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刑事法律研究现状及刑法内容概述(一)
韩国法概论

韩国法概论
韩国法概论是指韩国的法律体系及其基本原则。
韩国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基础,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判例法组成。
宪法设立了三个分立的政府机构,即行政、立法和司法。
韩国法律体系还受到国际法和习惯法的影响。
韩国的法律体系具有以下特点:
1. 宪法至高无上:宪法是韩国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具有法律效力,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都不能违背宪法。
2. 法律和行政法规:韩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是根据宪法而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用于指导和调整社会行为。
3. 判例法:判例法在韩国的法律中具有重要地位。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会参考和适用之前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以形成一定的司法先例。
4. 司法独立:韩国法律体系强调司法独立原则,即司法不受行政和立法机关的干预与控制,保障司法公正和独立性。
5. 人权保障:韩国的法律体系重视人权保护,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韩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总体而言,韩国的法律体系秉承宪法至上、司法独立、保护人
权的原则,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权益,并为社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韩国法律体系分析

韩国的具体法律体系分析法系可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
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
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
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了解两大法系区别之后,我开始分析韩国的司法制度和设置。
韩国的司法制度属大陆法系,但受美国法律的影响较深。
韩国的司法系统包括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
在地方法院下面另设有市郡法院,履行地方法院的一些审判任务,不作为一个审级。
此外,在汉城市设有一个家事法院和行政法院,在大田市设有一个专利法院。
地方法院和家事法院在一些地区设有支院,履行与地方法院一样的职能。
韩国全国共设有5个高等法院、13个地方法院、45个支院、101个市郡法院。
市郡法院设立的目的在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受理的案件包括标的为2000万韩币以下的小额诉讼和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
市郡法院只设有一名法官。
作为一审法院的地方法院,审判权由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来行使,对独任法官的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由本院上诉部的合议庭审理,即在一级法院中存在二个审级,对本院上诉部的判决不服,可以不经高等法院直接向大法院提出第三审。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由于在韩国只设有5个高等法院,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做了这样的处理。
韩国死刑

韩国死刑韩国死刑制度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许一泰一、问题的提出最近,在韩国对于死刑制度的存废问题,已经不仅是刑事司法上,同时也成为政治界人事所关心的对象。
自从1997年12月,对23名死刑犯执行死刑之后,直到今天都没有执行过死刑。
目前,有63名死刑犯处于待执行死刑状态。
但是,对于他们来说,现在仍存有很大的希望。
因为,韩国很有可能将要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废止死刑的国家之一。
自1998年金大众政府开始,直到现在为止,没有一次执行死刑,并且这一情况已经持续了9年零5个月,如果在未来7个月内不执行死刑,韩国将连续10年没有执行死刑,并被国际社会认定为事实上废止死刑制度的国家。
本文将对以下问题进行探讨:第一,概观韩国死刑制度的历史。
第二,现今韩国,虽然现实中不执行死刑,但每年却仍然有人被判处死刑。
在此,判处死刑的判决标准的依据是什么,要进行论述。
第三,在《韩国宪法》第10条规定的人的尊严,又在该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了,即基本权的本质性是不得受侵犯。
根据此项规定,本文力图就死刑制度是否违宪之问题展开论述。
