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问题与完善.doc

合集下载

法律知识:国际国际刑事案件的协调和合作

法律知识:国际国际刑事案件的协调和合作

法律知识:国际国际刑事案件的协调和合作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交往的加深,国际犯罪问题也日益复杂和多样化。

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各国之间必须进行合作和协调,共同解决国际刑事案件。

因此,本文将从国际刑事案件的协调和合作方面进行探讨,从中发现一些实现这些方面的关键因素,为国际社会的刑事司法合作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一、国际刑事案件的协调与合作的必要性国际刑事案件包括“跨国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危害人体安全的毒品犯罪和人口贩卖、邪教等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常常难以被单独一个国家所处理和调查,需要各个国家之间进行协调和合作才能得以解决。

同时,当国际犯罪威胁到一个国家的安全和稳定时,也可能延伸到其他国家,产生广泛的影响,给全球和平、安全和繁荣带来威胁。

二、实现国际刑事案件的协调和合作的关键因素为了实现国际刑事案件的协调和合作,下面列举了几个关键因素:1.国际法的框架和法律制度国际刑法法庭(ICC)成立于1998年,它是第一个拥有全球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庭。

同时,在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之间也建立了许多双边或多边的协定和机制,以便实现国际刑事案件的司法合作。

这些协议为国际刑事案件的调查和审判提供了法律框架和法律手段,促进了国际合作和司法互助。

2.情报共享和交流在国际刑事案件的调查和解决中,情报共享和交流是十分重要的。

国际刑事案件常常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联络点、跨国犯罪团伙、涉案资产流向等信息,没有足够的情报共享,往往无法解决这些案件。

各国之间应该加强情报交流和共享,并通过建立更完善的情报机制和流程来促进国际合作。

3.司法和执法机构的合作国际刑事案件常需要多个国家的司法和执法机构之间进行合作,以便实现证据搜集、送达、审判等一系列行动。

因此,各国需要建立一些相对应的机制,如互助请求、引渡、司法协助等,为处理国际刑事案件提供必要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4.共同目标和利益的认识最后,各国之间需要有共同的目标和利益,方能积极合作,解决国际刑事案件。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跨国犯罪的增多,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引渡制度的重要性愈发显现。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引渡制度,对于维护全球社会安宁与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引渡制度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进行探讨。

一、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必要性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是国际社会打击跨国犯罪和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跨国犯罪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危害性等特点,需要各国之间进行紧密配合,共同应对挑战。

通过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实现以下目标:首先,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提升打击犯罪的效力。

犯罪分子常常利用国界的限制逃避法律制裁,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打破这种限制,使得罪犯无处可逃。

其次,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增强国际社会对抗跨国犯罪的合力。

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有助于形成联合打击犯罪的力量,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

最后,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维护全球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共同追求公正和合法的司法程序,可以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制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在现实应用中,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其有效性和公正性。

为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建立更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信息共享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顺利进行的关键。

各国司法机构应加强合作,建立实时的信息交流机制,并制定统一的信息共享规范和标准,确保及时、准确地共享相关信息。

其次,加强专业化培训和交流。

提升各国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跨国犯罪的认识与应对能力。

同时,组织定期的国际性培训和交流活动,促进各国执法机构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增强合作意识和工作效率。

再次,推动国际法律合作的法制化进程。

各国应加强立法工作,明确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框架和原则,制定统一的合作机制和流程,以更好地调动国际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最后,提升引渡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

在处理引渡请求时,各国应遵循平等、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引渡制度的公正性。

国际司法合作跨国犯罪与司法合作的挑战

国际司法合作跨国犯罪与司法合作的挑战

国际司法合作跨国犯罪与司法合作的挑战国际司法合作:跨国犯罪与司法合作的挑战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和信息时代的到来,跨国犯罪与司法合作已经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重要挑战。

在全球化背景下,犯罪活动不再受限于国家边界,国际司法合作变得愈发紧迫。

本文将探讨跨国犯罪对国际司法合作的挑战,以及如何应对这些挑战。

一、跨国犯罪的特点与挑战跨国犯罪是指犯罪活动跨越国家边界,以国家为基础的法律无法有效制约和解决的犯罪行为。

跨国犯罪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跨越国界的敏捷性:跨国犯罪分子利用现代交通和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突破国家边界的限制,迅速实施犯罪活动。

