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区际法律冲突法律选择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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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几个问题

试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几个问题

Considerations on Issues of Interregional Law
Conflict
作者: 安梅
作者机构: 商洛学院政教系,陕西商洛726000
出版物刊名: 商洛学院学报
页码: 120-123页
主题词: 区际法律冲突 “一国两制” 中国特色法律冲突
摘要:围绕“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特点以及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问题,以区际法律冲突为核心,对我国的区际私法问题进行的探讨,追朔法律冲突的历史现象,分析港澳回归后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新状态——香港、澳门、台湾、大陆四大法域并存,四大法域也呈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冲突。

由于区际法律冲突的存在,影响了多法域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人民之间的正常民商事交往。

为了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各多法域国家进行了大量立法和司法实践。

第17章 区际冲突法

第17章 区际冲突法
第十七章
区际冲突法
(The Law of the 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本章基本内容
一、区际法律冲突
二、区际冲突法概述
三、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的关系
四、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一、区际法律冲突
(一)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
所谓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 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一个国
2.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法律冲突为
目的的,而且,它们解决的法律冲突都是民事法
律冲突,都是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或法律的空间 适用问题。

3.正由于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民事法律 冲突为目的,故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严格 讲都是法律适用法,两者的冲突规范及其有关制度在某 些方而是相似的。 4.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都是间接地调整该民商事法 律关系的,调整方式都是间接方式。

私法也有所不同。

(4)在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方面,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受到一定的 限制,如按照1926年《波兰区际私法典》第9第规定.当事人选 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只限于在波兰有效的法律。 (5)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一般来说,在多法域国家内,各

法域的法院判决可以“自由流通”。
四、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A.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
B.各法域分别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
C.类推适用国际私法
D.直接适用国际私法
A
区际冲突法的制定和实施更多地受制于( )
A.国家主权原则 B.平等互利原则 C.最惠国待遇制度 D.所属国宪法或宪法性法律
D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95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和大陆最高人民 法院经过平等协商,就两地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 事司法文书问题达成共识,大陆方面以司法解释的 方式将该共识体现出来,即《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 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香港以1999年第39号法律公告方式将两地达成的共 识体现在《香港高等法院规则》第11号令中。

论我国区际继承法律冲突

论我国区际继承法律冲突
・5 ・ 8
1 . 大陆地区的法律规定 , 以下七种人可 以作为法
关 小娟 : 我 国 区际继 承法律 冲突 论
定继承人 : 配偶 、 女、 子 父母 、 弟姐妹 、 兄 祖父母、 外祖
父母 。
承人没有晚辈亲属 时,由配偶和尊辈亲属顺位为第 二顺序继承人 ; 第三顺序 的规定更为细化 , 与被继 指
【 摘
要 】 国作 为 “ 国两 制四 法域” 国家 , 现 实 中存在 区际继 承法律 冲 突。 我 一 的 在 法定 继承 法律 冲 突主 要体 现在
继承 人 范 围、 继承 顺序 和继 承份 额共 三 个方 面 ; 嘱继 承 法律 冲 突主要 体 现在 立遗 嘱 能力 、 遗 立遗 嘱方 式和 遗嘱 解释 共
个地域范 围之 间的法律冲突便可 以称为地域之 间的 法律 冲突。同理,产生于属人性法域之 间的法律冲
突称 为人际法律冲突 ,产 生于属 时性法域之 间的法
律冲突则称为时际法律冲突 。 我们知道 ,当法律冲突发生在一个主权国家之
内, 且仅仅涉及对一 国内的不 同法律 的选择时 , 这种
国是一个典型 的“ 多法域 国家” 。这种多法域的选 择时,这种法律冲突便不 能简单地称 为区际法 律冲突 了, 而要将其称为 国际法律冲突 。因此 , 从表
面上是看不 出区际法律冲突和 国际法律冲突的区别 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 ,有些时候它们只是产生的 范 围不 同, 两种冲突 的基本性质 、 原理及所需要的解
J u na f Hu i i e st f Po ie o r l be v riyo lc o Un
M a . 01 r2 2 NO. Se . o 1 3 rN . 26
第 3 总 第 16 期 2 期