第四,从为了废除死刑制度这一角度考虑,由绝对终身刑来替代死刑,从而来纵览韩国死刑制度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二、韩国死刑制度的历史(一)从法律角度看死刑制度的存置在朝鲜半岛,最初的死刑制度开始于古朝鲜时代。
在古朝鲜初期即存在“8条法禁”,其中便包括了“杀人者立即处于死刑”的规定。
作为刑罚手段来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杀人的所为的死刑制度,并非只在韩国存在过,是全世界普遍存在过的现象。
朝鲜半岛,自有史以来就持续受到中国的影响。
而且不仅是古代,作为近代国家的朝鲜王国也并非例外。
朝鲜时代的死刑制度也主要是根据了中国的“大明律”,特别是包含刑罚的对象犯罪和执行方式更是如此。
但是,从建国初开始,历代朝鲜的王都纠正了刑罚的内容、执行程序等的残酷性,并有很多特别刑律被制定出来,向刑罚惯用的方向发生了更进一步发展。
但是,执行死刑对象的犯罪根本没有减少,死刑的方式和内容上也仍然还是非常残酷。
朝鲜法律生活现状分析报告

朝鲜法律生活现状分析报告引言朝鲜作为一个多年来备受关注的国家,其法律生活一直是外界关注的焦点。
本报告旨在对朝鲜法律生活现状进行分析和评估,包括对法律制度、法律实施、法治意识和法律保障等方面的考察,以期客观地揭示朝鲜法治体系的现状和问题。
一、法律制度朝鲜的法律制度主要由宪法、法律、法规和實務构成。
宪法是最高法律文件,法律与法规则定各方面事务的具体规范。
然而,朝鲜的法律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
首先,宪法并没有真正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实践中往往被手段化。
其次,由于法律文件的制定往往是由国家领导人或政治权威来决定的,缺乏真正的法律程序和独立的司法机构的参与,出现法治的权威化和集权化问题。
二、法律实施朝鲜的法律实施主要由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负责。
然而,这些机构在实践中往往以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政权稳定为首要目标,而忽视了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司法独立的重要性。
缺乏公正、透明的司法程序,导致了许多司法不公的现象。
此外,由于缺乏独立的法律专业人才和司法资源,朝鲜的法律实施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法治意识朝鲜长期以来一直强调的领导地位,并将法律制度作为的指导下的手段来执行。
因此,朝鲜公民对法律的认识和法治的意识相对较低。
公民往往更加重视政治和国家利益,而忽视了个人权利和法律保障的重要性。
同时,由于缺乏法律教育和意识形态的压制,朝鲜的法治意识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四、法律保障朝鲜的法律保障主要通过制定法律和法规来实现。
然而,由于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并且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不足,导致公民的法律保障无法真正得到保障。
公民的投诉和维权渠道有限,很难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此外,由于朝鲜的社会和经济状况较为困难,公民更关注生活问题,对法律保障的需求相对较低。
五、存在的问题基于上述对朝鲜法律生活现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问题:1. 法律制度缺乏公民权利保障和司法独立的真正保证;2. 法律实施中存在公正性和透明度不足的问题;3. 公民法治意识普遍较低,缺乏对法律权益的重视;4. 法律保障体系存在缺陷,无法真正保障公民的法律权益。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摘要: 主体79(1990)年12月15日通过最高人民会议常委会政令第6号主体93(2004)年 4月29日通过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432号修正补充目录第一章刑法的基本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犯罪第二节刑罚 ...主体79(1990)年12月15日通过最高人民会议常委会政令第6号主体93(2004)年 4月29日通过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432号修正补充目录第一章刑法的基本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犯罪第二节刑罚第三章判国、判民族罪第一节判国罪第二节判民族罪第三节对判国及判民族犯罪的隐瞒罪、不申报罪、放任罪第四章侵害国防管理秩序罪第五章侵害社会主义经济罪第一节侵害国家及社会共同所有罪第二节侵害经济秩序管理罪第三节侵害国土管理及环境保护秩序罪第四节侵害劳动行政秩序罪第六章侵害社会主义文化罪第七章侵害一般行政管理秩序罪第一节侵害一般行政秩序罪第二节管理人员的职务犯罪第八章侵害社会主义共同生活秩序罪第九章侵害公民的生命财产罪第一节侵害生命、健康、人格罪第二节侵害个人所有罪第一章刑法的基本第一条(刑法的使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校正对犯罪的刑事责任及刑罚制度,保卫国家主权与社会主义制度并贡献于保障人民自主、创作生活。
第二条(对犯罪分子的处理原则)国家对犯罪分子的处理上坚定坚持劳动阶级原则,以社会教养为主并配合法律制裁。
第三条(预先防止犯罪的原则)国家希望全体公民尊重法律严守法律,积极参加与犯罪的斗争并预先防止犯罪。
