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分章辅导[第五章]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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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国际私法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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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失踪和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 世界各国立法和实践对于失踪和死亡宣告的法 律适用 问 题主要有以 下不同主张 : ( 1 ) 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 ( 2 ) 原则上适用当事人本国 法 , 但内国 法院对失踪或死亡宣告有管辖权时适用内 国法 。 ( 3 ) 原则上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 但涉及 在内国的不动产时例外 。 ( 4 ) 原则上适用当事人本国 法 , 但涉及 外国当事人在内 国 的 财产或依内 国法设立的法律 关系或内国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时 , 适用内 国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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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以外国人在内国有住所或居所为 条件 。 ( 2 ) 不仅要求外国人在内国有住所或居所 , 还要求该当 事人据其本国 法存在禁治产或准禁 治产原因 , 并且该原因为内国法所承认 。 ( 3 ) 以外国人本国法院在一定期限不作为 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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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关于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 , 各国在立法 和实践中通常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法加以解 决: ( 1 ) 当事人所具有的多重国籍中其中之 一为 内 国 国 籍 。 ( 2 ) 当事人具有的多重国籍均为外国国 籍。 2. 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对于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 , 大多数国家 的国内立法以及有关国际条约主张以无国籍人的 住所地国 籍为 其国 籍 。
( 二 ) 自 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由于各国法律在规范自然人权利能力方面存在 着上述差异 , 在国 际民事交往中 , 自然人在某 一方面是否具有权利能力 , 能否成为某种国 际民 事关系 的 主体 , 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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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如前所述 , 失踪或死亡宣告会产生自然人权 利能力 终止的 法律后果 , 而各国的有关制度又存 在很大差异 , 因此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和法 律适用也是国际私法学者研究的重要问题 。 1. 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 国际上关于失踪和死亡宣告案件应由何国法院 管辖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 : ( 1 ) 由当事人本国法院管辖 。 ( 2 ) 由当事人住所地国法院管辖 。 ( 3 ) 原则上由当事人本国法院管辖 , 但 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 , 也可由其住所地国 或其他认为对此具有某种利益的国家管辖 。

国际公法学 第五章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公法学 第五章国际法的主体

参考文献
1. 梁西主编、曾令良修订主编:《国际法》(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1年版 2.H. Wheaton,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原理》), Vol. I, B. 3.J. G. Starke,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导论》), 9th edition,
第五章 国际法的主体 The Subjets of International Law
教学要点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法的主体有基本的 认识,了解国际法主体的种类,以及个人在国际法地位中的问 题。 学习重点:国际法主体的种类、个人的国际法地位问题 学习难点:法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问题
大纲
Sons Limited, 1957, pp.137-138. 7.[日]寺泽一、山本草二主编:《国际法基础》,朱奇武等译,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1963年版,第9页。 8. [英]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曾令良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 759—760页。
思考题
1. 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 为何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民族都是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3. 如何理解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3、这种保守说:持一种开放的“个人主体地位未定论”观点, 已为国际法学界普遍接受 我国:90年代以前否定、90年代以后亦开始接受“个人主体 地位未定论”观点
二、法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问题
非政府的民间国际组织:传统理论认为他们只是国内法上的 法人,也有学者认为应保障其一定的国际地位 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对跨国公司进行国际调控的必要性已 得到承认,但由此而提出的跨国公司在国际法上消极和积极的 主体地位问题,仍存在争议 企业法人与一国间的“国际契约”问题:对这类“国际企契 约”是否属于“准国际条约”仍值得深入研究 国际联合企业问题:既非普通的国内企业法人,又不同于政府 间国际组织,介于二者之间,从而对主体地位的认定带来困难

国际公法 第五章 第三节

国际公法 第五章 第三节

第三节:引渡和庇护考点一:引渡1.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的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2.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判其刑罚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或者第三国人。

3.引渡的一般原则(1)无条件无义务原则: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

(2)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国际法规定了一些不应视为政治犯罪的行为。

包括: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行、非法劫持航空器、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等。

(3)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为构成犯罪。

(4)罪名特定原则:指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特定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人进行审判或处罚,如果以其他罪名进行审判,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

(5)转引渡需经原引出国同意原则:如果引渡国打算将被引渡人转引给第三国,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

4.我国关于引渡的主要规定——《引渡法》第七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

第八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

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知识体系框架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第二章 国家要素之一——主权和领土一、国家的主权 (一)管辖权(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

