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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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之指导原则与模式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之指导原则与模式

“一国两制”下的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香港、澳门回归后的实践表明,“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不仅为国家的统一提供了一个最佳模式,而且也为港澳社会的长期繁荣稳定提供了最根本的保障。

但是,“一国两制”毕竟是一个前古未有的新生事物,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对港澳社会应有的促进和保障作用,还是有不少问题需要我们去不断地摸索和实践。

比如,关于在“一国两制”下如何积极开展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问题,便是这样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于中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应该说这几年在民商事领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可谓硕果累累。

比如,中国内地同香港和澳门已分别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签订了协议,就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签订了协议,就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定的安排签订了协议。

但我们不能不遗憾地指出,在刑事领域,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则如老牛拉车,进展缓慢,至今连一个协议也没有签订。

究其原因,既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也有主观方面的因素。

客观方面主要是因为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涉及不少敏感问题,难度较大;主观方面则表现为研究不够、探讨不力,以至各方认识有差距,观念不统一,协商自然无法进行。

两者相比,应该说主观方面的因素是最重要的因素;你不去研究,不去探讨,不去沟通,观念就永远统一不了。

所以,要解决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这个难题,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是极其重要的。

一、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产生与特点(一)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和分类司法协助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通常是指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刑事、民商事等司法领域,相互为对方提供合作、帮助或便利。

顾名思义,所谓刑事司法协助,就是指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刑事司法领域,相互为对方提供合作、帮助或便利。

刑事司法协助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1、主体分类法。

以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将刑事司法协助分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和区际刑事司法协助。

所谓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就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或者是一个国家的某个地区与其他国家之间在刑事司法领域相互提供合作。

两岸三地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研究

两岸三地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研究

两岸三地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研究两岸三地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一直是亚洲地区司法合作的重要议题。

在中华文化共同体的背景下,台湾、香港、澳门和大陆之间开展跨区域司法合作将服务于促进两岸三地地区的互联互通,打击跨国犯罪,保障船员和旅客人身安全,维护博彩业和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建立良好的司法关系。

在今天的世界上,各国之间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而在司法合作方面,各国共同互助,将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途径。

一、案例一:港澳台跨境贩毒案件2016年,台湾桃园市警方向香港警方通报:一名来自香港的冰毒走私犯罪嫌疑人在台涉嫌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警方追踪该犯罪团伙数月,成功将其犯罪证据统计清晰、层层分析,并于当年9月份成功押解该团伙成员前往台湾刑事拘留机构。

二、案例二:涉嫌侵犯商业机密港澳台跨区域合作案件2018年,香港九龙城区一公司在经营商业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一多元化企业发生纠纷。

该公司管理层涉嫌窃取对方商业机密,对方提起诉讼。

香港和澳门律师经过一年多的调查,于2019年5月通过内地司法部门正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希望得到内地司法机构的帮助调取证据,加强两岸三地司法合作,揭露涉嫌侵犯商业机密的真相。

三、案例三:台湾将孙小果作为逃犯引渡中国大陆案例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与台湾警方通力合作,力争重要犯罪分子孙小果到法办赔偿的案件。

最终调查机关确定其在境外,遂采取国际刑警组织的渠道向外发出缉拿通报,引渡犯罪嫌疑人孙小果到本国接受法律追究,推动了两岸三地司法合作的进程。

结论两岸三地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是亚洲地区司法合作的重要议题。

从上述案例可以发现,通过两岸三地的司法协助,能够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两岸三地的互联互通以及文化交流,也更有利于维护各地区的法制和稳定。

未来,大陆、港澳台三地均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通过多方面合作,建立更为牢固的合作机制,共同打击犯罪,维护地区稳定,增进互信关系,积极推动两岸三地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的解决。

论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难点及其应对

论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难点及其应对
目前 我 国 区 际 司 法 协 助 遵 循 三 项 规 定 : 是 一


