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之指导原则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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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移交逃犯——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变身

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移交逃犯——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变身


法律制度 ,但并不是适用死刑不引渡的前提 。
其 次 ,在 一个 主权 国家 之 下实行 不 同法 律制 度 的法 域之 间 ,要对 此原 则作 相应 的 变通 ,即在 维 护 国家 主权 前提 之 下进行 移交 逃犯 。
(-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 中的移交逃犯 -)
制 度 所谓 区际 逃犯 的移 交 ,就 是 指 当一 法域 将
域 之 间开展 的 刑事司 法协 助 。第二 ,是在 一个 国家 的前提 下实 行不 同社 会 制度和 法律 制度 的 法域 之间进 行 的刑事 司法 协 助 。第 三 ,我 国的 区 际 刑 事 司 法 协 助 的 目的是 为 了共 同打 击 犯
罪,维护各法域的社会治安 ,也是维护国家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死刑不 引渡原则在 区际刑事 司法协助 中的变身
姚传廷 陈功 勋
(I 1 临沧师范 高等专科学校政教系 ,云南 .
临沧 670 700;
2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3) . 08 0

要 :死刑 不引渡是国际司法协助中一个非常重要 的原则 ,死 刑不 引渡原则在 引渡 制度有着非
与 配合 的活 动 。并 且认 为 ,做 出这一概 念意 在 揭 示 区际 刑 事司法 协助 与 国际 刑事 司法协助 在
实质上 不 同 :主体 不 同 ;发 生 区域不 同 ;适 用 的原 则 和规 则 不 同 。。 区际 刑事 司法 协 助是 不 同于 国际刑 事 司法协 助的 ,我 国的 区际 刑事 司
常重要的作用 。在我 国随着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发展 ,这一原则受到 了挑 战。在 区际 刑事司法协助中 应该做相应 的变通执行 ,即移交逃犯 。并应该结合我国的具 体国情具体实施 。 关键词 :区际刑事司法协助 ;移交逃犯 ; “ 一国两制”原则

两岸三地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研究

两岸三地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研究

两岸三地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研究两岸三地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一直是亚洲地区司法合作的重要议题。

在中华文化共同体的背景下,台湾、香港、澳门和大陆之间开展跨区域司法合作将服务于促进两岸三地地区的互联互通,打击跨国犯罪,保障船员和旅客人身安全,维护博彩业和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建立良好的司法关系。

在今天的世界上,各国之间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而在司法合作方面,各国共同互助,将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途径。

一、案例一:港澳台跨境贩毒案件2016年,台湾桃园市警方向香港警方通报:一名来自香港的冰毒走私犯罪嫌疑人在台涉嫌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警方追踪该犯罪团伙数月,成功将其犯罪证据统计清晰、层层分析,并于当年9月份成功押解该团伙成员前往台湾刑事拘留机构。

二、案例二:涉嫌侵犯商业机密港澳台跨区域合作案件2018年,香港九龙城区一公司在经营商业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一多元化企业发生纠纷。

该公司管理层涉嫌窃取对方商业机密,对方提起诉讼。

香港和澳门律师经过一年多的调查,于2019年5月通过内地司法部门正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希望得到内地司法机构的帮助调取证据,加强两岸三地司法合作,揭露涉嫌侵犯商业机密的真相。

三、案例三:台湾将孙小果作为逃犯引渡中国大陆案例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与台湾警方通力合作,力争重要犯罪分子孙小果到法办赔偿的案件。

最终调查机关确定其在境外,遂采取国际刑警组织的渠道向外发出缉拿通报,引渡犯罪嫌疑人孙小果到本国接受法律追究,推动了两岸三地司法合作的进程。

结论两岸三地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是亚洲地区司法合作的重要议题。

从上述案例可以发现,通过两岸三地的司法协助,能够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两岸三地的互联互通以及文化交流,也更有利于维护各地区的法制和稳定。

未来,大陆、港澳台三地均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通过多方面合作,建立更为牢固的合作机制,共同打击犯罪,维护地区稳定,增进互信关系,积极推动两岸三地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的解决。

