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及其解决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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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区际冲突法

第17章 区际冲突法
第十七章
区际冲突法
(The Law of the 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本章基本内容
一、区际法律冲突
二、区际冲突法概述
三、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的关系
四、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一、区际法律冲突
(一)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
所谓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 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一个国
2.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法律冲突为
目的的,而且,它们解决的法律冲突都是民事法
律冲突,都是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或法律的空间 适用问题。

3.正由于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民事法律 冲突为目的,故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严格 讲都是法律适用法,两者的冲突规范及其有关制度在某 些方而是相似的。 4.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都是间接地调整该民商事法 律关系的,调整方式都是间接方式。

私法也有所不同。

(4)在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方面,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受到一定的 限制,如按照1926年《波兰区际私法典》第9第规定.当事人选 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只限于在波兰有效的法律。 (5)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一般来说,在多法域国家内,各

法域的法院判决可以“自由流通”。
四、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A.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
B.各法域分别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
C.类推适用国际私法
D.直接适用国际私法
A
区际冲突法的制定和实施更多地受制于( )
A.国家主权原则 B.平等互利原则 C.最惠国待遇制度 D.所属国宪法或宪法性法律
D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95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和大陆最高人民 法院经过平等协商,就两地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 事司法文书问题达成共识,大陆方面以司法解释的 方式将该共识体现出来,即《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 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香港以1999年第39号法律公告方式将两地达成的共 识体现在《香港高等法院规则》第11号令中。

论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及其解决途径

论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及其解决途径

在 美 国 , 州 法 院对 属 于州 性 质 的案 件 享 有 终 审 权 , 各 但 属 于 联 邦 性 质 的案 件 , 审权 则 归 属 于 美 国最 高 法 院 。 终 在 实 行 判 例 法 的 美 国 , 国 最 高 法 院 的判 决 对 其 他 州 法 美 院具 有 法 律 上 的 拘 束 力 。 在 英 国 , 况 也 与 之 相 类 似 。 情 但 是 与 美 英 不 同 , 于 香港 和 澳 门实 行 高 度 的 自治 权 , 由 享 有 独 立 的 司 法 权 和 终 审 权 , 国大 陆 的 法 律 除 宪 法 和 基 中 本 法 外 , 本 不 对 两个 特 别行 政 区产 生 效 力 , 港 法 院 对 基 香
论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及其解决途径
官文 东
( 国 政法 大 学 国 际 法 学 院 中 摘 北 京 108 ) 008
要: 中国 区际 法 律 冲 突既 表 现 为不 同 法 系的 不 同 法 城 的 法 律 之 间 的 冲 交 , 表 现 为 不 同社 会 刳 度 也
下 不 同 法域 之 间 的 法律 冲 突和 相 同 社 会 制 度 下 不 同法 域 之 间 的 法律 冲 突 , 表 现 为 它 是在 国 内没 有 统 一 的 还 最 高 司 法机 关加 以 协 调 的 法 律 冲 突 , 并且 各 法域 之 间 的 法律 冲 突 内容 复 杂 , 有一 般 法律 适 用上 的 冲 突 , 既 也 有 条 约适 用 上 的 冲 突 。解 决 中 国 区 际法 律 冲 突的 途 径 主 要 有 区 际 冲 突法 途 径 、 一 实体 法途 径 以 及 统 国际 统
“ 谓 区 际 法 律 冲 突 , 是 在 一 个 国 家 内部 不 同 地 区 所 就 的 法 律 制度 之 问 的 冲 突 。 者 说 是 在 一 个 国 家 内 部 不 同 或 属 地 性 法域 之 问法 律 冲突 。[J ) 法 域 是 指 “ 国 内各 ”1脚 而 ( 一 个 具 有 独 特 法律 制度 的 区 域 2 P6。 1 3) (8 任 何 一 个法 律现 象 的 产 生 都 有 其 特 殊 的历 史 和 社 会 背 景 。 被殖 民 统 治 多 年 的 香 港 、 门 回 归 祖 国 后 , 据 澳 根 < 华人 民共 和 国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 < 华 人 民 中 和 中 共 和 国 澳 门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 自拥 有 高 度 的 自治 权 各 和 立 法 权 以 及 司法 终 审 权 。 这 在 客 观 上 造 成 了我 国 同时

