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司法协助(3分钟就搞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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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具体是指什么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具体是指什么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具体是指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犯罪的就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我国与很多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互助协议,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司法协助,那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具体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具体是指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中华⼈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刑事案件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等活动中相互提供协助。

《中华⼈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条本法所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中华⼈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刑事案件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等活动中相互提供协助,包括送达⽂书,调查取证,安排证⼈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移管被判刑⼈以及其他协助。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是怎样的1、犯罪嫌疑⼈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犯罪事实是对犯罪嫌疑⼈正确定罪和处刑的基础,只有查清犯罪事实,才能正确定罪量刑。

因此,⼈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先查清犯罪嫌疑⼈的犯罪事实。

这⾥的“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包括:(1)确定犯罪嫌疑⼈实施的⾏为是犯罪,⽽不是⼀般违法⾏为的事实。

(2)确定犯罪嫌疑⼈是否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

⽐如犯罪嫌疑⼈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过失、动机和⽬的)、犯罪嫌疑⼈的年龄、精神状态等。

(3)确定对犯罪嫌疑⼈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事实。

查清上述各项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

2、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

因此,⼈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实施的犯罪⾏为,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是指⽤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每⼀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同时⼜是与犯罪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只要⼀定数量的证据⾜够证明犯罪事实,就达到了证据充分性的要求。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专题精讲:国际司法协助

专题精讲:国际司法协助
(一)考点概念分析 1、国际司法协助的概念 国际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实施或协助实 施一定的司法行为。一般看法,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是进行司法协助的依据或前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条约的,依 条约;没条约时,也可以依互惠原则,互相提供司法协助;如果没有条约关系,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另外,什么都没有,可向 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予以执行。 2、国际司法协助的范围 我国主要有三项内容: (1)送达文书; (2)调查取证; (3)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承认与执行。 此外,我国跟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中,出于实际需要,还往往包括如下内容: (1)外国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2)交流法律情报资料; (3)免除文书认证和文书证明效力; (4)户籍文件的送交; (5)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3、国际司法协助有关机关 (1)中央机关 ①司法部; ②同时指定各自的司法部和人民法院为中国方面的中央机关; ③同时指定各自的司法部和人民检察院为中国方面的中央机关。 (2)主管机关。 民事司法协助方面,我国的主管机关是法院。 (3)外交机关 外交机关在国际司法协助中的作用: ①作为司法协助联系的途径; ②作为解决司法协助条约纠纷的途径; ③查明外国法方面的作用; ④出具诉讼费用减免证明书方面的作用。 4、域外送达 (1)司法文书的域外送达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来进行的 ①直接送达 A、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 B、邮寄送达;的方法送达。 ②间接送达 (2)我国的域外送达制度 ①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②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③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④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收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⑤向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或者向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的并有权接收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⑥邮寄送达; ⑦公告送达。 5、域外调查取证 域外调查取证的方式 ①领事取证。 A、对本国公民取证; B、对驻在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取证。 ②特派员取证。 ③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 ④请求书方式,这是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域取证方式。 (二)难点、易混点分析 1、了解我国国际司法协助的相关内容。 2、区别于区域司法协助。 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相关内容: (1)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 ①内地与香港:通过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 ②内地与澳门:通过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 (2)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只能用于诉讼有关的证据 内地与澳门:通过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 (3)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台湾地区判决发生效力后1年内,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 台湾地区判决内地不予认可情形:①效力未确定;②被告缺席或无行为能力未得到适当代理;③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④订有 仲裁协议;⑤人民法院已做出判决或者域外判决已被人民法院承认;⑥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导言: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是国际社会为了促进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合作与交流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民商事纠纷跨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然而,由于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存在差异,涉及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相关问题也众多。

本文旨在对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进行解答,以帮助读者全面地理解和应对这一重要领域的挑战。

问题一: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定义是什么?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是指在跨境民商事纠纷中,各国之间相互提供司法协助与合作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跨境交易的正常进行,加强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合作与交流,实现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域内的判决和裁决的有效执行。

问题二: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和双边、多边协定。

其中,国际公约是各国之间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协定,比如《海牙民事诉讼规则公约》;而双边、多边协定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就特定事项达成的协议,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民事诉讼互助的协定》。