2. 多元化的犯罪手段:跨国犯罪可以采用各种方式进行,如电信诈骗、网络攻击、人口贩卖等。

这种多样性的犯罪手段增加了打击与防范的难度。

3. 犯罪组织的复杂性:跨国犯罪往往由庞大的犯罪网络组成,组织严密、分工合作。

这种组织结构使打击犯罪更加困难,需要国际合作来加以破解。

跨国犯罪给国际司法合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1. 司法制度的差异: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法律体系及其应用有所不同,存在很大的差异。

这就为跨国犯罪的侦破、审判和追诉工作带来困难。

2. 跨国证据的获取困难:跨国犯罪往往涉及到多个国家的证据,但证据获取存在着地域限制和法律障碍。

要想顺利获取证据,需要国际司法合作。

3. 缺乏一体化的法律和机构:目前,国际上缺乏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机构,以应对跨国犯罪的挑战。

国际司法合作缺乏一体化的指导和统筹,导致合作难度加大。

二、应对跨国犯罪的国际司法合作措施面对跨国犯罪的挑战,国际社会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以便更好地打击和防范跨国犯罪。

1. 国际合作机制建设:各国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建立和完善国际合作机制。

例如,通过签署双边、多边合作协议,共同开展联合行动,加强情报共享,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跨国警务合作:各国警察机构之间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行为。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不足与完善-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不足与完善-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不足与完善-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超越行政执法范畴、涉嫌犯罪的案件从一般行政执法中分流出来,由司法机关予以刑事追究,在此过程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主体相互协作、配合及监督的工作制度,是中央为更好的落实依法治国而提出来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

一、两法衔接工作中的不足及原因分析(一)工作开展阻力较大,行政执法部门配合的积极性不高一是行政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

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但在监督与被监督这一对立统一的矛盾中,表面上看监督者处于优势地位、被监督者处于劣势地位,其实并非如此。

二是行政执法部门各扫门前雪的思想在作祟。

在我国现行条块分割的行政执法体制下,行政执法部门虽说是相互配合、相互协作,但实际上却是各自为政。

三是行政执法部门利益在作祟,造成了以罚代刑的盛行。

(二)财力、物力、人力的不足,影响了两法衔接工作的快速、有效地开展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就是想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消除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现象。

在实际中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尤其是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是一项耗费大量财力、物力、人力的系统建设。

一个先进的、成熟的信息平台,应当具有基础数据、案件办理、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流程跟踪、查询统计、法律法规查询、案件预警等功能,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也应该包括行政执法部门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那些虽未给予刑事处罚但需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同时对于处在侦查监督第一线的侦查监督部门来说,同样面临着案件多、人员少,无法抽调专人管理、运行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的困境,致使信息录入不及时、案件监督滞后等各种难题。

(三)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宽泛,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法律规定盲点较多制定的《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高检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虽然为两法衔接工作在法律上提供了依据。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旨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达成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实现社会和谐与公正。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刑事纠纷。

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问题然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

其次,和解协议的执行力较弱,一些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导致和解效果不佳。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三、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人们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正和效率的需求,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提高司法效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通过快速解决刑事案件,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三)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权益的合理分配。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明确制度规定应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规定,使各地司法实践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

(二)强化和解协议的执行力应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和惩罚措施,确保当事人能够履行和解协议。

对于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可以引入担保、保证金等措施,增强和解协议的执行力。

浅析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引渡制度

浅析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引渡制度

浅析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引渡制度1、相关定义1.1、引渡的概念分析与历史考证国的请求,将本国境内的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移交该请求国追诉和处罚的制度[1]这就是引渡的概念。

依照相关的法律特征来讲,首先,引渡是一种国家特有的行为。

是否引渡,在什么情况下引渡,均系由国家决定的事务。

换言之,即是国家主权范围内公法性质的问题。

其次,引渡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

国家只存在引渡或不引渡的权利,不存在必须引渡的义务。

一国家是不能强迫别的国家引渡他人的强制行为。

第三,被引渡的对象只能是受指控的自然人,而非法人或者组织。

即使出于某种政治或者经济上的目的, 该请求也不会被批准。

第四,引渡是依请求而进行,除非在极端的事项下,一国不会主动将罪犯移交给他国。

不引渡决定一旦作出,也可以采取诸如将该自然人驱除出其境外等方式来进行处理。

从引渡的性质来加以分析,首先,根据国际法原则中就有相关的规定,弓丨渡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相互进行交流的一种活动形式。