第四编区际私法

第四编区际私法

[复习思考题]
• • • • • • • • • 1、法域的定义及其特点。 2、区际私法的定义及其特点。 3、区际私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4、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5、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与特点。 6、中国区际私法立法的基本原则。7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8、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产生与特点。 9、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理论与实践。
Varieties of non-unified systems
• A non-unified legal system denotes a single national State which possesses more than one legal system. There are several ways in which this situation can arise: (a) federal states under a written constitution; (b) politically united but legally independent countries, usually with no formal, written constitution;(c) coexisting personal legal systems within a single country, whether or not that country also falls into one of the above two categories.Within this complex of non-unified systems the problems we have to solve are the common ones of this subject: which law and of what date is to be applied: which judicial system and as of what date has jurisdiction in the matter: what effect shall be given to a judgment emanating from some branch of a foreign non-unified system? These main questions are in broad terms common, though the answer to them may vary according to whether they are asked within or outside the non-unitary legal system itself.

《国际私法》习题汇编

《国际私法》习题汇编

《国际私法》习题(思考题)汇编第一章1、试论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调整方法。

2、简析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与联系。

1、如何认识司法解释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地位和作用?2、评述国际私法的几种立法模式,并论述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模式选择。

第二章1、什么是“法律关系本座说”?它对后世冲突法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有何影响?2、根据“政府利益说”确定下列两种情况下的法律适用:(1) A国公民在B国开车撞伤了另一A国公民。

(2) A国公民在B国开车撞伤了某一B国公民。

第三、四章1、确定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在国际私法上有何意义?2、评析国家财产豁免的各种观点及我国的相关立场。

3、比较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普惠制待遇的区别与联系。

第五章1、目前对于统一实体条约能否作为准据法存在争论,试对这些争论加以评述,并谈谈你的观点。

2、举例说明什么是国际私法上所说的“先决问题”,如何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第六章1、浙江某农场向日本某公司进口农药,合同约定因该合同引起的一切纠纷按照日本的法律在日本仲裁。

农场使用该批农药后,致使农作物全部死亡。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请问如何利用“识别”制度提出对农场有利的抗辩或主张?2、国内某地法院在承认和执行某一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时,认为执行该判决将导致当地一大型国有企业破产和大量工人失业,于是根据“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拒绝执行该判决。

试根据“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相关理论对该法院的做法加以评析。

3、甲国规定男女法定婚龄分别为22岁和18岁,结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乙国规定男女法定婚龄分别为18岁和16岁。

居住在本国的甲国男子(20岁)和甲国女子(17岁)于是跑到乙国去结婚。

请问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规避,为什么?第七章1、甲国规定成年年龄为20岁,乙国规定为18岁。

一名19岁的甲国公民在乙国签发了一张票据,其后被诉请付款时,该公民以依其属人法(甲国法)为未成年而无行为能力为由主张签发票据行为无效。

请问此人的主张是否成立。

国区际法律冲突案例(3篇)

国区际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投资和经营活动日益增多。

然而,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法律体系、执法标准及司法实践存在差异,跨国公司在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愈发突出。

本文将以某跨国公司在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应对策略。

二、案例介绍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销售业务。

由于公司业务涉及多个省份,在不同地区的经营活动中,公司遇到了以下法律冲突问题:1. 专利权侵权纠纷:公司的一款电子产品在A省被当地一家企业侵权,该公司向A省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B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A省法院已受理该案,故裁定中止审理。

公司不服,向B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B省高级法院认为,A省法院与B省法院均具有管辖权,但考虑到案件涉及知识产权,最终裁定由A省法院管辖。

2. 劳动合同纠纷:公司员工在C省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公司续签,而是跳槽至D省的另一家公司。

