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刑事律师王继平介绍一起西安一民警盗用同事身份证办信用卡透支18万被判刑
借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如何定性——案例

借⽤他⼈信⽤卡进⾏恶意透⽀如何定性——案例【案例要旨】实践中信⽤卡申领⼈与实际使⽤⼈不⼀致的情况渐趋增多。
当信⽤卡申领⼈将信⽤卡出借于实际使⽤⼈,实际使⽤⼈恶意透⽀时,是属于冒⽤他⼈型信⽤卡诈骗还是恶意透⽀型信⽤卡诈骗?申领⼈和实际使⽤⼈的⾏为分别如何评价,能否都适⽤刑法规定?这些都是本案例亟需解决的问题。
【案件索引】起诉:东检刑诉(2012)1358号起诉书⼀审:(2012)东检初字第1342号判决书【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浙江省东阳市⼈民检察院。
被告⼈何某,⼥,1980年12⽉24⽇出⽣,汉族,⾼中⽂化,农民,住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五星村⽥畈84号。
因本案于2012年4⽉26⽇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何某因周转资⾦需要,请求表弟楼杰申领信⽤卡供其使⽤。
楼杰表⽰同意,以⾃⼰名义向中国农业银⾏东阳市⽀⾏申领⾦穗信⽤卡1张,激活后交何某使⽤。
2009年7⽉,楼杰为便于何某接收银⾏关于消费、还款等信息,将银⾏预留号码改为何某的⼿机号码。
何某累计透⽀使⽤信⽤卡20多次,前期都能按时归还卡内⽋款。
后在经营亏损,不具备偿还能⼒的情况下,仍然透⽀信⽤卡⽤于还债、⽀付⽇常⽣活开⽀等,累计透⽀本⾦⼈民币20034.09元。
银⾏多次以电话、信函⽅式向何某进⾏催收,但其始终未归还银⾏⽋款本息。
2012年4⽉17⽇,中国农业银⾏东阳市⽀⾏向东阳市公安局报案。
4⽉21⽇,何某家属代为归还银⾏所有本息。
4⽉26⽇,何某到东阳市公安局投案。
【分歧意见】近年来,出现了多例⾏为⼈借⽤亲属或朋友信⽤卡并恶意透⽀的案例,如本案。
在借⽤关系下,信⽤卡申领⼈与实际使⽤⼈不⼀致,实际使⽤⼈恶意透⽀信⽤卡时,如何进⾏评价,成为本案办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第⼀种观点认为,实际使⽤⼈不能单独构成犯罪,只有当申领⼈构成信⽤诈骗罪时,实际使⽤⼈才能以共犯论处。
根据中国⼈民银⾏《银⾏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信⽤卡仅限申领⼈持有并使⽤,持卡⼈不得出租或转借信⽤卡及其账户。
违规冒用他人身份案例分析

违规冒用他人身份案例分析违规冒用他人身份案例分析案例:张某涉嫌违规冒用他人身份时间: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细节:此案涉及张某(化名)在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冒用他人身份进行欺诈活动的情况。
以下是具体的事件细节以及相关的法律分析。
事件1:虚假借款行为2008年6月,张某以冒用李某(化名)的身份,向一家银行申请借款。
张某提供了李某的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银行并未审查李某的真实意愿,而是直接批准了张某的借款申请。
张某随后获取了借款金额,并将其挪用于其他用途。
根据《刑法》第202条的规定,冒用他人身份进行借款行为属于诈骗罪。
张某冒用他人身份进行虚假借款的行为,明显触犯了该法条。
他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银行的利益。
事件2:非法盗取财产2009年3月,张某再次冒用李某的身份,提交了一个假冒购房合同给一家房地产公司。
该假冒购房合同含有李某的个人信息以及签名样本。
张某使用这份假冒购房合同,成功获得了该房地产公司开出的一份购房分期付款计划。
基于《刑法》第271条的规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此事件中,张某冒用李某的身份并骗取了该房地产公司的购房分期付款计划,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此,他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事件3:冒充他人签署合同2009年12月,张某再次使用冒用李某身份的行为,冒充李某签署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中明确地规定了李某以某金额租赁房屋的事宜,签署后生效。
然而,实际上李某并不知情,也从未参与过任何租赁事宜。
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伪造他人文书是指冒用他人名义伪造的文件、证件,以达到误导他人或获得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张某冒用他人身份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了伪造他人文书的定义,因此,他的行为涉嫌伪造他人文书罪。
律师点评:张某在一段较长时间内冒用李某的身份进行了连续的欺诈行为,涉及虚假借款、非法盗窃以及伪造他人文书等多个罪行。
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存折本使用判例

