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 第五章 第三节
教学课件 国际公法--李寿平

• B. names of treaties • a. treaty • b. convention • c. agreement • d. protocol • e. charter, covenant, statute • f. exchange of notes • g. declaration • C. definition of the law of treaties • a. 《哈瓦那条约法公约》(1928) • b. Convention of the Law of Treaties (Vienna, 1969) • c. 《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1986) •
• 英国国际法学者斯达克认为:个人的国籍是主权国家与其 国民之间持续不断的法律关系。
(A man’s nationality is a continuing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overeign state on the one hand and the citizen on the other)
北京理工大学
国际法
第一节 国 籍 (nationality) 3、国籍冲突的产生与解决
• (1)冲突产生的原因
• 国籍的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 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即双重或多重国籍
的情况为国籍的积极抵触; • 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情况属国籍的消极抵触
• 所有取得国籍的原因,如出生、申请入籍、婚姻、收养、 认领等,都可能产生国籍的积极抵触或消极冲突。
交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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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第一节 国 籍 (nationality)
• 2、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 依各国关于国籍的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由 于某种事实的出现或存在而使个人具有了某个国 家的国民身份,称为国籍的取得。因某种事实出 现而使个人失去了某国的国民身份,称为国籍的 丧失。
国际公法课件(导修导学)

《国际公法》课件(导修导学)苏州电大陈晓娟E-mail:ssx0191@Tel:68624210(周三下午)小灵通:67896909第一章导论学习要求:一、了解国际公法的形成与发展,国际公法主体的概念和类型,以及国际公法的编纂。
二、理解国际公法的定义、特征和效力根据,国际公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三、掌握国际公法的渊源和辅助资料;国际公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各项基本原则。
学习内容:一、国际公法的概念(一)国际公法的定义和特征(二)国际公法效力根据二、国际公法的形成与发展三、国际公法的主体(一)国际公法主体的概念(二)国际公法主体的类型四、国际公法的渊源(一)国际公法渊源的含义(二)国际公法的各类渊源和辅助资料五、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公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国际公法基本原则形成的历史六、国际公法的编纂(一)国际公法编纂的意义、形式和目的(二)国际公法编纂的历史七、国际公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公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二)处理国际公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第二章国家学习要求:一、了解关于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等的承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和继承的实践二、理解国家继承的概念和规则;国家管辖豁免。
三、掌握国家的要素、类型、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和政府承认的概念、性质、条件、形式和法律效果;国家责任的概念、性质、构成、形式和履行。
学习内容:一、国家的概述(一)国家的要素(二)国家的类型(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国家管辖豁免二、国家的承认(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二)新国家产生的情势及其承认的条件(三)国家承认的方式和法律效果(四)政府和其他事态的承认三、国家的继承(一)国家继承的概念(二)国家继承的规则四、国家责任(一)国家责任的概念和性质(二)国家责任的构成(三)国家责任的形式(四)国家责任的履行第三章国家领土学习要求:一、了解边境制度、中国边界。
二、理解租借、国际地役和共管;边界的概念和边界的确定。
三、掌握领土的概念、地位、取得与变更方式;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
国际公法学 第五章国际法的主体

参考文献
1. 梁西主编、曾令良修订主编:《国际法》(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1年版 2.H. Wheaton,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原理》), Vol. I, B. 3.J. G. Starke,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导论》), 9th edition,
第五章 国际法的主体 The Subjets of International Law
教学要点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法的主体有基本的 认识,了解国际法主体的种类,以及个人在国际法地位中的问 题。 学习重点:国际法主体的种类、个人的国际法地位问题 学习难点:法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问题
大纲
Sons Limited, 1957, pp.137-138. 7.[日]寺泽一、山本草二主编:《国际法基础》,朱奇武等译,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1963年版,第9页。 8. [英]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曾令良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 759—760页。
思考题
1. 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 为何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民族都是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3. 如何理解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3、这种保守说:持一种开放的“个人主体地位未定论”观点, 已为国际法学界普遍接受 我国:90年代以前否定、90年代以后亦开始接受“个人主体 地位未定论”观点
二、法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问题
非政府的民间国际组织:传统理论认为他们只是国内法上的 法人,也有学者认为应保障其一定的国际地位 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对跨国公司进行国际调控的必要性已 得到承认,但由此而提出的跨国公司在国际法上消极和积极的 主体地位问题,仍存在争议 企业法人与一国间的“国际契约”问题:对这类“国际企契 约”是否属于“准国际条约”仍值得深入研究 国际联合企业问题:既非普通的国内企业法人,又不同于政府 间国际组织,介于二者之间,从而对主体地位的认定带来困难
05第五章国际法的主体(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