我 国 区 际 司 法 协 助 的现 状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认 可 台湾地 区有 关 法 院民事判 决 的规 定 》下 文 简称 9 文 件 ) 二是 《 高 人 民法 ( 8 ; 最 院关 于 内地 与 香港 特别 行 政 区法 院相 互 委 托送 达 民商 事司法 文 书 的安 排 》下称 9 ( 9内地 与香港 送达 安排 ) 三 是《 高人 民法 院关于 内地 与香港 特别行 ; 最
张春 良, 志 强 马
( 西南政 法 大学研
[ 摘 要]。 国两制 三 法四域 ” 中国面 临着复 杂而广迁 的 司法协 助难题 。 文深刻剖析 了中国区 际 一 的 本
司法协助 的现状 和 因难 , 借鉴 相 关理论 的基 础 上探讨 了打连 有 中 国特 色的 区际 司法协助 模 式 的步骤 和 在
区作 为我 国不可分 割 的一部分 , 它与 大陆 、 、 之 港 澳
间的 司法 协 助在性 质上属 区 际司法 协助 , 是毋庸 这
置 疑 的 。但 是 由 于 众 所 周 知 的 原 因 , 陆 与 台 湾 地 大
区的司法协 助 较少 , 基本 上是零 星单 向开展 的 。而 且在实践 中 , 台湾 方面更倾 向于按 国际司法 协助 的 方式 进行 , 就使 得 大 陆 与 台湾较 之 于大 陆 与港 、 这 澳 之 间 的 区际 司 法 协 助 更 多地 具 有 “ 国际 司 法协
送达 , 于实践 中采取 的方 式在 有 关机关 作 出有效 至 措施 前 可保 留, 目前 仍处 于无 法 律 依 据状 态 ; 但 内 地 和 台湾 之 间是按 19 93年“ 汪辜 会谈 ” 签 订的 4 所

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刍议

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刍议
狭 义 的 刑事 司 法 协 助 ; 形 式 的刑 事 司 法 协 助 , 新
来看 , 国际刑 事 司法 协 助 的 内容 , 与 国际 刑事 司 是 法 协 助 的概 念 紧密 相 联 系 的 。 日本 学 者 森 下 忠 写
道: 国际刑 事 司 法协 助 的词 语 , 广 义狭 义 各种 各 在
反之 , 就后两 种而言 , 被请求 国担 负处罚 的重要 部 分 , 结 果 , 求 国从 其 负 担 中 解 放 出来 。 其 请 因
此, 这两 种 形 式 的协 助 被 称 为 “ 一 位 的” 也 有 第 ④。 学 者 将 刑 事 司 法 协 助 分 为古 典 形 式 和 新 形 式 的 司法 协 助 。 典 形 式 的刑 事 司 法 协 助 , 引 渡 和 古 指
6 9
维普资讯
马克 昌 : 国 区 际刑事 司法 协助 的 内容 刍议 我 赃 款 赃物 ; 五 ) 排证 人 、 定 人 和在 押人 员 出庭 ( 安 鉴
人 财 物 的 措 施 。 中 国 和 保 加 利 亚 刑 事 司法 协 助 ”
条 约 第 1 第 2 规定 :二 、 条 款 “ 提供 的 协 助 包 括 以
维普资讯
20 0 2年 第 6期
No 6, 0 2 . 20







20 0 2年 1 月 1
No , 0 2 v. 2 0
ZHEJI ANG S CI O AL SCI ENCES
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刍议
口 马克 昌
内容 提 要 本 文借 鉴 国 际刑 事 司法 协 助 的 内容 , 合 我 国 实行 “ 国 两制 ” 结 一 的具 体 情 况 , 认 为我 国 区际刑 事 司 法协 助包 括 狭 义 的刑 事 司法 协助 、 移交 犯 罪嫌 疑 人 、 判 刑 人和 新 形 式 的刑 被

区际协作法律问题研究——论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原则

区际协作法律问题研究——论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原则

之 间进 行 真诚 的合 作 , 形成 相 关 的制 度 :中 国 区际 刑事 司法 协助 制 度 化 的过 程 中需要 确 立 主权 唯 一 、 并 法域 平 等、 便捷 高 效三 个基 本 原则 上 述三 个原 则 相互 协 调 和统 一 之 时 , 国 区际 刑 事 司法 协 助 的制 度体 系 方 能有 效 中