第四条(对判国、判民族人员的处理原则)对判国、判民族的人员只要积极为祖国统一做贡献,国家不问过去,并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对自首人员的处理原则)已犯罪的人员,只要诚心的诚认错误并自首,给予宽大处理。
第六条(只对刑法上规定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国家只对刑法上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适用刑罚的原则)国家视犯罪的严重性及考虑犯罪人员的改造程度,使用适当的刑罚。
韩国监狱管理制度

韩国监狱管理制度韩国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国家,其监狱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韩国的监狱管理制度主要由韩国法律系统、司法机构和警察机构来共同管理。
韩国监狱管理制度在不断完善之中,已经逐渐成熟和完善,在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学习了许多国际先进的监狱管理技术,力求为犯人提供更加完善的教育和康复服务。
一、韩国监狱管理制度的基本概念韩国监狱管理制度的基本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道主义:韩国监狱管理制度始终以人道主义为宗旨,采取多种措施,共同促进犯人的教育、康复和社会回归。
2. 特殊性:针对不同犯人的不同情况和特殊需求,韩国监狱管理制度建立了一套特殊的管理制度,力求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需求。
3. 安全:保障监狱内部的安全和秩序,是韩国监狱管理制度重要的一部分。
4. 教育:韩国监狱管理制度把教育作为犯人改造的根本手段,提供各类教育培训,帮助犯人更好地回归社会。
5. 康复:在犯人服刑期间,韩国监狱管理制度给予他们各种康复措施,帮助他们重返社会。
二、韩国监狱管理制度的组织结构韩国监狱管理制度的组织结构主要包括监狱局和监狱。
1. 监狱局:韩国监狱局是韩国监狱管理制度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监狱建设、管理、监督和督导工作。
2. 监狱:韩国监狱是韩国监狱管理制度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狱管理工作。
韩国监狱管理制度的组织结构体现了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原则,为监狱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韩国监狱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韩国监狱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刑事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
1. 《刑事法》:《刑事法》是韩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法律,是监狱管理制度的依据。
2.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人的司法程序,对犯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3. 《监狱法》:《监狱法》是韩国监狱管理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监狱的组织和管理制度。
这些法律法规为韩国监狱管理制度的顺利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韩国法概论

韩国法概论
韩国法是指韩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
韩国的法律体系是民法系,主要受到大陆法系和日本法系的影响。
韩国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法典和法律法规等。
韩国宪法是韩国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文件,确立了国家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结构、行政机构和司法制度等。
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规定了国家的义务和责任。
韩国的法典是韩国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包括刑法、民法、商法、劳动法等。
韩国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及相应的刑事责任。
韩国民法规定了公民的个人权利、家庭关系、财产权和合同等。
韩国商法规定了商务活动、公司组织和商事纠纷解决等。
韩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和劳动关系管理等。
除了宪法和法典外,韩国还有大量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法院的判例法。
韩国的法律法规由国会立法,包括各种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
韩国的法院判例是指法院在具体案件中作出的判决和裁决,形成了一定的判例法。
