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逃18年,比赖昌星更“赖”:揭秘中国最复杂引渡案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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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著导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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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昌星与中国的引渡制度11级法学(1)班赵荻*2011年07月23日07:51,外逃12年之久的远华走私案主犯赖昌星回国,并于次年2月被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赖昌星的回来,是中国引渡制度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他虽然是成功的被引渡回来,但是12年之久的引渡,不得不让人思考中国的引渡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赖昌星生平赖昌星,男,汉族,1958年9月15日出生于福建晋江,身份系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主犯。

1958年9月,赖昌星出生于泉州晋江市青阳镇烧厝村(今泉州晋江市西园街道烧厝社区)。

早年在福建晋江以卖破烂为生。

20世纪70年代,偷渡香港从商。

20世纪80年代,以港商身份回福建晋江发展,出任晋江市外商协会负责人及泉州同乡会负责人,并到北京开公司。

1991年2月,将户口迁到了香港,摇身一变成为香港居民。

并注册创办以房地产投资为主的香港美好企业有限公司,兼营进出口和成衣贸易。

1991年4月迁居香港。

但2002年,香港特区政府指控他当年提供不真实的文件和资料、以讹诈及非法手段取得香港居民身份,将赖昌星及其家人香港居民身份和香港特区护照全部吊销。

1991年6月在香港注册成立“远华国际有限公司”。

1994年初成立“厦门远华集团有限公司”,开始大规模走私活动。

1999年8月,赖昌星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以普通游客的身份抵达加拿大温哥华机场,与之同行的还有其妻及三名子女。

他们一家结果在签证过期后拒绝离开加拿大,并引发了加拿大历史上拖延时间最长的一起难民申请诉讼案件。

赖昌星是受中国司法部门指控和通缉的远华走私案重要嫌犯,赖昌星使用各种手法在加拿大打官司、反复上诉、以司法诉讼拖延时间,企图逃避被遣返回中国受审。

赖昌星在1999年因为中国打击走私犯罪被查出其名下的厦门远华公司进行国际走私,走私货物的总金额高达500多亿人民币,偷逃税款超过300亿人民币。

300多亿元的概念是--1996年也就是赖昌星走私那一年,全国财政收入才6187.73亿元。

从打击经济腐败犯罪角度简析我国引渡制度现状及发展

从打击经济腐败犯罪角度简析我国引渡制度现状及发展

从打击经济腐败犯罪角度简析我国引渡制度现状及发展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发展和国际交往的密切,腐败犯罪也呈现复杂化、组织化和国际化趋势。

国内腐败犯罪嫌疑人远逃海外躲避惩罚,腐败资金流失严重。

便捷的交通网、通畅的信息网和全球金融体系为腐败分子寻找逃离法律制裁的乐土以及洗钱和抽逃资金提供了十分方便的渠道。

[1]因此,反腐败国际合作已成为我国反腐工作的重点。

在国际社会联合打击腐败犯罪的过程中,引渡的作用不可替代。

关键词经济腐败;国际合作;引渡制度中国商务部研究院的《离岸金融中心成中国资本外逃中转站》报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逃贪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

这严重损害了国家、人民的利益,阻碍了我国刑事执法进程顺利地进行,同时还带来了极其恶劣的示范效应。

自21世纪以来,逃往海外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腐败犯罪嫌疑人逃避惩罚的首选。

这给我国的社会治安和稳定带来了不容忽视的隐患,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

所以,如何成功引渡及有效打击外逃贪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亦是我国政府面临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一、我国引渡制度的现状(一)立法现状我国积极投身于国际反腐败条约的协商、签订等工作,为国际合作创造共同基础。

据统计,我国政府已签署和参加了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内的近100个多边国际公约,与37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与47个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协定。

[2] 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2005年12月14日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以下简称《公约》),被誉为迄今为止第一项全球性、综合性、创新性的反腐败法律文件,形成了全球打击跨国腐败共同接受的准则,首次在国际一级建立了预防和打击腐败并加强国际合作的机制。

[3] 《公约》第44条共计18款规定非常详尽和具体地规定了对腐败犯罪嫌疑人引渡的原则和规则。

最新-国际法视野下贪官引渡问题 精品

最新-国际法视野下贪官引渡问题 精品

国际法视野下贪官引渡问题一、我国外逃贪官引渡现状最近几年,随着国家反腐败力度的加大,贪官外逃现象也愈演愈烈,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同时贪官外逃成为严重影响中国国际声誉的重大问题,也成为中国法治发展的严峻挑战。