《 太平 洋学报》20 第 5期 09年
法协助仍 然处 在不稳 定的 民间形式 , 这对于未来三地法律 系统之 间的和谐是极 为不利 的。 中国 区际刑 事司法协助虽然步履维艰 , 但却是 中国法治和谐发展 的必经之路 , 法律人必须 结合 中国 内地 与港澳的实际情 况 , 计 出契合实际的协助模式和制度化进程 。 设 破题之笔就在于要更理性 地看待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 的涵义和原则 。
地与香港地 区、 澳门地 区在相互提供 刑事情报 、 调查 取证 、 捕和移交逃犯等 方面开展 的具体 缉 合作 。 是这种 现实并 不是建立在一种制度化的基础之上 的 , 但 协助各方并不是基于合作协议而
提供协助 ,而是完全依靠 司法机关 之间的个案 沟通 ,基 于友谊 与共同利益而 提供 的短暂性协 助。 此种个 案协助不具有示范效果 , 仅仅对个案产生协助效果 。 了主权 国家法益和协助各方 为 各 自法益 的实现 ,中国区际刑事 司法协助需要制 度化 ,通过制度化而实现合作 和协 助的长期
际刑事 司法协助是 指在 “ 国两 制” 一 原则 下 , 内地 、 香港 、 门和台湾 四个 不 同的法域 ( 澳 司法辖 区) 之间为便利对方进行刑事诉讼而提供 的各种协助 。【 5 】 广东商学 院马进保教授认为 :区际刑 “ 事司法协助是指一 国内不 同法域 的司法机关在对跨境犯 罪行 为进行追诉 时 ,依据 区际刑事司 法协助协定或 者事先达成 的默契 , 互提供刑事情 报 、 相 调查取 证 、 扣押财产 、 缉捕和移 交逃犯 , 承认和执行生效判决等方面 的支持 、 便利和帮助 的司法制度 。” 】 【 6 归纳上述各位意 见的精华 , 笔者认 为 , 区际刑 事司法 协助是主权 国家内部 不同法 律体系之 间为了维护 自有 的与共有 的法益而 开展 的刑事 司法领域 的互 助行为。 具体来说 , 中国区际刑事 司法协助指 的就是实行社会 主义 法律制度 的中国内地与具有 强烈英美 法色彩的香港 地区 、 具 有浓郁大陆法 系特点 的澳 门地 区以及 台湾地 区之 间在刑 事司法领域提供交互式 的帮助的行为 与现象 。中国区际刑事 司法协助既可表现 为具体 的协助 行为 , 比如相互提供刑事情报 、 调查取 证、 扣押财产 、 缉捕和移交逃犯 , 承认和执行生效判决等 的诸种行为 , 也可 以表现为上 述各种行 为构成 的一个常态性 的互助性质 的体 系。 回顾 历史 , 我们可 以发 现 , 中国区际刑事 司法协 助从事实 上来说是存在 着的 , 比如 中国 内

强化国际司法协助工作规范正确履行国际司法协助职能

强化国际司法协助工作规范正确履行国际司法协助职能

强化国际司法协助工作规范正确履行国际司法协助职能本报记者张先明2013.4.29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已于2013年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8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13年5月2日起施行。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负责人就该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接受了记者采访。

出台背景记者:本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和目的是什么?负责人:自1987年我国与法国谈判缔结我国首个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以来,我国已与60余个国家签署了100余项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其中有40余项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含有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的司法协助内容。

1991年和1997年,我国先后加入了《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和《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海牙取证公约)。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可以与67个国家和地区依据海牙送达公约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与42个国家和地区依据海牙取证公约相互委托进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合作。

对于与我国尚未建立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关系的国家,我国也可以与其在互惠基础上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和进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合作。

据统计,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的数量,已从最初的每年不足十件上升到每年三千余件,调查取证也已达到每年数十件。

案件类型也由简单的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扩展到知识产权纠纷、股权纠纷等多领域的纠纷。