韩国法律体系的特点之一是强调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注重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道德。
韩国法律体系也体现了逐渐民主化和现代化的特点,强调公民权利和法治原则。
韩国的法律体系在制度和实践上与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因此需要了解和研究韩国法律体系才能有效地处理韩国法律事务。
素媛案件反应韩国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1年,韩国首尔江南区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案件。
一名年仅8岁的女孩素媛(化名)在放学途中被一名男子绑架,并被残忍地侵害。
该案件引发了韩国社会广泛关注,人们纷纷质疑韩国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不足。
二、案件对韩国法律的冲击1. 未成年人保护法素媛案件暴露出韩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不足。
韩国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然而,在素媛案件中,犯罪分子仅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这引发了公众对于法律威慑力的质疑。
2. 量刑标准韩国刑法规定,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然而,在素媛案件中,犯罪分子仅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这与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原则不符。
这反映出韩国在量刑标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
3. 犯罪分子再犯可能性素媛案件中,犯罪分子在释放后再次犯下类似罪行。
这表明韩国在预防和打击犯罪分子再犯方面存在不足。
韩国现行法律对于犯罪分子的再犯预防措施较为薄弱,需要进一步完善。
4. 社会广泛关注素媛案件引发了韩国社会广泛关注,人们纷纷呼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在此背景下,韩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开始反思现行法律,探讨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
三、韩国法律改革1. 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素媛案件暴露出的法律问题,韩国政府开始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
修订后的法律将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法律威慑力。
2. 完善量刑标准韩国政府将完善量刑标准,确保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从重处罚。
同时,加强对犯罪分子的心理评估和再犯预防措施,降低犯罪分子再犯的可能性。
3. 强化社会预防措施韩国政府将加大对犯罪预防的投入,强化社会预防措施。
例如,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开展心理辅导等。
4.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韩国政府将加大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通过教育、宣传等方式,使民众了解法律,自觉遵守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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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刑事法律研究现状及刑法内容概述(一)引言我国刑法学界以韩国刑事法学的研究成果较多,本文拟通过我国对韩国刑事法学法研究进行框架性综述,同时对韩国相关刑事法律条文予以整理,以期对之作进一步研究之需。
一、韩国刑法研究现状我国目前有关韩国刑法的研究主要有京师刑事法治网的“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系列研究和“中韩刑事司法理论研讨会”专题研究等两种形式。
(一)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概况“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于2002年12月在北京成立。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与韩国比较刑事法学会签订《学术交流合作协议》,研讨会旨在加强中韩两国刑法学界的交流与合作,了解和研究韩国刑法理论与实务的主要内容及其进展,并全面梳理与总结中国刑法学术研究,促进刑法理论发展。
“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目前分别在中韩两国的北京、汉城、重庆和全州、北京和岭南等地举行了六届。
第一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于2004年1月6日至8日在北京举行。