余振东、杨秀珠、蓝甫、高严……这是一串熟悉又陌生的名字,他们无一不是敛财数千万乃至十数亿元的腐败分子,他们中有人外逃多年后被引渡回国,也有人至今仍逍遥法外,在国外过着富豪般的生活。

根据中国商务部研究院在《离岸金融中心成中国资本外逃中转站》报告中的不完全统计,我国外逃贪官目前有4000多名,卷走的资金约在500亿美元左右。

我们必须深刻反思难引渡这种现象背后的制度性缺陷,才能真正从制度上建构起遏制贪官外逃的法治长城。

二、我国在引渡贪官过程中遇到的障碍在国际法上,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然而各主权国家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引渡的法律依据主要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

我国在贪官引渡的过程中遇到各种掣肘,其中主要面临两大障碍。

一政治犯、死刑犯不予引渡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一个很大的障碍。

政治犯不引渡是引渡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即一国对于在其境内的某一外国人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参加某一政治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观点而遭受其本国或居住地国通缉、审判或判刑而给予庇护,拒绝将其交给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地国。

该原则形成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西欧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和各国间的引渡条约的规定。

1793年《法国宪法》中规定法国给予为争取自由而从本国逃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

这是关于庇护政治犯的立法的开端,也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1833年,比利时制定了第一个禁止引渡政治犯的法令。

反腐30年之十大贪官

反腐30年之十大贪官

反腐30年之十大贪官作者:本刊综合来源:《廉政瞭望》2008年第09期陈良宇——级别最高的贪官陈良宇官至上海市委书记,位列中央政治局委员级别,身居如此高位,却动起了老百姓社保金的“别样心思”:他违规动用了10亿元的社保金,并在项目审批、土地规划、职务升迁等方面大肆为他人牟利。

当他胆大贪婪的面目暴露后,上至中央高层下至地方群众无不感到震惊。

2007年7月,中共中央决定给予陈良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08年4月,陈良宇因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领刑18年。

此案查处的意义在于:反腐败没有禁区,既打苍蝇,也打老虎。

成克杰——第一个因贪财被判死刑的国家领导人四年里受贿4000多万元、日均敛财近3万元——这是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成克杰惊人的受贿记录。

他与情妇李平联手,上演了一幕幕疯狂的钱权交易“二人转”。

由于成克杰在位时“一手遮天”,此案还牵连出十余名厅级高官,贪官几可以“窝”论处,震惊全国,被称为“广西现象”。

2000年7月,成克杰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同年9月被执行死刑。

成克杰的判决,颠覆了封建沿袭几千年的“刑不上大夫”的观念。

曾锦春——滥用“两规”谋私的纪委书记在郴州,作为与煤矿行业完全无关的市纪委书记,曾锦春的绰号却是“曾矿长”——他独揽了全市矿权的审批。

他的总家产高达6000多万元,这些钱财来自为行贿的私营矿主办理采矿证、争夺矿山资源,助违法人员甚至黑帮头目干预司法等等。

曾锦春手中的王牌是纪委的“两规”权。

在郴州,不论你是否党员、干部,一旦得罪了曾,很可能就有“两规”之虞。

曾锦春曾被上级调查过三次,最后都不了了之,人称“三不倒书记”,但最终法网难逃。

曾锦春的落马让我们反思:怎样防止官员权力的恶性膨胀?谁来监督监督者?李真——“第一秘书”的猖狂从“政治暴发户”到“经济暴发户”,李真仅用了7年的时间。

他的“能耐”在于,在当河北省委主要领导的秘书时狐假虎威,大肆伸手敛财,被称为“河北第一秘书”。

从“赖昌星案”看我国引渡制度之完善

从“赖昌星案”看我国引渡制度之完善

没有 双边 引渡条约 , 要我 国相 关机关 提出 的请求符合 加拿大 国 只 对拒绝 引渡” 具 体来说 , u 大《 。 』拿 J 引渡法》 4 第 6条第 2 3 4 、 、 款所
内法 的相关 规定 , 也是有 可能成 功 引渡赖 昌星的 。 目前 的现实 举的绝对 拒绝 引渡 的理 由, 我国 《 但 与 引渡法》 8 第 条第 4 56 的 、、款 是 , 国的 引渡未 能成功 , 我 对此 , 笔者总 结两 点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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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在 赖 昌星案 中应 吸取 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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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赖昌星案看我国主动引渡法制的完善