D省公司向C省法院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C省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应由D省法院管辖。

公司不服,向C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C省高级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劳动合同解除、赔偿金支付等法律问题,应由D省法院管辖。

3. 环境污染纠纷:公司E省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污染物,导致当地环境恶化。

F 省法院受理了当地居民提起的环境污染侵权诉讼,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公司认为,本案应由E省法院管辖。

E省法院认为,F省法院已受理该案,故裁定中止审理。

公司不服,向E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E省高级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环境污染侵权,应由E省法院管辖。

三、法律分析1. 专利权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A省法院和B省法院均具有管辖权,但考虑到案件涉及知识产权,最终裁定由A省法院管辖。

这体现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严格执法态度。

国际私法第十章 区际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第十章 区际法律冲突

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移居香港,并双双取得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永久居留权。2005年,祝某向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申请与梁某离婚。香港
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于2007年8月作出了离婚判
决书。该判决书在判决梁祝二人婚姻关系解决的
同时,还判决被告应于绝对离婚命令3个月内,无
偿将位于东莞市的一处房产过户给祝某。可是一
年过后,梁某仍然没有履行该判决,未将东莞的
房产无偿过户给祝女士。祝女士拿着离婚判决书
向律师咨询:她如何才能取得东莞的房产。
必读法规
〔一〕关于送达与调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2021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 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 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年〕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A.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有管辖权的法院 申请执行
• B.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 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
• C.如澳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它不能仅执行该 判决中的局部请求
• D.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
• 09司法考试〔多项选择〕
• 81.李某与王某在台湾地区因民事纠纷涉诉, 被告王某败诉,李某向王某在福建的财产所 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的民事判 决。以下哪些选项可以成为中级法院拒绝认 可的理由?
〔2〕以社会制度为标推划分为相同社会制度 的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和不同社会制 度的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3〕以法系为标准划分为同属一法系的不同 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和非属同一法系法 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二、区际私法的概念
定义:用于解决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 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通常还 包括管辖权和区际司法协助。

我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内涵及解决原则

我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内涵及解决原则
在内地刑法与特别行政区刑事法律的并行适用中,由于双方刑事法律空间效力适用范围的地域限制性,亦是引起区际刑事管辖冲突产生的原因之一。从内地刑法第6条第1、3款、第7条第1 款规定内容的字面意思上看,内地刑法应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一切犯罪行为,以及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的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注:这里也包含了两个例外:第6条第1款规定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和第7条第1款规定的“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据此规定,内地刑法似乎也应适用于我国特别行政区内的犯罪行为,以及对特别行政区居民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犯罪行为均具有排他的管辖权,其主要根据就是在特别行政区内实施的犯罪行为应视为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特别行政区居民除了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也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是,如果按照内地刑法第6条的例外规定, 以及《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第18条的规定,内地刑法在适用上又受到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排斥。能否说这种排斥导致了内地刑法不能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呢?
多数学者主张区际刑事管辖的冲突应参考属地原则(注:如有人认为:贯彻“一国两制”政策,属地原则应适用于涉及香港的管辖问题,所以犯罪地的法院应具有管辖权。参见赵秉志、孙力:《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间互涉刑事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学》1993年第2期。 ),而不宜适用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但对属地原则的使用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见解。如有的学者认为,内地刑法第6—11 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且香港特别行政区回归后,对同一主权下的地区已经没有理由和必要再适用国籍原则和保护原则,因而建议属地原则应是刑事管辖的基础,由犯罪地法院管辖。这一主张的理由有四:一是,属地管辖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和司法独立权相一致;二是,属地管辖与国家法律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一致;三是,属地管辖更容易确定管辖权;四是,属地管辖在处理刑事案件中具有更高的效率(注:张晓明:《论九七年后涉港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载赵秉志主编:《刑法新探索》,1993年,第147—159页。)。另有学者认为,1997年是我国刑法一系列条文发生重大变化的一年,属地原则应适用于我国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刑事管辖冲突,建立我国大陆刑法无论何时都适用于在大陆实施的犯罪行为;而香港特别行政区刑事条例无论何时都适用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犯罪行为(注:刘国祥:《中国刑法空间适用范围的立法改进》,载高铭暄主编:《刑法修改建议文集》,1997年,第201页。)。

