。
•瓦斯报警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操作规程,能够准确判断瓦斯浓度是否超过安全范围。
4. 控制要求4.1 瓦斯控制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根据瓦斯监测数据的分析结果和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瓦斯控制措施,并及时组织实施。
•瓦斯控制措施包括通风控制、工作面瓦斯抽放、防排瓦斯等,必须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制定,并确保措施的有效性。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矿井瓦斯是煤矿中的一种危险气体,具有易燃、易爆等特点,对煤矿的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确保煤矿瓦斯安全,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矿务局应制定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以规范瓦斯监测和控制工作。
以下是一份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范本,供参考。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瓦斯安全,预防瓦斯事故的发生,降低生产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中的瓦斯监测监控工作。
第三条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矿务局应建立健全瓦斯监测监控体系,开展瓦斯监测监控工作。
第五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瓦斯监测监控专业知识,并接受相应的培训。
第六条瓦斯监测监控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经过计量检定合格。
第七条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有专职人员负责,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员工。
第八条对于瓦斯浓度超标的区域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通风排气。
第二章瓦斯监测监控装置第九条瓦斯监测监控装置应包括瓦斯检测器、报警装置等设备。
第十条瓦斯检测器应安装在进风巷、回风巷、采区等必要位置,并保持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瓦斯检测器应进行定期校验和维护,确保其测量准确性。
第十二条报警装置应与瓦斯检测器连接,一旦发现瓦斯浓度超标,应及时发出报警信号。
第十三条瓦斯监测监控装置的数据应定期备份,以备查阅和分析。
第三章瓦斯监测监控人员第十四条瓦斯监测监控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熟悉瓦斯设备的操作和使用方法;2. 掌握瓦斯监测的相关知识,能够正确判断瓦斯浓度;3. 具备瓦斯事故应急处理的能力;4. 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瓦斯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矿务局应为瓦斯监测监控人员提供培训,并组织考核。
第十六条瓦斯监测监控人员应定期参加瓦斯安全知识培训,提升自身能力。
第十七条瓦斯监测监控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通报瓦斯情况给相关人员。
第四章瓦斯监测监控考核第十八条矿务局应定期进行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的考核。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1.制度目的矿井瓦斯是矿井生产过程中的一种常见危险因素,为了确保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矿山的正常运营,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早发现、早预警和早处理矿井瓦斯超标等问题,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
2.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山中存在瓦斯的区域,包括井下和井上各个工作面、巷道、房间等。
3.责任与权利3.1矿山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制度,保证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3.2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点的负责人负责矿井瓦斯监测仪器的使用和维护,并按时将监测结果上报给上级监测部门。
3.3上级监测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矿井瓦斯监测的工作,并及时处理和反馈相关问题。
4.监测点设置4.1矿井瓦斯监测点的设置应考虑矿井的特点和需求,并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监测点应覆盖瓦斯分布较为集中的区域,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2矿井瓦斯监测点应配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如瓦斯浓度监测器、温度传感器、通风流量计等。
5.监测频率与方法5.1矿井瓦斯监测应按照一定的频率进行,通常每班至少进行一次监测,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增加监测次数。
5.2矿井瓦斯监测可采用不同的方法,如直接测量法、间接计算法和抽样分析法等。
具体选择方法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监测点的特点决定。
6.报警与预警6.1当矿井瓦斯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界限时,矿井瓦斯监测仪器应自动报警,并同时发送报警信息给监测部门和矿山管理机构。
6.2当矿井瓦斯浓度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预警线时,矿井瓦斯监测仪器应自动发出预警信号,并发送预警信息给监测部门和矿山管理机构。
7.应急处理与救援7.1一旦接收到矿井瓦斯报警或预警信息,监测部门和矿山管理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救援和处理工作。
7.2监测部门和矿山管理机构应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做好矿井瓦斯事故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8.记录与报告8.1矿井瓦斯监测记录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记录内容应包括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仪器类型、监测结果等信息,并签字确认。
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监测监控要求

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监测监控要求随着煤炭行业的发展,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频繁发生,对矿工们的生命安全及煤炭企业的经济利益造成了重大影响。
为了减少这种事故的发生,煤炭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瓦斯的生成、采集和运输,以及控制瓦斯的释放。
这就需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监测监控要求,以确保煤炭企业能够在安全和稳定的状态下运转。
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瓦斯抽采系统、瓦斯利用系统和矿井通风系统。
其中,瓦斯抽采系统是最基本的瓦斯治理设施,其目的是减少瓦斯的生成和集中排放,为瓦斯利用和防护创造条件。
而瓦斯利用系统能够利用瓦斯,将其转化为能源源头,避免瓦斯的无效排放和浪费。
矿井通风系统则是为了控制瓦斯浓度、温度和湿度等因素,确保矿井内部的气氛稳定,保证矿工安全生产。
监测是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关键,它可以实时监测瓦斯浓度、瓦斯压力、氧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湿度和温度等参数,帮助企业及时了解矿井内部的瓦斯情况,提升瓦斯防治的水平。