授课内容
条 约 法
外 交 与 领 事 关 系 法
国 际 责 任 法
国 际 争 端 解 决 法
国 际 刑 法
国 际 人 道 法
国际公法 HNU
国际公法 HNU
第五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法主体的种类
第三节 个人的国际法地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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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P126) 国际法主体就是国际法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称国际人 格者。 (一)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二)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 (三)是“实体”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现有理论和实践都广泛承认,除了民族国家以外,政府 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国际法 主体资格。同时,对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也都抱有积 极和开放的态度。
国际公法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万国法、万国公法 (International Law) (Law of nations)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国际公法 HNU
授课内容
绪 论
国 际 法 的 性 质 与 发 展
国 际 法 的 渊 源
国 际 法 与 国 内 法 的 关 系
课堂练习
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包括 A 国家 B 争取独立的民族 C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D 一定条件下的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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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最基本的或最主要的主体。 其理由有三: 1.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最基本成员,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最基本部分 2.国家具有完全的国际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进行全面交 往 3.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主要是国家参加制定的,主要是 调整国家间法律关系的。
国际公法学(第五章)

其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
【2006年司考真题】甲国公民廖某在乙国投资一家服装商店, 生意兴隆,引起一些从事服装经营的当地商人不满。一日,这 些当地商人煽动纠集一批当地人,涌入廖某商店哄抢物品。廖
某向当地警方报案。警察赶到后并未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而是
袖手旁观。最终廖某商店被洗劫一空。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 ,下列对此事件的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CD )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国家机关、国家官员或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
人或实体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如果他们是以其官方身份 或以其官方名义行事,即使是在隐蔽的或不适当的私人动
机下进行的,其行为仍应视为国家行为。
7.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从理论上讲,在一国领土或其管理下的任何其他领土 内成立的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不能视为国家行为而由国家 负责。
与国家机关不同,这种实体只有在其行使政府权力方面所作 的行为才可以归因于国家并由国家负责,并非包括其一切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另一国家如果将其某一机关交由一个国家支配,并且该 机关行使支配国的政府权力,则其行为应视为支配国的行为 ,而不能归于其所属国的行为。(2001年《国家责任的条款 草案》) 而由支配国负责,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是:该机关在东 道国支配下行使东道国的政府权力要素。
要对受支配国的该不法行为负责。
3.如果一国胁迫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胁迫国则 要对被胁迫国的该不法行为负责。
三、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素
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素是指一国行为已违背国际义务 ,也就是一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 (一)一国国际义务的多样性 一国的国际义务既可以源于国际条约,也可以源于国际
性,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国家行为。
国际公法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海洋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二、相邻和相向国家间的专属经济区和 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三、中国的大陆架划界问题。 四、公海。 五、国际海底区域。 六、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研究。
第七章 空间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要掌握空 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际航空和有关空 中劫持的规定,了解外层空间的法律地 位与各国在外活动应遵守的原则与规则。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国际争端及其性质和解决途径。 二、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三、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四、国际组织对国际争端的解决。
第十四章 战争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掌握国际法上关 于禁止非法使用武力的原则,了解战争的开始 和结束及其法律后果,战争法规的基本内容, 战时中立制度,战争犯罪的概念及责任。 要求掌握的名词: 战争、战争法、宣战、战争的结束与停战、投 降、无条件投降战时中立、侵略
第六章 海洋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同学们了解海洋 法的概念、内容及其历史发展;掌握各海 洋区域的法律制度;重点掌握领海、毗连 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四部分,了解我 国“领海与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 大陆架法”的主要内容。
要求掌握的名词:
海洋法、内海、港口、海湾、历史性海 湾、海峡、领海、领海基线、正常基线、 直线基线、混合基线、领海的外部界限、 无害通过、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 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公 海、登临权、紧追权、国际海底区域、 海洋环境污染
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 四、国际法上继承。 五、国家责任。
下编 分论
第五章 领土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掌握国 家领土、领土的构成及领土主权的概念, 了解领土变更的方式、边界和边境制度 及中国的边界和某些领土问题,了解南 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47)

