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扶持残疾人个人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暂行办法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一、什么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都应当按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第五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哪些重要意义?就业是民生之本,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是有利于残疾人实现平等的就业权利。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有机会通过劳动创造价值,为社会做出贡献,使自身获得发展。
二是有利于形成公正、公平、和谐、友爱的社会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既是依法履行社会责任,也是体现社会对残疾人的特殊关爱;是依法行政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机统一;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
三是有利于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劳动就业的客观规律,已经逐步成为拓展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之一。
四是有利于残疾人改善状况,融入社会。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从根本上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水平,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北京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

北京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本市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最高可获得4万元的扶持资金;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市残联将根据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每人每年给予3000元至5000元的岗位补贴。
3月31日,市残联发布《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本市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最高可获得4万元的扶持资金;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市残联将根据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每人每年给予3000元至 5000元的岗位补贴。
3月31日,市残联发布《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
政策 4月1日起正式实行。
:残疾人创业受益者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失业残疾人。
:申办手续残疾人可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填写《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扶持申请审批表》,说明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项目、时间、地点、资金投入和申请扶持的金额、用途等情况,并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入市场从事个体山东大学生村官网经营的证明、在社区从事个体经营、便民服务的证实及身份证、户籍簿、《残疾人证》等。
申请场地租赁费扶持的,还须出具场地租赁合同协议和租赁场地票据。
:从事个体经营最高补两万据市残联教育就业部主任王国峰介绍,2001年,市残联曾出台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扶持。
新出台的政策,把扶持对象扩大到了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并大幅提高了资金扶持额度。
据介绍,残疾人自主创业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照其企业投入资金,最高可给予2万元的资金扶持,如租赁场地,再给予最高2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含农村民俗旅游经营实现就业,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最高可给予1万元的扶持,租赁场地的,再给予最高1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此外,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或由街道乡成都大学生创业镇、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残疾人,可获最高5000元的扶持。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2011版)一、我国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职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必然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职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如实际差额人数和上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规定,从2006年起,各用人单位每一年都应当向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形,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二、我市哪些单位应当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集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依照很多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我市对用人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形的时刻、方式是如何规定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如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一年以《通告》的形式公布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形时刻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刻。
残疾人就业条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
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条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
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北京市残疾人补贴政策

北京市残疾人补贴政策
北京市残疾人补贴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残疾人护理照料补贴。
对属于北京市残疾人护理照料补贴范围的持证残疾人提供生活护理服务。
补贴标准为每月500元,根据残疾程度增减。
2、计生服务补贴。
对属于北京市计生特殊家庭的残疾人家庭给予生育补贴,全额补贴生育食宿和医疗费用。
如需使用特殊辅助器具,每人每月再给予100元的辅助器具使用费。
3、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
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进行月度生活费资助,资助标准根据残疾程度和家庭经济状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4、就业扶持补贴。
对残疾人就业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雇主就业补贴。
差别化给予招用视力、听力、肢体、智力、心理五大残疾类型的招聘补贴。
其中,招聘视力、听力、肢体残疾人的企业可获得最高20万元的年度雇主就业补贴。
以上是北京市残疾人补贴政策的主要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四级残疾有什么补助

北京市四级残疾有什么补助在北京市,四级残疾人士也能享受到一定的补助和政策支持,这些补助旨在帮助他们改善生活质量,减轻生活负担,更好地融入社会。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北京市四级残疾的相关补助政策。
首先,四级残疾人士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这项补贴主要是针对具有北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
具体的申请条件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困难等。
补贴的标准会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差异,但总体来说,是为了缓解残疾人士在生活方面面临的经济压力。
在医疗保障方面,四级残疾人士也能享受到一定的优惠政策。
例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可能会获得部分费用的减免或补贴,从而减轻医疗负担。
此外,在就医过程中,还可能享受到优先挂号、优先就诊等便利服务。
对于就业年龄段的四级残疾人士,如果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北京市也提供了一系列的就业扶持政策。
比如,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残疾人士提升自身的就业能力,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同时,还会有专门的就业推荐和就业援助服务,为他们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
在教育方面,四级残疾人士的子女如果在义务教育阶段或者接受高等教育,也可能获得相应的教育补助。
这有助于保障残疾人士家庭子女的受教育权利,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发展条件。
在出行方面,四级残疾人士可以办理残疾人证,并凭借此证享受公共交通的优惠政策。
比如,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或者享受地铁、公交的票价优惠等。
这为他们的出行提供了便利,减少了出行成本。
另外,北京市还会不定期开展针对残疾人士的关爱活动和福利项目。
比如,在节日期间送上慰问品,组织免费的体检活动等,让残疾人士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
需要注意的是,要享受这些补助政策,四级残疾人士通常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核。
一般来说,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残疾人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等,并向所在的社区或街道提交申请。
审核通过后,才能正式享受相应的补助。
同时,北京市的残疾补助政策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和残疾人士的实际情况。
北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京财税(2017) 778号附件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 7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18 号)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及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 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二(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I. 7%-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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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扶持残疾人个人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京残发[2001]179号、京财社[2001]270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1.11.09
【实施日期】2001.11.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残联、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9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废止
北京市扶持残疾人个人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暂行办法
(京残发(2001)179号、京财社(2001)2702号2001年11月9日)
第一条为了扶持本市残疾人就业,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3号)
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系指持有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本市城镇居民。
第三条各级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扶持残疾人个人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并采取一定的措施开辟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多种渠道。
第四条有关职能部门应将个人就业及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考虑残疾人的承受能力,残疾人可选择单项险种参加保险。
具体办法参照《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8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残疾人开办个体工商户、企业、设立市场的给予积极支持。
对残疾人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手续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