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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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

刑事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

一、刑事司法解释的类型划分——司法解释与刑法典的关系及其适用
(一)刑事司法解释的三种类型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 盗窃的,构成盗窃罪。但最高院1998年《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 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 任:„„” ③一些关于刑罚适用的规定 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 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处。‛但最高院1998年《关于处理自首和立 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其解释为:‚被采取强制措 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 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 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一、刑事司法解释的类型划分——司法解释与刑法典的关系及其适用
(一)刑事司法解释的三种类型
②一些关于客观行为的规定 把“变造”拟制为“伪造”:刑法第227条第1款伪造、倒卖伪 造的有价票证罪:‚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 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但最高院2000年《关于对变造、 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对变造或者倒卖 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7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 罚‛,即对变造和倒卖变造的邮票的行为以227条的“伪造、倒卖伪 造的有价票证罪”定罪处刑。 伪造与变造含义不同;227条没有规定变造行为的刑事可罚性; 从其他条文来看,“伪造”不包含“变造”:170条伪造货币罪与 173条变造货币罪;174条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78(1)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 罪;178(2)条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97条有价证 券诈骗罪。

【刑事】办理刑事案件中38个疑难问题解答

【刑事】办理刑事案件中38个疑难问题解答

办理刑事案件中38个疑难问题解答问题1:预谋以嫖娼名义进入卖淫女出租房,在嫖娼后实施抢劫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户”的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在具体案件中,有时一个与外界相对隔离的房屋所具有的功能特征在不同时间段是不同的,因此能否认定为“户”,应结合实施抢劫行为时房屋所承载的实际功能进行分析判断。

卖淫女在从事卖淫行为时,该房屋实际承载的功能为卖淫牟利的场所,而非生活居住功能,不属于司法解释中的“户”,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同理,对进入开设赌场进行赌博的住户抢劫,由于户的实际功能承载的是非法活动场所,因此也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问题2:在公共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危害后果,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一般而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多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发生危害后果,属过失心态,因此对于大多数这类案件一般是以交通肇事罪评价。

但如果行为人酒后驾车的行为产生了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且行为人对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中的案例,认定醉酒驾车的行为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需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行为人驾车行驶的道路及时间;二是行为人醉酒的程度及当时的车速;三是行为人在肇事后有无继续驾车冲撞的行为;四是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

如超过醉酒标准数倍而丧失控制机动车能力、严重超过规定时速在闹市区驾驶机动车或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驶车辆冲撞人群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问题3:危险驾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如何定性?对于因危险驾驶行为而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再单独认定危险驾驶罪。

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

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

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多年来,我国的刑事申诉制度在纠正冤、假、错案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随着法制建设的进步和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现行刑事申诉制度的不足也逐渐突显。

那么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收集了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欢迎大家阅读。

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一、关于刑事申诉的主体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主体包括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范围十分广泛。

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申诉的主体作了限制规定,局限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笔者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主体范围基本是恰当的,但仍存在以下缺陷。

一、用“当事人”表述申诉主体不够科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而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被判有罪并处以刑罚的已不再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是称其为罪犯,如从字面理解,“当事人”似乎不包括罪犯,这样就把罪犯排除在了申诉主体之外。

但实际上,通常只是被判有罪的人才会申诉,所以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谓是不严谨的,容易造成误解,这方面可借鉴国外立法,如日本称为“受有罪宣告的人”,意大利称为“被判刑人”,法国称为“被判罪者”。

笔者认为,刑诉法不宜用“当事人” 来笼统表述申诉主体,而应分别规定,并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改为受有罪判决的人为妥。

二、对当事人近亲属申诉权的规定过于宽泛笔者认为,近亲属享有的申诉权相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诉权是居其次的,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才享有独立的申诉权,而且这种申诉权的行使只有专为当事人本人之利益时才是有效的。

第一,申诉权是一种诉讼权利,按一般诉讼理论,诉权只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之人享有,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案件的关系毕竟不是直接关系,在当事人健在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赋予其诉权缺乏理论根据。

论刑事诉讼法漏洞填补中的类推(2)

论刑事诉讼法漏洞填补中的类推(2)

论刑事诉讼法漏洞填补中的类推(2)三、刑事诉讼法类推适用的几种方式(一)授权式类推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存在法律明文授权类推适用的规定,如依《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关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回避原因、回避程序的规定类推适用第28、29、30条的规定;第19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授权式类推的原因是为了避免繁琐重复的规定,以明文规定的形式对可以类推的事项作出规定。

因此,司法者在进行授权式类推时,过程较为简单,只需将被授权的法律规范直接类推适用至未具体规范的事项之中,甚至不需要进行二者在逻辑结构和价值评价上是否相似的判断。

有学者甚至认为,授权式类推究竟是法律已有明文规定,在其不明了的地方是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解决的,不属于漏洞填补的问题。

