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补贴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
2011年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62单 栋钢 架 大 棚 补贴 标 准 6 2 元/ 平方米,G 一 2 单栋钢架大 P 85 棚补贴标准 8元/ 平方米 ,连栋 钢架大棚补贴 3 0元/ 平方米。经 济发达地 区G 一 2 P 62型单栋钢架 大 棚 补 贴 标 准 5 元/ 方 米 , 平 G 一2 P 85型单栋钢 架大棚补贴标 准 6元/ 方 米 ,连 栋 钢 架 大棚 平 补贴 2 5元/ 方米 。玻 璃 温 室补 平 贴标准 5 0元/ 方米 。 0 平 第 七条 起 补面 积和 限补 标 准 1 单 栋 钢 架 大 棚 : 经 济 欠 . 发达 地 区补贴 对象连 片建 设 2 万平 方米起补 ,经济发达地 区 连 片建设 4 万平方米起补。 2 连 栋 钢 架 大 棚 :经 济 欠 . 发 达 地 区补 贴 对 象连 片建 设 50 0 0平 方 米 起 补 ,经 济 发 达 地 区连片建设 1 万平方米起补。 3 玻 璃温 室 :对粮食 生产 . 功 能 区的育秧 中心建设进 行 补 贴 ,起补面积 10 5 平方米。 . 4 同一 申请 主体 年度 内享 . 受设 施农 业设 备 的最 高补贴金 额 为 2 0万元 。 0
2 1 年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 0 1 补 贴项 目管理办法 ( ) 试行
为进 一 步推进农 业 转型升 级 ,加快粮食 生产功 能 区和现 代农 业 园区建 设 ,根据农 业部 办公 厅 、财政 部 办公 厅 (0 1 2 1 年农 业机 械购置 补贴实施指 导 意 见》 ( 办 财 [0 1 3 农 2 1] 4 号 ) 和 省 农 业 厅 、 省 财 政 厅 《 关于 2 1 年农 业机械购 置补 01 贴 的 实 施 意 见》 ( 农 计 发 浙 [0 1 1 2 1] 2号) 以及 财 政 资金 项 目管理有 关规定 ,特制定 本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拖拉机驾驶人考试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拖拉机驾驶人考试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25•【字号】甬农机安[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拖拉机驾驶人考试规定(试行)的通知(甬农机安〔2012〕7号)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的拖拉机驾驶人考试业务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宁波市拖拉机驾驶人考试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请各地按规定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问题的请及时与市农机局安全监理处联系。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宁波市拖拉机驾驶人考试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工作,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宁波市内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工作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权责一致、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保障考试工作有序、安全、科学、规范。
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立健全规范的考试管理、监督机制。
实行县级考试制度、考试成绩书面告知制度、考试意见反馈制度和考试责任倒查制度,以保障国家规定的考试标准、考试科目、考试程序的正确、有效执行。
第四条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全市拖拉机驾驶人考试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在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具体承办各类拖拉机学员的初考、增考、销分复考以及拖拉机驾驶人转入等测试工作。
国土资发〔2014〕127号《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
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2.09.03•【字号】浙财农[2012]335号•【施行日期】2012.10.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2〕33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2012年9月3日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实现“三化同步”,中央和省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以及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6号)等有关文件和规定,结合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情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共同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机)部门组织落实。
各级农业(农机)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业(农机)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会同财政部门合理确定补贴机具范围、项目县实施规模,同时具体负责补贴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
第三条补贴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 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附件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
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谋划储备的通知

设施农业2023-10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谋划储备的通知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发展现代设施农业的安排部署,按照《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6号)要求,我部将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融资项目库,做好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现代物流设施等各类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谋划储备,引导加大融资支持。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锚定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目标,围绕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牢固树立大食物观,以优化设施农业布局、适度扩大规模、升级改造老旧设施为重点,建立健全融资项目库,强化项目谋划顶层设计,完善“分类设库、分层储备、分级管理”运行机制,优化“主体线上填报、地方逐级推介、部门分批推送、银行自主审贷”流程模式,用好贷款贴息、财政奖补等各类政策工具,引导撬动更多金融活水流入现代设施农业,助力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以基础设施现代化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支持重点(一)支持建设以节能宜机为主的现代设施种植业。
加快传统优势产区设施改造提升,支持整县推进实施老旧低效设施改造,加快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和设施装备,有序推进产业提档升级。
以生态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为前提,有序推进西北戈壁、黄淮海和环渤海盐碱地等非耕地现代设施农业园区化开发。
强化大中城市现代化都市设施农业建设,突出发展现代都市型智慧设施农业,建设一批全年生产、立体种植、智能调控的连栋温室和植物工厂等高端生产设施,形成一批布局合理、高产高效的现代设施农业标准化园区。
以蔬菜和水稻生产大县为重点,合理布局建设集约化育苗(秧)中心。
(二)支持建设以高效集约为主的现代设施畜牧业。
加快规模养殖场设施化改造升级,支持配套和完善精准饲喂、智能环境控制、粪污处理利用等设施设备。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附件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
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机构编制调整通知》的通知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机构编制调整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20•【文号】农机安[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机构编制调整通知》的通知(农机安〔2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黑龙江农垦总局农机局:为了贯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农业部党组决定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增设安全监理处。
2010年6月8日,农业部办公厅下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农办人[2010]33号),明确了安全监理处承担的主要职责。
8月16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召开会议,宣布正式组建安全监理处,人员配置全部到位,并从8月16日起开始正式运行。
在成立大会上,宗锦耀司长提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要以促进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为目标,以全面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为主线,以提高“上牌率、检审率、持证率”为重点,加强体系建设,强化宣传教育,严格依法行政,完善配套制度,创建平安农机,促进安全发展。
要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加大普法、配合立法、严格执法。
要创新工作方法,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总结推广免费发牌发证、免费年检、免费培训的好经验好做法。
各地要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作用,以实施农机化推进工程为契机,统筹协调,争取农机安全监理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投入,加快改善农机安全监理设施设备条件,增强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农机安全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转发给你局(办)和安全监理站(所),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精神,切实抓好农机安全监理各项职责任务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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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补贴项目
监督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甬农机科[2013]18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10.23
【实施日期】2013.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补贴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
(甬农机科〔2013〕18号)
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
为进一步加强对设施农业补贴项目的监督管理,明确监管职责,提高项目建设质量,确保政策规范、高效、有序实施,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项目监督管理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切实遵照质量标准,严格验收管理
设施农业补贴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竞争性谈判确定的建设标准进行搭建和验收。
(一)设施农业建设质量标准
设施农业项目的建设质量必须符合《宁波市设施农业建设地方标准》[《单栋塑料钢管大棚技术规范》(DB3302/T112-2012)、《连栋塑料钢管大棚技术规范》
(DB3302/T113-2012)]。
自行搭建的设施农业大棚要提供设计图纸、产品配置清单和主要材料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报市、县二级农机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才能搭建。
(二)验收程序
1.项目实施主体自验。
项目完工后,实施主体对照合同自行组织工程验收,合格后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初验。
15000平方米以下单栋钢架大棚、5000平方米以下连栋钢架大棚以及机插水稻工厂化育秧中心大棚补贴项目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实地验收,验收材料报市农机局审批,市农机局进行抽查核实。
其他项目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进行初验,要严格按照《宁波市设施农业补贴实施意见》要求以及建设质量标准进行实地验收,查阅相关财务资料(购置发票原件、资金往来票据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