监测还可以实时预警和处理瓦斯异常,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为了实现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监测监控要求,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监测设备的更新:监测设备的发展日新月异,每年都会出现一批新型监测仪器。
企业应该对其监测设备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更新监测仪器,并对监测仪器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其良好运行。
2. 确保监测设备准确:监测设备的准确性对于煤炭企业瓦斯治理至关重要。
煤炭企业应该对监测设备进行校准,并确保监测设备的准确性。
3. 引进先进技术:利用先进的网络通信、数据库、信息处理和数据挖掘技术等,可以对瓦斯监测数据进行有效管理和分析,帮助企业把握瓦斯治理动态,推动瓦斯治理不断优化、提升。
4. 人员培训:煤炭企业还需要加强瓦斯治理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让他们能够熟练掌握瓦斯监测和治理技术,为煤炭企业瓦斯治理提供有力的保障。
总之,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监测监控要求,对于提高煤炭企业瓦斯治理的水平,保障矿工安全生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瓦斯的监测和监控,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瓦斯监测和监控管理工作。
第三条瓦斯监测监控工作是指对瓦斯的生成、运输、使用等过程进行监测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泄漏等异常情况。
第二章监测监控机构第四条瓦斯监测监控机构由安全监测监控部门组织设立,负责瓦斯监测和监控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瓦斯监测监控机构的职责包括:1. 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2. 开展瓦斯监测和监控的培训和技术支持;3. 定期检查和维护瓦斯监测和监控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4. 及时处理瓦斯泄漏等异常情况,采取措施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5. 提供瓦斯监测和监控数据分析报告,为相关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章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要求第六条瓦斯监测和监控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设备的可靠性和精确性。
第七条瓦斯监测和监控设备应具备以下功能:1. 监测和监控瓦斯的浓度和流量;2. 发出警报信号,及时报警;3. 与相关部门的监测中心进行数据交互和联动控制。
第八条瓦斯监测和监控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要求第九条瓦斯监测和监控工作应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对瓦斯监测和监控设备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条瓦斯监测和监控工作应建立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全天候值班。
第十一条瓦斯监测和监控工作应建立数据管理制度,及时收集、存储、分析和利用监测数据。
第五章瓦斯监测监控应急处理第十二条发生瓦斯泄漏等异常情况时,瓦斯监测和监控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理,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瓦斯监测和监控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并进行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瓦斯监测和监控人员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协助进行事故处置和调查。
第十五条瓦斯监测和监控人员应建立事故调查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煤矿瓦斯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煤矿瓦斯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瓦斯安全监测监控工作,预防和减少瓦斯事故,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企业的瓦斯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煤矿瓦斯安全。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瓦斯安全监测监控机构,负责煤矿瓦斯安全监测监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保障瓦斯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瓦斯安全监测监控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责任感。
二、瓦斯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置与维护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煤矿生产实际情况,设置足够的瓦斯传感器,确保覆盖所有可能产生瓦斯积聚的区域。
第八条瓦斯传感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瓦斯传感器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传感器更换制度,对损坏或失效的瓦斯传感器及时更换。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数据传输系统,确保监测数据能够实时传输到监控中心。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数据存储系统,对监测数据进行长期存储和备份。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数据处理系统,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及时发现瓦斯异常情况。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数据报告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瓦斯监测情况。
三、瓦斯安全监测监控人员的职责与培训第十五条瓦斯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瓦斯监测设备。
第十六条瓦斯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瓦斯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瓦斯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应当及时发现瓦斯异常情况,并立即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对瓦斯安全监测监控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责任感。
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监测监控要求

附件1: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监测监控要求一、建立装备齐全、运行正常、闭锁可靠、处置及时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确保监控有效。
二、确保系统装备齐全。
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安装设置要符合规定要求,系统运作不间断、不漏报。
(一)所有煤矿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 —2007 )的要求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二)安全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输电缆(光缆)、传感器等设备的安装设置须符合规定。
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井下分站应设置在进风巷道或硐室中;井下设备之间使用专用阻燃电缆(光缆)。
(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被监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和各类传感器的运行状态。
