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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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国家测绘局会同国家保密局规定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

第二条测绘管理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一、绝密级范围(一)公开或泄露会严重损害国家安全、领土主权、民族尊严的;(二)公开或泄露会导致严重外交纠纷的;(三)公开或泄露会严重威胁国防战略安全或削弱国家整体军事防御能力的。

二、机密级范围(一)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二)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安全警卫目标、设施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

三、秘密级范围(一)公开或泄露会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的;(二)公开或泄露会削弱国家局部军事防御能力与重要武器装备克敌效能的;(三)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军事设施、重要工程安全造成威胁的。

第三条测绘管理工作中涉及国防与国家其她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从其主管部门的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测绘(总)局原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地质矿产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颁布单位】地矿部/国家保密局【颁布日期】 19940808【实施日期】 19940808【章名】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维护国家的安全与利益,使保密工作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形势与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地质矿产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质矿产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就是指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与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地质矿产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一)机密级事项1.全国地质矿产工作中、长期规划中的主要指标与重大政策措施;2.国家重大地质矿产工作决策;3.未划定国界的边境地区、有争议海区以及我国已申请登记的国际海底矿区的地形地貌与矿产资料;4.全国铀、离子型稀土元素矿产的探明储量、开发利用综合统计资料以及资源战略分析资料的核心部分;5.涉及社会安定与公众利益的重大地质灾害预测资料。

保密工作记录清单

保密工作记录清单

涉密产品押运保密审批表
43
公司负责人保密年度检查表
44
公司保密工作半年度检查表
45
非涉密计算机保密检查表
பைடு நூலகம்
46
涉密计算机保密检查表
47
涉密部门负责人保密季度检查表
2
48
涉密人员保密月度自查表
49
涉密部门保密月度自查表
50
泄密事件报告表
51
保密工作表彰与奖励审批表
52
保密违纪处罚审批表
53
协作配套单位资格审查表
国家秘密事项密级变更审批表
13
国家秘密载体台账
14
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印审批表
15
国家秘密载体收发登记表
16
国家秘密载体携带外出审批表
17
国家秘密载体销毁审批表
18
国家秘密载体交付清单
19
国家秘密载体传阅审批表
20
国家秘密载体借阅审批表
21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审批表
22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撤销、变更审批表
23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值班表
备注
1
24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检查登记表
25
外部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审批 表
26
保密防护措施定期检查表
27
涉密计算机审批表
28
涉密计算机台账(分涉密和非密)
29
中间机使用登记表(分涉密和非密)
30
涉密设备安装、拆装软硬件记录审批表
31
涉密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及移动存 储介质维修申请表
32
涉密设备报废审批表
33
使用涉密便携式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 介质审批表

定密管理制度和要求

定密管理制度和要求

关于定密管理规定《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颁布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定密管理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但在实践中,也遇到一些具体问题。

国家保密局政策法规司对其中普遍性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纳,并给予明确解答。

1.关于定密授权期限的设定依法具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对承担本机关单位涉密科研、生产或其他涉密任务的机关单位主动授权的,授权期限应当与该涉密科研、生产或涉密任务的保密期限一致。

对因申请,向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授权的,授权期限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考虑到保密事项范围定期审核修订、工作形势发展变化等因素,建议此种授权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授权期限即将届满,被授权机关单位仍需获得定密授权的,可以再次向授权机关提出申请。

2.关于指定定密责任人的数量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对指定定密责任人的职级、数量、权限没有作出限制。

根据定密工作最小化、精准化原则,指定定密责任人的数量应当参照本机关单位实际产生国家秘密的数量、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数量,以实际工作需要为据确定。

原则上,指定定密责任人不必按照机关单位内部管理层级层层设置,数量不宜过多。

一般包括机关单位分管涉密业务的负责同志和办公厅(室)负责同志。

必要时,业务部门负责同志和其他同志也可以被指定为定密责任人。

承担专业性较强的涉密科研、生产或涉密任务的单位,可以指定项目组负责同志为定密责任人,确有需要的,也可以指定项目组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3.关于定密责任人之间定密权限的区分法定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权与所在机关单位的定密权一致。

指定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权由法定定密责任人确定。

按照定密工作权责明确的要求,不同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权限可以作出区分。

一是区分不同密级的定密权。

指定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权可以与法定定密责任人一致,也可以小于法定定密责任人。

不同指定定密责任人之间可以明确不同密级的定密权。

二是区分行使定密权的范围。

法定定密责任人有权对所在机关单位产生的所有国家秘密事项行使定密权。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或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办法完整版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办法完整版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办法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了准确界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应坚持统一性、准确性、有效性的原则。

第三条各机关、单位产生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以下分别简称《保密范围》、《保密期限》、《秘密标志》),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并作出相应秘密标志。

第四条省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指导全省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

县(市、区)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

各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

第二章确定国家秘密的工作程序第五条确定国家秘密工作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一)一般定密程序:1、各机关、单位应对照本系统以及其他部门的《保密范围》,拟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见附表1),用于日常定密的主要依据。