第二十六章司法协助

第二十六章司法协助

第一节 国际司法协助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申 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应当是由最高法 院指定的、具有集中管辖涉外案件权限的有关中级法院管辖。 对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 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判决 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 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 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区际司法协助

大陆与台湾的地区间司法协助
• • 《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 决的规定》(1998年) 《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 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 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9 年)
第二十六章 司法协助
第一节 国际司法协助

一、司法协助概念和种类

国际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 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的司法制度,包括送达诉 讼文书、传唤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 裁机构的裁决等。
• 一般司法协助:通常是代为送达文
司法协助
书和调查取证,外送达便属于一般司法协 助的方式;
• 特殊司法协助:对外国法院裁判和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一节 国际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的 途径
• • 国家间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或多边条约 互惠关系
新法第276条规定:
我国人民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进行司法协助,有两种途径:一是, 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通过该途 径,即是通过各国设置的代为协助的中央机关,由该机关转递有 关方面代为实施具体的民事诉讼行为;二是,没有条约关系的通 过外交途径进行。

论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难点及其应对

论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难点及其应对
目前 我 国 区 际 司 法 协 助 遵 循 三 项 规 定 : 是 一


我 国 区 际 司 法 协 助 的现 状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认 可 台湾地 区有 关 法 院民事判 决 的规 定 》下 文 简称 9 文 件 ) 二是 《 高 人 民法 ( 8 ; 最 院关 于 内地 与 香港 特别 行 政 区法 院相 互 委 托送 达 民商 事司法 文 书 的安 排 》下称 9 ( 9内地 与香港 送达 安排 ) 三 是《 高人 民法 院关于 内地 与香港 特别行 ; 最
张春 良, 志 强 马
( 西南政 法 大学研
[ 摘 要]。 国两制 三 法四域 ” 中国面 临着复 杂而广迁 的 司法协 助难题 。 文深刻剖析 了中国区 际 一 的 本
司法协助 的现状 和 因难 , 借鉴 相 关理论 的基 础 上探讨 了打连 有 中 国特 色的 区际 司法协助 模 式 的步骤 和 在
区作 为我 国不可分 割 的一部分 , 它与 大陆 、 、 之 港 澳
间的 司法 协 助在性 质上属 区 际司法 协助 , 是毋庸 这
置 疑 的 。但 是 由 于 众 所 周 知 的 原 因 , 陆 与 台 湾 地 大
区的司法协 助 较少 , 基本 上是零 星单 向开展 的 。而 且在实践 中 , 台湾 方面更倾 向于按 国际司法 协助 的 方式 进行 , 就使 得 大 陆 与 台湾较 之 于大 陆 与港 、 这 澳 之 间 的 区际 司 法 协 助 更 多地 具 有 “ 国际 司 法协
送达 , 于实践 中采取 的方 式在 有 关机关 作 出有效 至 措施 前 可保 留, 目前 仍处 于无 法 律 依 据状 态 ; 但 内 地 和 台湾 之 间是按 19 93年“ 汪辜 会谈 ” 签 订的 4 所

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刍议

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刍议
狭 义 的 刑事 司 法 协 助 ; 形 式 的刑 事 司 法 协 助 , 新
来看 , 国际刑 事 司法 协 助 的 内容 , 与 国际 刑事 司 是 法 协 助 的概 念 紧密 相 联 系 的 。 日本 学 者 森 下 忠 写
道: 国际刑 事 司 法协 助 的词 语 , 广 义狭 义 各种 各 在
反之 , 就后两 种而言 , 被请求 国担 负处罚 的重要 部 分 , 结 果 , 求 国从 其 负 担 中 解 放 出来 。 其 请 因
此, 这两 种 形 式 的协 助 被 称 为 “ 一 位 的” 也 有 第 ④。 学 者 将 刑 事 司 法 协 助 分 为古 典 形 式 和 新 形 式 的 司法 协 助 。 典 形 式 的刑 事 司 法 协 助 , 引 渡 和 古 指
6 9
维普资讯
马克 昌 : 国 区 际刑事 司法 协助 的 内容 刍议 我 赃 款 赃物 ; 五 ) 排证 人 、 定 人 和在 押人 员 出庭 ( 安 鉴
人 财 物 的 措 施 。 中 国 和 保 加 利 亚 刑 事 司法 协 助 ”
条 约 第 1 第 2 规定 :二 、 条 款 “ 提供 的 协 助 包 括 以
维普资讯
20 0 2年 第 6期
No 6, 0 2 . 20







