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内地与香港法律冲突的解决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下内地与港澳民商事法律冲突解决路径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下内地与港澳民商事法律冲突解决路径目录一、内容描述 (2)1.1 背景与意义 (2)1.2 研究目的与方法 (3)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概述 (4)2.1 粤港澳大湾区的定位与合作基础 (4)2.2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政策与措施 (6)三、内地与港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表现与成因 (7)3.1 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主要表现 (8)3.2 法律冲突的成因分析 (9)四、内地与港澳民商事法律冲突解决路径探讨 (10)4.1 选择适用的法律 (11)4.2 建立协调机制 (13)4.3 加强司法合作 (14)五、案例分析 (15)5.1 案例背景与争议焦点 (17)5.2 解决路径与效果评估 (17)六、完善内地与港澳民商事法律冲突解决路径的建议 (19)6.1 完善立法制度 (20)6.2 强化司法职能 (21)6.3 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 (22)七、结语 (23)7.1 研究成果总结 (25)7.2 对未来发展的展望 (25)一、内容描述描述当前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与港澳在民商事领域所面临的法律冲突问题,包括法律法规差异、司法实践不一致等方面。
分析法律冲突对粤港澳大湾区内的经济合作与发展带来的挑战,如影响企业运营、损害投资者利益等。
阐述解决内地与港澳民商事法律冲突应遵循的原则,如平等互利、法治统一等。
探讨具体的解决路径,包括加强法律法规的协调与合作、推进司法互信建设、加强法律服务与人才交流等方面。
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内地与港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实践,展示解决法律冲突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对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与港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进行未来展望,提出相关建议,如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区域法治合作等。
1.1 背景与意义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正式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正式步入全面实施阶段。
这一重大战略决策不仅关乎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更标志着内地与港澳在法治领域的深度融合迈入新阶段。
在此背景下,探讨内地与港澳之间在民商事法律方面的冲突解决路径显得尤为重要。
港人内地法律适用(2篇)

第1篇随着香港与内地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加深,港人在内地生活、工作、投资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然而,由于两地法律体系的差异,港人在内地面临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港人内地法律适用的现状、挑战与机遇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港人内地法律适用的现状1. 法律体系差异香港实行的是英美法系,而内地实行的是大陆法系。
两地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使得港人在内地面临法律适用问题时容易产生困惑。
2. 法律适用原则内地法律对于港人适用的一般原则是“同等对待,区别对待”。
即内地法律对港人适用的法律原则与内地居民相同,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内地法律会对港人采取区别对待。
3. 港人内地法律适用途径港人在内地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法律适用:(1)直接适用内地法律:在内地发生的法律纠纷,应直接适用内地法律。
(2)参照适用香港法律:对于某些涉及香港法律问题的案件,内地法院可以在必要时参照香港法律。
(3)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涉及香港与内地法律适用问题的重大案件,可以提交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二、港人内地法律适用的挑战1. 法律知识差异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同,港人在内地面临法律知识差异的问题。
他们可能对内地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程序等不熟悉,从而在处理法律问题时遇到困难。
2. 法律服务不足内地法律服务机构对港人的服务相对较少,港人在内地寻求法律帮助时可能面临困难。
3. 法律适用争议由于两地法律体系的差异,港人在内地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可能导致争议。
如内地法院在处理涉及港人的案件时,可能对香港法律的理解与港人存在差异,从而引发争议。
三、港人内地法律适用的机遇1. 法律服务体系不断完善随着内地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内地法律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为港人在内地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2. 法律人才交流与合作内地与香港法律人才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港人在内地可以更好地了解内地法律,提高法律素养。
3. 法律适用共识逐步形成随着内地与香港交流合作的加深,两地法律适用共识逐步形成,有利于解决港人在内地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
涉港法律适用问题(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的回归,涉港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
香港作为一个具有独特法律体系的地区,其法律制度与内地法律体系存在诸多差异。
在处理涉港法律问题时,如何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涉港法律适用问题的背景、现状、挑战以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港法律适用问题的背景1. 香港回归后的法律地位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成为我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在此背景下,涉港法律适用问题应运而生。
2. 法律体系差异香港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特点;内地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特点。
这种差异使得在处理涉港法律问题时,如何协调两种法律体系成为一大难题。
三、涉港法律适用问题的现状1. 法律冲突在涉港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冲突问题较为突出。
如内地与香港在合同法、侵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时出现矛盾。