为了正确实施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外交部、司法部先后会签了《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关于指定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海牙送达公约和海牙取证公约直接向外国中央机关提出和转递司法协助请求和相关材料的通知》、《关于就外国执行民商事文书送达收费事项的通知》、《关于我国法院委托新加坡法院协助送达民事司法文书付费事项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试论中国区际仲裁裁决司法协助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试论中国区际仲裁裁决司法协助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第3 4卷第 4 期
21 0 2年 7月
泰 山 学 院 学 报
J URNA F I I HAN UNⅣ E I O L O . S A RSTY
Vo. 4 NO. 13 4
J l. 2 1 uy 0 2
试 论 中 国 区 际 仲 裁 裁 决 司 法 协 助 制 度 中 的 几 个 问 题
( ) 三 内地 与 台湾地 区
根据《 关于人 民法院认 可台湾地 区有关法 院 民事判决的规定》 以下简称 “ 8 ( 9 规定” 的规定 , ) 当事人 的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 财产所 在地位 于太 陆 地 区 的 , 当事 人 可 以 向大 陆地 区法 院 申请 认可 台湾 地 区有关 法 院 的民事 判决 。 申请 由申请 人住 所 地 、 常 居 住 地 或 者 被 执行 财 产所 经 在地 的中级法院受理 。 两岸 关系条例 ” “ 之在第
二、 仲裁裁 决 “ 区籍 ” 的认 定
特别行政区作 出的仲裁裁决 的, 人民法 院应 当按 照“ 内港安排 ” 的规 定 进行 审 查 , 仲 裁 裁决 可 以 该 在 内地 得到执 行 。
( ) 二 内地 与 澳 门地 区
根据 “ 内澳 安 排 ” 一 条 规 定 : 内地 人 民法 第 “
[ 收稿日期102 0 — 3 21 — 4 2
地、 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 和澳 门特别行政 区的, 申请人可 以向一地法院提 出认 可和执行申请 , 也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分别向两 地法院提出 申请 的, 两地法 院都 应 当依 法 进 行 审 查 。“ 港 安 排 ” 定 了被 申请 内 规 人住 所 地或者 财产 所在 地 的法 院有 管辖权 , “ 而 内 澳安排” 增加 了被 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也有 管辖权 , 内港安排” “ 规定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 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 , “ 而 内澳安排” 规定可以 分别 向两 地 法 院 提 出 申请 。 由此 可 见 , 内澳 安 “ 排” 规定了更为灵活的管辖制度。

中国及外国司法协助条约缔结情况

中国及外国司法协助条约缔结情况

中国及外国司法协助条约缔结情况中国与各国之间的司法合作与协助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关系活动。

为了促进跨国司法案件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各国之间通常会签署司法协助条约。

本文将就中国与外国的司法协助条约缔结情况进行探讨。

中国的司法协助条约基本原则是平等互利、互惠互助、有效保证。

截至目前,中国已经与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相关的司法协助条约,形成了广泛且多层次的国际司法协助网络。

首先,中国与亚洲国家的司法协助条约较为完善。

在亚洲地区,中国与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已经签署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同时,中国还参与了亚太经合组织(APF),与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等国家签署了以打击跨国犯罪为目的的区域司法协助条约。

其次,中国与欧洲国家也建立了较为广泛的司法协助合作机制。

中国与欧洲联盟(EU)以及欧洲各个国家之间签署了一系列双边和多边司法协助条约,用以加强刑事司法合作和民事司法合作。

特别是与中东欧国家和共同体成员国的司法协助工作较为密切,如与匈牙利、波兰、捷克等国签署了边境协助条约,与俄罗斯、乌克兰等国签署了引渡条约。

除了与亚洲和欧洲国家的司法协助,中国与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也取得了进展。

中国积极参与非洲司法合作论坛,与尼日利亚、南非等国签署了司法协助条约,在跨国犯罪打击、金融合作、知识产权等领域开展了广泛的合作。

与此同时,中国还与巴西、阿根廷、智利等拉美国家签署了互助引渡协定,共同打击毒品、贩毒和跨国犯罪。

中国的司法协助条约缔结情况反映了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司法合作的态度和努力,充分展示了中国致力于构建公正、合理、有效的国际司法合作机制的决心。

然而,由于各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存在差异,跨国司法协助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文化差异和法律文化间的理解障碍是制约司法协助的难点。

不同国家对相关法律概念和程序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这给跨国司法协助带来了一定困难。

其次,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差异导致了司法协助中的法律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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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再探讨
论文摘要文章分析了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制度现状,并结合我国国情对区际司法协助模式构建的目标和原则进行了探讨。

通过比较研究国外常见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研究以及国内学者对于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学说争议。

本文认为我国构建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途径,可以尝试在“一国两制”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宏观层面的宪法协调模式和微观层面的分阶段模式。

论文关键词区际司法协助模式构建宪法协调分阶段
一、我国区际司法协助制度现状
区际司法协助是中国区际冲突法中比较成熟的一个领域,自1997年香港回归后,已经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大突破与发展。

各法域在“一国两制”原则的指导下,在充分协商和信任的基础上,就区际司法协助作出了专门的安排和认可。

(一)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协助模式现状
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区际司法协助主要通过1998年、1999年、2006年签订的三个“安排”文件来执行。

这三个安排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互相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从实践层面来看,两地的司法协助已经在民商事文书送达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等方面形成了有效的合作机制。

