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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际司法协助

区际司法协助
管辖法院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
香港:高等法院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
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级法院执行
内地: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
期限
判决生效或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
依执行地法律规定。法律文书没有给付内容,或者不需要执行,但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认可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法院单独申请认可,也可以直接以该判决作为证据在对方法院的诉讼程序中使用。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关于法院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异同
涉港பைடு நூலகம்
涉澳
涉台(同时适用于对仲裁的认可与执行)
认可与执行的对象
民商事判决。
(1)民商事判决;
(2)内地的劳动仲裁裁决,澳门的劳动民事判决;
(3)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不适用行政案件
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申请人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被执行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
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不能提出认可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
能否同时向两地法院提申请
能(分别执行的总额不能超过判决数额)
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国际民事诉讼(三)——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第二十二章  国际民事诉讼(三)——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中
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二)海牙送达公约的适用

1991年3月2日,第7届全国人大第18次常
委会会议决定,批准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
并作了声明和保留:
1、指定国家司法部为送达的中央机关;
2、仅允许外国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构向在中国境 内的该国国民进行直接送达;
外交部,由外交部交给被请求国的外交代表(通常
是驻该国的大使馆官员),再由该外交代表交给本
国的管辖法院。这多是两国间没有订立司法协助
条约的情况下,采用的较为严格的手续和办法。

二是领事途径,法院将委托书交给被请求国
驻内国的领事,由领事直接交给其本国的管辖法
院。这种途径虽然也要经过条约或协定加以确定,
但不用通过外交部,比外交途径少了一个环节。
人民法院退回给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处理。

2、与外国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
进行。

3、与外国既未签订双边条约,该外国又非
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相互需要进行送达方面司
法协助的,只能在互惠原则基础上通过外交途径
进行。而且,应注意按照中央三部门1986年的
“通知”办理。凡是没有任何条约关系的国家,
需要在我国境内送达的,一般情况下,外国驻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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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概述
一、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含义 本章所讲的司法协助的范围,应当作如下理解: (一)国际的司法协助 系指国家间或多法域间的司法协助,即这类司法
协助只能在各国或一国的多法域地区之间进行。 (二)民事的司法协助
(三)广义的司法协助

即除了各国及地区之间送达诉讼文书、代为

司法协助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汇总

司法协助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汇总

司法协助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1月司法协助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1)第一章区际与国际共同常见问题 (3)1.不清楚登录方式 (3)2.附件信息上传过程中文书不显示 (3)3.文书制作一栏无法显示生成文书 (5)4.请求送达案件线上、线下的处理顺序 (6)5.专办员、承办人、执行人的关系与账号使用分配 (6)6.汇票信息与选择受送达国相关联 (7)7.司法协助系统录入案件时间以何时为准 (7)8.文件扫描格式要求 (7)9.转办部门、承办人、专办员权限 (8)10.送达地址中语言文字类型 (8)11.当事人信息字段长度受限 (8)13.司法协助平台和数据集中平台的关系 (9)14.打印请求书制作 (9)15.删除案件信息相关 (9)16.开庭日期不在是必填项 (10)17.附件上传乱码 (10)18.退补原因 (10)第二章港澳台司法协助系统常见问题 (11)1.送达文书如果没有明确的地址(港澳台) (11)2.寄给台湾公民的裁判文书地址信息(港澳台) (11)3.录入请求和送达类案件要求(港澳台) (11)4.附件信息补充问题(港澳台) (12)5.港澳回复的案号(港澳台) (12)6.退出系统导致案件信息重复(港澳台) (13)7.区际有无认可案件(港澳台) (13)8.文书上传时点击导入没反应(港澳台) (13)第三章国际司法协助平台常见问题 (14)1.转递案件没有对应案由(国际) (14)2.文书上传时无确认上传按钮(国际) (14)2016年1月1日起区际司法协助与国际司法协助平台正式启动,我们在遇到的不断挑战中不断改进完善服务系统,对于目前平台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进行汇总,感谢用户您对进一步更新完善平台提供的宝贵意见。

下面是在我们在咨询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汇总,以便帮您解决常见的问题。

如遇到常见问题以外的问题或者您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在QQ群里询问我们的项目组工作人员进行解答。