20 0 2年 1 月 1
No , 0 2 v. 2 0
ZHEJI ANG S CI O AL SCI ENCES
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刍议
口 马克 昌
内容 提 要 本 文借 鉴 国 际刑 事 司法 协 助 的 内容 , 合 我 国 实行 “ 国 两制 ” 结 一 的具 体 情 况 , 认 为我 国 区际刑 事 司 法协 助包 括 狭 义 的刑 事 司法 协助 、 移交 犯 罪嫌 疑 人 、 判 刑 人和 新 形 式 的刑 被

区际司法协助

区际司法协助
管辖法院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
香港:高等法院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
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级法院执行
内地: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
期限
判决生效或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
依执行地法律规定。法律文书没有给付内容,或者不需要执行,但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认可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法院单独申请认可,也可以直接以该判决作为证据在对方法院的诉讼程序中使用。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关于法院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异同
涉港பைடு நூலகம்
涉澳
涉台(同时适用于对仲裁的认可与执行)
认可与执行的对象
民商事判决。
(1)民商事判决;
(2)内地的劳动仲裁裁决,澳门的劳动民事判决;
(3)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不适用行政案件
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申请人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被执行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
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不能提出认可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
能否同时向两地法院提申请
能(分别执行的总额不能超过判决数额)
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

区际协作法律问题研究——论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原则

区际协作法律问题研究——论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原则

之 间进 行 真诚 的合 作 , 形成 相 关 的制 度 :中 国 区际 刑事 司法 协助 制 度 化 的过 程 中需要 确 立 主权 唯 一 、 并 法域 平 等、 便捷 高 效三 个基 本 原则 上 述三 个原 则 相互 协 调 和统 一 之 时 , 国 区际 刑 事 司法 协 助 的制 度体 系 方 能有 效 中


《 太平 洋学报》20 第 5期 09年
法协助仍 然处 在不稳 定的 民间形式 , 这对于未来三地法律 系统之 间的和谐是极 为不利 的。 中国 区际刑 事司法协助虽然步履维艰 , 但却是 中国法治和谐发展 的必经之路 , 法律人必须 结合 中国 内地 与港澳的实际情 况 , 计 出契合实际的协助模式和制度化进程 。 设 破题之笔就在于要更理性 地看待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 的涵义和原则 。
地与香港地 区、 澳门地 区在相互提供 刑事情报 、 调查 取证 、 捕和移交逃犯等 方面开展 的具体 缉 合作 。 是这种 现实并 不是建立在一种制度化的基础之上 的 , 但 协助各方并不是基于合作协议而
提供协助 ,而是完全依靠 司法机关 之间的个案 沟通 ,基 于友谊 与共同利益而 提供 的短暂性协 助。 此种个 案协助不具有示范效果 , 仅仅对个案产生协助效果 。 了主权 国家法益和协助各方 为 各 自法益 的实现 ,中国区际刑事 司法协助需要制 度化 ,通过制度化而实现合作 和协 助的长期
际刑事 司法协助是 指在 “ 国两 制” 一 原则 下 , 内地 、 香港 、 门和台湾 四个 不 同的法域 ( 澳 司法辖 区) 之间为便利对方进行刑事诉讼而提供 的各种协助 。【 5 】 广东商学 院马进保教授认为 :区际刑 “ 事司法协助是指一 国内不 同法域 的司法机关在对跨境犯 罪行 为进行追诉 时 ,依据 区际刑事司 法协助协定或 者事先达成 的默契 , 互提供刑事情 报 、 相 调查取 证 、 扣押财产 、 缉捕和移 交逃犯 , 承认和执行生效判决等方面 的支持 、 便利和帮助 的司法制度 。” 】 【 6 归纳上述各位意 见的精华 , 笔者认 为 , 区际刑 事司法 协助是主权 国家内部 不同法 律体系之 间为了维护 自有 的与共有 的法益而 开展 的刑事 司法领域 的互 助行为。 具体来说 , 中国区际刑事 司法协助指 的就是实行社会 主义 法律制度 的中国内地与具有 强烈英美 法色彩的香港 地区 、 具 有浓郁大陆法 系特点 的澳 门地 区以及 台湾地 区之 间在刑 事司法领域提供交互式 的帮助的行为 与现象 。中国区际刑事 司法协助既可表现 为具体 的协助 行为 , 比如相互提供刑事情报 、 调查取 证、 扣押财产 、 缉捕和移交逃犯 , 承认和执行生效判决等 的诸种行为 , 也可 以表现为上 述各种行 为构成 的一个常态性 的互助性质 的体 系。 回顾 历史 , 我们可 以发 现 , 中国区际刑事 司法协 助从事实 上来说是存在 着的 , 比如 中国 内