2、承办人员提出定密意见。

对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承办人应当对照《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拟定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并在拟文稿上注明定密依据(《保密范围》的文号和具体条款)。

拟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以可预见的时间和事件作为解密条件。

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

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3、承办单位(处、室)负责审核。

对承办人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进行审核。

工作量较大的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可以授权本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或指定的具备审定国家秘密资格的专门人员办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发现密级确定不符和保密范围规定的要及时纠正。

保密台账——精选推荐

保密台账——精选推荐

保密工作台账(年度)保密组织名称:说明1、为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使保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编制本台账。

2、本台账用于记录保密组织各项工作的主要内容,作为各机关单位保密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3、本台账分两部分,第一部分由各机关单位保密办负责记载,第二部分由各机关单位保密办复印分送至相关职能处室填写,每半年由处室领导签字后交保密办合并归档。

本台账由各机关单位保密办负责保管,要确保保密工作档案完整、齐全。

4、台账中未反映的事项,如单位领导对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的批示、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承诺书、涉密载体销毁凭证等作为附件全并归档。

5、台账内容不够填写时,可另附页。

6、各种记录应按要求实事求是填明,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工整清楚。

目录一、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简况及分工二、保密工作专(兼)职人员情况三、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计划四、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记录(党委(组)、行政会议研究保密工作内容可抄录此栏)五、参加保密会议、活动(含协作组活动)情况六、保密工作制度建设情况七、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八、开展保密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九、查处失泄密事件情况十、对泄密隐患预警信息的排查和处置情况十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登记确定情况十二、保密工作实施奖惩情况十三、刊稿、论文评奖、杂志订阅及承担课题(试点)情况十四、涉密载体销毁、涉密办公设备报废情况十五、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总结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简况及分工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党、政职务保密工作分工注:成员工作岗位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充实,并有正式文件可查保密工作专(兼)职人员情况姓名职务文化程度是否接受保密培训(时间、内容)从事保密工作年限专(兼)职注:单位设定密责任人的请将定密责任人登记在此栏目,并在职务一栏内注明。

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计划(年)年月日(星期)议题:主持人:出席人员:记录人:年月日(星期)议题:主持人:出席人员:记录人:年月日(星期)议题:主持人:出席人员:记录人:参加保密会议、活动(含协作组活动)情况(一)年月日(星期)议题:主持人:出席人员:地点:主要内容:年月日(星期)议题:主持人:出席人员:地点:主要内容:年月日(星期)议题:主持人:出席人员:地点:主要内容:年月日(星期)议题:主持人:出席人员:地点:主要内容:保密工作制度建设情况序制度名称生效日期制度或修订号注:应有各项保密制度文本材料可查。

保密工作台账--实用表格

保密工作台账--实用表格

保密工作台账(年度)第一部分保密组织名称:说明1、为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使保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编制本台账。

2、本台账用于记录保密组织各项工作的主要内容,作为各机关单位保密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3、本台账分两部分,第一部分由各机关单位保密办负责记载,第二部分由各机关单位保密办复印分送至相关职能处室填写,每半年由处室领导签字后交保密办合并归档。

本台账由各机关单位保密办负责保管,要确保保密工作档案完整、齐全。

4、台账中未反映的事项,如单位领导对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的批示、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承诺书、涉密载体销毁凭证等作为附件全并归档。

5、台账内容不够填写时,可另附页。

6、各种记录应按要求实事求是填明,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工整清楚。

目录一、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简况及分工二、保密工作专(兼)职人员情况三、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计划四、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记录五、参加保密会议、活动(含协作组活动)情况六、保密工作制度建设情况七、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八、开展保密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九、查处失泄密事件情况十、对泄密隐患预警信息的排查和处置情况十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登记确定情况十二、保密工作实施奖惩情况十三、刊稿、论文评奖、杂志订阅及承担课题(试点)情况十四、涉密载体销毁、涉密办公设备报废情况十五、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总结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简况及分工注:成员工作岗位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充实,并有正式文件可查保密工作专(兼)职人员情况注:单位设定密责任人的请将定密责任人登记在此栏目,并在职务一栏内注明。

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计划(年)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记录(一)年月日(星期)议题:主持人:出席人员:记录人: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记录(二)年月日(星期)议题:主持人:出席人员:记录人: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记录(三)年月日(星期)议题:主持人:出席人员:记录人:参加保密会议、活动(含协作组活动)情况(一)年月日(星期)议题:主持人:出席人员:地点:主要内容:参加保密会议、活动(含协作组活动)情况(二)年月日(星期)议题:主持人:出席人员:地点:主要内容:参加保密会议、活动(含协作组活动)情况(三)年月日(星期)议题:主持人:出席人员:地点:主要内容:参加保密会议、活动(含协作组活动)情况(四)年月日(星期)议题:主持人:出席人员:地点:主要内容:保密工作制度建设情况注:应有各项保密制度文本材料可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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