2. 法律适用争议在处理涉港法律问题时,内地与香港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
如关于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法律冲突解决机制、案件管辖权等问题,两地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分歧。
3. 法律适用障碍由于法律体系差异,内地与香港在司法协助、证据认定、判决执行等方面存在障碍。
这给涉港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四、涉港法律适用问题的挑战1. 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内地与香港在法律适用标准上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结果不一。
这给涉港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2. 法律人才短缺涉港法律适用需要既熟悉内地法律体系,又了解香港法律体系的专业人才。
然而,目前我国内地与香港两地法律人才短缺,难以满足涉港法律适用需求。
3. 国际法律环境复杂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涉港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复杂。
国际法律环境的变化对涉港法律适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解决内地与港澳犯罪属地管辖冲突的具体方法

如何解决内地与港澳犯罪属地管辖冲突的具体方法
内地与港澳犯罪属地管辖冲突问题是刑法理论上“区际冲突”问题,下面我将从五个方面来具体的陈述解决该文体的方法:(一)如何解决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分别在内地与港澳的案件
对于此类案件,我们认为,在涉及一犯罪行为跨越内地与港、澳两地的刑事犯罪案件,首先应当考虑犯罪结果地管辖委托。
因为犯罪结果地相对犯罪行为地来说,一般更能集中反映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便于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犯罪事实进行侦查和对犯罪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
(二)如何解决犯罪的预备行为地和实行行为地分别在港澳和内地的案件
对于此类案件,我们认为应由犯罪实行地的司法机关进行管辖。
因为对犯罪实行行为的确认比对犯罪预备行为确认对审查、立案、侦查、公诉、审判都有利。
(三)如何解决犯罪行为地在内地与港澳两地持续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可按照实际控制地和案件最先受理地优先
原则确定刑事管辖。
所谓实际控制地,是指犯罪行为人已
经拘捕于某地或者犯罪行为人已经控制于某发案区域;所
谓案件最先受理地,是指最先受到发案信息并予以立案的
司法机关所在地。
(四)如何解决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发生在内地或港澳
的案件
对于此类案件,一般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一是由犯罪嫌疑人最先被查获地的司法机关管辖;二是由犯罪主要发生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五)如何解决两个以上国籍人的犯罪行为分别发生在内地或港澳的案件
解决此类案件时,。
区际法律冲突_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日益凸显。
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同一主权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之间因法律适用而产生的矛盾和争议。
本文以香港与内地法律适用为例,分析区际法律冲突的案例,探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
二、案例背景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以下简称“内地”)分别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
香港实行的是英美法系,以普通法为基础;而内地实行的是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基础。
这种法律制度的差异导致了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
三、案例描述案例一:香港居民在内地的婚姻效力问题某香港居民甲与内地居民乙在香港结婚。
婚后,甲与乙因感情破裂,甲回到香港居住。
甲在香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内地法院认为甲未在内地有居住地,不符合内地离婚诉讼的管辖条件。
甲遂向香港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香港法院认为,根据香港法律,婚姻效力不受当事人居住地的影响,因此香港法院有管辖权。
案例二:内地企业在香港的投资纠纷某内地企业A在香港设立分公司,与香港企业B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
A认为,根据内地法律,B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B以香港法律为准,认为A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遂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分析以上两个案例反映了香港与内地法律冲突的几个方面:1. 法律制度的差异:香港与内地法律制度存在显著差异,如普通法与成文法的差异,导致法律适用出现争议。
2. 管辖权争议:因法律制度的差异,导致管辖权争议。
例如,案例一中,内地法院以甲未在内地有居住地为由,拒绝受理其离婚诉讼。
3. 合同履行争议:案例二中,内地企业A与香港企业B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双方对法律适用存在分歧。
五、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1. 制定区际法律冲突法:通过制定区际法律冲突法,明确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适用规则,减少法律冲突。
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就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发布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及解3

试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及解决内容提要:本文试对区际法律冲突的定义、产生条件进行分析,并结合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形成历史和自身特点,比较国际上一般采用的解决方式,提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法域一、区际法律冲突的概述(一)区际法律冲突的定义是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①从定义可以看出,首先它是指一个国家内部的各个区域存在着独特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当某一跨区域的民商事关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域的法律制度,所涉及区域法律竞相要求支配或不支配该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时产生的冲突。