试论中国区际仲裁裁决司法协助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试论中国区际仲裁裁决司法协助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第3 4卷第 4 期
21 0 2年 7月
泰 山 学 院 学 报
J URNA F I I HAN UNⅣ E I O L O . S A RSTY
Vo. 4 NO. 13 4
J l. 2 1 uy 0 2
试 论 中 国 区 际 仲 裁 裁 决 司 法 协 助 制 度 中 的 几 个 问 题
( ) 三 内地 与 台湾地 区
根据《 关于人 民法院认 可台湾地 区有关法 院 民事判决的规定》 以下简称 “ 8 ( 9 规定” 的规定 , ) 当事人 的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 财产所 在地位 于太 陆 地 区 的 , 当事 人 可 以 向大 陆地 区法 院 申请 认可 台湾 地 区有关 法 院 的民事 判决 。 申请 由申请 人住 所 地 、 常 居 住 地 或 者 被 执行 财 产所 经 在地 的中级法院受理 。 两岸 关系条例 ” “ 之在第
二、 仲裁裁 决 “ 区籍 ” 的认 定
特别行政区作 出的仲裁裁决 的, 人民法 院应 当按 照“ 内港安排 ” 的规 定 进行 审 查 , 仲 裁 裁决 可 以 该 在 内地 得到执 行 。
( ) 二 内地 与 澳 门地 区
根据 “ 内澳 安 排 ” 一 条 规 定 : 内地 人 民法 第 “
[ 收稿日期102 0 — 3 21 — 4 2
地、 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 和澳 门特别行政 区的, 申请人可 以向一地法院提 出认 可和执行申请 , 也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分别向两 地法院提出 申请 的, 两地法 院都 应 当依 法 进 行 审 查 。“ 港 安 排 ” 定 了被 申请 内 规 人住 所 地或者 财产 所在 地 的法 院有 管辖权 , “ 而 内 澳安排” 增加 了被 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也有 管辖权 , 内港安排” “ 规定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 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 , “ 而 内澳安排” 规定可以 分别 向两 地 法 院 提 出 申请 。 由此 可 见 , 内澳 安 “ 排” 规定了更为灵活的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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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下的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香港、澳门回归后的实践表明,“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不仅为国家的统一提供了一个最佳模式,而且也为港澳社会的长期繁荣稳定提供了最根本的保障。

但是,“一国两制”毕竟是一个前古未有的新生事物,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对港澳社会应有的促进和保障作用,还是有不少问题需要我们去不断地摸索和实践。

比如,关于在“一国两制”下如何积极开展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问题,便是这样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于中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应该说这几年在民商事领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可谓硕果累累。

比如,中国内地同香港和澳门已分别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签订了协议,就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签订了协议,就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定的安排签订了协议。

但我们不能不遗憾地指出,在刑事领域,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则如老牛拉车,进展缓慢,至今连一个协议也没有签订。

