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之指导原则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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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下的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香港、澳门回归后的实践表明,“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不仅为国家的统一

提供了一个最佳模式,而且也为港澳社会的长期繁荣稳定提供了最根本的保障。但是,“一国两制”毕竟是一个前古未有的新生事物,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对港澳社会应有的促进和保障作用,还是有不少问题需要我们去不断地摸索和实践。比如,关于在“一国两制”下如何积极开展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问题,便是这样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于中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应该说这几年在民商事领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可谓硕果累累。比如,中国内地同香港和澳门已分别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签订了协议,就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签订了协议,就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定的安排签订了协议。但我们不能不遗憾地指出,在刑事领域,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则如老牛拉车,进展缓慢,至今连一个协议也没有签订。究其原因,既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也有主观方面的因素。客观方面主要是因为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涉及不少敏感问题,难度较大;主观方面则表现为研究不够、探讨不力,以至各方认识有差距,观念不统一,协商自然无法进行。两者相比,应该说主观方面的因素是最重要的因素;你不去研究,不去探讨,不去沟通,观念就永远统一不了。所以,要解决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这个难题,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是极其重要的。

一、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产生与特点

(一)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和分类

司法协助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通常是指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刑事、民商事等司法领域,相互为对方提供合作、帮助或便利。顾名思义,所谓刑事司法协助,就是指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刑事司法领域,相互为对方提供合作、帮助或便利。刑事司法协助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1、主体分类法。以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将刑事司法协助分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和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所谓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就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或者是一个国家的某个地区与其他国家之间在刑事司法领域相互提供合作。前者如中国与葡萄牙开展刑事司法合作,后者如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葡萄牙开展刑事司法合作。

所谓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就是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之间在刑事司法领域相互提供合作。因为司法协助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表明,刑事司法协助的产生并非以国家主权的存在与否作为基本前提;它之所以产生,主要看是否存在不同的法域。一个国家自然是一个独立的法域,所以国家之间才会产生刑事司法协助关系。至于在一个国家内部是否会产生刑事司法协助关系,则取决于该国家是否存在不同的法域。当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不能形成不同的法域时,这些不同地区之间就不会产生刑事司法协助关系。比如,象日本、法国等国家,因其国家内部不同地区实施统一的法律制度,没有形成不同的法域,所以不同地区之间就不会产生刑事司法协助问题。反之,当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形成不同的法域时,这些不同地区之间就会产生刑事司法协助关系。比如,象美国、英国、加拿大、俄

罗斯等国家,因其国家内部不同的州或邦实际上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域,所以不同法域之间就会产生刑事司法协助问题。

2、内容分类法。以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刑事司法协助分为不同类型的刑事司法协助。一般来说,从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五种类型的刑事司法协助。

一是调查取证方面的刑事司法协助,即不同法域就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展开合作,如相互交流情报、相互提供证人、相互调阅案卷、共同追捕犯罪嫌疑人,等等。二是管辖方面的刑事司法协助,即不同法域就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展开合作,如对犯罪行为和结果不在一地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或对涉及不同法域的共同犯罪案件的管辖,分别确立相应的管辖原则。三是移交逃犯方面的刑事司法协助,即一方法域应他方法域请求,将逃入本法域的犯罪嫌疑入抓获后交由他方法域审理。四是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方面的刑事司法协助,即一方法域应他方法域的请求,将他方法域司法机关依法所宣告并生效的刑事判决之全部或一部,在本法域付之执行。五是移交被判刑人方面的刑事司法协助,即一方法域应他方法域之请求,接受已被他方法域司法机关判刑之犯人,并使其在本法域继续服刑。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和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在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上是完全一致的。换而言之,不管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还是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都可以包括上述五种类型的刑事司法协助。

(二)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产生

要把握好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产生脉搏,应当正确认识以下三种关系:

1、中国内地不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关系。中国内地不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之间有没有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关于这个问题,有学者认为区际司法协助可分为同质区域和异质区域的司法协助,并把中国内地各地方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配合视为同质区域的司法协助。①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众所周知,根据中国宪法规定,中国内地各地方行政区域必须确保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的统一实施。各地司法机关在处理跨地区刑事案件时,无须征得他地司法机关的同意,即可派员赴他地执行收集证据、追捕逃犯等司法行为;对有争议的刑事案件,上级法院可以指定管辖;一地法院依法作出的刑事判决,可以委托他地法院代为执行。从这一意义上说,中国内地本身就是一个大法域,各地方行政区域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域,因而根本不存在开展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前提。

2、中国内地与回归前的香港、澳门的刑事司法协助关系。香港、澳门回归前,两地与中国内地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在性质上是属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还是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关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回归前香港、澳门与中国内地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在性质上是两者兼而有之。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第一,香港、澳门长期为英国、葡萄牙占领和管治,中国内地与两地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必然涉及中国与英国或中国与葡萄牙的国家关系,这样的刑事司法协助性质上当然属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如1994年在中国内地实施了杀人行为后逃至澳门的犯罪嫌疑人杨沃亮,因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所诱发的引渡案,就是中国与葡萄牙之间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最明显的例子。但是,由于香港、澳门自古以来就属于中国的领土,两地居民与中国内地居民一脉相承;因此,在刑事司法协助过程中,有些协助事务都是依照习惯、人情来处理,如相互交流情报、将在中国内地实施了犯罪并逃往港澳的内地居民移交内地司法机关处理,或将在港澳实施了犯罪并逃往中国内地的港澳居民移交港澳司法机关处理,等等,这些刑事司法协助无疑

①参阅黄进、黄风主编:《区际司法协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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