讨论会主要对刑法立法问题、刑事政策问题、刑法总论争议问题、特别刑法问题、刑法各论争议问题、死刑问题、外国人犯罪问题、国际刑法问题等八个方面议题进行讨论。
第二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于2004年8月17日至18日在韩国汉城(现首尔)举行。
研讨会主题是“中韩刑事制裁的新动向研究”。
第三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于2005年8月21日至22日在重庆举行。
研讨会主题是“中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及相关犯罪研究。
第四届“中韩刑法学研讨会”于2006年8月17日至21日在韩国全州举行。
研讨会主题是“中韩经济刑法比较研究”。
第五届“中韩刑法学研讨会”于2007年8月22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
研讨会主题是“中韩死刑制度比较研究”。
第六届“中韩刑法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8年8月19日至20日在韩国岭南大学举办。
研讨会的主题是“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
(二)中韩刑事司法理论研讨会概况2008年10月25日,西北政法大学韩国法研究中心会同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及韩国韩中刑事法律研究会联合举办首届“中韩刑事司法改革的新进展”研讨会。
研讨会围绕侦查程序中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侦查程序中酷刑的遏制、秘密侦查的法治化、逮捕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起诉裁量权问题等五个刑事司法前沿领域展开有关韩国刑法的著作或学术研究。
第二届“中韩刑事诉讼法理论研讨会”计划于2009年8月份在韩国东亚大学举行。
(三)韩国刑事法研究相关材料1、《韩国刑法总论》作者为韩国李在祥,由韩相敦翻译。
并于2005年8月1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该书以韩国刑法总则规定为基础,对韩国刑法总论问题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论述,其内容包括刑法序言、犯罪论、刑罚论三部分。
在本书的论述中,作者以大陆法系的传统刑法原理为基础,通过引用大量的近代德国、日本学者的理论观点,比较分析当代韩国刑法学界的刑法理论观点,以及结合韩国大法院的判例、韩国的刑事政策等,对韩国的刑法理论就其个人的观点予以阐述。
2、《韩国刑法总论》作者为韩国金日秀,徐辅鹤,由郑军男翻译。
武汉大学出版社于2008年3月出版。
该书分为四编,分别为刑法的基本理论、犯罪论、罪数论和刑罚论。
并对刑法的基础概念,刑法的任务、技能、规范的性质、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韩国刑法修订历史及其内容等犯罪论、罪数论及刑罚论相关内容予以综述。
3、《韩国现行刑法的变迁过程及理论特征》该文作者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泽善。
该学术研究主要介绍了韩国刑法在新型犯罪、在法定刑、缓和死刑以及有关竞合犯的规定等方面的新调整与变化。
在此基础上,并就刑法的基本概念、行为论与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理论、违法性论、责任论、未遂犯论、共犯论和不作为论等方面介绍了韩国自身的刑法理论特色。
4、《韩国侵犯财产罪判例》该研究材料的作者为韩国吴昌植(Chang-sikO),由清华大学出版社于2004年出版发行。
该书对韩国大法院有关盗窃、抢劫、恐吓、损坏、妨害权利行使等9种典型侵犯财产罪的二百多种判例予以汇编。
5、《韩国刑法典及单行刑法》该书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文库有关韩国刑法研究成果。
1996年10月1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赵秉志审定,韩国金永哲翻译。
其它相关研究资料包括《中、韩两国量刑情节比较研究》(2000年,学位论文)、《韩国的法律文化初探》(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期刊论文)、《韩国的保安处分制度初探》(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论文,2003,36(4),作者金昌俊)、《韩国刑法上的通奸罪考察》(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6),期刊论文)、《中韩正当防卫制度比较研究》(2005,学位论文)、《韩国死刑制度的回顾与展望》(政法论丛2007(6),期刊论文,作者为郭健及韩国许一泰)、《韩国司法控制死刑对我国的启示》(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议论文)、《韩国死刑制度的现况、问题与改善方向》(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会议论文)等。
研究性材料还包括李廷元的《韩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与法律的解释》(韩相敦翻译)等。
此外,本人编译整理了《韩国“婚内强奸”定性之争及司法实践考察》(2009年1月)、《韩国釜山法院首例判决认定“对变性人实施性侵犯”成立强奸罪》(2009年2月)、《韩国“连环杀人案姜浩淳事件”及“死刑存废”争议动向考察》(2009年4月)相关资料。