(二)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协助制度现状
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与2001、2006、2007年签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以这三个“安排”为前提的区际私法协助框架基本建立。

从实践层面来看,这些安排的签署和实施不仅使《澳门基本法》的相关规定的以具体落实,密切了澳门与内地的司法合作和联系,丰富完善了澳门回归后的法律制度,而且使澳门在两岸四地的区际司法合作与互动方面居于领先的地位。

(三)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司法协助制度现状
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司法协助情况与香港、澳门有些不同,暂时只有两个文件涉及两地的区际私法协助,这两个文件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台湾颁布的《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根据台湾地区颁布的条例,其主要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作为判决或仲裁能否得到承认或执行的判断标准。

但从台湾地区目前的判例来看,台湾法院并不承认大陆法院作出的判决,在台湾承认与执行会遇到一定的困难。

二、关于我国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主要理论及利弊分析
对于区际私法协助的模式问题,我国学者提出诸多建议模式,主要包括:准国际司法模式、分片中心机构模式、分别立法模式、区际协议模式等多种模式建议。

在诸多模式中比较有可行意义的模式包括如下几种。

1. 区际协议模式。

即大陆与港澳台之间通过协商方式,分别签订双边或多边协定,以司法协助协定的形式来调整司法协助关系。

持此观点的学者通常认为此模式直面我国不同阶
段区际法律冲突的现实要求,在目前及将来一段时期内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2. 示范法模式。

该模式指仿照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采取的模式,将州际司法协助的原则、程序、条件、途径以示范法的形式订立并公布。

在我国,实行此种模式的设想即是成立一个类似“区际私法协助委员会”的机构,赋予其足够的法律地位,采纳不同法域的意见,制定出台我国的《中国区际司法协助法》,由港澳台分别批准施行。

然而,这种模式需要一定的实践基础和现实可能,在目前阶段并不能很快实现。

3.分区域立法模式。

港澳台和内地分别在各自的法律体系中分别制定调整区际私法协助的法律。

例如,目前我国大陆已制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其中对法律适用的规则同样也适用于香港、澳门地区。

同时,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不同法域在一定程度上都制定了有关区际司法协助的法律法规,在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调查取证、法律查明等方面都发挥了一定作用。

4. 准国际司法协助模式。

即类比目前国际司法协助的各项制度,不同法域可以尝试在互惠的=基础上开展区际司法协助。

例如,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大陆审理港澳台案件,可以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

准国际司法协助模式较适合适用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毕竟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的差异明显小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国际司法协助制度并不能很好契合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实际需求。

5. 律师协助模式。

不同法域之间律师的合作在性质上属于民间合作,不具有司法协助的官方性质。

但在处理区际司法协助问题时,各法域的律师可代为送达文书、代为调查取证,但这种行为必须得到专门机构的认可,可作为司法协助的补充形式。

三、中国区际司法协助模式构建的具体选择
在笔者看来,区际司法协助模式可以再考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采取分阶段模式确立协助制度,应当坚持以实际需求为主,体现各法域平等,在“一国两制”的总体框架下,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区际司法协助模式。

1.宏观层面:建立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宪法协调机制。

就目前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实际情况而言,内地与港澳已经建立的的区际司法协助关系是一种各法域没有共同最高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发生的司法协助关系。

这样的司法协助关系存在的较大缺陷即整体协调性的缺失。

因而修订我国宪法在一定程度上是解决这个问题的较好途径。

2.微观层面:分阶段确立具体的区际司法协助模式。

基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复杂情况,试图以简单的方式、在较短的时间内,一次性地创设一个全面调整法律冲突的体系,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达成的。

因而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完善应当采取区别方法,即分阶段地针对具体的法律领域、法治类型选择不同的法律方法,以求得区际司法协助问题的妥善解决。

参考文献:
1. MCU design guide, Li Guangfei, Beijing Daxue Aerospace Press, 2004
2. single chip microcomputer principle and Interface Technology (Third Edition), Li Zhaoqing, Beihang University press, 2002
3 .microcontroller C programming and application examples, Hu Wei, people's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Press, 2003
4 .examples of single-chip system design and guide, Feng Yuchang, Xi'an Electronic and Science University press, 2007
5 .electronic circuits and electronic devices, Guo Peiyuan,. Higher
education press, 2003
6 .digital electronic technology. Yang Zhizhong, higher education press,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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