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
最高院民四庭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

最高院民四庭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2007-08-26 17:03:15)按语:为了加强对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指导,统一执法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写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供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参考。
现将该问题解答予以公布.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联系。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第一部分涉外商事程序部分一、管辖1、如何理解“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理解“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住所地、登记地、主要营业地或营业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诸多因素。
2、当事人的协议管辖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办理。
有关案件已经由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3、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办理?答:对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涉外商事案件,一方当事人已经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4、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在该外国法院做出判决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办理?答: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在该外国法院做出终局判决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办理。
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8条的规定处理;在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司法调解在国际商事纠纷调解中的应用

司法调解在国际商事纠纷调解中的应用在处理国际商事纠纷时,司法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正在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应用。
司法调解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可以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渠道。
本文将探讨司法调解在国际商事纠纷调解中的应用,并分析其优势和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调解在国际商事纠纷调解中的优势1. 提供法律支持:司法调解在国际商事纠纷调解中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与传统的非正式调解相比,司法调解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当事人可以相对放心地接受调解,因为调解结果经过法院的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2. 独立公正:在庭内调解过程中,法官作为独立第三方可以公正、客观地对待纠纷双方。
相对于仲裁等其他形式的纠纷解决方式,司法调解更加权威和公正,能够以中立的立场提供公正的解决方案。
3. 高效便捷:司法调解是一种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
调解过程通常比诉讼或仲裁更短,可以节约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
此外,当事人可以选择他们信任的调解员,并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来确定调解的地点和时间。
二、司法调解在国际商事纠纷调解中的应用案例1. 案例一:X公司与Y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X公司与Y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国际销售合同,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
双方选择将纠纷提交给法院进行调解。
经过法官的调解,双方达成了一个互利双赢的解决方案,解决了双方的合同纠纷。
调解结果得到法院的认可,并最终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得到了强制执行。
2. 案例二: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A公司与B公司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发生了关于知识产权的争议。
双方通过司法调解将争议提交给法院进行解决。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并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最终,双方成功达成了协议,保护了双方的利益,并最终实现了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司法调解在国际商事纠纷调解中存在的问题1. 法院调解资源有限:由于司法调解需要由法官负责,而法院调解资源有限,导致调解资源不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若干规定(2004年1月6日京高法发[2004]2号)根据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以及国内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按照2003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由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五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参加的《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试点工作准备会议》(以下简称《准备会议》)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宗旨本规定旨在进一步强化落实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以及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关于民商事国际司法协助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提高我市各级法院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效率,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规范与统一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高级法院、各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和各铁路运输法院办理的民商事国际司法协助工作。
国际司法协助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委托外国司法机关送达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委托外国司法机关代为调查取证;外国司法机关委托我国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外国司法机关委托我国法院代为调查取证等。
其他国际司法协助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外事规定等予以办理。
第三条法律依据办理国际司法协助事项应以下列规范性文件为依据:1.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关于国际司法协助的国际公约及条约、双边司法协定,主要包括《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简称《海牙送达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简称《海牙取证公约》)等;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的相关内容;3.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等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解释、办法、通知、纪要等。
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司发通[1992]093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外发[1992]8号《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有关程序的通知》、外发[1986]47号《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1996]9号《关于全国法院司法协助座谈会纪要》、法[2003]18号《关于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国际司法协助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法[1995]4号《关于终止地方法院与国外地方法院司法部门司法协助协议的通知》;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国加入《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专题精讲:国际司法协助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法