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及解3

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及解3

试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及解决内容提要:本文试对区际法律冲突的定义、产生条件进行分析,并结合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形成历史和自身特点,比较国际上一般采用的解决方式,提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法域一、区际法律冲突的概述(一)区际法律冲突的定义是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①从定义可以看出,首先它是指一个国家内部的各个区域存在着独特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当某一跨区域的民商事关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域的法律制度,所涉及区域法律竞相要求支配或不支配该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时产生的冲突。

其次,区际法律冲突是国内各法域间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冲突,一般认为,这类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属于区际私法或国际私法的范畴;再次,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各法域间民商事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就是说并不能将国内各法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对一民商事关系所规定的歧异本身视为法律冲突,只有当国内某一跨区域的民商事关系涉及这些不同的规定,而适用其中某一个法域法律的结果。

(二)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一般条件区际冲突的实质即是区际法律适用的冲突,它是指在一国内的区际民商事交往中,当一项争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法律时,所产生的适用哪一地区的法律解决该争议的问题,一般而言,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一国内部,存在着数个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域,即该国为一复合法域国家,这是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前提条件。

2、各法域相互承认外法域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内法域的民事法律地位,并因此而导致区域民商事关系的大量产生,这是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可能条件3、各法域相互承认外法域的法律在内法域的域外效力,这是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现实条件上述三项条件对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缺一不可二、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一)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形成我国传统上是单一制国家,全国实行统一的政制和法律,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澳门、香港相继被殖民主义国家荷兰和英国割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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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香港、澳门的相继回归,中国出现了“一国两制、四法域”的格局;而中国大陆与台湾还未能统一,是否能将大陆与台湾之间的冲突称成为区际冲突,或有此一问,因为所谓区际冲突一般是指统一国家内各法域的冲突。

关于这一问题,中国的状况十分特殊。

中国应该采取何种区际法律冲突的模式,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关系历来相当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相互之间的冲突关系一般视为国际冲突,多援用各自国际冲突法规则解决之。

自中国政府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内地与港澳的交往日增,出现了大量的冲突问题,在解决这些冲突问题时,不能单纯地将这种法律冲突作为国际法律冲突对待。

在香港和澳门回归前的过渡期,两地仍分别由英国和葡萄牙政府负责行政管理。

因此,在1997年和1999年以前,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冲突仍应属于国际法律冲突性质。

1997年和1999年后,香港和澳门先后回归祖国,成为中国境内两个新的独立法域,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才成为现实。

加之目前大陆与台湾在政治上尚未统一,对对方法律在己方域内的效力尚未相互承认,但自两岸开放至今,始终存在着大量的两岸之间的交往关系,存在着两岸之间特殊的区际法律冲突。

本文试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来探求适合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模式。

关键词法域;区际法律冲突;解决模式目录一、中国现代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二、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现状三、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一)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包括同一社会制度下的区际法律冲突与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区际法律冲突。

(二)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了三大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

(三)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不仅包括各法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而且还有国际协定适用上的冲突。

(四)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单一国中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情况下的法律冲突。

四、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模式(一)立法途径1. 关于区际法律协议的性质2. 关于区际法律协议的签订原则3. 关于区际法律协议的法域代表4. 关于区际法律协议的签订方式5. 关于区际法律协议的签订步骤(二)司法途径1. 关于区际司法协助的主体2. 关于区际司法协助的范围3. 关于区际司法协助的程序要求(三)其他途径1. 互派学生2. 互派考律师资格者3. 互派司法人员一、中国现代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区际法律冲突概括地讲是指一国之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所谓法域是指法律效力所及的空间范围或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

