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指南针司考】刑事诉讼法左宁讲义

离) (中立) (分
控方
(平等对抗)
辩方(被告)
六、刑事诉讼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可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
【精题例举】 不定项选择题: 下面说法正确的有: A 为了充分有效地执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于检察院系统,最高人民检 察院的司法解释也可以适用于法院系统 B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成为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C 自诉案件也可以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诉讼阶段 D 在刑法与刑诉法的关系上,应当坚持刑诉法工具主义
第十二章 侦查※※
第十三章 起诉※※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具体诉讼阶段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审判※※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九章 执行※
第二十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第二十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特别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典,
而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如《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均属于广义
的刑诉法)
本目的与直接目的。 根本目的并非刑诉法所特有,国家制定的所有法律都是这个目的,即,通过制定刑诉法和实施
刑诉活动想要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之目的。 直接目的表现为两方面:(1)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适用刑法,惩罚犯罪,
实现国家刑罚权;(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人权,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不受侵犯,特 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公安部关于印发《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的若干程序》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的若干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9.01.04•【文号】公办[1999]1号•【施行日期】1999.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的若干程序》的通知(公办[1999]1号1999年1月4日)部属各局级单位:为了使办理司法协助案件的程序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外交部主持起草并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和公安部研究确认了《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的若干程序》(以下简称《若干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后,中央有关部门将按照《若干程序》,通过各自的归口单位统一协调和联络办理司法协助案件事宜。
外事局作为我部的归口单位,负责对外联络、协调事宜,并对司法协助请求书和执行结果的文书进行把关,各有关业务局根据案件管辖分工办理司法协助案件,需经法制局审核(必要时经办公厅审核)后,通过外事局与中央有关部门联系。
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的若干程序一、向外国提出请求(一)我国司法机关需通过外交途径向外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由各自业务主管部门的归口单位将请求书连同有关附件送外交部。
业务主管部门的归口单位应对请求书及其附件负责把关,使其符合要求。
有关案件涉及两个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应由主办案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的归口单位办理上述事务。
(二)外交部如认为有关请求涉及外交事务,应在收到请求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以内与提出请求的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以便确定是否向外国提出该请求。
(三)除前款提及的情况外,外交部应在收到请求书之日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向被请求国发出外交照会,转递请求书及其附件。
(四)上述外交照会中可简要提及有关请求书及请求事项,但不必陈述具体案情及请求的具体内容。
(五)代表国家或政府作出的互惠承诺,应通过外交照会作出;但业务主管部门可代表本部门作出互惠承诺。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历年真题和答案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历年真题和答案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题库【历年真题(部分视频讲解)+章节题库+考前冲刺】内容简介在准备“法考”的过程中,刷题无疑是最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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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分类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5)

刑事诉讼法分类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5)(1/25)单项选择题第1题在刘某(15岁,涉嫌抢劫)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应当贯彻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下列做法不符合这一原则的是:______A.法院不准新闻记者采访报道B.法院宣布对于刘某涉嫌抢劫的审理过程不公开C.法院审理结束后,为了刘某的健康成长,决定不公开宣告判决D.法院允许刘某的父母到场下一题(2/25)单项选择题第2题人民法院受理某甲抢劫案件,开庭时,公诉人出庭公诉,某甲没有委托辩护人,并查明某甲在案件受理后刚满18岁。
人民法院如何为某甲指定辩护人?______A.由于某甲在实施抢劫犯罪时尚不满18周岁,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B.某甲在案件受理后已满18岁,但是案发时未满18岁,因此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C.某甲不符合法定的应当指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为其指定辩护人D.人民法院不能为某甲指定辩护人上一题下一题(3/25)单项选择题第3题下列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说法,错误的是:______A.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逮捕措施B.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C.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服从管理、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强制措施D.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上一题下一题(4/25)单项选择题第4题未成年被告人赵某被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内,应当由以下哪个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查?______A.人民检察院B.公安机关C.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D.社区矫正机构上一题下一题(5/25)单项选择题第5题关于为未成年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A.只有法院才有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无此义务B.如果其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了,法院不用再为其提供法律援助C.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D.到了审判阶段,如果其还是未成年人,法院要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某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上一题下一题(6/25)单项选择题第6题下列关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B.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C.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D.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进行补充陈述上一题下一题(7/25)单项选择题第7题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以下做法错误的是:______A.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B.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可以由该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履行C.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D.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上一题下一题(8/25)单项选择题第8题下列案件可以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是:______A.张某在公安机关侦查其涉嫌的盗窃罪过程中死亡B.李某在检察机关侦查其涉嫌的贪污罪时潜逃国外,通缉1年后未被抓获C.赵某在公安机关侦查其涉嫌的抢劫罪时潜逃外地,通缉1年后未被抓获D.王某在检察机关侦查其涉嫌的玩忽职守罪时死亡上一题下一题(9/25)单项选择题第9题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上诉、抗诉B.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C.人民法院在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时,必要情况下,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D.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案件可以由一名法官独任审判上一题下一题(10/25)单项选择题第10题下列案件可以适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是:______A.张某因盗窃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B.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无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C.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D.王某因故意杀人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犯罪过程中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上一题下一题(11/25)单项选择题第11题以下关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可以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B.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一律应当开庭审理C.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案件由被申请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1.课程代码:BLaw30202.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学3.课程英文名称:Criminal Procedual of Law4.课程性质:必修课5.课程适用层次:本科6.课程适用对象:法学专业7.总学时:72学时8.学分:4二、课程概述本课程内容包括刑事诉讼概述;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刑事案件的管辖;刑事证据的基本理论及运用;立案与侦查;起诉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刑事判决的执行。
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理论和具体制度,能运用相关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三、学时分配建议四、主要教学内容与要求第一章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理解和熟悉诉讼、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跟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明确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明确弹劾式、纠问式和混合式诉讼的不同特点,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本质、主要特点及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等相关法律的本质。
讲授学时:2学时主要教学内容:第一节刑事诉讼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二、刑事诉讼阶段第二节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性质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异同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学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第四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四、追求诉讼效率第五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二、刑事诉讼法的根据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刑诉法的发展脉胳,中外刑事诉讼法历史沿革中的精华与糟粕,以及当今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领会弹劾式诉讼制度、纠问式诉讼制度的概念和主要特点,资本主义国家辩论式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变革表现,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征;掌握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程序和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基本状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补充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章)
第1页 第二十四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主要内容: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涉外刑事案件的通报与通知;探视、会见在押的外国籍被告人;公开审理;限制出境和暂缓出境;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运用;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的原则;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涉外刑事诉讼中的送达;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核心考点:外国人国籍的确认;限制出境和暂缓出境;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运用;外国籍当。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历年真题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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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配套练习及答案5