究其原因,既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也有主观方面的因素。

客观方面主要是因为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涉及不少敏感问题,难度较大;主观方面则表现为研究不够、探讨不力,以至各方认识有差距,观念不统一,协商自然无法进行。

两者相比,应该说主观方面的因素是最重要的因素;你不去研究,不去探讨,不去沟通,观念就永远统一不了。

所以,要解决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这个难题,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是极其重要的。

一、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产生与特点(一)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和分类司法协助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通常是指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刑事、民商事等司法领域,相互为对方提供合作、帮助或便利。

顾名思义,所谓刑事司法协助,就是指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刑事司法领域,相互为对方提供合作、帮助或便利。

刑事司法协助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1、主体分类法。

以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将刑事司法协助分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和区际刑事司法协助。

所谓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就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或者是一个国家的某个地区与其他国家之间在刑事司法领域相互提供合作。

前者如中国与葡萄牙开展刑事司法合作,后者如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葡萄牙开展刑事司法合作。

所谓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就是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之间在刑事司法领域相互提供合作。

因为司法协助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表明,刑事司法协助的产生并非以国家主权的存在与否作为基本前提;它之所以产生,主要看是否存在不同的法域。

一个国家自然是一个独立的法域,所以国家之间才会产生刑事司法协助关系。

至于在一个国家内部是否会产生刑事司法协助关系,则取决于该国家是否存在不同的法域。

当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不能形成不同的法域时,这些不同地区之间就不会产生刑事司法协助关系。

比如,象日本、法国等国家,因其国家内部不同地区实施统一的法律制度,没有形成不同的法域,所以不同地区之间就不会产生刑事司法协助问题。

反之,当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形成不同的法域时,这些不同地区之间就会产生刑事司法协助关系。

比如,象美国、英国、加拿大、俄罗斯等国家,因其国家内部不同的州或邦实际上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域,所以不同法域之间就会产生刑事司法协助问题。

2、内容分类法。

以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刑事司法协助分为不同类型的刑事司法协助。

一般来说,从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五种类型的刑事司法协助。

一是调查取证方面的刑事司法协助,即不同法域就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展开合作,如相互交流情报、相互提供证人、相互调阅案卷、共同追捕犯罪嫌疑人,等等。

二是管辖方面的刑事司法协助,即不同法域就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展开合作,如对犯罪行为和结果不在一地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或对涉及不同法域的共同犯罪案件的管辖,分别确立相应的管辖原则。

三是移交逃犯方面的刑事司法协助,即一方法域应他方法域请求,将逃入本法域的犯罪嫌疑入抓获后交由他方法域审理。

四是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方面的刑事司法协助,即一方法域应他方法域的请求,将他方法域司法机关依法所宣告并生效的刑事判决之全部或一部,在本法域付之执行。

五是移交被判刑人方面的刑事司法协助,即一方法域应他方法域之请求,接受已被他方法域司法机关判刑之犯人,并使其在本法域继续服刑。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和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在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上是完全一致的。

换而言之,不管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还是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都可以包括上述五种类型的刑事司法协助。

(二)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产生要把握好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产生脉搏,应当正确认识以下三种关系:1、中国内地不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关系。

中国内地不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之间有没有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关于这个问题,有学者认为区际司法协助可分为同质区域和异质区域的司法协助,并把中国内地各地方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配合视为同质区域的司法协助。

①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众所周知,根据中国宪法规定,中国内地各地方行政区域必须确保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的统一实施。

各地司法机关在处理跨地区刑事案件时,无须征得他地司法机关的同意,即可派员赴他地执行收集证据、追捕逃犯等司法行为;对有争议的刑事案件,上级法院可以指定管辖;一地法院依法作出的刑事判决,可以委托他地法院代为执行。

从这一意义上说,中国内地本身就是一个大法域,各地方行政区域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域,因而根本不存在开展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前提。