一国在没有得到他国的许可的时候,是不能到该国拘捕人的。

当一国司法机关需要拘捕现已经逃至他国的人之时,只有请求该国协助拘捕,引渡并移交,才能实现或诉或审。

这就是引渡产生的缘故。

一国决定将已捕的人移交给他国,根本上是国家之间合作原则的体现。

如果不是基于国家之间的合作原则,那么该国家根本就没有必要去做,而是可以直接将该受指控人驱逐出境。

其次,引渡是一国司法权威的体现。

对于请求国而言,假如某个人的行为触犯了请求国的刑法,该国认为是犯罪,该国要实现司法管辖权时,但该人现已逃离该国,该国只有暂时中断直接管辖权。

如果该国想现实该项权能,只能通过请求他国将该犯罪人协助抓获并移交。

否则,是不能实现他刑事管辖权的。

第三,从本质上讲,引渡仍然系刑事司法所属的范畴。

引渡的任务是惩罚犯罪有前提条件。

如果一国系为了政治目的或其他目的,如果引渡附带任何政治条件,依照现行国际法的实践及理论,他国不会接受这种条件下的引渡。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从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角度的开题报告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从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角度的开题报告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从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角度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实施的一项社会公益性质的制度。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为经济困难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帮助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申请门槛较高、服务范围有限、服务质量不高等,严重影响了经济困难人群的司法保障权利。

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内容本次研究主要旨在从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角度出发,探究如何提高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效性和通用性,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分析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查明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为深入探究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基础数据。

2. 借鉴国外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经验,对比分析国内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异同之处,发掘国外先进的经验和做法,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3. 探讨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途径和措施,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案和建议,为实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三、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本研究采用的主要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实地调研法、专家访谈法等,通过对现有的法律文献、刑事案例、司法实践等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结合实测数据和实践经验,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措施和途径进行探讨和分析,从而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改进方案,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改善和进步做出贡献。

四、预期成果和应用价值本研究的预期成果主要包括:1. 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查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 发现并借鉴国外先进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经验和做法,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3. 提出针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方案和建议,提高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效性和通用性。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及对策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及对策

江苏经济报/2007年/1月/10日/第B03版法苑专刊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及对策戴燕戚启芳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通过为刑事诉讼被告指定律师,维护控辩平衡,实现法律平等和司法公正。

由于法律对援助的主体和对象及适用范围规定较为格式,致使刑事诉讼中此制度的实施受到冲击,存在着诸多不足。

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对策略抒己见,以求共识。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不足援助主体存在局限性。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主体不包括其他公民,特指律师代理。

由于律师队伍整体数量不足,无法为所有刑事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仅将援助的对象局限于部分刑事诉讼中的被告,救助的范围也只限于部分公诉案件。

获得救助的对象是特定的,许多需要法律救助的当事人无法享有此权利,致使公民权利的平等和保障实施的条件不平衡,弥补司法保护权利的制度陷于困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落为空话,司法审判失去存在的公正价值。

援助范围及对象存在着片面性。

依据法律规定,我国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只限于部分法律明确规定的公诉案件,救助的对象也只限于被告,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都无法获得法律援助。

既然法律援助是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一种制度,通过为贫者、弱者及残疾者提供法律帮助的形式,达到实现司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基本人权的目的,那国家在选择和确立法律援助对象时就应充分考虑对法律关系双方权利的平等保护,按照统一标准确立法律援助对象。

援助的质量普遍不高。

随着刑事案件的上升,律师援助资源的缺乏,加之市场经济利益的驱动,许多律师无暇或不愿代理援助案件,即使提供法律援助,也只是敷衍了事、不负责任,而法律对服务的标准未有明确规定,当援助质量不高现象发生时,往往无制约依据,造成法律援助走过场现象。

这种形式上的公正往往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公正,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使法律援助制度落空。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援助主体应扩大化。