其次,区际法律冲突是国内各法域间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冲突,一般认为,这类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属于区际私法或国际私法的范畴;再次,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各法域间民商事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就是说并不能将国内各法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对一民商事关系所规定的歧异本身视为法律冲突,只有当国内某一跨区域的民商事关系涉及这些不同的规定,而适用其中某一个法域法律的结果。
(二)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一般条件区际冲突的实质即是区际法律适用的冲突,它是指在一国内的区际民商事交往中,当一项争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法律时,所产生的适用哪一地区的法律解决该争议的问题,一般而言,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一国内部,存在着数个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域,即该国为一复合法域国家,这是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前提条件。
2、各法域相互承认外法域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内法域的民事法律地位,并因此而导致区域民商事关系的大量产生,这是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可能条件3、各法域相互承认外法域的法律在内法域的域外效力,这是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现实条件上述三项条件对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缺一不可二、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一)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形成我国传统上是单一制国家,全国实行统一的政制和法律,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澳门、香港相继被殖民主义国家荷兰和英国割占。
内地与香港的法律冲突

前言内地与香港的管辖权冲突是内地与香港的法律冲突当中的最重要的一方面。
随着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往的日益频繁且不断的加深,再加上两地适用法律的不同,内地与香港之间对于管辖权的法律冲突越来越多。
由于管辖权冲突的问题,使当事人的利益在受到损害时,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维护不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两地法制局面的稳定,所以两地应该尽快提出解决之道才是上上之选。
文章从参考各种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全面分析了两地管辖权冲突的特点及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解决此种冲突的方法,希望对两地的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有所帮助。
本论目前,我国关于解决内地与香港的管辖权的冲突的研究较多,通过对各种文献的研究,发现对解决内地与香港的管辖权冲突的各种研究还是很多,各个作者的研究方向也不相同,文章各具特色:第一,从管辖权冲突的定义、表现形式上来讲。
赵生祥和陶林主编的《国际私法》一书中指出,管辖权冲突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与涉外民事案件相关联的所有国家或者都主张管辖权或者都拒绝管辖权的情况,前者称为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后者称为管辖权的消极冲突。
第二,从介绍内地与香港的管辖权冲突的特征上讲。
赵生祥和陶林主编的《国际私法》一书中指出:管辖权冲突是司法管辖权上的冲突,它是国与国之间对国际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的一种分配性规则,它的渊源具有双重性等特征。
在于欣的《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民事管辖权法律冲突与协调初探》认为,内地与香港地区的民事管辖权法律冲突不同于纯粹的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它既有国际性也有国内性。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它的解决方法和原则也不尽相同。
第三,从对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原因上讲。
赵生祥和陶林主编的《国际私法》一书中指出,造成管辖权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造成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原因有:①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的冲突,②平行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冲突,③“一事两诉”在诉讼中的经常发生,④择地行诉;而造成管辖权的消极冲突是因为各个国家都不行使管辖权。
浅析如何解决内地与香港管辖权冲突

浅析如何解决内地与香港管辖权冲突摘要:内地与香港法院管辖权冲突问题一直存在于司法实践中,在“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之下,我国内地法院在处理涉港案件的管辖权冲突问题时,是否可以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以及是否可以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采用或不采用这些原则的理论基础及法律依据何在?本文从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围绕上述问题论述如何解决内地与香港管辖权冲突。
关键字:管辖权冲突,区际法律冲突,一国两制,一事不再理,不方便法院香港回归后,依照“一国两制”原则,内地与香港属同一主权之下,但是香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享有独立行政权、司法权和终审权,内地与香港实施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
因此,香港与内地的民商事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包括管辖权冲突、法律适用冲突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冲突。
其中,关于法律适用,一般适用法院地的冲突法,因此法院的确定将决定最终适用的实体法。
另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以做出判决的法院有合法管辖权为前提的。
可见,管辖权的确定可以影响到法律适用、可以影响到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进而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
因此,解决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的关键在于如何协调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管辖权冲突。
一,内地与香港管辖权冲突的现状自从香港、澳门回归后,中国出现了“一国,两制,三种法系,四个法域”的局面。
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同属一个主权之下,但分别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法系、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共存,香港、澳门、台湾都有各自的立法权和终审权,所以又形成了四个法域的局面。