@从赖昌星案看我国主动引渡法制的完善

2011・02(下)从赖昌星案看我国主动引渡法制的完善金艳摘要厦门“远华”走私案的主犯赖昌星的引渡问题一直是我们关切的问题,本文希望透过赖昌星的引渡案件,以相关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为基础,寻找主动引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赖昌星案主动引渡死刑不引渡作者简介:金艳,华东政法大学2009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067-02引渡(extradition )是指国家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依据一般国际法,国家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除非有国与国之间的引渡条约或包含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

以我国为例,我国有时是引渡的被请求国,但更多的时候我国是以请求国的身份参与引渡活动,主动向其他国家请求引渡相关人员,所以完善我国的主动引渡制度十分必要。

一、从引渡赖昌星过程中的外国因素看我国的主动引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关于引渡的国际条约1.存在问题:我国关于引渡的国际条约的范围仍然有些狭窄引渡的决定是一国主权范围的事务,一国可以选择引渡也可以选择不引渡,但是当国与国之间存在引渡条约或是或包含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时,该国就应当依照条约的规定进行引渡,或者被请求国考虑互惠和对等是也会进行引渡。

我国之所以未能将赖昌星引渡回中国就是因为我国与加拿大之间并没有引渡条约,且中、加两国也无互惠的约定,加拿大主张“条约前置主义”,虽然1999年加拿大出台了新的引渡法,该法在一定程度上变通了“条约前置主义”,对“引渡协定”作了扩大解释,允许个案“特定协定”,但由于当时由于中加之间没有缔结引渡条约,且加拿大引渡法正处于新旧交替过程当中,个案“特定协定”制度尚不为人所熟悉,因而我国主管机关没有启动引渡程序,而是选择了通过加拿大移民法措施实行遣返的方式。

2010年6月,中加双方签订了4项政府间协议,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加拿大皇家骑警关于打击犯罪的合作谅解备忘录》,此举大大有利于引渡,但是这仍不是完全的引渡条约。

从赖昌星被遣返谈我国外逃腐败分子的引渡难点及应对之策

从赖昌星被遣返谈我国外逃腐败分子的引渡难点及应对之策

从赖昌星被遣返谈我国外逃腐败分子的引渡难点及应对之策刘树忠【摘要】近年来,我国腐败分子外逃“避罪”现象日益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腐败分子外逃之后难以引渡,不能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更是起到了极其恶劣的示范效应。

以厦门远华走私案涉嫌主犯赖昌星被加拿大遣返回国为例,通过积极签订引渡条约、借助第三方办量、偿试引渡的替代措施等途径来解决引渡困难的现状。

%Recently,the phenomenon of Chinese corrupt elements fleeing to other countries to escape accu- sation has aroused wide public attention. The fact that corrupt elements are hardly repatriated and receive no legal sanctions has a very bad effect. Taking Lai Changxing's case as an example, we can see that the positive identification of an extradition treaty,the aid of the third party strength, and alternative measures to extradite are the solutions to the problems in extraditon.【期刊名称】《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22)002【总页数】3页(P79-81)【关键词】腐败分子外逃;引渡难点;对策【作者】刘树忠【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湖南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湖南湘潭41110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805今年6月,央行网站刊发名为《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的报告精简版本,报告引用中国社科院的调研资料披露: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外逃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驻外中资机构外逃、失踪人员数目高达16000至18000人,携带款项达8000亿元人民币。

我国外逃贪官引渡的法律障碍及对策探究

我国外逃贪官引渡的法律障碍及对策探究

我国外逃贪官引渡的法律障碍及对策探究引渡外逃貪官作为我国打击腐败犯罪的重要措施,在实务开展中存在诸多困难。

其核心原因是我国有关外逃贪官引渡的法律存在障碍,具体体现在我国引渡相关法律的漏洞和与他国引渡法律存在的冲突。

因此,重视引渡条约的缔结,不断修订和完善我国有关引渡内容的法律法规,已经成为更好使用引渡来遏制外逃、打击腐败的必由之路。

标签:外逃贪官;引渡;法律障碍一、我国外逃贪官引渡困境分析1.引渡在追逃贪官中的使用现状引渡是指一国将处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他国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引渡作为国际上已被普遍接受的主权国家之间的一种国际司法协作形式,一方面,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引渡制度已经得到各个国家的认可,是较为稳定的打击腐败犯罪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引渡的依据一般为双边或多边引渡条约,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引渡制度无异乎是打击腐败、追逃贪官的一大利器。