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存折本使用判例一、概述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存折本使用是一种违法行为,涉及到身份盗用、欺诈等多方面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例屡有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深入探讨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存折本使用的判例,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罚。
二、案例分析1. 【案例1】某某因贪图私利,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存折本使用。
经法院审理后,被判决犯有身份盗用罪,判处有期徒刑。
2. 【案例2】某某为了逃避债务,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存折本使用。
最终被法院判处了欺诈罪和身份盗用罪,双重处罚。
3. 【案例3】某某因经济困难,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存折本使用,结果被银行和被盗用人员共同起诉,最终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并面临刑事处罚。
三、法律责任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存折本使用属于身份盗用罪或者欺诈罪。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银行等相关机构也应加强监管,提高核实身份的能力。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存折本使用,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作为公民,应该自觉遵守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
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应该加强身份核实的工作,防范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总结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存折本使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也给个人和金融机构带来了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得到严格执行,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等的监管力度,共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经过全面评估和深度探讨,相信读者对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存折本使用这一主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希望本文能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
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人依赖于存折本来完成日常的金融交易。
然而,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人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存折本使用的情况。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还会给被盗用人员和金融机构带来严重的损失,甚至可能导致个人信用受损。
法律案例分析:伪造信用卡消费属诈骗

[案情介绍]案情:孙某系交通银行某支行私人金融部工作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及养护、记账凭证的复核及报表发送、信用卡异地交易的授权和咨询业务。
孙某利用本单位的打卡机和在本行开户的储户甲的身份证复印件,在本行开立虚假的太平洋卡(借记卡)账户,并利用单位的磁卡读写器,将外地储户乙的太平洋磁卡磁条内容改写至其以甲名义开立的太平洋卡上,并修改了乙的太平洋卡密码。
孙某利用同样手段将其他三名储户的太平洋卡磁条内容改写至其本人或捡拾他人的太平洋卡及其本人的农行消费卡(借记卡)上。
上述四名储户的太平洋卡账户内的余额共计57万余元。
孙某使用伪造的太平洋卡通过ATM取款及在商场消费共计27万余元。
后孙某在某商城持卡购物时被收银员发觉。
孙某被抓获。
[案情分析]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使用其本人伪造的太平洋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和在商场消费,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所使用的伪造的太平洋卡是借记卡,不是信用卡,是一种金融票据,故应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孙某使用的伪造的借记卡,既不是信用卡也不是票据,只能认定为诈骗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孙某利用负责本单位设备的维修及养护的职务之便,通过使用电脑、磁卡读写器、打卡机等设备,将其他储户的太平洋卡的磁条信息改写至本人持有的卡上,并持卡取款或消费,其行为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特征,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五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孙某通过将储户太平洋卡的磁条信息改写至本人持有的卡上,并持卡消费、取款,属于秘密窃取银行所保管的储户的存款,构成盗窃罪。
评析:笔者基本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或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本案中孙某虽然是交通银行某支行工作人员,但在其职权范围内不能够进行银行卡业务工作。
孙某能够改写太平洋卡的磁条实际上是利用了能够接触上述设备的工作便利而非职务便利,因此本案不能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10-01-29 15:08:00来源:【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
二○ ○ 九年十二月三日法释〔2009〕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堵截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网银业务的案例

堵截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网银业务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一男青年来到营业网点,要求开立银行卡并开通网上银行。
柜员在办理业务时,按照操作流程核对身份证件,发现身份证照片与客户有差别,与现场主管进一步确认,确定该身份证非客户本人。
面对柜员的疑问,客户称照片是几年前照的,柜员再次通过联网核查反馈照片与其比对,均认为不是本人,果断地拒绝了客户的开户申请。
该客户发现被识破,立即离开了网点。
二、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明显的冒用他人证件开户开网银的事件。
当前犯罪分子常常利用他人遗失或被盗取的身份证件办理开户业务,利用该账户进行诈骗,给客户造成资金损失的同时,也给银行带来极大的风险隐患,前台柜员稍一疏忽,就可能使犯罪分子欺诈得手。
三、案例启示
(一)提高防范意识。
当前,外部经营环境非常复杂,一线员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擦亮眼睛,时刻保持高度警惕。
(二)落实操作规程。
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严格执行联网核查制度,按流程办理,特别是严格执行开立网银“本人办,交本人,本人签”制度,将风险拒之门外。
(三)认真审核证件。
在核对客户身份时,要目测身份证的真伪;通过联网核查与客户本人进行对比,确保为同一人;从源头保证开户质量,堵住假开户、假网银。
(四)加强业务培训。
经常组织一线员工学习上级行风险案例分析,有效提高员工的风险防范技能,从源头上防止各类案件的发生。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例