2、中国内地与回归前的香港、澳门的刑事司法协助关系。

香港、澳门回归前,两地与中国内地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在性质上是属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还是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关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回归前香港、澳门与中国内地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在性质上是两者兼而有之。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第一,香港、澳门长期为英国、葡萄牙占领和管治,中国内地与两地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必然涉及中国与英国或中国与葡萄牙的国家关系,这样的刑事司法协助性质上当然属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如1994年在中国内地实施了杀人行为后逃至澳门的犯罪嫌疑人杨沃亮,因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所诱发的引渡案,就是中国与葡萄牙之间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最明显的例子。

但是,由于香港、澳门自古以来就属于中国的领土,两地居民与中国内地居民一脉相承;因此,在刑事司法协助过程中,有些协助事务都是依照习惯、人情来处理,如相互交流情报、将在中国内地实施了犯罪并逃往港澳的内地居民移交内地司法机关处理,或将在港澳实施了犯罪并逃往中国内地的港澳居民移交港澳司法机关处理,等等,这些刑事司法协助无疑①参阅黄进、黄风主编:《区际司法协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6页。

都带有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烙印。

3、中国内地与回归后香港、澳门的刑事司法协助关系。

香港、澳门回归后,两地与中国内地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就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

这种本质上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必要性。

如上所述,中国内地历来是一个大一统的法域,故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不存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问题;但在香港、澳门回归后,由于两个特别行政区依照“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享有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高度自治权,实际上形成两个有别于中国内地的法域,因此,中国原有的大一统法域的局面被打破了,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三个法域之间为了有效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就有必要开展刑事方面的司法合作,并建立起一种符合国情的、具有规范性的刑事司法协助关系。

二是属性。

根据基本法规定,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正因为如此,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是三个同属于一个国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域,它们之间开展刑事方面的司法合作,理所当然地完全属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范畴,这与上述回归前刑事司法协助的双重性是完全不同的。

(三)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特点根据香港和澳门两个基本法的规定,在“一国两制”下形成的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三个法域之间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关系,很明显地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国家内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特点。

了解这些特点,有助于我们从实际出发,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去务实地研究和解决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相关问题。

笔者认为,这些特点主要包括:1、国家结构方面的特点。

所谓国家结构,简单地说,就是指一个国家内部中央与地方、整体与局部之间的组合关系,其组合形式主要有联邦制和单一制。

如果我们从国家结构的角度考察,就可以发现绝大部分国家之所以会产生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关系,起因就在于这些国家的国家结构都属于联邦制。

因为联邦制的国家结构最根本的特点,就是中央与地方、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比较涣散,如中央与地方之间不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中央与地方的权力通过宪法来进行分权,地方享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自治权,等等。

正因为这样,联邦制国家内部不同地区就会产生相对独立的不同法域,并由此形成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关系。

如前苏联、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都是联邦制国家,因而国家内部不同法域都会产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关系。

但单一制国家则不然。

因为单一制国家结构最根本的特点是中央与地方、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比较紧密,如中央与地方之间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地方权力只能来自于中央的授权,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等等,所以在单一制国家内部,很难形成不同法域,因而也不存在开展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问题。

然而,这种格局在中国却被“一国两制”打破了。

因为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中国仍然是在宪法所规定的单一制国家结构下实行“一国两制”,这一点在基本法中已得到充分的印证,如基本法明确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受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来自于中央授权,等等。

但由于两个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权,客观上形成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域,所以它们与原来的中国内地法域之间以及它们彼此之间,就会产生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关系。

这种在单一制国家结构下形成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关系,显然源自于“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这一特点给我们带来的启迪就是:既然联邦制国家内部不同法域都会积极开展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并都能形成一套符合国情的规范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那么,我们作为单一制国家内部的不同法域,联系比联邦制国家内部的不同法域应当更紧密;既然如此,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去更积极地开展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并建立起一套符合“一国两制”框架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呢?2、政治、法律制度方面的特点。

如前所述,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产生是以一个国家内部存在不同法域为前提的,但这并非意味着不同法域实行的是不同的政治、法律制度,因为法域的划分主要取决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自治。

事实上,除中国外,其他国家内部开展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其不同法域的政治、法律制度在性质上都是一致的,如果说有不同,也仅是一些具体的规定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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