然而数据显示我国在追逃工作中提出引渡请求、采取引渡措施的次数并不多,在进行“百名红通”和贪官追逃行动中,采取的方式多为引渡的替代措施,如遣返、劝返,引渡措施并未发挥其预期的作用。

2.贪官身份加大引渡难度在外逃贪官追捕过程中引渡措施难以使用,是因为贪官由于其特有的身份,更容易利用我国引渡法律的相关漏洞逃避打击。

外逃贪官的概念应界定为符合我国刑法腐败犯罪构成的国家工作人员,其本质特征是公权力性。

这意味着一方面该外逃贪官可以以其政府官员的特殊身份来制造与本国政府政见不合的假象,利用难以界定的“政治犯”的身份和“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掩盖腐败犯罪的事实;另一方面其利用在职时的行政特权和腐败所得巨额赃款办理移民,获得他国国籍,我国所承认的“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也成为追逃时的一大障碍。

3.引渡法律博弈频占下风引渡实质上不仅是国际上的司法协助,也是在《联合国腐败公约》下两国法律体系求同存异的结果;不仅是在外交领域上进行较量,更是在法律上进行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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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逃18年,比赖昌星更“赖”:揭秘中国最复杂引渡案内幕作者:来源:《新传奇》2016年第48期靠关系逃税7亿余元人民币20年前,黄海勇是深圳某公司的法人代表。

他与武汉海关原关长莫海涛是莫逆之交。

上世纪90年代,年富力强的莫海涛“年轻有为”,是中组部跟踪培养的干部,因为在深圳海关工作成绩突出,40岁即被破格提拔为正厅级,1996年6月,他调任武汉海關任关长。

而莫海涛放纵的走私人员都是在深圳海关的“好”朋友、旧相识,黄海勇、潘子牛、杨改清即是莫海涛的莫逆之交。

据被莫海涛亲切称为“杨子”的杨改清供述,1995年7月,莫海涛受深圳惠威公司杨改清请求,未经拍卖程序,擅自决定销售给黄海勇1.3万吨海关罚没原糖,事后,黄分给杨200多万元。

莫海涛武汉赴任后,黄、潘、杨三人也如影随形,跟到武汉。

武汉海关货管处原副处长王绩成(已判刑)证实,黄海勇到武汉,每次都有莫的爱人同行。

“朋友”们的聚餐通常由莫海涛召集,黄海勇买单。

莫海涛说:“吃饭不过只是沟通一下感情而已。

”而“吃饭”显然别有意味。

据武汉海关工作人员证实,黄海勇经常到货管处办事,人送外号“黄党组”,意即莫黄关系非同一般,所以黄海勇办事常常能一路绿灯,畅通无阻。

1996年8月至1998年12月期间,黄海勇、潘子牛在武汉海关先后申领到毛豆油、羊毛条进料加工手册。

经湖北省检察院专案组查实,黄、潘用进料加工手册,先后在上海、天津转关时进口毛豆油6万吨,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6万吨毛豆油飞料(即将本应加工完毕后返销国外的产品在国内销售)。

1997年3月,黄海勇持一份无效的西藏进口许可证(只有海关总署签发的才有效)向武汉海关申请低价内销补税,莫海涛认为“打个擦边球也可以”,同意使用该许可证,并说“总署有什么事我去当面解释”,接受企业的低价报关。

仅此一项,就造成国家损失税款1.5亿元。

1997年1月,黄海勇等人以香港宝润集团公司与武汉某集团公司合资的名义,向武汉海关提交设立油脂保税仓库的报告。

在莫海涛支持下,武汉丰润保税仓库设立成为“无库址、无面积、无设施”的“三无”虚假倉库。

随后,黄海勇等人又将保税仓库监管的4.7万吨毛豆油飞料走私。

经查实,武汉某集团公司在武昌白沙洲的确有个油库,但保存的全是国家储备油,没有一滴油是武汉海关的。

莫海涛事后承认,“仅凭企业申请,没有相关的文件材料,没有进行实地考察,先申请后补办手续是违反程序的”。

1998年4月,黄海勇等人以加工名义将500吨羊毛条假结转到湛江,并在武汉海关将500吨羊毛条备案核销,致使国家损失税款653万余元。

1998年8月,武汉海关调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黄海勇等人在武汉地区非法倒卖免税进口毛豆油走私牟利一事展开调查。