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目录第一章绪论 (1)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3)第三章国际法主体 (6)第四章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2)第五章国家责任 (14)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16)第七章国际人权保护 (19)第八章国际法上的领土 (22)第九章海洋法 (24)第十章空气空间与航空法第十一章外层空间法 (30)第十二章外交和领事关系 (32)第十三章条约 (35)第十四章国际组织 (39)第十五章国际争端的解决第十六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41)第一章绪论概述国际法的性质与特征。
答:相对于国内法而言,国际法在以下三个方面具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1、法律主体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数量较少;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数量很多。
当然,国际组织和争取解放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2、立法机构不同。
国际社会是一个分散的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构,调整国际社会关系的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产生的,不是由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构制定并颁布的。
而国内社会是一个有组织的社会。
每一个国家都有一定的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权力机构,其中包括专门的立法机构。
国内法是通过专门立法机构制定或认可的。
3、司法和执法机制不同。
国际法的实施与国内法不同,国际社会不存在专门的司法和执法机构。
而国内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有强大的司法和执法机构。
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
这是因为,在以主权国家为主要成员的国际社会里,平行关系是各个成员关系的基本特征。
自从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国际关系后,国家就开始逐渐遵守一些规范。
一旦国家认为它有义务必须那样做时,它就是在遵循法律的规范。
因此,国际法是法律,它与国际礼让和国际道德是不同的社会现象。
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
答:与近代国际法相比,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主要体现在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的实体内容等方面。
1、国际法主体的扩大。
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已经不限于主权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解放的民族。
国际公法第一至五章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权 二、平等权 三、自保权 四、管辖权
1、属地管辖 2、属人管辖 3、保护性管辖 4、普遍性管辖 5、国家主权豁免
第三节 国家豁免
一、国家豁免的概念 又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和国家 的司法豁免。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 国管辖的特权。 二、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从绝对豁免向限 制豁免原则的演变) 三、国家豁免的主体 四、国家豁免权的放弃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 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且 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1、各国公认和接受的 2、具有普遍拘束力 3、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
1、国际强行法的概念
1969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规定了强行法 的概念。该条约第53条规定: 53条规定 的概念。该条约第53条规定:“一般国际法强制性 规范(强行法) 规范(强行法)指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作为整 体所接受并承认为不许减损且只能由嗣后具有同 样性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可加以更改的规范。 样性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可加以更改的规范。”
Article 38 1. The Court, whose function is to decide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such disputes as are submitted to it, shall apply: a.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 b. 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 c.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 d.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9, judicial 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s of the m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 as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law. 2. This provision shall not prejudice the power of the Court to decide a case ex aequo et bono, if the parties agree t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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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引渡和庇护
考点一:引渡
1.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的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2.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判其刑罚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或者第三国人。
3.引渡的一般原则
(1)无条件无义务原则: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
(2)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国际法规定了一些不应视为政治犯罪的行为。
包括: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行、非法劫持航空器、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等。
(3)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为构成犯罪。
(4)罪名特定原则:指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特定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人进行审判或处罚,如果以其他罪名进行审判,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
(5)转引渡需经原引出国同意原则:如果引渡国打算将被引渡人转引给第三国,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
4.我国关于引渡的主要规定——《引渡法》
第七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
(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
(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
第八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
(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
(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
(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
(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
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第九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
(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
第十条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
第四十七条请求外国准予引渡或者引渡过境的,应当由负责办理有关案件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提出意见书,并附有关文件和材料及其经证明无误的译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分别会同外交部
审核同意后,通过外交部向外国提出请求。
第四十八条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向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前,通过外交途径或者被请求国同意的其他途径,请求外国对有关人员先行采取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
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
考点二:庇护
1.庇护是指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2.庇护是国家基于领土主权而引申出的权利。
决定给予哪些人庇护是国家的权利。
国家通常没有必须给予庇护的义务。
根据国际法,对从事侵略战争、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等罪行以及其他被条约或习惯国际法认为是国际罪行的人,不得进行庇护。
3.一国在外国的外交或领事机构馆舍、船舶或飞机等场所进行的庇护,称为域外庇护。
域外庇护缺乏一般国际法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