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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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工作,依据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支持或省级财政支持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是指采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等对已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修复治理的工程项目。

主要治理因矿产资源开采等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第四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验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承担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

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园林绿化等不同类型工程的可联合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共同承担。

承担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甲级相应资质,承担省级财政支持项目必须具有乙级以上相应资质。

第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立项申报、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的审批,负责组织省级以上财政支持项目勘查、设计的审查、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或专门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在我省从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和项目登记。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立项与申报第九条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开展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有关政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治理目标明确,治理技术科学,实施计划可行,投资测算合理。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模版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模版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促进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和治理,合理利用矿种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和管理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是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设立的资金,用于支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矿山地质环境的修复和恢复工程;(二)矿山废弃物的处理、利用和处置;(三)矿山环境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维;(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研究和示范工程;(五)其他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政府的财政拨款;(二)矿山企业的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收入;(四)其他经批准的收入。

第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理使用。

第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评估,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二章资金的申请和评审第十一条对于需要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到资金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申请的单位和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资金的情况进行预算分配。

第十三条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初步审核的结果,逐个进行项目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资金的细化分配。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资源类型矿产开发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通过收取资源税和有关费用筹集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管理目标是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保障矿山开发的可持续性和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以下用途:(一)修复受到矿山开发破坏的地质环境,包括土地修复、水源恢复、生态保护等;(二)改善矿山开发区域周边的环境质量,保护相关生态系统;(三)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的科研、技术开发等工作;(四)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矿山开发活动符合环保要求。

第五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收入来源包括资源税和有关费用等。

第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分类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筹集主要来源于矿山企业的资源税和有关费用。

第八条矿山企业的资源税和有关费用的计算和征收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依法规定。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足额纳税,及时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收入应当及时足额纳入国库。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分类管理的原则使用。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资金的合理、完整、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和治理工程的实施;(二)矿山开发区域周边环境的改善工程;(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的科研、技术开发等项目;(四)对矿山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的加强;(五)其他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相关的项目。

第十四条资金使用应当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审核,并依法履行行政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的合法、规范、透明使用。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是为了解决矿山开采和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对地质和环境造成的破坏,持续推进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和治理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为了有效管理这项资金,以下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坚持科学规划、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高效性和有效性。

(二)强化资金监管和风险防控,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三)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

二、资金来源专项资金来源包括:政府预算拨款、企事业单位资金、矿山资源税等。

三、资金管理机构设立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由地质勘查单位或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四、资金管理责任(一)资金申请:受损地质环境的治理单位向管理机构提交资金申请,包括项目概况、治理方案、预计投资等内容。

(二)资金拨付:管理机构根据项目的需要和资金的可行性进行资金拨付。

拨付前需要对项目进行审批,并与申请单位签订拨付协议。

(三)资金使用:受损地质环境的治理单位按照拨付协议的要求进行资金使用,并及时向管理机构提交使用情况和资金报告。

(四)资金监督:管理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要求,并定期进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估。

五、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受损地质环境的治理工程,包括水土保持、生态恢复等;(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示范项目;(三)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运行费用;(四)其他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相关的支出。

六、资金管理制度(一)资金按项目管理,每个项目设立专项账户,用于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

(二)项目资金使用需要经过相关技术和经济审核,确保符合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成本标准。

(三)项目资金支出需要经过管理机构审批,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工作进展。

(四)资金使用结束后,需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决算,结余部分退还给管理机构。

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80号)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是指对国有矿山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因开采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治理恢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安排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资金。

中央部委另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县政府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责任主体,省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经确定的重点区域给予支持。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实施、监管、验收;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监督评价。

第五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的勘查(包括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应参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有关规定,具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应资质证书,并依法依规确定。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行省、市、县三级分级管理制度。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管理政策和技术标准;负责组织编制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实施;负责组织各市(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实施方案的审查;委托厅直属事业单位承担项目管理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负责组织当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实施方案的编制、负责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勘查(含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下同)、施工图设计工作,并组织审批;负责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立项、终验;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管。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SaM 撰写人:门:___■__间:__|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财建〔20xx〕92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通过中央分成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是指对国有矿山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因矿山开采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恢复和治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可以充分挖掘低效、废弃工矿用地潜力,能够同时体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二章支出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

工程支出包括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治理、XX区地下含水层破坏治理和XX区土地复垦等。

第七条矿山地质灾害治理支出,是指采取工程或技术手段对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实施治理发生的支出。

支出范围主要包括XX区的采空区塌陷治理、地裂缝治理、泥石流治理、滑坡及崩塌治理等。

第八条地形地貌景观治理支出,是指对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和废(渣)石堆放等问题治理发生的支出。