笔者认为,无论是个别规范的授权类推还是整体的授权类推,授权式类推从本质上看,依然是类推适用的一种,只不过是法律明文允许的类推适用。

因此,在进行授权式类推时,依然要遵循一般非授权式类推适用的原则,而不得以法律明文规定为由任意类推。

(二)个别类推个别类推即将针对一构成要件而定之规则转用于类似的案件事实上,因为是把一个法律规范准用在一个它未曾规整的案件事实上,所以称之为个别类推。

[1](P260)个别类推是最常见的类推适用方式,其根据在于不同的案件事实彼此“相类似”,也即二者在若干观点上一致,其余则否,但不一致之处不足以排斥“相类似”的法律评价。

上文中所举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漏洞及填补事例,几乎都属于这种个别类推。

此外还有若干其它事例。

如在刑事诉讼实践中的财产刑执行阶段,极有可能出现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权属异议的情形,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出现这种情形时如何处理并未规定。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滕伟叶邵生李加玺内容提要:《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刑事立法的新近发展,针对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作出修改或者增设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相关联的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犯罪的认定标准、刑事政策把握、行刑衔接等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本文介绍了该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研究起草中的总体原则和规定的主要内容,并对《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危险作业罪的定罪条件作了重点阐述。

本解释与2015年12月公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明确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相关联的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犯罪、安全监管失职渎职犯罪的具体法律适用标准,构成了比较完备的刑事规范体系。

关键词:危害生产全犯罪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定罪量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行刑衔接目录引言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二、《解释》研究起草中的总体原则三、《解释》规定的主要内容引言2022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解释》的出台,对于更加有效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切实维护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研究起草中的总体原则和规定的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答[主持人]这里是中国平安网、新华网联合直播的在线访谈。

今天的访谈我们将和您共同关注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到演播室做客的嘉宾分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陈国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第二庭庭长任卫华。

欢迎二位的到来。

[2007-07-18][主持人]欢迎二位的到来。

看到二位坐在一起,就有网友问了这样一个问题,一般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两高会一起共同发布一个司法解释?[陈国庆]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有司法解释权。

一般的情况下,对于同时涉及检察院和法院工作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我们共同制作司法解释。

特别是对那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大适用法律问题,“两高”往往联合制定司法解释。

关于受贿案件,按照法律的规定,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起诉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定罪量刑。

因为当前受贿犯罪出现了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在社会上影响比较大。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院和法院在惩治腐败中的作用,特别是在查处过程中形成合力,更有效、准确地打击受贿犯罪。

所以“两高”经过长期的研究,共同制发了这个1意见。

[任卫华]我补充两句话,其实就是两点,第一点就是我们两家业务有共同性;第二点就是这个题目比较大。

[主持人]大家知道也就是在四十天前,中纪委发布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有网友评论说,中纪委《八项禁令》和“两高”《意见》的相继出台,创建了纪律和法律之间紧密衔接、快速过渡的新模式。

从常理来看,法律程序要更严谨一些,因为通过一个法律性文件,需要的时间也更长。

这次“两高”《意见》能在中纪委《八项禁令》之后40天快速出台,可以说创造了一个“奇迹”。

而这个“奇迹”背后,可能是司法机关的提早介入。

那网友就问了是不是早在中纪委《八项禁令》出台前的酝酿阶段,“两高”《意见》的准备工作就已经同步开始了?[任卫华]是这样的。

刑事法律常见疑问解答

刑事法律常见疑问解答刑事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用于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法律,其涉及到刑罚的适用、证据的认定、程序的规范等内容。

对于大部分人而言,刑事法律仍然是一个相对陌生且充满疑问的领域。

本文将就刑事法律领域中常见的疑问进行解答,以增进对刑事法律的了解。

疑问一:什么是犯罪?回答: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刑事法律规定,触犯刑事法律并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同时满足主客观两个要素,即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

主观要素是指犯罪主体有故意或过失等故意形态,客观要素是指犯罪行为具备刑法规定的行为特征。

疑问二:刑法中的故意和过失有何区别?回答:在刑法中,故意与过失是指犯罪主体在犯罪行为中的主观心态。

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和后果,且决意实施该行为的心理状态。

过失则是指犯罪主体未预见或者预见但对犯罪实施后果未采取应有的防范措施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状态。

疑问三:证据对刑事案件的重要性是什么?回答:在刑事案件中,证据对于裁判结果的正确性和公正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材料、物证、证人证言、书证、鉴定、勘验、检查等。

法庭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足够性来判断案件事实,确定刑事责任和量刑。

疑问四:在刑事案件中,什么是犯罪事实的认定?回答:犯罪事实的认定是指法庭根据审理过程中的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犯下了刑法规定的罪行。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在庭审中推理判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和抗辩意见,最终确定犯罪事实是否成立。