经查,1996至1998年两年期间,黄海勇和同伙通过上述行为偷逃税款达7亿余元人民币。

案发后,黄海勇背后的莫海涛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02年11月27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告一审判决:认定武汉海关原关长莫海涛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而黄海勇等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则经中国香港特区潜逃至美国。

潜逃海外18年,穷尽所有法律手段自救失败在犯罪嫌疑人黄海勇出逃的18年里,海关不惜一切代价追踪其行踪。

2001年6月,海关缉私部门通过公安部协调国际刑警组织对黄海勇发布红色通报,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缉捕。

在发现黄海勇曾入境秘鲁的行踪后,及时向国际刑警组织秘鲁国家中心局提出执法合作请求。

2008年10月,黄海勇再次入境秘鲁时被秘方国际刑警抓获,同年11月中方即向秘方提出引渡请求。

从2008到2016年,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黄海勇穷尽美洲所有法律进行自救。

与此同时,我国政府相关部门与秘方政府及有关执法部门也就引渡程序不断进行磋商。

2010年1月,秘鲁最高法院判决同意向中方引渡,但黄海勇为抗拒引渡,诬称其被引渡回国会面临“人权”问题,并聘请了秘鲁最著名的“人权律师”,两度将案件上诉至秘鲁最高法院、两度上诉至秘鲁宪法法院、两度申诉至美洲人权委员会、两度上诉至美洲人权法院,案件被拖入旷日持久的法律战。

在此过程中,引渡工作曾一度面临极为困难、复杂的局面,秘鲁宪法法院和美洲人权委员会作出的不利于引渡的决定迫使引渡程序几度中止、搁置。

由于黄海勇聘请律师以中国刑事法治中的“死刑”和“酷刑”问题向美洲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美洲人权委员会于2013年7月作出报告,要求秘鲁政府停止引渡黄海勇,并对中国的“死刑”和“酷刑”状况表示担忧。

“死刑不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而酷刑更在各国法律体系中都不被认可。

” 北师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国际刑法研究所副所长、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副主任张磊说,外逃人员正是利用这一点,想尽办法拖延时间。

比如1999年外逃的赖昌星。

他在加拿大一“赖”就是12年,从提出难民申请到被遣返回国,几乎将该国法律程序走了个遍。

期间他甚至以为自己要被遣返回国,以头撞柱,使案件重回加拿大司法程序。

“以往的引渡、遣返或者劝返,再复杂也是两国之间的事,而这起涉及中秘双方的案件,被提交到了区域性的人权机构,就有了格外的艰巨和特殊的意义。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说。

随后,黄海勇引渡案提交给美洲人权法院。

美洲人权法院是除美洲人权委员会外美洲人权区域保护的另外一个重要机构,其职能是根据《美洲人权公约》管辖美洲国家(实际上主要是拉美国家)有关人权的案件和相关法律事务。

为扭转不利局面,在关键的美洲人权法院的诉讼中,应秘鲁政府邀请,中国组成专家团队,撰写12万多字的作证材料,就中国的人权状况、刑事司法制度和引渡制度向美洲人权法院提交证词、出庭作证,与秘鲁政府诉讼团队密切配合,一一化解了对方律师的刁难发问,有力地证明了黄海勇被引渡回中国不会面临任何“人权”问题。

北师大教授应秘鲁邀请作证2014年9月3日,美洲人权法院在巴拉圭首都亚松森的巴拉圭最高法院开庭,审理中国政府向秘鲁政府提出引渡申请的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中国公民黄海勇引渡案。

此次庭审由该法院7位法官中的5位组成法庭。

北师大教授赵秉志、中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孙昂参赞和秘鲁前司法部长托马博士作为秘鲁政府邀请的3位专家证人,经美洲人权法院批准到庭作证。

法庭全天听取了秘鲁政府方面的3位专家证人的证词,并由各方进行了盘问和辩论。

赵秉志教授主要围绕与本案相关的中国刑事司法程序和实体问题以及中加遣返赖昌星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了作证,回答了各方盘问;孙昂参赞则主要围绕中国引渡法制与实践以及中加遣返赖昌星的外交承诺进行。