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削坡、修建台阶、护坡、修建挡土墙、防渗、排水、加固、挖填和植被恢复等。

第九条XX区地下含水层破坏治理支出,是指对XX区地下含水层破坏进行综合治理发生的支出。

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回填采空区、矿坑水处理、覆盖密封、帷幕注浆隔水、灌浆堵漏、防渗、回灌、修补含水层、供水和排水等治理工程。

第十条XX区土地复垦支出,是指对采矿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和污染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发生的支出。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导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是指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修复和治理,保护地质环境,实现矿山可持续发展。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管理是保障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有效进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全面分析。

【正文】一、总则(一)恢复治理目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目标是保护和改善受矿山开采影响的地质环境,恢复受损的地质环境,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实现矿山可持续发展。

(二)专项资金来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预算安排和其他配套资金。

(三)专项资金用途: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实施,包括矿山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工程、水环境治理等。

(四)资金管理原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资金管理应严格按照计划编制、预算控制、审核审批、资金拨付、监督审计等环节进行。

(五)监督机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包括预算执行监督、项目实施过程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等。

同时,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协调,接受社会监督。

二、资金管理流程(一)专项资金划拨流程:1.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申报2. 专项资金划拨计划编制3. 专项资金划拨申请4. 专项资金划拨审核5. 专项资金划拨拨付(二)资金使用流程:1. 矿山环境修复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2. 资金使用计划编制3. 资金使用申请4. 资金使用审批5. 资金拨付6. 资金使用监督三、资金管理要求(一)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并配备相应的资金管理人员。

(二)项目管理要求: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应进行科学规划、合理设计,并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应依法规范进行,确保治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三)资金使用要求:使用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执行,遵循合理、经济、高效的原则,防止浪费和滥用资金。

2024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____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管理,推动矿山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依据《国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纲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家、地方及其他单位划拨或筹集,专门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

第四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技术研究、宣传教育、人才培养和管理等。

第二章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来源和筹集第五条国家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由国家发改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国债发行、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治理专项费用、矿业权收益等。

第七条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本地矿业资源,并将一定比例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纳入地方预算。

第八条矿山企业和矿业权持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费用,并及时足额缴纳。

第九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进行划拨、监管和使用。

第十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第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解决重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推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可以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技术改造、验收监测等方面。

第十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可以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治理效果和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可以用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矿山开发与环境保护的认知和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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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财建〔2010〕9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通过中央分成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是指对国有矿山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因矿山开采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恢复和治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可以充分挖掘低效、废弃工矿用地潜力,能够同时体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二章支出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

工程支出包括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治理、矿区地下含水层破坏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等。

第七条矿山地质灾害治理支出,是指采取工程或技术手段对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实施治理发生的支出。

支出范围主要包括矿区的采空区塌陷治理、地裂缝治理、泥石流治理、滑坡及崩塌治理等。

第八条地形地貌景观治理支出,是指对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和废(渣)石堆放等问题治理发生的支出。

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削坡、修建台阶、护坡、修建挡土墙、防渗、排水、加固、挖填和植被恢复等。

第九条矿区地下含水层破坏治理支出,是指对矿区地下含水层破坏进行综合治理发生的支出。

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回填采空区、矿坑水处理、覆盖密封、帷幕注浆隔水、灌浆堵漏、防渗、回灌、修补含水层、供水和排水等治理工程。

第十条矿区土地复垦支出,是指对采矿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和污染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发生的支出。

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回
填、推覆平整及铺垫表土,污染土壤修复、输排水、废石覆盖和修建道路等。

第十一条其他相关支出,是指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勘察规划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以及其他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的支出。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

(二)购置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设备、装备等固定资产;修建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房屋、道路、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

(三)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支出。

(四)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和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支持重点。

第十四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确定的支持重点,确定具体项目并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总体目标和建设任务、年度目标和建设任务,以及项目总投入和年度资金投入。

目标任务应当可量化、可考核,资金投入应包括自筹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论证,一次性核定项目总投资和各年度投资,并核定总目标和各年度目标。

对于实施方案通过审查论证的项目,将根据财力可能一次性确定总补助资金和各年度补助资金,并按项目进展情况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做调整。

因项目施工量变化需调整预算的,由省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调增预算由地方财政自行解决;涉及到项目地点、施工期限变更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批准。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工作经费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部门预算安排。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做好专项
资金的核算工作,及时办理年度资金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竣工财务决算由省级财政部门批复。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项目决算审计、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形成的各类景观和设施,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护责任单位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每年将根据经论证的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对考核合格的项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按计划给予持续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暂停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要求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支持并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项目资金的监管责任,确保专款专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重大事项要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报告。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
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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