疑问五:自首对被告人的刑罚有何影响?回答:自首在刑法中指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告人自首可以被法院酌定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之一。

自首表明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意,并愿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工作。

疑问六:什么是刑罚的适用原则?回答:刑罚的适用原则是指法官在刑事判决时应当遵循的法定原则。

主要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事实和刑罚相适应原则、人性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适用均衡原则等。

资料详解宣贯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内容ppt

《解释》的出台目的 每年我平均要在会议上做80次演讲,出于某些原因考虑,每一个会议都喜欢用自己独特的幻灯片模板。根据你需要做的演讲类型以及你在幻灯片里的做处理不同,修改模板需要花15分钟到2个小时。而这2个小时本来可以用在其他更有意义的工作上,比如可以添加些该会议听众关心的内容,而不是把时间花在修改模板之类听众根本不关心的问题上LHJ+FHX。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学习解读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每年我平均要在会议上做80次演讲,出于某些原因考虑,每一个会议都喜欢用自己独特的幻灯片模板。根据你需要做的演讲类型以及你在幻灯片里的做处理不同,修改模板需要花15分钟到2个小时。而这2个小时本来可以用在其他更有意义的工作上,比如可以添加些该会议听众关心的内容,而不是把时间花在修改模板之类听众根本不关心的问题上LHJ+FHX。
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每年我平均要在会议上做80次演讲, 出于某 些原因 考虑, 每一个 会议都 喜欢用 自己独 特的幻 灯片模 板。根 据你需 要做的 演讲类 型以及 你在幻 灯片里 的做处 理不同 ,修改 模板需 要花15分钟到 2个小 时。而 这2个 小时本 来可以 用在其 他更有 意义的 工作上 ,比如 可以添 加些该 会议听 众关心 的内容 ,而不 是把时 间花在 修改模 板之类 听众根 本不关 心的问 题上LH J+FH X。
践中对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一直存在争议,一定程度上影响刑罚效果的充分发挥。《解释》立足于解决实
际问题,明确规定了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方式,以及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客观方
面构成要件的具体认定等内容,为各级司法机关正确适用上述罪名有效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提供规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3.09.20•【文号】[1983]法研字第18号•【施行日期】1983.09.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1983年9月20日[1983]法研字第18号)一、问:对犯罪时未满十八岁,但罪行特别严重的人,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内蒙、福建、江苏、北京、江西、河南)答:仍应依照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问:因犯罪时未满十八岁未判处死刑、而判处死缓的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现已满十八岁,可否执行死刑?(江西、湖南、辽宁)答:因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而判处死缓的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满了十八岁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死刑。

三、问: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执行死刑前,发现罪犯正在怀孕,应当停止执行,并报请核准死刑的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现在遇到两种情况,应该怎样执行上述规定?第一种情况是,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前,被告人在关押期间,被人工流产的,可否认为已不是怀孕的妇女了。

第二种情况是,法院受理案件时,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准备给做人工流产后,判处死刑。

我们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论是在关押期间,或者是在法院审判的时候,对怀孕的妇女,都不应当为了要判处死刑,而给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的,仍应视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具体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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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问题1]如何区分走私案件中的“货物”与“物品”?
答: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选择性罪名,由于海关核税部门对入境“货物”和“物品”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征收税款(物品的税率一般低于货物的税率),故同一走私对象因定性不同必然导致核定的偷逃税额不一,从而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区分二者应当以是否“自用”为标准。

即“物品”是指个人运输、携带进出境的行李,邮寄进出境的财物,包括货币、金银等。

对于超出自用的合理数量的财物,应当视为“货物”。

“自用”,指供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使用或用于馈赠亲友。

合理数量,指海关依照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相应地,“货物”系指上述“物品”以外的,行为人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出售的财物。

[问题2]如何认定走私犯罪单位的自首?
答:认定走私犯罪单位的自首,关键在于把握自首行为是否出于单位的意志以及自首者能否代表单位。

司法实践中,一般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认定:
1、单位走私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经授权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走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并依法对犯罪单位和其中的自然人给予从宽处罚;如果犯罪单位中有的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对该自然人不能认定为自首。

2、单位走私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先行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到案后亦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单位自首论;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只能认定自动投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立自首。

3、没有参与单位犯罪的单位负责人主动投案,参与单位犯罪的有关人员到案后能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可以单位自首论,并依法对犯罪单位及其中的自然人给予从宽处罚;如果有的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对其不予认定自首。

[问题3]集团(总)公司中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内设职能部门或个人,擅自以集团(总)公司名义实施走私犯罪,为集团(总)公司或者本部门谋取非法利益的,如何确定犯罪主体?
答:依照最高法院有关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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