由于各法域法律制度不同,具体法律规定必有不同,在调整法域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时使用不同法域的法律就会导致不同的后果。

可见区际法律冲突是在调整这种涉及相关法域因素的法律关系时,有关法域的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需要说明的是,不同法域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多方面的,不同法律关系由不同的部门法来调整,各法域调整不同法律关系部门是有差异的。

因此,广义上看,法律冲突有可能是民商法等私法之间的冲突,或者是刑法、行政法等公法之间的冲突。

一般认为公法具有很强的属地性,各法域原则上只适用内法域的公法,即不承认其他法域公法在内法域的效力。

因此各法域公法虽不同,但法律冲突很少。

而各法域间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大量存在的,如果各法域都坚持属地原则,不承认外法域民商法律的“域外”效力,势必造成当事人利益的损害和民事关系的不稳定,从而抑制各法域正常的民商事交往,阻碍经济的发展。

因而各法域普遍承认外法域私法在内法域的效力,使外法域法律与内法域法律在解决法域间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处于同等的可选择地位。

通常所指区际法律冲突主要是指民商事法律冲突。

本文所探讨的即是在此意义上的区际法律冲突。

在中国的历史上,台湾、香港、澳门一直是中国领土的组成部分。

但后来,香港和澳门分别为英国和葡萄牙强行占领,台湾则为国民党政府辖制。

于是,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在不同的环境下,产生和发展了相互差异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

而且,大陆、香港、澳门、台湾随着历史性的分割,其相互间的关系也有了很大的改变。

虽然,大陆和台湾都认为对方是中国的一部分,都不赞成分裂为两个国家(现在“台独”势力抬头,但其难成为主流),但双方各有自己的一套政治、经济、法律制度。

在两岸之间实行开放之前,双方的对立导致相互关系的隔绝,二者之间形同异国、甚至敌国,即使今天两岸关系已有很大好转,实行了交往的开放(如“小三通”、春节直航等),但这种对立状况并未能彻底改变。

香港和澳门长期为英国和葡萄牙领治,虽然,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曾多次声明香港和澳门是中国的领土,不承认外国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但在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之前,内地与香港和澳门的关系,实际上是以中国与英国、中国与葡萄牙的关系的形式建立的,为不同国家间的关系。

随着历史的发展,统一中国日益成为所有中国人的共同愿望。

为顺应民心,完成统一祖国大业,中国政府率先做出以诚意统一祖国的姿态。

考虑到历史的原因使台湾、香港、澳门适用不同于内地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经济得到了不同的发展,若强求中国在一种制度下统一,要求香港、台湾、澳门改变现行制度,必将损害这三个地区人民的现实利益,破坏这三个地区的繁荣稳定,不利于和平统一祖国大业的完成,因此,中国政府提出以“一国两制”统一祖国的方针。

根据这一方针,中国统一后,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四个区域各自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局部改变,各自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中国政府的“一国两制”的构想是从解决台湾问题提出的,但首先运用于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

经过多次协商和谈判,这一政策终于先后为英国和葡萄牙政府接受。

1984年12月19日,中英正式签署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继而,1987年4月13日,中葡也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

这两个联合声明确立了香港和澳门将分别于1997年和1999年回归中国,按“一国两制”政策分别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原则。

中英和中葡之间的联合生声明的签署是中国实现统一的第一步,两个联合声明得到了内地和港澳人民的普遍拥赞。

全国人大通过《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后,香港和澳门作为中国国内两个实行不同于大陆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被确定下来。

香港和澳门已分别于1997年和1999年以后,成为中国范围内的两个独立的法律区域,“一国两制”政策顺利在香港和澳门实施。

同时,中国政府始终没有放弃统一台湾的努力,并怀有巨大的诚意,期望与台湾当局协谈,以港澳模式,同样以“一国两制”方针解决台湾问题。

这一努力已经得到有关方面的积极回应。

即使在没有解决台湾统一问题的现在,由于两岸公认台湾属于中国的一个部分,也有理由将台湾视为中国国内的一个特殊法域。

因此,中国将形成为一个有四个不同法域存在的复合法域国家。

在中国国内,四个法域之间的交往关系,会引起涉及多个法域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冲突,也必然引起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这就是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所谓中国区际冲突,是指中国范围内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四个法域之间的利益冲突及法律冲突。