问题三: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包括:1. 传输文件和文书:即将法院、仲裁机构等发出的文件、传票、裁决书等送达给对方当事人或相关机构。

2. 取证:即帮助当事人获取在对方国家境内的证据,包括传唤证人、提取文件等。

3. 保全措施:即为当事人在对方国家境内的财产提供保护,比如冻结账户、扣押财产等。

4. 执行判决和裁决:即协助当事人在对方国家境内执行经过审判的判决和裁决。

5. 信息交流与合作:即加强各国之间的司法合作与交流,分享相关信息、法律解释等。

问题四: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申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提交申请:当事人应向自己所在国的法院或有关机构提交书面的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和证据。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广义理解的国家亦应 另一方面, 民商事” 尊重那些将法律体系分为民事、 尊重那些将法律体系分为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部分 的国家的观点。 的国家的观点。 • 3、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特征 、 • (1)它是与诉讼程序有关的相互程序。其目的在于克 )它是与诉讼程序有关的相互程序。 服一国司法管辖权的局限, 服一国司法管辖权的局限,便利该国境内诉讼程序的 顺利进行 • (2)司法协助的过程体现为代为或协助进行一定的诉 ) 讼行为, 讼行为,或为外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提供其他协助的 行为, 行为,或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行为
• 五、无法送达与拒绝送达 • 六、中国的域外送达制度 • 中国调整域外送达的法律制度,一方面表现在中国同 中国调整域外送达的法律制度, 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和加入的1965年《海牙 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和加入的 年 送达公约》之中,另一方面规定在1986年由最高人民 送达公约》之中,另一方面规定在 年由最高人民 法院、外交部、司法部联合发出的《 法院、外交部、司法部联合发出的《关于中国法院和 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 题的通知》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题的通知》、《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1992年 年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发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执行〈海
牙送达公约〉 牙送达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中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了 种可供使用的域 我国《民事诉讼法》 条规定了7种可供使用的域 条规定了 外送达方法: 外送达方法: • (1)依照缔结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法送达。其中, )依照缔结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法送达。其中, 双边条约优先于多边条约 •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 • (3)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委托中国驻受送 )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 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 ) 人送达 • (5)向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或者向 )向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 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并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送达 • (6)邮寄送达 (7) 公告送达 ) •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一)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一)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概述
注意事项: 1.由本国外交或者领事机构提供的协助不是国际司法协助; 2.一国法院要求外国当事人在法院国的诉讼代理人执行某一 诉讼行为不属于国际司法协助。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 18日发布的《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 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指出,在受送达人 在中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时,便已不属于海牙《送达公约》 第1条第1款所规定的须向外国送达文书的情形。因此,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5项的规定向受送达 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文书,而不必依《送达公 约》的规定向国外送达。 3.一国特别是联邦国家内部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属于区际司 法协助。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概述
二、司法协助的依据 一般而言,条约和互惠关系的存在是司法协助的依据。 针对前者,如1905海牙《民事诉讼程序公约》;1954年 海牙《民事诉讼程序公约》;1961年海牙《取消外国公文书 认证公约》;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50多个成员); 1970年海牙《取证公约》(40多个成员);1980年海牙《国 际司法救助公约》,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以及大量的 双边条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 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 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1条的规定,根据互惠 原则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图为郭建安司长在刑事司法协助国际研讨会上。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概述
在有关国家与我国既无条约又无互惠关系时, 该外国法院若需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根据 1992年《意见》第319条的规定,该外国法院可通 过外交途径提出请求。若未通过外交途径而直接 请求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我国法院应予退 回,并说明理由。 另外,根据《意见》第318条的规定,若当事 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 行外国法院所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的,如该法院所属国与我国无条约或互惠关系的, 当事人可以在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 该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一、概述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深,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就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为您提供全面的答案。

二、什么是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是指在跨国民商事案件中,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在彼此的协助下,进行证据、财产保全、文书送达等各项司法行为的过程。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因此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常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三、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常见问题解答(一)证据的获取和认证1. 问题:在跨国民商事案件中,如何获取对方国家的证据?答:根据《海牙证据公证公约》,可以通过司法机构或外交途径请求对方国家的证据。