1、内容:不经过外国的同意(1)一国法院不能受理以其他国家为被告的案件;国际法导论(2)一国法院不能对外国的国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2、绝对主权豁免和相对主权豁免(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不能享有豁免)3、管辖豁免的放弃 (1)明示(2)默示:国家起诉、介入诉讼或提起反诉(3)不应视为放弃的情形:①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②仅为援引豁免或对诉讼中有待裁决的财产主张一项权利;③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④一国代表没有出庭。

4、执行豁免:放弃管辖豁免不等于放弃执行豁免,放弃执行豁免包括 (1)国家明示同意;(2)国家默示同意:国家专门拨出或指定某项财产用于清偿。

二、国家领土(二)领土主权的内容和限制 1、完全排他的主权 2、限制(1)一般性限制:不得损害他国合法权益(2)领海中的特殊限制:①外国商船的无害通过权②沿海国一般不进行刑事管辖。

(3)条约限制(三)领土的取得方式(四)河流制度1、内河和内海:需经同意;2、多国河流:沿岸主权,沿岸开放;3、国际河流:沿岸主权,对所有国开放;4、界河: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利益。

三、非领土部分国际空间 (一)海洋1、和平利用2、所有国家的科考自由3、冻结领土要求4、水域是公海(三)外层空间 1、登记制度 2、营救制度:(1)通知(2)救援 (3)交还 (4)消除危险 3、责任制度 四、国际环境保护(一)大气环境保护:《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及京都议定书 1、三类国家,不同义务(1)工业化国家:承担以1990年的排放量为基础进行削减温室气体排放义务; (2)发达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但有义务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和技术援助; (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有权接受发达国家的资助,但不能卖排放指标。

《国际公法》课程要点辅导

《国际公法》课程要点辅导

《国际公法》课程要点辅导教材共14章,分成上下两部分。

上编是国际法的一般原理,涉及国际法的基本理论。

包括国际法的性质、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责任,以及国家的承认和继承等内容。

下编是分论,讲述国际法的各“部门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国家领土及其构成,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的现代海洋法律制度,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的法律制度,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组织法律制度,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国际争端的解决和战争法。

上编总论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与基础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对国际法有一个初步的概括性认识。

应该了解国际法的历史发展,掌握国际法的渊源、编纂及其与国内法的关系,点掌握国际法的性质与基础。

要求掌握的名词:国际法、国际法编纂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一、如何理解国际法的概念。

二、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三、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2.国际惯例3.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言之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国际法学说。

四、国际法的编纂。

五、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重点掌握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要求掌握的名词: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一、如何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5.国际合作原则民族自决原则。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内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是中国对现代国际法的重要贡献之一。

已为各国普遍接受并成为当今指导国家关系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通过本章学习,同学们应该了解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条件,掌握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争取独立的民族和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等重要内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第一章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是: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3、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

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标准的形成方式,是国际法标准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包括“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的产生,和“心理要素”——被接受为法律。

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密切联系,相互渗透。

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

2、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

3、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应尊重各自的效力范围。

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向1、全面进入经济领域。

2、国际习惯的成文化。

3.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

第二章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交往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3、互不干预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渠道,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国际公法第一至五章

国际公法第一至五章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权 二、平等权 三、自保权 四、管辖权
1、属地管辖 2、属人管辖 3、保护性管辖 4、普遍性管辖 5、国家主权豁免
第三节 国家豁免
一、国家豁免的概念 又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和国家 的司法豁免。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 国管辖的特权。 二、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从绝对豁免向限 制豁免原则的演变) 三、国家豁免的主体 四、国家豁免权的放弃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 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且 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1、各国公认和接受的 2、具有普遍拘束力 3、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
1、国际强行法的概念
1969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规定了强行法 的概念。该条约第53条规定: 53条规定 的概念。该条约第53条规定:“一般国际法强制性 规范(强行法) 规范(强行法)指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作为整 体所接受并承认为不许减损且只能由嗣后具有同 样性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可加以更改的规范。 样性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可加以更改的规范。”
Article 38 1. The Court, whose function is to decide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such disputes as are submitted to it, shall apply: a.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 b. 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 c.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 d.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9, judicial 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s of the m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 as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law. 2. This provision shall not prejudice the power of the Court to decide a case ex aequo et bono, if the parties agree there

国际公法分章辅导[第五章]

国际公法分章辅导[第五章]