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首要任务就是扩大援助主体的队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问题与完善-一、导论我国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实践始于20 世纪50 年代,早期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范围比较狭窄,仅仅包括文书送达等。

近年来,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不断增强,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对当前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存在的问题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司法机关为履行刑事司法职能的目的而相互提供便利、帮助与合作行为的总和。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一般可以分为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最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

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是指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调查取证、冻结或扣押财产和提供法律情报等。

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

最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相互承认与执行刑事判决和刑事诉讼移管。

( 一) 我国引渡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本部分将重点讨论引渡的原则和简易程序。

其中,将重点讨论两个引渡原则,也是最具有争议性、引发众多学者讨论的引渡原则,即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1. 死刑犯不引渡原则与一些发达国家死刑已经被废除的法律现状不同,我国现行法律仍然有死刑这一刑种的存在。

但是,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趋势是限制适用并逐渐废除死刑。

法律上,我国2011 年刑法修正案( 八) 撤销了13 种死刑罪名,并且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显示了我国控制死刑的立法趋势。

实践中,我国在与西班牙签订的双边条约中首次作出了对被引渡人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的承诺。

同时,我国与澳大利亚、法国等一些西方国家签订的引渡条约中,也将死刑犯作为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案例方面,最著名的案件莫过于赖昌星案。

为了将赖昌星以引渡或者引渡的替代方法召回国内接受我国的刑事审判,我国作出对赖昌星不适用死刑的承诺。

可以合理预测的是,在我国未来双边条约的签订过程中,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将得到贯彻适用。

2.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何为政治犯,在当前的国际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签订的双边条约和我国的法律中也没有关于政治犯的明确规定。

一般认为,何为政治犯应该从犯罪目的和犯罪性质等方面加以区分辨别。

在赖昌星案中,是否要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一直都是争议的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7 条、加拿大引渡法第46 条、中国引渡法第8 条等都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有所规定。

赖昌星的律师以赖昌星是政治犯为企图由使其不适用引渡制度。

但是,无论是从赖昌星的犯罪目的还是犯罪性质来说,其都不符合政治犯的标准。

我国于2005年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第44 条规定: 在国内法允许的情况下,腐败犯罪不应被视为政治犯罪。

随着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成员国的增多,对于腐败犯罪不应被视为政治犯罪的标准有可能会在国际上形成国际习惯,得到各国广泛的遵守,有利于司法协助标准的统一。

同时,在关于引渡制度的规定中,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下称《引渡法》) 目前尚没有关于简易引渡制度的规定。

当被请求引渡者明确表示愿意被引渡到请求国接受审判和处罚时,采取目前《引渡法》的规定进行引渡则过于复杂,不利于司法效率。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34 条第9 款规定: 对于本条所适用的任何犯罪,缔约国应当在符合本国法律的情况下,努力加快引渡程序并简化与之相关的证据要求。

简易程序的规定也是与该公约对各缔约国的要求相符。

( 二) 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双边条约的现状和问题截至2014 年年7 月底,我国已与51 个国家签订含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条约,与38 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

我国签订的双边条约逐渐增多,为我国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实践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是现阶段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我国签订的双边条约的内容一般仅仅限制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范围,很少包括引渡、相互承认与执行刑事判决和刑事诉讼移管等方面。

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全面的刑事司法协助体系。

同时,与我国签订双边条约的主体多是亚、非、拉国家,而美、加等国尚未与我国签署引渡条约。

这些国家存在条约前置主义,即除非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存在引渡条约,否则不予引渡。

因此,我国的贪污腐败犯罪嫌疑人多倾向于逃往这些国家,以逃避我国的法律制裁。

我国虽然一直致力于与美、加等国家签订引渡条约,但是谈判过程较为缓慢。

( 三) 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制度的国内立法现状与完善我国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分散于几部法律法规之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5 章反洗钱国际合作和《引渡法》的规定。

其它法律法规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办理司法协助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等。

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比较分散,没有一部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进行专门规定的法律。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都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作出了规定,但是三者之间的规定尚存在矛盾之处,也没有覆盖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全部。

我国需要一部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进行专门规定的法律。

2008 年由司法部负责起草的《刑事司法协助法( 草案) 》完成,该草案被发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监察部、国家安全部等实务部门,进一步征求修改意见。