国际 -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条第3款: “一仲裁是国际性的,如果: a仲裁协议的当事人 在仲裁协议达成之时其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 b. 下述地点之一位于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之外:i) 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仲裁地点; ii)有关商事关系 是指义务应予以履行的任何地点或与争议标的物 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 c. 当事人明示约定仲裁 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具有联系。”
6.仲裁裁决
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书, 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必要 和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的案件,裁决依全体 仲裁员或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书面 意见应当附卷,并可以附在裁决书后,但该书面意见 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 见作出。其他仲裁员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并可以附 在裁决书后,但该书面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除非裁决依首席仲裁员意见或独任仲裁员意见作出, 裁决应由多数仲裁员署名。持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 以在裁决书上署名,也可以不署名。
5.仲裁审理
应当开庭审理 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 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 决。 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 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 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 并作出裁决。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 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可以视为撤回反请求。
第二十二章 国际民事诉讼(三)——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中
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二)海牙送达公约的适用
1991年3月2日,第7届全国人大第18次常
委会会议决定,批准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
并作了声明和保留:
1、指定国家司法部为送达的中央机关;
2、仅允许外国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构向在中国境 内的该国国民进行直接送达;
外交部,由外交部交给被请求国的外交代表(通常
是驻该国的大使馆官员),再由该外交代表交给本
国的管辖法院。这多是两国间没有订立司法协助
条约的情况下,采用的较为严格的手续和办法。
二是领事途径,法院将委托书交给被请求国
驻内国的领事,由领事直接交给其本国的管辖法
院。这种途径虽然也要经过条约或协定加以确定,
但不用通过外交部,比外交途径少了一个环节。
人民法院退回给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处理。
2、与外国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
进行。
3、与外国既未签订双边条约,该外国又非
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相互需要进行送达方面司
法协助的,只能在互惠原则基础上通过外交途径
进行。而且,应注意按照中央三部门1986年的
“通知”办理。凡是没有任何条约关系的国家,
需要在我国境内送达的,一般情况下,外国驻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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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概述
一、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含义 本章所讲的司法协助的范围,应当作如下理解: (一)国际的司法协助 系指国家间或多法域间的司法协助,即这类司法
协助只能在各国或一国的多法域地区之间进行。 (二)民事的司法协助
(三)广义的司法协助
即除了各国及地区之间送达诉讼文书、代为
国际民商事争议之解决--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私法》第三部分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私法》第三部分讲义2(三)★★★★★国际司法协助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至第265条的规定,司法协助的范围,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提出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一般途径:外交途径、使领馆途径、法院途径、中心机关途径(又称为中央机关途径)。
《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1款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例题·多选题】某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提出司法协助请求,我国法院应该依照什么程序提供司法协助?( )(2004-1-72)A.依照国际惯例进行B.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C.依照该外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但该程序不得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D.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依照外国法院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答疑编号2766030301]【答案】BD【解析】本题考核区际司法协助。
《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域外送达及涉港澳台送达(1)我国向域外送达之一般规定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的七种向国外送达的方式条约途径、外交途径、使领馆送达、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可留置送达)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邮寄、公告;外国向中国送达方式:条约途径、外交途径、使领馆送达。
A.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出现,可直接送达;B.其他适当方式送达(传真、电子邮件),对方国家不禁止、已收悉。
**其他规定: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优先于海牙送达公约;不能送达之判断——6个月;合法送达之认定:受送达人书面提及内容/受送达人已按文书内容履行/其他。
国际商事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执行及司法协助

(2)间接取证。即委托该外国法院或其他有权 机构代为提取有关证据的行为。包括请求的提出、 请求书的传递、取证行为的实施和证据的移交及执 行情况的通知等环节。受托法院或机构可拒绝执行。
17
(三)国际商事诉讼中的诉讼保全
18
国际商法
域外送达的法律依据,一是国内立法即 各国的商事诉讼法,二是国际立法。
域外送达有直接送达和间接送达两种方 式。
3
直接送达的方式主要有:
(1)外交代表和领事送达 (2)邮寄送达 (3)个人送达 (4)公告送达 (5)按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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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间接送达是指一国法院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的方式所进行的 送达,具体包括请求的提出、请求书及有关文书的传递、请求 的执行及通知执行情况等环节。
2、法律依据
综观国际社会的司法实践,各国法院都是根据本国
的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的。
7
(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 一般条件
1、原判决国法院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2、有关的诉讼程序具有必要的公正性 3、外国法院判决是确定的判决 4、外国法院判决是合法的判决 5、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其他有关的法院判决相抵触 6、原判决国适用了适当的准据法 7、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8、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违反内国的公共
秩序
8
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 作了原则规定。其主要内容为: (1)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或裁定必须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我国法院将按照有关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进 行审查。 (3)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裁定不违反我国 公共秩序。虽然我国民诉法对前述第1、第2、第5 个条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我国与一些国家的双边 司法协助协定中有类似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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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