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百余信用卡 4名嫌疑人被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16-09-15 01:32:10 来源:中国江苏网0 条评论【摘要】经查,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间,陆续雇用或伙同被告人袁某、郭某、姚某等人,冒用多人身份证骗取信用卡100余张。
在这期间,“华哥”开始邮递他人身份证和一些手机卡给李某,身份证用来办卡,手机卡作为办卡时的预留电话。
团伙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百余信用卡4名嫌犯被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昨日受审今年3月,一名男子手持他人身份证来到邮储亚运村支行,企图办理两张银行卡。
邮储员工在向身份证本人核实后,发现本人并不认识现场的这名男子,于是向警方报案。
警方据此查获以李某为首的,持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的团伙。
昨天上午,此案在温榆河法庭审理,被告李某、袁某、姚某和郭某被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李某表示,他们为一名自称“华哥”的人服务,用“华哥”邮递而来的几十张他人身份证办银行卡,随后将银行卡寄给“华哥”。
检方表示,这些银行卡很有可能为下一步犯罪活动提供便利,诸如电信诈骗活动。
4名嫌疑人被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今年 3月16日,嫌疑人姚某来到邮储亚运村支行,掏出一张崔某的身份证,称崔某委托他办理两张储蓄卡,邮储员工发现,崔某此前曾在邮储办理过银行卡,便向崔某打电话核实,崔某电话中称自己并不认识姚某,还表示自己的身份证曾经丢失过。
邮储立即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姚某控制,姚某供认用他人身份证件非法办理银行卡的犯罪事实。
当晚9时许,民警将多名团伙成员抓获,并当场起获银行卡100余张、他人身份证30余张。
经查,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间,陆续雇用或伙同被告人袁某、郭某、姚某等人,冒用多人身份证骗取信用卡100余张。
检方认为,四名被告冒用他人身份证申领信用卡,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用他人身份证办银行卡获利昨天上午此案在朝阳法院温榆河法庭审理,四名嫌疑人均认罪。
主犯李某称,2015年其在一个网络QQ群中找兼职,碰到一个自称“华哥”的人,“华哥”告诉李某,他现在以100元一张的价格回收银行卡,这些银行卡用来提供给淘宝电商偷税漏税。
最高检 侵权责任典型案例

最高检侵权责任典型案例案例一:李某盗取商业机密案李某在公司担任高级技术人员,负责研发部门的重要项目。
出于个人私利,他盗取了公司的商业机密,并将其转手卖给竞争对手。
该商业机密包含了公司多年的技术研发成果和客户信息,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
该公司发现商业机密外泄后迅速采取行动,通过证据调查和调取相关银行账户等手段,最终锁定了李某的犯罪事实。
公司随即向有关部门报案,将李某移送司法机关。
经过审理,李某被认定犯有盗窃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二:张某造谣诽谤案张某在社交媒体上散布虚假信息,侮辱他人名誉,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被害人是一家知名企业的高级经理,张某对其进行了多次恶意攻击和诽谤。
被害人迅速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警方调查后,确认了张某编造谣言、诽谤他人的事实。
张某因侵犯他人名誉权被判处行政拘留,并赔偿被害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王某侵犯著作权案王某是一家杂志社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将杂志社的作品私自发表在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并获得了不菲的经济利益。
这严重侵犯了杂志社的著作权。
杂志社及时发现了这一侵权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对杂志社著作权的侵犯,并判令王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杂志社经济损失。
以上案例为最高检侵权责任典型案例的简要介绍。
这些案例展现了我国对于侵权责任的高度重视,无论是商业秘密盗窃、名誉权侵犯还是著作权侵权,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我们应当加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用卡现在由于可以在我们紧急缺钱的时候提供帮助收到很多的喜爱。
现在办理信用卡的要求也越来越低。
信用卡的办理需要持卡人本人的身份证,但是现实中有一些银行的信用卡办理并没有对办理信用卡的身份证进行身份核实,这就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在陕西西安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民警盗用同事身份证办信用卡透支18万被判刑的案件,接下来西安刑事律师王继平律师将为您详细介绍一下这件民警盗用同事身份证办信用卡透支18万被判刑的案件,一起来了解一下!
黄某现年44岁,案发前是西安南城区西长安街派出所的民警。
法院审理查明,黄某于2013年4月间,在南城区西长安街派出所内,偷偷使用同事赵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办理了中国银行信用卡一张,并激活使用。
信用卡交易记录证明,不到一年的时间,该信用卡累计透支本金18万余元。
据黄某供述,2013年4月,他将从办公室捡到的同事赵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刘某办理了中国银行信用卡,填写的是赵某的名字和身份信息,但留的是他的手机号。
他开卡使用透支了十几万用于消费,后来还不上了。
刘某说,他有个朋友杨某在一家投资管理公司任营销总监,杨某让他帮忙找欲办中国银行信用卡的人。
他问了民警黄某,黄某说有个同事要办,并将填好的信用卡申请表交给他,由他转给杨某。
事后,杨某通过中国银行的理财经理办了该信用卡。
因迟迟还不上款,去年6月,理财经理到派出所找到赵某本人并说明情况,赵某说没有办理过中国银行信用卡。
得知自己名下有张中国银行信用卡,并已经被透支近20万元后,赵某选择了报案。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是黄某冒用赵某的名义办的信用卡。
2014年6月18日,南城公安分局纪委将黄某约至分局纪委谈话室并通知刑侦支队,后刑侦支队民警将黄某抓获。
案发后,黄某家属已经代黄某向涉案信用卡还款19万余元,该卡已经结清。
法院认为,黄某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鉴于黄某家属已代其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对其从轻处罚。
信用卡犯罪是近几年来新兴的一种犯罪行为。
如果您在生活中也有遇到刑事辩护案件请及时咨询我们西安刑事律师王继平律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