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一]内容讲解一、航空法(一)空气空间地法律地位空气空间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领空之外地空气空间.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国家领空地地位国家对它地领陆和领水上空具有完全地排他地主权.领空主权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①领空资源地开发利用权.这种权利是排他地,未经国家许可外国航空器不得飞经或飞入.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和安全,国家对于非法入境地外国航空器可以采取适当地措施,如警告、拦截、迫降、驱逐等.但对民用航空器不得使用武力.②制定航空法律规章和执行地权利.③保留国内载运权.④设立空中禁飞区..领空之外地空气空间地法律地位国家领空之外地空气空间是不属于任何国家地主权范围,各国航空器可以自由飞行,但要遵守国际法.如受专属经济区制度、南极制度及国际航空法地限制.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国际民航制度.航空器地登记和国籍制度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凡是从事国际航空地航空器均应在一国登记并取得该国国籍,还要在航空器上标出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国际航空运输制度①国际航空运输飞行类型和飞行权国际航空运输有航班运输和非航班运输.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凡从事国际航班运输地航空器飞经或飞入缔约国必须得到许可.许可方式由关系国确定,可签订国际协定或特别许可.从事非航班运输地航空器飞经或飞入公约地缔约国,只要不作营业性地降停可以不用再征得许可.②国际航空运输义务这项制度要求国家从事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活动应遵守国际义务.例如,不得滥用民用航空运输,进行违反国际法地活动;采取便利航空运输地措施;防止传染病地传播;对允许飞入或飞经地外国地航空器,在飞行条件和限制方面应平等对待,不应给予差别待遇;促进国际统一标准和措施地采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地非法行为.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地确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地确定地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地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地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地良好秩序和纪律地行为.()《海牙公约》规定地是任何人在飞行中地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地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这种行为地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地共同行为均属犯罪行为.()《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对飞行中地航空器内地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地安全;破坏使用中地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地飞行安全;在使用中地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地航空器地安全.这些犯罪地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地共犯行为均属犯罪.()《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地行为为非法,包括:对国际机场内地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地行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地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地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这些行为地未遂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地共犯行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地管辖权综合《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地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地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①航空器地登记国;②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地嫌疑犯依在该航空器内,该航空器地降落地国有管辖权;③在租来时不带机组地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航空器地犯罪,承租人地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④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⑤嫌疑犯发现地国;⑥依各国国内法规定地其他管辖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外层空间法对外层空间法我着重讲两个大问题.(一)外层空间地法律地位确定外空法律地位地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外空法律地位地内容包括:①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地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②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主权或权利,也不得将其据为己有.③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地.④天体及其资源属全人类地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外空活动地制度各国进行外空活动有三项制度:责任制度、救助和送回宇航员及送还发射物制度、登记制度.但大家重点掌握责任制度.①责任制度地确定是为了保护外空发射物体损害地对象.责任地主体是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地国家、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地国家.②责任地范围.发射国地损害责任是其发射地空间物体给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地物质损害,即生命地丧失、身体伤害或健康及其他损害和财产地损害.这种损害如果是发生在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地航空器造成地损害,则发射国要负绝对地赔偿责任.如果发生在地球表面之外地地方,则只有当这种损害是由发射国地过失所致,它才承担责任.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向任何一个发射国求偿.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重点名词解释和问答题.简述空气空间地法律地位.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地空气空间,它是各国自由航行地空间;国家领空是国家主权支配下地空间.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国家领空地地位国家领空是国家地领陆和领水之上地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地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地排它地主权,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地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地人、物、事地管辖权.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领空资源地开发利用;.制定航空法律规章;.保留国内载运权;.设立空中禁区.()领空以外空气空间地法律地位它不属于任何国家地管辖范围,各国有自由飞行权.但要遵守有关地国际法律法规.、《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地规定[即:哪些行为属于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犯罪行为)]?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地确定地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依据上述条约,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属于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任何人在飞行中地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地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对飞行中地航空器内地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地安全;() 破坏使用中地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地飞行安全;()在使用中地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地航空器地安全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对国际机场内地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地行为;() 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地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地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注:()和()是《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订书》地规定.如果只问《蒙特利尔公约》地规定,()和()可以不答.]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管辖权地规定[或:简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地管辖权]答:《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地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①航空器地登记国;②航空器地降落地国;③承租人地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④罪行发生地国;⑤嫌疑犯发现地国;⑥依各国国内法规定地其他管辖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简述《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地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地规定.(一)《海牙公约》对非法法劫持航空器地犯罪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凡在飞行中地航空器内地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地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地共犯即为犯有罪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海牙公约》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地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航空器地登记国;()航空器地降落地国有管辖权;()承租人地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简述外层空间地法律地位. .被称为具有外空宪章地位地《外层空间条约》等法律文件对外层空间地法律地位作了如下规定:()外层空间地探索和利用自由;()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已有;()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地;()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试述外空活动地责任制度答:()责任主体: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地责任承担者是发射国()责任范围:①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地飞机造成地损害,应负绝时赔偿责任.②任何一个发射国地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地地方,对另一发射国地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财产造成损害时,只有是因为有过失地条件下,该国才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求偿地提出和途径:遭受损害地国家可向发射国提出赔偿损害地要求.赔偿损害地要求应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也可以通过联合国秘书长提出赔偿要求.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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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各章辅导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一]内容讲解一、航空法我具体讲航空法的原则和规则前先要讲的一个问题是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空气空间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领空之外的空气空间。