为节省立法资源,该草案规范除引渡之外所有广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合作。

一部专门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可以对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条件和程序加以规范,对国内相关部门开展司法协助的职权范围加以明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开展司法协助提供国内法律依据,有利于我国与其他国家有效国际司法协助的发展。

三、总结随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案件数量的增多,重大复杂、涉及面广的案件数量的增长,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呈现出一系列的发展变化趋势,对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起步较晚,现阶段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也是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不断发展的一个必经的过程。

随着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范围的不断扩大,应当不断对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加以完善,以适应有效制裁刑事犯罪和广泛参与国际合作的需要。

浅析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问题及对策-“关键词: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国库管理摘要: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当前财政制度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

文章分析了当前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际上市场经济国家的先进经验,对如何完善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也称为财政单一账户制度、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统一收缴到国库账户或国库指定的代理行开设账户,同时将所有财政性支出资金通过同一账户进行拨付。

国库集中收付在公共财政运行中处于重要地位,兼有预算资金的保障、核算和监督三项职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税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重点是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基本未对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进行大的调整。

现行财政性资金的拨付,主要是通过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导致财政收支活动透明度不高、监管不严、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等。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要“推行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全面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一、现行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如今,我国初步建立了比较系统和科学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该制度的基础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主要形式为资金缴拨的国库集中收付。

但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中尚存在一些问题,急需改革。

1.概念模糊。

国库集中收付作为国库单一账户改革的核心内容,需要严格区分公共财政、国库单一账户、国库集中收付这三个概念。

然而,笔者调查发现,部分基层工作者对这三者及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存在着模糊的认识,甚至认为国库集中收付就是会计集中核算。

这种概念上的模糊导致实践工作失误频频发生,严重阻碍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阻碍公共财政制度对市场经济的保驾护航作用。

2.国库单一账户改革执行不到位。

笔者调查发现,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资金的安排使用比较分散,表现为各项财政支出由财政内部各业务分管部门和各主管部门等多个机构进行二次分配,资金分散在各主管部门、基层用款单位的银行账户中自行使用。

这种资金的分散安排导致了财政支出管理的混乱,其危害表现在: 第一,对财政支出过程无法进行有效的刚性管理,加大了信息不对称的财政风险。

财政对于用款单位使用资金的用途、方式和时间等难以实施事中的监督与控制,财政管理的途径只能按照各级预算单位上报的资金使用财务报告,来被动地了解预算资金的静态使用情况,这种信息不对称加大了财政风险,后果不堪设想。

第二,资金到位不及时,严重影响支出进度,产生财政效率损失。

按照公共财政理论,财政支出也要重视效率,其中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是决定财政支出效率的关键。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拨款资金从财政拨出之后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即财政部门内部——主管部门第二次分配——转拨二级会计单位——用款单位——供应商,所以既影响了行政效率也损害了经济效率,甚至影响到社会经济建设的效率。

第三,容易出现资金滥用、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情况。

公共财政制度作为制度经济学的范畴,用款单位拨款与财政部门用款之间实际上是动态博弈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用款单位的“自利”倾向会利用财政资金分散安排的弱点来挪用、滥用财政资金,甚至任意挥霍预算外资金,这将严重阻碍我国公共财政目标的实现,甚至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

3.规范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的力度较小。

笔者调查发现,由于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侧重于规范和监督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而对于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的行为的规范力度相对较小,忽视对执行环节的管理,这就出现了“谁来监督执行者”的问题。

这种监督的弱化会导致执行环节的权力膨胀,滥用职权与用款单位“合谋”,由原来的财政、执行部门、用款单位之间的三方博弈演变为财政、执行部门和用款单位之间的两方博弈,财政占优的概率大大降低,从而加大了财政风险。

4.横向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滞后。

笔者调查发现,财政、税务、国库之间横向联网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滞后。

建立完整的基于现代化电子网络的横向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有利于加强财政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实现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目标提供先进的技术保证。

尽管现代化的银行支付系统和国库操作系统已经初步建立并投入使用,但是财政、税务与银行(国库)三者之间的横向联网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比较滞后,导致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高效运作缺乏基础条件,严重影响了财政的监督作用,降低了财政政策的实施效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