同时对韩国刑事政策研究院资料(2009年5月)予以编译整理。
二、韩国刑事法律规定韩国现行《刑法》(《형법》)(法7623号)修订于2005年7月29日,并于2005年7月29日施行。
韩国《刑法》(法第293号)制定于1953年9月18日,1953年10月3日开始施行。
期间历经1975年、1988年、1995年、1997年、2001年、2004年和2005年8次修订。
韩国军事刑法单行刑法另行规定,主要由《军行刑法》及《军行刑法施行令》、《军行刑法施行规则》组成。
韩国《军行刑法》(法1005号)制定于1962年1月20日,并于同日施行。
期间历经1980年、1987年、1999年、2006年、2007年5次修订。
韩国现行《军行刑法》(法8728号)2007年12月21日因其它法律修订而修订,并于2008年12月22日施行。
由14章63个条文及3个附则组成。
《军行刑法施行令》(令第1188号)制定于1963年2月5日,并于同日施行。
期间历经1970年、1973年、1999年、2004年、2006年及2009年6次修订。
现行《军行刑法施行令》(总统令第21350号)于2009年3月18日因其它法律修订而修订,并于2009年3月27日施行。
由14章119个条文及4个附则组成。
《军行刑法施行规则》(国防部令343号)制定于1982年4月23日,并于同日施行。
期间历经1988年、2000年和2001年3次修订。
现行《军行刑法施行规则》(国防部令527号)2001年5月19日因其它法律修订而修订,并于2001年5月19日施行。
由8章66个条文和2个附则组成。
三、韩国现行刑法概况韩国现行《刑法》(法7623号)由2编46章372个条文及9个附则组成。
韩国现行《刑法》由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组成。
其中总则由适用范围、罪、刑、期间等4章内容组成。
分则由42章组成,主要对具体刑法罪名予以规定。
第一部分分则(一)第1章刑法的适用范围相关条文为第1至第8条。
第1条规定了“犯罪的成立和处罚”。
犯罪的成立和处罚么行为时法律为准,犯罪后由于法律变更其行为不再构成犯罪的如果刑罚与旧刑相比较轻的适用新法规定,判决后由于法律变更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则免除处罚。
第2条对“国内犯”予以规定,本法适用于在韩国领域内犯罪的内国人和外国人。
第3条规定了“内国人的国外犯”;第4条外国人在韩领域外韩国船舶上犯罪予以规定;第5条“外国人的国外犯”,包括内乱罪、外患罪、有关国旗的犯罪、有关货币的犯罪、有关有价证券、邮票和印鉴罪、有关文书的罪中的第225条至第230条、有关印章的罪中的第238条;第6条对“大韩民国和大韩民国国民的国外犯”予以规定;第7条规定了“国外处刑的执行”;第8条规定了“总则”的适用,即本总则同样适用于其它法令规定的犯罪,但其它法令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第2章罪第1节对“罪的成立和刑的减免”予以规定。
相关条文为第9条至第24条。
第9条规定未满14岁者不受刑事处罚;第10条规定身心障碍而不能辨别事物或没有意思表达能力者不受刑事处罚;有辨别能力者减轻处罚;故意挑逗前述身心障碍者而实施犯罪者不受前项规定限制;第11条规定聋哑人减轻刑罚;第12条规定了强制行为,因暴力或遭受无法对自身或亲属进行保护的胁迫而实施强迫行为不受处罚;第13条对犯意予以规定;第14条对过失予以规定;第15条对事实错误予以规定;第16条对法律错误予以规定;第17条对因果关系予以规定;第18条对不作为犯予以规定;第19条对独立行为的竞合予以规定,即对同时或非同时独立行为结合无法辨别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的对各自行为以未遂犯处罚;第20条对正当行为予以规定;第21条对正当防卫予以规定;第22条对紧急避险予以规定;第23条对自救行为予以规定;第24条对受害人的承诺予以规定。
第2节对“未遂犯”予以规定。
第25条规定了未遂犯的定义;第26条规定了中止犯的定义;第27条规定了不能犯的定义;第28条对阴谋和预备予以规定;第29条规定对未遂犯处罚依相关法条规定确定。
第3节对“共犯”予以规定。
第30条对共同正犯予以规定;第31条对教唆犯予以规定;第32条对从犯予以规定;第33条对共犯和身份予以规定;第34条对间接正犯、特殊教唆及帮助行为加重处罚。
第4节对“累犯”予以规定。
第35条明确了累犯的定义,即受过禁锢以上刑罚其执行完毕或免除执行后3年内再犯应受禁锢以上刑处罚者按累犯处罚;第26条规定了判决宣告后发现累犯的处理。
第5节对“竞合犯”予以规定。
第37条规定了竞合犯的定义;第38条规定了竞合犯的处罚原则;第39条对未予判决的竞合犯,数个判决和竞合犯,刑罚执行和竞合犯予以规定;第40条规定了想象竞合。
(三)第3章刑第1节对“刑的种类和轻重”予以规定。
第41条规定了刑的种类,即死刑、徒刑、禁锢、丧失资格、停止资格、罚金、拘留、罚款和没收共9类刑种。
第42条规定了徒刑或禁锢的期间,徒刑和禁锢分为有期和无期两种。
有期徒刑和禁锢的期间为1个月以上15年以下。
但有期徒刑或有期禁锢加重处罚的刑期可达25年;第43条对刑的宣告,资格丧失及资格停止予以规定。
即被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禁锢刑者同时丧失公务员资格、公法上的选举与被选举权、法律规定的公法上的业务资格、法人的理事、监事或支配人或其它有关法人业务的监察或财产管理人资格。
有期徒刑或有期禁锢在判决执行完毕或免除执行之前停止公务员资格、公法上的选举与被选举权、法律规定的公法上的业务资格;第44条规定了资格停止,即第43条规定的资格停止期间为1年以上15年以下;第45条规定罚金刑的起点为5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