司法协助ppt

司法协助ppt

第4条规定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1.外国法院判决是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的 2.被告在判决前受到审判法院及时和适当的传唤 3.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损害本国的公共 秩序 4.外国法院判决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判决 5.外国法院判绝不是通过欺骗或规避法律取得的 6.外国法院判绝不会与承认与执行地国法院以前就 同一案件所作出的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相抵触 7.外国法院判决所适用的法律须符合本国冲突规范 的规定,适用了本国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 8.外国法院判绝不是刑事判决,而是民商事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国领域内形成的,该证据 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 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 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该规定第1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 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 本。
目前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立法概况
内地与香港 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 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 排》(1999年3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 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年3月 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 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1.协助机关 2.期限 3.程序法 4.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 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1.新的送达方式 2.推定送达 3.转递函
4.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况 5.认可执行程序的中止、恢复、终止 6.一事不再审原则
内地与澳门 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 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 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年9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 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年3月16日) 取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 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 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年9月15日)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二十二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二十二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二、仲裁裁决的执行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的主要内容如下: 1、相互执行的有关法院。 2、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 3、执行申请。 4、执行程序和费用。 5、不予执行。 6、公共秩序停留。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一、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二、涉港澳台区际司法协助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一、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概念:是指在当事人,争议标的物或者争议法律关 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等方面具有涉港、澳、台因素 的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时: 1、在实体法上,会遇到区际法律冲突问题,需要制 定区际法律冲突规范; 2、在程序法上,从管辖、调查取证、诉讼文书的送 达到判决、裁定的执行,都会遇到与涉外民事诉讼相 类似的问题,因此,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 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一、送达
6、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 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7、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 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 明的,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在境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或 者权威网站上刊登。 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第三节 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区际司法 协助
一、送达
二、执行
三、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一、送达
法条依据——2008年4月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应遵守的原则——一个中国原则和法律的基本原则, 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送达或代为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的内容——起诉状副 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授权委托 书、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 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与民事诉讼有关的其他 文书。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导言: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是国际社会为了促进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合作与交流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民商事纠纷跨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然而,由于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存在差异,涉及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相关问题也众多。

本文旨在对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进行解答,以帮助读者全面地理解和应对这一重要领域的挑战。

问题一: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定义是什么?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是指在跨境民商事纠纷中,各国之间相互提供司法协助与合作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跨境交易的正常进行,加强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合作与交流,实现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域内的判决和裁决的有效执行。

问题二: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和双边、多边协定。

其中,国际公约是各国之间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协定,比如《海牙民事诉讼规则公约》;而双边、多边协定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就特定事项达成的协议,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民事诉讼互助的协定》。

问题三: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包括:1. 传输文件和文书:即将法院、仲裁机构等发出的文件、传票、裁决书等送达给对方当事人或相关机构。

2. 取证:即帮助当事人获取在对方国家境内的证据,包括传唤证人、提取文件等。

3. 保全措施:即为当事人在对方国家境内的财产提供保护,比如冻结账户、扣押财产等。

4. 执行判决和裁决:即协助当事人在对方国家境内执行经过审判的判决和裁决。

5. 信息交流与合作:即加强各国之间的司法合作与交流,分享相关信息、法律解释等。

问题四: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申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提交申请:当事人应向自己所在国的法院或有关机构提交书面的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和证据。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司法协助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司法协助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司法协助「重点法条」第二百六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二百六十一条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第二百六十二条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意思分解」司法协助是司法考试次重点,应予重视。

1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的原则,在司法事务上相互协助,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司法协助可分为:一般司法协助,即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特殊司法协助,即对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2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司法协助主要指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及其他诉讼行为。

(1)我国人民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司法协助,有两种途径:一是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二是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2)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协助的事项不得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

(3)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

杨帆(女) 司法考试 三国法 系统精讲班 国际私法 4 区际司法协助

杨帆(女) 司法考试 三国法 系统精讲班 国际私法 4 区际司法协助

民商事判决
涉港
涉澳
涉台
法院判决的 认可与执行
机构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 地、经常居住地和财 产所在地中院; 香港:高等法院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 地中院; 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 级法院执行
内地:申请人住所地、经 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 所在地中院
期限
判决生效或规定的履
行期届满后 2 年内
国际私法 主讲老师:杨帆 三、区际司法协助 (一)区际文书送达 1、域外文书送达与区际文书送达途径的异同:
①国际条约;②外交途径;③使领馆(向中国人);④诉讼代理人或
送 达 途
域外送达途 径(9 种)
代表机构;⑤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经受送达人授权);⑥邮寄(受 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⑦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确认收悉); ⑧公告(兜底方式);⑨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1
(三)区际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区际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图示:
涉港
涉澳
涉台
法院判决 的认可与 执行
法律依据
认可与执 行的对象
2008 年 双边安 排
具有书 面管辖 协议的 民商事 判决
2006 年双边安排
1998 年最高法司法解释及 2009 年 补充规定
(1)民商事判决; (2)内地的劳动仲裁裁决,澳门的劳动 民事判决; (3)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 决
3
2、区际文书委托送达的异同: 涉港
涉澳
涉台
机构
内地高院←→香港高等 法院 内地最高法→香港高等 法院
内地高院←→澳门终 审法院 内地最高法←→澳门 终审法院
内地高级人民法院←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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