司法考试踉章配套练习刑诉第十七至二十一章(含解析)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一、单项选择题1.现有甲、乙、丙团伙抢劫案件,法院一审判处甲死刑、判处乙无期徒刑、判处丙有期徒刑10年。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
一审法院将全案报送省院复核,并将乙、丙交付执行。
若省高院在复核的过程中,认为原审判决对丙量刑过重,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B.应当改判丙为适当的刑罚C.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后,改判丙适当的刑罚D.应当维持原判2.被告甲犯抢劫罪,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省高院按二审程序审理后直接改判为死刑。
对此案正确的报请复核程序是哪种?()A.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B.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省高院不能对此案直接改判,只能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D.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3.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案件,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时()A.必须开庭审理B.必须公开审理C.必须书面审理D.必须提审被告人4.孙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检察院提起抗诉。
第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孙某死刑立即执行。
对此案的处理,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第二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B.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因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核准权已经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不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该死刑判决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应当生效,执行死刑5.谢某在云南贩卖毒品被抓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其无期徒刑,市检察院提出抗诉。
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其情节恶劣,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则()A.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B.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C.无需核准,可立即执行D.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6.南京市政府公务员张某因抢劫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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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例
制定单行的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法,如早期的各 国涉外刑事诉讼立法
在刑事诉讼法典中设专门的篇章规定涉外刑事 诉讼程序,如目前多数国家的涉外刑事诉讼立 法
在刑事诉讼法典及有关的专门性法规中均有涉 外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如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16条、第17条;最高法院《解释》第313条至336 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公安司法机关在向外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送达诉讼文书时,应当附有其通晓的外文译本, 但外文译本不加盖印章,以中文本为准
五、指定或理诉讼的,必须委 托中国律师
外国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参加 诉讼的,不得以律师名义或身份出现
2、审判管辖
外国人犯罪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
对于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的涉外刑事案件(如
情节特别严重、案情疑难繁杂、在全省或者全国范围内
有重大影响的、或者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案件),由 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3、涉外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
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负 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在采取强制措施的48小时内报告 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照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 当事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
原告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送 达
5、涉外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地、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涉外刑事案件,应移送地、 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然后由地、市检察院向有管辖权的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需要由高级法院或者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刑事 案件,应由负责侦破的公安机关向其同级检察院移送审 查起诉,然后由该检察院审查后层报省检察院或者最高 检察院提起公诉
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或 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节 刑事司法协助制度
一、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司法协助,是指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相 互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 照互惠原则,相互请求,代为进行某些刑事诉讼行为 的一项制度。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意义: 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有利于加强我国与外国的刑事司法合作,惩治国际
第一节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概述
一、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具有涉外因素的 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涉外因素”是指:诉讼当事人 全部或部分为外国人(包括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组织、无 国籍人)或者刑事案件发生在国外。此类案件包括: 在我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对外国人实施犯罪 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以及中国公民犯罪, 依照刑法规定应予追究的 我国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外籍当事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从 中国律师中为其指定
第三节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一、被告人、被害人外国国籍的确认 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 国籍不明的,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
明的为准 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按无国籍人对待
二、涉外刑事诉讼管辖
1、立案管辖
外国人犯罪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外国人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的,由该
对外国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省级 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 或者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等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 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报告公安部
侦查终结前,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被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的本国公民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安排有关探视事宜
外国人被抓获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该船
舶或者航空器最初停泊或者降落的中国港口的地(市)级以上交通或者民 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外国人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 地或者目的地的地(市)级以上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受处罚 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犯罪嫌疑人系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应 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移交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
二、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原则
外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并承担与我国 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外刑事案件时,既不能给 予外国人以特权或特殊待遇,也不能侵犯或限制 外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或使 其承担额外义务
三、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刑事 诉讼的条款,公安司法机关都必须严格遵 守
国际条约中,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不能 适用于涉外刑事诉讼
四、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公安司法机关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应当使用中国通 用的语言进行讯问、询问
公安司法机关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应当用中文制作 诉讼文书
公安司法机关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应当为外籍当事 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扣留其护照 人民法院在审判期间,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
4、涉外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对中国籍当事人,可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对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
寄送达 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有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按
第二节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
外国人在我国进行刑事诉讼,一律适用我国法律, 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但享有外交特 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除外
应由我国公安司法机关管辖的案件,外国警察机 关和司法机关无管辖权
外国法院的刑事裁判,只有经我国法院按照我国 刑事诉讼法、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予以承 认的,才能在我国生效,接受委托办理或协助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