秘鲁前司法部长托马博士的作证及各方对其的盘问主要围绕与本案相关的中秘引渡条约和秘鲁相关国内法律问题而进行。

在当天下午3位专家证人作证结束之后,参与庭审的3方又进行了辩论和陈述。

按照惯例,庭审结束后一年左右宣判。

2015年9月17日,美洲人权法院的法庭作出了秘鲁政府胜诉的裁判:在充分保障黄海勇穷尽秘鲁国内全部司法程序的基础上,由秘鲁政府决定是否引渡。

2016年5月23日,秘鲁国家宪法法院公布裁决结果,同意秘鲁政府向中国引渡犯罪嫌疑人黄海勇,7月14日,中秘两国有关执法部门在秘鲁签署引渡交接文件,黄海勇终被中方成功引渡。

从秘鲁到中国,经过40多个小时的航程,黄海勇终于被押解回国。

从2008年到2016年,历经8年,穷尽秘鲁国内和美洲人权体系所有法律程序,黄海勇作为首名从拉美国家引渡回国的嫌犯即将接受中国法律的审判。

据介绍,8年間,该引渡案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中央纪委、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和海关总署组成黄案引渡工作组先后6次赴秘鲁与秘方有关部门协商执行引渡工作。

引渡工作组与秘鲁政府举行磋商,在向秘鲁政府提交含有大量扎实、有效的证据材料引渡请求书的同时,耐心细致地做秘鲁各层级的解释说明工作,一方面,旗帜鲜明地表明将黄海勇缉捕归案的决心;一方面,向秘方详细介绍黄海勇的犯罪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我国保障犯罪嫌疑人各项法律权利有关法律制度。

中国驻秘鲁大使馆全力为引渡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驻秘使馆3任大使始终高度重视,向秘方强调中国政府打击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积极介绍中国相关法律制度,增进秘鲁政府和有关执法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为最终成功引渡发挥了重要作用。

外交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我国法律作出的决定,向秘鲁政府作出关于保障人身权利等外交承诺,对秘方和美洲人权法院最终准予引渡起到了关键作用。

为支持配合引渡工作,司法部及时通过中秘刑事司法协助渠道,对黄海勇转移至秘鲁的犯罪资产向秘方提出予以调查追缴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

对国际追逃有借鉴意义此案历时8年,历经秘鲁国内和美洲人权体系所有法律程序,被中国外交部称为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复杂的引渡案”,也是公安部“猎狐行动”及海关境外追逃追赃重要成果;创造了中国追逃引渡多项第一:首次从拉美国家成功引渡犯罪嫌疑人,中秘引渡条约签署以来首个成功引渡案例,首起美洲人权法院审理涉及中国的引渡案件,首个中国在美洲人权法院胜诉的引渡案例,中国首次在国际人权法院出庭。

中国社科院拉美所政治室助理研究員谭道明认为此案影响深远。

他指出,中国通过中秘司法协助的途径成功引渡犯罪嫌疑人,树立了良好的先例,也积累了重要的成功经验。

本案同时也是近年来中拉整体合作顺利推进、中拉关系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体现。

“中国政府通过司法途径对黄海勇进行依法追逃、依法引渡,体现了中方对秘鲁等拉美国家的国内、国际法律体系的高度尊重。

近年来中国不仅强调法治建设,同时也尊重他国的国内法和相关国际法规则。

”谭道明说。

中国与外国开展引渡合作的历史虽然不长,但发展迅速。

自2000年中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起,中国已与52个国家缔结了各类司法合作方面的双边条约共计84项,为打击跨国犯罪与追逃奠定重要基础。

但由于规制范围、效力有限,签署的双边引渡条约数量不足、质量不高,一些西方国家对中国的政治偏见和歧视导致引渡问题上的双重标准,相关当事国在引渡过程或结果中收益的经济考量等问题,中国引渡制度的实现仍存在多重阻碍。

直接参与此案的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柳华文也指出,黄海勇引渡案反映的境外追逃,特别是遣返、引渡工作中遇到的种种因素,不仅有助于国际社会了解中国刑事法制与实践,为中国当前反腐败法治中的海外追逃实践提供了宝贵经验和成功案例,而且对中国今后在拉美国家的追逃工作有直接的借鉴意义,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中国在欧洲方向的追逃工作。

(《法治周末》刘星/文、《法律与生活》吕佳臻/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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