20XX年1月1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生效实行,标志着中国创制了一种在WTO协定法律框架之下,通过签订一个主权之内不同关税区之间的贸易协定,实现我国两岸四地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这更加加强了内地与香港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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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内地与香港法律冲突的解决【摘要】:如何解决内地和香港法律间的冲突,两地的学者都提出许多方案,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操作方式,但是在今后内地与香港法律冲突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一个可以普遍适用的协调模式,是目前两地司法界和学者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文章在对内地和香港的法律冲突的特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的法律冲突和协调模式提出一些看法。
【关键词】:内地; 香港; 法律冲突与协调一、内地与香港法律冲突的特点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是一个国家内部的各个法域存在着独特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当某一跨区域的民商事关系,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域的法律制度时产生的,所涉各区域法律竞相要求支配或不支配该民商事关系的冲突。
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冲突与世界上其他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多法域国家区际法律冲突相比,除了具有以上共性以外,还具有许多自己的特殊性。
(一)单一制国家内部独特的法律冲突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在”一国两制”制度下,就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来讲是独一无二的。
首先,尽管香港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就地位上来讲是在统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一政治体制下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主权,是《基本法》的基本内容之一,而并不仅仅是象征性的。
其次,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内容更丰富,例如香港终审法院拥有终审权。
最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不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也有特别法律文件《基本法》的规定。
所以,内地与香港的法律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区际法律冲突。
(二)两种社会经济制度下的法律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建立起了自己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虽然经过一系列的改革,但社会主义公有制并没有改变。
而香港奉行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虽然在1997年回归祖国,但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和基本政治制度依然延续下来。
《基本法》第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所以内地与香港间的法律冲突是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下的法律冲突,这与其他国家的同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法律冲突是不同的。
(三)两种不同的法系间的法律冲突中国主要奉行传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则,借鉴前苏联的立法体制和司法体制,建立起了我国自己的一套立法与司法体制。
在改革开放以后的二十多年来,为了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虽然内地的法律处于演变之中,但其基本性质仍然是社会主义的民法法系。
香港1873年的《最高法院条例》规定:”在香港立法机关成立之日即1843年4月15日,所有英国现行法律适用于香港,但对香港地方情况或居民不适宜或者经香港立法机关修改者除外。
”近几十年来,香港本地的立法机关根据香港自身的情况与发展需要,也制定了相当数量的成文法,同时在香港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也形成了本地的判例法。
因此香港法律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基本上形成了自己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与内地的法律体系有相当大的差异,是两种不同法系的法律制度间的冲突,这样的情况在世界其他国家也不多见。
(四)各自拥有独立终审权条件下的法律冲突中国内地的终审权一直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而在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以前,香港地区的最高法院没有终审权,其终审权归于英国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1997年以后香港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终审法院。
《基本法》第8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而第82条则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在其他存在区际法律冲突的国家,一般由本国最高审判机关享有对主权范围内所有法域的终审权,或者由最高审判机关通过司法监督及发表司法意见等途径解决此类问题。
像香港这样由地方行政区域的法院享有终审权,这在世界上也是不多见的情况。
二、国外区际私法典型解决模式当今世界大多数复合法域国家解决法律冲突有如下两种方式:一是采用统一实体法方式,即在有关法域之间存在可适用的统一实体法,如实体法公约的情况下,直接援用实体法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得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律体系,不同法律制度的矛盾和争议化解于统一的实体规则中。
二是采用冲突法方式,冲突法方式是在不存在统一实体法时,先通过冲突法的指引来选择某一法域的实体法律,然后再加以适用。
(一)澳大利亚和加拿大模式澳大利亚和加拿大是英美法系中两个有代表性的多法域国家,长期以来这两个国家都坚持用处理国际法律冲突同样的原则来处理本国的区际法律冲突。
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央立法的权限和范围,凡未列明的剩余权力归属各州或省,所以大部分私法性质的法律通常属于州或省的立法管辖范围。
因此要在全国一步制定全面的、统一的实体私法是不可能的,只能通过制定某一方面的实体法来解决国内法律冲突。
另外,在一些官方、半官方或民间组织的推动下,各州或各省制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实体法。