(四)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等各类传感器安设的数量、地点符合规定,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
(五)突出危险区域、石门揭煤的掘进工作面安设的T1 、 T2 必须是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六)除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及《安徽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等规定设置传感器外,还应在以下场所增设传感器: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TO报警浓度》1.0% ,断电浓度》1.5% ,复电浓度V 1.0% ;断电范围与工作面传感器相同;安设位置距巷帮和采空区侧充填带均不大于 800mm ,距顶板不大于 300mm 。
2 .长距离掘进的巷道,每达 500m 时设一个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和复电浓度与回风流甲烷传感器相同。
3.采动卸压带、地质构造带,采掘面过老巷、采空区、钻场,距突出煤层法距小于 15m 的顶底板岩巷掘进工作面等处,必须增设甲烷传感器,具体位置和数量由煤矿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瓦斯抽采站的抽采主干管、工作面瓦斯抽采干管必须安装瓦斯计量装置,按规定测定瓦斯抽采量。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1. 总则为了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矿井的稳定生产,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是矿井内部瓦斯环境的监测、监控和控制管理。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矿井内部瓦斯监测的程序、方法和技术标准,确保矿井安全和生产的持续性。
2. 监测管理2.1 瓦斯监测点的设置瓦斯监测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瓦斯分布情况,合理设置。
监测点应设置在瓦斯容易积聚、瓦斯浓度易超标的地方,如矿井的采空区、煤层底板和支扶处等。
监测点设置后,应做好标识和编号。
2.2 监测设备的选型瓦斯监测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并进行检测和鉴定。
设备应具有精度高、稳定性好、灵敏度高、可靠性强、操作简便等特点,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检测标准。
2.3 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监测数据应定时、准确、完整地采集和传输,数据可以通过数据线或者无线传输方式进行采集和传输。
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由专人负责。
2.4 监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监测数据应进行及时处理和分析,对于异常数据应及时报告,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监测数据应备份保存,以备后期分析和处置。
3. 控制管理3.1 瓦斯涌出的控制瓦斯涌出量和流速应常规进行监测,对于瓦斯涌出量过大、流速过快的区域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如加装泄压阀门等。
3.2 瓦斯燃爆的防范矿井内部的瓦斯浓度应随时保持在安全范围内,若瓦斯浓度超出安全范围,应立即进行瓦斯抽采。
瓦斯浓度超出安全范围时,一旦发生火灾,应及时关闭进风井,开启风门、水门等进行防范。
4. 监控管理4.1 瓦斯隐患监测应从监测数据和事故数据两个方面,针对矿井的瓦斯隐患进行监测,对于瓦斯聚集和流速异常的地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4.2 作业人员的监控作业人员的瓦斯检定应定时、定点进行,并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检定的人员进行处理。
5. 附则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矿井管理部门所有。
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矿井管理部门会按照矿井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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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监测监控要求(doc 33页)附件1: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监测监控要求一、建立装备齐全、运行正常、闭锁可靠、处置及时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确保监控有效。
二、确保系统装备齐全。
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安装设置要符合规定要求,系统运作不间断、不漏报。
(一)所有煤矿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二)安全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输电缆(光缆)、传感器等设备的安装设置须符合规定。
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井下分站应设置在进风巷道或硐室中;井下设备之间使用专用阻燃电缆(光缆)。
必须增设甲烷传感器,具体位置和数量由煤矿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瓦斯抽采站的抽采主干管、工作面瓦斯抽采干管必须安装瓦斯计量装置,按规定测定瓦斯抽采量。
(七)新建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筒揭煤前必须设置瓦斯断电仪,进入煤巷施工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八)瓦斯抽采、主要通风机运行状态等监控要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运行,全省所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实现联网;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生产调度系统必须联合值守、统一指挥。
三、确保系统运行正常。
瓦斯传感器必须按期调校,其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要准确,监控中心能适时反映监控场所瓦斯的真实状态。
(一)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要制定安全监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完善图纸台帐;配备足够的管理、维护、检修、值班人员,并经培训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
(二)监控主机能显示所有传感器的信息,信息能真实反映监测对象的数值或状态;甲烷传感器必须按照规定的位置、地点、报警和断电浓度、断电范围等进行设置,必须按规定的周期在井下用正确的方法调校,确保数据准确。
(三)必须采用新鲜空气和标准气样分别调校,确保显示和断电误差在规定范围内。
新装备的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并取得煤矿安全标志证书,其传感器调校期为10天。
(四)矿井安全监控日报内容齐全,矿长和总工程师逐日签字审批,问题和故障实现闭合处理。
四、确保系统断电、闭锁可靠。
当瓦斯超限时,监控系统必须能够及时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迫使停止采掘等生产活动。
(一)正确选择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和连线方式,确保监控系统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正常。
(二)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保证甲烷超限断电、停风断电功能和断电范围的准确可靠。
(三)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应声光报警,自动切断监控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中心站应正确显示报警断电及馈电的时间及地点。
(四)被控设备的安装、拆除等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不得随意增加机电设备。