二、中国区际冲突的现状从理论上说,1997年以前,中国的区际冲突是不会产生的,因为台湾还未统一,香港和澳门也并未回归。

中国大陆与台湾还未能统一,是否能将大陆与台湾之间的冲突称为区际冲突,或有此一问。

因为所谓区际冲突一般是指统一国家内各法域的冲突。

关于这一问题,中国的状况十分特殊,仅从理论上着眼是不够的。

如前所述,两岸一直认为,大陆和台湾同属于一个国家,所谓统一,实为政治的统一,因此,在统一前,台湾应是中国范围内的一个特殊法域,与大陆之间的冲突,应视为一种特殊的区际法律冲突形式。

如果将统一前大陆和台湾之间的冲突视为国际冲突,则有违于两岸人民的共同心愿,也极不利于祖国的统一。

这一点,在台湾学者中也有同论,如台湾台北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系教授王志文即认为:“由于目前海峡双方统治当局均主张‘一个中国’,从而就此一意义而言,两岸之间的法律冲突即不能与一般所称的‘国际法律冲突’相提并论,而应被归类为一种特殊的‘区际法律冲突’。

”尽管他同时谈到两岸间的冲突与政治统一情形下的区际冲突不尽相同,但也认为将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应用于两岸间的冲突的解决,仍是现阶段较为务实可行的做法。

大陆与台湾之间的法律冲突还涉及到另一相关问题。

一般认为,法律冲突产生的条件之一是法律域外效力的承认,大陆和台湾目前尚不能相互承认对方法律在域内的效力,那么,是否两岸之间不存在法律冲突?笔者认为,法律冲突的产生以不同法域之间利益关系的产生为诱导,只要有涉及多个法域的利益冲突关系的存在,就必定有法律冲突问题存在,而不以法律域外效力的承认为绝对前提。

大陆与台湾虽然目前没有相互承认对方法律在己方域内的效力,但由于两岸交往已在不同范围和程度开放,同时涉及大陆和台湾的关系数量日增,因而带来大量的法律冲突问题,以至两岸理论、立法和实践各界都对两岸之间的冲突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

由此可见,尽管目前大陆与台湾在政治上尚未统一,对对方法律在己方域内的效力尚未相互承认,但自两岸开放至今,始终存在着大量的两岸之间的交往关系,存在着两岸之间特殊的区际法律冲突。

将来大陆和台湾达成了政治上的统一,那么,在“一国两制”的政策下,台湾将继香港和澳门之后,成为中国又一个特别行政区,大陆与台湾之间的冲突将成为政治统一情形下的真正意义上的区际法律冲突。

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的冲突关系也将经过两个发展阶段。

由于历史原因,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关系历来相当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相互之间的冲突关系一般视为国际冲突,多援用各自国际冲突法规则解决之。

现在,虽然已分别制定《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从法律上确定了香港和澳门将成为中国的两个独立法域,但在香港和澳门回归前的过渡期,两地仍分别由英国和葡萄牙政府负责行政管理。

因此,在1997年和1999年以前,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冲突仍应属于国际法律冲突性质。

1997年和1999年后,香港和澳门先后回归祖国,成为中国境内两个新的独立法域,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才成为现实。

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关系一经确定,就无法将相互间的法律冲突仅视为国际法律冲突,在这种国际法律冲突向区际法律冲突过渡中,二者之间的界限有时是不必截然划分的。

香港和澳门在1997年以前分属英国和葡萄牙辖治,相互间冲突属国际法律冲突; 1997年至1999年之间,香港已属于中国的一个法域,港澳冲突仍带有国际性;1999年后,澳门也成为中国的一个法域,港澳冲突则属区际法律冲突。

台湾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冲突关系较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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