在这种情况下,各州或省法院在处理涉及他州或省的案件时,尽管适用的是自己的实体法,一般来说,案件的处理结果都是一致的,他们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二)美国模式从统一实体法途径来看,美国采用联邦立法机关制定某一方面的统一实体法,由各州采用或由各州分别采用相类似的实体法的办法来解决州际法律冲突。
但是由于美国宪法明确规定了联邦的立法权限和范围,因此,单靠联邦制定的统一实体法是远远不能解决州际法律冲突问题的,所以美国更倾向于经常采用在一些官方、半官方或者民间组织提供的”示范法”基础上,各州立法机关采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实体法,以实现法律的统一。
因此,从统一冲突法途径来看美国采用的方式是:不严格区别国际私法和州际私法,在发生州际法律冲突的时候,解决的冲突规范与国际法律冲突的解决规范基本相同。
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也明确指出:”在通常情况下,本重述所确定的各项原则,适用于含有多国因素的国际私法案件,也适用于过内各州间法律冲突的案件。
”(三)英国模式与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等国类推适用国际私法规则相比,英国比他们更往前进了一步。
苏格兰的大陆法系制度和英格兰的普通法系制度是当今世界截然不同的两大法律体系。
于是英国就干脆将区际冲突法与国际冲突法等同起来,注重制定适用于部分法域的统一实体法来解决有关法域之间的区际冲突。
三、内地与香港法律冲突的解决模式如前所述,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间的法律冲突既有世界许多国家存在的区际法律冲突的共性,也有自己独特的性质。
因此,具体如何解决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冲突的问题,既要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处理此类型问题的做法,又要针对我国具体情况,提出适合我国自己的解决模式。
(一)统一实体法模式1. 部分全国性法律直接适用为了维护香港在回归后的繁荣稳定,全国人大在《基本法》中对可以直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法律在附件三中全部列出,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2月根据基本法第160条的规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60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
同时规定,当列于《基本法》附件三中的法律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时,应当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作适当修改。
另外,《基本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附件三中的法律作出增减的决定,但在决定以前必须征询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同时增加的法律仅限于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此外,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者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极端条件下,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将有关的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
2. 国际条约的适用《基本法》对回归后可以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条约做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适用。
中央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或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适当安排,使其他有关国际协议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按照此规定,有一些国际条约同时适用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也是利用国际条约来解决法律冲突的法律基础之一。
3. 签订区际协议由于内地与香港在法域的意义上平等的,因此双方可以通过在一些实体法领域签订一些协议,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法律来实现两地实体法的统一。
但是,在签订这样的区际协议时,内地必须由中央司法机关代表内地作为一个单一的法域与香港在全国性法律的层面上实现统一,否则可能会在香港和内地各省之间造成更复杂的法律冲突。
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其他合法授权的机关都有权签订这样的协议,不同的协议可以依照《基本法》的规定由不同的机构出面协商并签定有关的区际协议。
(二)统一冲突法模式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通过制订统一实体法的方式只能在某些方面和领域解决内地与香港间的法律冲突,但采用这种模式在短时间内要完全解决存在于内地和香港间的法律冲突是不太可能的。
所以,采用统一冲突法的方法解决目前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间法律冲突,仍然是最重要的方法之一。
1. 采用统一冲突法的方法不涉及到两地现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相对来说更容易达成统一意见。
短期内让香港特别行政区完全采用内地的各类法律既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
而统一的冲突法并不需要改变两地现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渊源,所以这一方式在全面解决两地法律冲突的问题上比其他方式更具有可行性。
2. 统一的区际冲突法也为将来可能的统一的实体法打下基础。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一部分,在内地与香港回归十一年后,两地的经济文化联系较回归前更加紧密,交流也更加频繁。
在两地制订统一冲突法的基础上,可以探讨未来制定统一实体法的可能性。
而现在制订统一实体法则可以增进两地法律文化交流,为未来的统一实体立法奠定基础。
3. 统一区际冲突法可以消除”挑选法院”的现象,也能避免冲突法本身之间的冲突和反致等问题的产生。
除了以上的两种模式外,我们也可以采用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各自的国际私法规范来解决两地法律冲突问题。
世界不少其他存在区际法律冲突的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都是在依靠各法域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与国际私法规范相同的规范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我国目前不太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和避免两地的法律冲突,但是作为一种过渡办法,借鉴本地区的国际私法规范也是可行的。
香港回归祖国转眼间已是十一年了,香港持续保持了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内地与香港的经贸交流也日益紧密,形成了唇齿相依、密不可分的关系。
与频繁的经济交往和文化交流相随而来的也是法律冲突和交流的日益增多,法律问题也更加复杂和尖锐,但对此我们应该保持积极的态度,认真研究、不断探索,以找到一条解决两地间法律冲突的良好解决途径,为增进两地间经济和民事交往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