五、确保应急反应及时。
矿井要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当瓦斯超限和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能够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使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一)及时分析监控系统所反映的瓦斯涌出规律和瓦斯涌出的异常情况,建立健全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
(二)建立非正常状态处置程序和应急预案,实行井下24小时值班,6小时处理故障。
(三)瓦斯检查员做到班中校对瓦斯传感器显示数值,监测工落实10天校验制度。
禁止井下联网在线修理各类故障传感器。
(四)通风调度与监控值班要互通信息,做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严禁自行处理,做到记录完整、真实。
附件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 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pplication and management standard forcoal mine safety monitoring system and detector2007-01-04发布 2007-04-01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一般要求5.设计和安装6.甲烷传感器的设置7.其它传感器的设置8.使用与维护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10.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附录A 矿用开关瓦斯电闭锁接线(资料性附录)附录B 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调校方法(规范性附录)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煤矿正确使用和管理安全监控系统和检测仪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替代原煤炭工业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煤安字[1995]第562号),与其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安全监控系统的装备和联网等要求;——增加甲烷传感器的设置数量并补充了设置图;——增加了其他传感器的设置要求;——增加了安全监控系统联网信息处理和管理要求;——结合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对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进行了细化;——删除了质量标准及评定办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涛、孙继平、赵青云、彭霞。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装备、设计和安装、传感器设置、使用与维护、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AQ6201-200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3-2006 煤矿用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技术条件MT423-1995 空气中甲烷校准气体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coal mine safety monitoring system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用于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电源箱、避雷器等设备组成的系统。
3.2传感器 transducer将被测物理量转换为电信号输出的装置。
3.3甲烷传感器 methane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环境气体中及抽放管道内甲烷浓度的装置,一般具有显示及声光报警功能。
3.4风速传感器 air velocity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通风巷道中风速大小的装置。
3.5风压传感器 wind pressure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通风机、风门、密闭巷道、通风巷道等地点通风压力的装置。
3.6一氧化碳传感器 carbon monoxide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中煤层自然发火及胶带输送机胶带等着火时产生的一氧化碳浓度的装置。
3.7温度传感器 temperature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环境温度高低的装置。
3.8烟雾传感器 smoke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中胶带输送机胶带等着火时产生的烟雾浓度的装置。
3.9设备开停传感器on off Status Sensor for electromechanical e quipment连续监矿井中机电设备“开”或“停”工作状态的装置。
3.10风筒传感器 air pipe transducer连续监测局部通风机风筒“有风”或“无风”状态的装置。
3.11风门开关传感器Open/Close Sensor for Air Door连续监测矿井中风门“开”或“关”状态的装置。
3.12馈电传感器 feed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中馈电开关或电磁启动器负荷侧有无电压的装置。
3.13执行器(含声光报警器及断电器)Actuator将控制信号转换为被控物理量的装置。
3.14声光报警器 acousto-optic alarm能发出声光报警的装置。
3.15断电控制器 switching off controller控制馈电开关或电磁启动器等的装置。
3.16分站 substation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用于接收来自传感器的信号,并按预先约定的复用方式远距离传送给传输接口,同时,接收来自传输接口多路复用信号的装置。
分站还具有线性校正、超限判别、逻辑运算等简单的数据处理、对传感器输入的信号和传输接口传输来的信号进行处理的能力,控制执行器工作。
3.17主机 host一般选用工控微型计算机或普通微型计算机、双机或多机备份。
主机主要用来接收监测信号、校正、报警判别、数据统计、磁盘存储、显示、声光报警、人机对话、输出控制、控制打印输出、与管理网络联接等。
3.18馈电异常 abnormal feed被控设备的馈电状态与系统发出的断电命令或复电命令不一致。
3.19瓦斯矿井gassy colliery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
瓦斯矿井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分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20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portable methane alarm detector具有甲烷浓度数字显示及超限报警功能的携带式仪器。
3.21甲烷报警矿灯methane alarm head lamp具有甲烷浓度超限报警功能的携带式照明灯具。
3.22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digital methane detect and alarm he ad lamp具有甲烷浓度数字显示及超限报警功能的携带式照明灯具。
4 一般要求4.1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4.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h连续运行。
4.3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应不小于15d。
4.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应传输到地面主机。
4.5煤矿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4.6原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实现矿务局(公司)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必须实现县(市)范围内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