1.国家领空的地位国家对它的领陆和领水上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领空主权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①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权。

这种权利是排他的,未经国家许可外国航空器不得飞经或飞入。

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和安全,国家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航空器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如警告、拦截、迫降、驱逐等。

但对民用航空器不得使用武力。

②制定航空法律规章和执行的权利。

③保留国内载运权。

④设立空中禁飞区。

2.领空之外的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家领空之外的空气空间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范围,各国航空器可以自由飞行,但要遵守国际法。

如受专属经济区制度、南极制度及国际航空法的限制。

(二)国际民航制度1.航空器的登记和国籍制度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凡是从事国际航空的航空器均应在一国登记并取得该国国籍,还要在航空器上标出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2.国际航空运输制度①国际航空运输飞行类型和飞行权国际航空运输有航班运输和非航班运输。

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凡从事国际航班运输的航空器飞经或飞入缔约国必须得到许可。

许可方式由关系国确定,可签订国际协定或特别许可。

从事非航班运输的航空器飞经或飞入公约的缔约国,只要不作营业性的降停可以不用再征得许可。

②国际航空运输义务这项制度要求国家从事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活动应遵守国际义务。

例如,不得滥用民用航空运输,进行违反国际法的活动;采取便利航空运输的措施;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对允许飞入或飞经的外国的航空器,在飞行条件和限制方面应平等对待,不应给予差别待遇;促进国际统一标准和措施的采行。

(三)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1.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

(1)《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的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2)《海牙公约》规定的是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

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同行为均属犯罪行为。

(3)《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

(4)《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行为为非法,包括: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的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

这些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

2.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管辖权综合《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的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①航空器的登记国;②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嫌疑犯依在该航空器内,该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③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④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⑤嫌疑犯发现地国;⑥依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其他管辖权。

二、外层空间法对外层空间法我着重讲两个大问题。

(一)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确定外空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

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①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

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②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主权或权利,也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③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

④天体及其资源属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

(二)外空活动的制度各国进行外空活动有三项制度:责任制度、救助和送回宇航员及送还发射物制度、登记制度。

但大家重点掌握责任制度。

①责任制度的确定是为了保护外空发射物体损害的对象。

责任的主体是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

②责任的范围。

发射国的损害责任是其发射的空间物体给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的物质损害,即生命的丧失、身体伤害或健康及其他损害和财产的损害。

这种损害如果是发生在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则发射国要负绝对的赔偿责任。

如果发生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地方,则只有当这种损害是由发射国的过失所致,它才承担责任。

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向任何一个发射国求偿。

[二]重点名词解释和问答题1.简述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它是各国自由航行的空间;国家领空是国家主权支配下的空间。

(1)国家领空的地位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3.保留国内载运权;4.设立空中禁区。

(2)领空以外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它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各国有自由飞行权.但要遵守有关的国际法律法规。

2、《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规定[即:哪些行为属于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犯罪行为)]?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

依据上述条约,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属于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包括:(1)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2)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3) 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4)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5)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6) 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7)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8) 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的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

[注:(7)和(8)是《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订书》的规定。

如果只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7)和(8)可以不答。

]3.《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管辖权的规定[或:简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管辖权]答:《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①航空器的登记国;②航空器的降落地国;③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④罪行发生地国;⑤嫌疑犯发现地国;⑥依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其他管辖权。

4.简述《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规定。

(一)《海牙公约》对非法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二)《海牙公约》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1)航空器的登记国;(2)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3)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5.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被称为具有外空宪章地位的《外层空间条约》等法律文件对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作了如下规定:(1)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自由;(2)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已有;(3)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的;(4)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

6、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答:(1)责任主体: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发射国(2)责任范围:①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绝时赔偿责任。

②任何一个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财产造成损害时,只有是因为有过失的条件下,该国才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

(3)求偿的提出和途径:遭受损害的国家可向发射国提出赔偿损害的要求。

赔偿损害的要求应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也可以通过联合国秘书长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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