导言: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是国际社会为了促进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合作与交
流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民商事纠纷跨境化的
趋势日益明显,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然而,由于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存在差异,涉及国际民商事
司法协助的相关问题也众多。
本文旨在对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
题进行解答,以帮助读者全面地理解和应对这一重要领域的挑战。
问题一: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定义是什么?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是指在跨境民商事纠纷中,各国之间相互提供司
法协助与合作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跨境交易的正常进行,
加强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合作与交流,实现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域内的判
决和裁决的有效执行。
问题二: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法律基础是什么?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和双边、多边协定。
其中,国际公约是各国之间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协定,比如《海牙民
事诉讼规则公约》;而双边、多边协定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就特定
事项达成的协议,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民事诉讼互助的协定》。
问题三: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传输文件和文书:即将法院、仲裁机构等发出的文件、传票、裁决书等送达给对方当事人或相关机构。
2. 取证:即帮助当事人获取在对方国家境内的证据,包括传唤证人、提取文件等。
3. 保全措施:即为当事人在对方国家境内的财产提供保护,比如冻结账户、扣押财产等。
4. 执行判决和裁决:即协助当事人在对方国家境内执行经过审判的判决和裁决。
5. 信息交流与合作:即加强各国之间的司法合作与交流,分享相关信息、法律解释等。
问题四: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申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提交申请:当事人应向自己所在国的法院或有关机构提交书面的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和证据。
2. 开庭审理: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开庭审理相关事项。
在开庭审理中,需要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国际公约的要求,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权益和公共利益,作出相应的裁决。
3. 发出协助令:法院作出裁决后,将协助令发出给对方国家的有关机构,并要求其采取相应的协助措施。
4. 执行协助措施:对方国家的有关机构在收到协助令后,将根据其国
内法律进行相应的协助措施,并将执行结果通知申请国的法院或有关
机构。
问题五: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的难题有哪些?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的难题包括:
1. 法律制度的差异: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对于国际民商事
司法协助的实施可能存在障碍。
一些国家可能不承认对外的司法判决,或者对外国的证据存在严格的限制。
2. 语言和翻译问题:由于涉及国际跨境活动,涉案材料和证据往往需
要进行翻译。
翻译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法院对于相关证据的理解和采信度。
3. 跨境执行问题:对于判决和裁决的执行,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执行程
序和执行机构的合作。
一些国家可能存在执行难题,导致判决和裁决
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总结: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在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中起着重要作用。
在跨境
交易中,遇到纠纷时,及时寻求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是解决问题的重
要途径。
然而,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仍然存在一些难题,需要各国之
间加强合作与交流,进一步完善协助机制。
对于个体当事人来说,理
解和熟悉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相关规则和流程,积极运用这一制度,将有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并维护公正与公平。
个人观点与理解:
个人认为,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是国际社会在促进全球司法合作与交
流方面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更加频繁,而在这些交流与合作中难免会遇到民商事纠纷。
通过国际
民商事司法协助,不仅可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还可以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各国应进一步加
强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中的挑战,为全球司法
合作与交流搭建更加稳固的桥梁。
参考文献:
1. 《海牙民事诉讼规则公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民事诉讼互助的协定》如何
进一步完善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
1. 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流:各国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对案件信息的共
享与交流。
通过共享案件信息,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相
关法律问题,为司法协助提供更准确、迅速的服务。
为此,可以建立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信息平台,促进各国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流。
2. 提高专业化水平: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
和司法制度,对参与协助的司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
各国应
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化水平。
建立专门的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机构,为协助提供专门的服务和专业的意见。
3. 简化流程与提高效率: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流程通常比较繁琐,
办理时间较长,这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为了提高效率,各国可以通过简化协助程序、加快信息传递和审查速度等方式,
减少协助时间。
也可以探索采用在线服务平台,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
捷的协助渠道。
4. 加强跨境司法交流与合作:各国可以通过加强跨境司法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完善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
通过定期举办跨国法庭交流活动、组织案例研讨会等方式,创造更多的机会让各国司法机构互相学
习和借鉴经验,提升协助的质量和效果。
5. 增加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宣传与引导:对于个体当事人来说,了
解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相关规则和流程非常重要。
各国可以通过举
办宣传讲座、发布协助手册等方式,向公众普及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
的基本知识,并提供相关的咨询和指导服务,引导个体当事人积极运
用协助机制,维护自身的权益。
总结起来,完善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需要各国加强合作与交流,
提高专业化水平,简化流程与提高效率,并加强跨境司法交流与合作。
个体当事人理解和熟悉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相关规则和流程也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进一步提升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质量和效果,为全球司法合作与交流搭建更加稳固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