一些国际司法协助条约也规定了相应的证据获取程序。

2. 问题:对方国家的证据如何在我国法院认证?答:根据《海牙公证证明公约》,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认证对方国家的公证证明。

我国的一些法院也可以根据双方国家的协议或法律予以认证。

(二)财产保全的实施3. 问题:如何在对方国家实施财产保全?答:根据《新加坡财产保全公约》,可以向对方国家的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也可以根据双边协议或多边条约进行财产保全的实施。

4. 问题:对方国家的财产保全如何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答:根据《纽约执行判决公证公约》,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在我国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的财产保全。

(三)文书送达的问题5. 问题:如何进行对方国家的文书送达?答:根据《海牙文书送达公约》,可以通过外交途径或直接向对方国家的法院提出文书送达请求。

也可以根据相应的国际条约和协定进行文书送达。

6. 问题:对方国家的文书如何在我国被认可和执行?答:根据《纽约执行判决公证公约》,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在我国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的文书。

四、总结与展望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读者已经对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一些常见问题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以及收集证据之外,是否包括
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专章规定的“司法协
助”(第262—270条),就包含了送达文书、调
查取证及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司法协助的提出与履行
(一)司法协助提出的途径
一是外交途径,内国法院将委托书交给本国
要起联系、转递作用的机关。各国都指定或建立
了专司这种职能的机关,但指定何种机关作为司
法协助的中央机关,各国做法有所不同,我国在
1991年批准加入《海牙送达公约》的决定中,明
确指定司法部为中央机关,但是实践中最高人民
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行使中央机关的职权。
(二)主管机关
系指提出请求的和履行委托的具体机关,是
2、收到送达被告败诉的诉权恢复。如果传票或类 似文件已根据公约的规定送达,对于因被告未出 庭作出的判决,在被告没有过失和未获得足够时 间知悉该文件而提出抗辩,或者不知悉该判决未 提出上诉等情况下,法院可以恢复被告的上诉权, 但被告必须在合理的时间(不少于判决作出之日 的1年)之内,提出恢复上诉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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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概述
一、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含义 本章所讲的司法协助的范围,应当作如下理解: (一)国际的司法协助 系指国家间或多法域间的司法协助,即这类司法
协助只能在各国或一国的多法域地区之间进行。 (二)民事的司法协助
(三)广义的司法协助
即除了各国及地区之间送达诉讼文书、代为
4、为查明外国法提供协助。
5、出具诉讼费用减免的证明。
四、司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和公共秩序
(一)司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
司法协助适用的只是内国法,在特殊情况下

国际司法协助原则

国际司法协助原则

国际司法协助原则
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

国际司法协助的概念:国与国之间,根据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相互请求和相互帮助完成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某种事项的互助合作行为。

对于根据互惠原则进行的刑事司法协助,只要符合互利、对等的前提,应当严肃对待,认真履行协助的义务,或者行使请求协助的权利。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一切与刑事诉讼事宜有关的协助,它既有审判阶段的协助,也有侦查、执行等阶段的协助。

我国与外国在互相请求和刑事司法协助时,有条约关系,并且对联系途径和办法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条约的规定进行联系和移交材料。

没有条约关系或者条约中对联系途径和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则就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在请求给予刑事司法协助时,请求书及所附文件,均应附有被请求国通用的文字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的文本。

对请求代办的事项必须叙述准确、清楚,所附材料必须齐全。

被请求国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难以代为办理的请求,应当告知请求国予以补充。

我国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如果需要向外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一般应逐级上报中央一级司法机关审查、办理,不能自行直接联系、办理。

实行国际司法协助原则的意义:促进我国与外国的刑事司法合作,加强我国与外国共同预防、制止和惩罚犯罪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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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送达公约》(《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①向我国国民或第三国国民送达程序: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主管当局或司法助理人员——司法部(05年题考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或专门法院
②向其他缔约国的公民或第三国公民送达程序:中级或专门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必要时)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
③可拒绝送达之理由:法律文书的内容有损我国主权和安全的,予以驳回
④不可拒绝送达之理由:
国内法规定对该项诉讼标的有专属管辖权,或国内法不允许进行该项申请所依据的诉讼;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已过期;请求送达的文书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但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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