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国家秘密审核表
秘密事项密级确定审批表

及 理 由
该项目涉及国家秘密
部门领导
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保密办公室审 定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保密委员
会 审 批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 注
1.本表由秘密事项产生项目组或部门的承办人填写。
2.本表完成审批后交保密办备案。
秘密事项密级确定审批表
No:
承办部门
技术部
承办人
姓 名
王健
职务/职称
原 定
保密期限
10年
申报事项
确定密级
申报密级秘密ຫໍສະໝຸດ 申 报保密期限10年
项目内容
概 要
确定合同范围,合同清单,合同金额,技术及质量要求,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提供及知识产权,规定了合同变更及违约责任。
申报依据
及 理 由
该项目涉及国家秘密
部门领导
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保密办公室审 定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保密委员
保密办公室审 定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保密委员
会 审 批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 注
7.本表由秘密事项产生项目组或部门的承办人填写。
8.本表完成审批后交保密办备案。
秘密事项密级确定审批表
No:
承办部门
生产部
承办人
姓 名
叶冠昌
职务/职称
生产部部长
申报时间
2016-08-02
秘密事项
名 称
购销合同
型号/代号
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保密办公室审 定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3.03.31•【文号】民办发[1993]4号•【施行日期】199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的通知(民办发(1993)4号1993年3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民政部保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了《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民政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为保守民政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各级民政部门必须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实行归口管理、逐级负责、密切协同的办法,为民政工作的改革开放服务,为国家的安全稳定服务。
第三条保守民政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民政干部职工的义务,每个民政干部职工对失密、泄密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负有制止、举报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必须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工作人员都了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事项和遵守保密工作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第二章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的范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和解密第五条《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简称《保密范围》)是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是国家在民政工作方面的保密规章。
各级民政部门日常产生的文件、资料和其他制品,应与《保密范围》的规定进行对照,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随着该事项的产生,同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志标明。
秘密事项密级确定审批表

意见
签字年月日
保密委员
会审批
意见
签字年月日
附注
3.本表由秘密事项产生项目组或部门的承办人填写。
4.本表完成审批后交保密办备案。
秘密事项密级确定审批表
No:
承办部门
生产部
承办人
姓名
叶冠昌
职务/职称
生产部部长
申报时间
2016-06-21
秘密事项
名称
购销合同
型号/代号
WBC
原定密级
秘密
原定
保密期限
6.本表完成审批后交保密办备案。
秘密事项密级确定审批表
No:
承办部门
生产部
承办人
姓名
叶冠昌
职务/职称
生产部部长
申报时间
2016-05-17
秘密事项
名称
购销合同
型号/代号
WBC
原定密级
秘密
原定
保密期限
10年
申报事项
确定密级
申报密级
秘密
申报
保密期限
10年
项目内容
概要
确定合同范围,合同清单,合同金额,技术及质量要求,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提供及知识产权,规定了合同变更及违约责任。
10年
申报事项
确定密级
申报密级
秘密
申报
保密期限
10年
项目内容
概要
确定合同范围,合同清单,合同金额,技术及质量要求,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提供及知识产权,规定了合同变更及违约责任。
申报依据
及理由
该项目涉及国家秘密
部门领导
审核意见
签字:年月日
保密办公室审定
意见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正文:----------------------------------------------------------------------------------------------------------------------------------------------------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1991年9月27日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发布)第一条为正确处理保守国家秘密与开放档案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前形成的标有“绝密”、“机密”、“秘密”字样的档案(以下简称涉密档案),其解密工作,由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进行。
对形成将满三十年的涉密档案,原档案形成的机关、单位,认为仍属国家秘密的,应当自该档案形成届满三十年之日前的六个月,通知(以文书形式,以下皆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档案馆,逾期未通知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各级国家档案馆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办理。
第三条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前形成的未进馆的涉密档案,其解密工作由各档案形成机关、单位负责进行,在向各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前,要完成清理工作,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后形成的涉密档案,未接到保密期限变更通知的,自保密期限届满之日起,即自行解密。
第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类涉密档案,根据需要认为有必要提前开放的,应当向原档案形成机关、单位发出要求提前解密的通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的六个月内作出答复,未予答复的,档案馆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原档案形成的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对其所形成的涉密档案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处理决定的工作,由承担其原职能的单位负责;无相应的承担机关、单位的,由有关档案馆负责。
秘密事项密级确定审批表

及 理 由
该项目涉及国家秘密
部门领导
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保密办公室审 定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保密委员
会 审 批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 注
1.本表由秘密事项产生项目组或部门的承办人填写。
2.本表完成审批后交保密办备案。
秘密事项密级确定审批表
No:
承办部门
技术部
承办人
姓 名
王健
职务/职称
签字 年 月 日
保密委员
会 审 批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 注
9.本表由秘密事项产生项目组或部门的承办人填写。
10.本表完成审批后交保密办备案。
秘密事项密级确定审批表
No:
承办部门
生产部
承办人
姓 名
叶冠昌
职务/职称
生产部部长
申报时间
2016-01-02
秘密事项
名 称
购销合同
型号/代号
AGC
原定密级
秘密
AGC
原定密级
秘密
原 定
保密期限
10年
申报事项
确定密级
申报密级
秘密
申 报
保密期限
10年
项目内容
概 要
确定合同范围,合同清单,合同金额,技术及质量要求,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提供及知识产权,规定了合同变更及违约责任。
申报依据
及 理 由
该项目涉及国家秘密
部门领导
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保密办公室审 定
意 见
2016-06-21
秘密事项
名 称
购销合同
国家秘密事项定密审核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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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
事项名称
承办部门
发文编号
密级
定密类别
原始定密□
派生定密□
保密期限
知悉范围
印发份数
解密条件
定密依据、理由及保密要点:
承办人:
审核人意见:
审核人:
审批人意见:
定密责任人:
备注:
注:1.定密依据应当列明中央、国家机关制定保密范围中规定的条款或事项;
2.此表为确定国家秘密事项文字记载,应当与文件原件一并归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2.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保密,国家安全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2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4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工作的领导。
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和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保密法治建设。
第四条保密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创新发展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国家秘密审核表
□部分解密
依据和理由: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
决定
(定密责任人意见)
定密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事项名称文号密级保密期限制发日期知悉范围定密类型原始定密派生定密审核意见继续保密维持原定密决定变更密级
国家秘密审核表
填表部门:
事项
名称
文号
密级
保密
期限
制发
日期
知悉
范围
定密
类型
□原始定密□派生定密
审
核
意
见
继续
保密
□维持原定密决定
□变更
密级:
保密期限:
知悉范围:
建议变更时间:
解密
□解密并公开
建议解
密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题库(附参考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题库(附参考答案)1.建立保密工作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信息通报等机制,是贯彻积极防范原则的重要举措。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保密风险评估机制、监测预警制度、应急处置制度。
A.设区的市级B.省级C.县级D.国家级2.没有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就没有保密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在总则中新增保密科技创新有关内容包括()A.国家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B.提升自主创新能力C.明确依法保护保密领域的知识产权D.以上都是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是现行保密法第( )次修订A.1B.2C.3D.4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解密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将定期审核修改为(),强调机关、单位每年必须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并作出变更或者解密的决定,做到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A.每两年审核B.不用审核C.每年审核D.每月审核5.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涉密人员、()涉密人员和()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A.重要一般核心B.绝密机密秘密C.特别重要普通D.特级一级二级6.对在保守、保护( )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A.个人隐私B.国家秘密C.商业秘密D.单位财产7.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
A.公开B.解密C.保管D.处理8.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工作。
A.确定B.变更C.解除D.以上都正确9.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确定。
A.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B.国家设区的市以上C.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D.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以上10.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在总则中专门增加一条,规定“()”,旗帜鲜明将党的领导写入法律,确保保密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8.29•【文号】安监总厅[2014]89号•【施行日期】2014.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科学定密、规范定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4年8月29日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令2014年第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密,是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局及涉及国家秘密的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各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定密授权第六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以下统称总局)及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局(以下简称各省局)为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定密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