论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及其解决途径

论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及其解决途径

在 美 国 , 州 法 院对 属 于州 性 质 的案 件 享 有 终 审 权 , 各 但 属 于 联 邦 性 质 的案 件 , 审权 则 归 属 于 美 国最 高 法 院 。 终 在 实 行 判 例 法 的 美 国 , 国 最 高 法 院 的判 决 对 其 他 州 法 美 院具 有 法 律 上 的 拘 束 力 。 在 英 国 , 况 也 与 之 相 类 似 。 情 但 是 与 美 英 不 同 , 于 香港 和 澳 门实 行 高 度 的 自治 权 , 由 享 有 独 立 的 司 法 权 和 终 审 权 , 国大 陆 的 法 律 除 宪 法 和 基 中 本 法 外 , 本 不 对 两个 特 别行 政 区产 生 效 力 , 港 法 院 对 基 香
论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及其解决途径
官文 东
( 国 政法 大 学 国 际 法 学 院 中 摘 北 京 108 ) 008
要: 中国 区际 法 律 冲 突既 表 现 为不 同 法 系的 不 同 法 城 的 法 律 之 间 的 冲 交 , 表 现 为 不 同社 会 刳 度 也
下 不 同 法域 之 间 的 法律 冲 突和 相 同 社 会 制 度 下 不 同法 域 之 间 的 法律 冲 突 , 表 现 为 它 是在 国 内没 有 统 一 的 还 最 高 司 法机 关加 以 协 调 的 法 律 冲 突 , 并且 各 法域 之 间 的 法律 冲 突 内容 复 杂 , 有一 般 法律 适 用上 的 冲 突 , 既 也 有 条 约适 用 上 的 冲 突 。解 决 中 国 区 际法 律 冲 突的 途 径 主 要 有 区 际 冲 突法 途 径 、 一 实体 法途 径 以 及 统 国际 统
“ 谓 区 际 法 律 冲 突 , 是 在 一 个 国 家 内部 不 同 地 区 所 就 的 法 律 制度 之 问 的 冲 突 。 者 说 是 在 一 个 国 家 内 部 不 同 或 属 地 性 法域 之 问法 律 冲突 。[J ) 法 域 是 指 “ 国 内各 ”1脚 而 ( 一 个 具 有 独 特 法律 制度 的 区 域 2 P6。 1 3) (8 任 何 一 个法 律现 象 的 产 生 都 有 其 特 殊 的历 史 和 社 会 背 景 。 被殖 民 统 治 多 年 的 香 港 、 门 回 归 祖 国 后 , 据 澳 根 < 华人 民共 和 国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 < 华 人 民 中 和 中 共 和 国 澳 门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 自拥 有 高 度 的 自治 权 各 和 立 法 权 以 及 司法 终 审 权 。 这 在 客 观 上 造 成 了我 国 同时

论中国区际法律冲突

论中国区际法律冲突

响 ,文章 倡 导重视 对 区际法 律 冲突 问题 或 法律 事务的研 究和 处理 ,并结合 我 国 目前的 形势特
点, 对我 国的 区际法律 冲 突的解 决提 出若 干看 法。 关键 词 : 际; 区 法律 冲 突 ; 法域
中图分类号 : O 文献标识码 : DF A 文章编号 :0 9 8 1 (0 6 0 - 0 0 0 1 0 - 4 02 0 )5 0 2 - 7
法律 、规 章 ,享 有 与大 陆作者 同样 的 版权 ” 18 ;9 8 年 6月 2 国务 院第 十次 常务 会 议 通过 的《 51 3, 国
的多元 法制 (ualgl ytm 的 国家 。澳 门的 回 p rlea ss ) l e
收 稿 日期 : 0 5 1 - 9 2 0 -2 2
作 者 简 介 : 海伟 , 9 6 )男 , 徽 铜 陵 人 , 海 市 社 会科 学 院o 级 硕 士 生; 宋 ( 7- , 安 1 上 4 王海 峰 ,17 - )女 , (9 1 , 安徽 铜 陵人 , 士 , 海 市 社 会科 学 院法 学 研 究 所 副研 究 员 。 博 上
r g o e a l s . t o s u sf r a d a p o o a o p y a tn i n t e r s a c i g a d h n e in lg lca h Au ra o p t o w r r p s l a t t o t e e h n n a — h l t e o h r d g o n e - r g o a e a l s s u s o f is a d a c r i g t e p e e t s u t in o l n f i tr - e i n l l g l c a h i e r a ar n c o d n o t r s n i a o f i - s h t C i a t e a t o u sf r a d s v r p n o s o h e t me to tr e in o it n C i a h n ,h u rp t o h w r e e a o i i n n t e s t e n fi e r g o a c n c h n . l l n l l f i Ke wo d :n e - r go y r s I t r- e i n;C n i t f a ;L w D src o c ws a itit l f o L

国际私法第十章 区际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第十章 区际法律冲突

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移居香港,并双双取得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永久居留权。2005年,祝某向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申请与梁某离婚。香港
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于2007年8月作出了离婚判
决书。该判决书在判决梁祝二人婚姻关系解决的
同时,还判决被告应于绝对离婚命令3个月内,无
偿将位于东莞市的一处房产过户给祝某。可是一
年过后,梁某仍然没有履行该判决,未将东莞的
房产无偿过户给祝女士。祝女士拿着离婚判决书
向律师咨询:她如何才能取得东莞的房产。
必读法规
〔一〕关于送达与调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2021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 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 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年〕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A.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有管辖权的法院 申请执行
• B.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 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
• C.如澳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它不能仅执行该 判决中的局部请求
• D.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
• 09司法考试〔多项选择〕
• 81.李某与王某在台湾地区因民事纠纷涉诉, 被告王某败诉,李某向王某在福建的财产所 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的民事判 决。以下哪些选项可以成为中级法院拒绝认 可的理由?
〔2〕以社会制度为标推划分为相同社会制度 的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和不同社会制 度的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3〕以法系为标准划分为同属一法系的不同 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和非属同一法系法 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二、区际私法的概念
定义:用于解决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 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通常还 包括管辖权和区际司法协助。

中国区域行政法律冲突解决机制初探——以国际私法、国际法相关规定为参照

中国区域行政法律冲突解决机制初探——以国际私法、国际法相关规定为参照

府规章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外, 就是在行政处罚法、 公司登记 规定 , 作为对于该问题的初步研究, 作者在此也只能提 出一些法
管理 条例 、 婚姻登记条例 、 收养法、 担保法、 土地管理法、 行政 律适 用 或选 择 的原 则 :
救助制度、 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 中对于
针 对法 律 冲 突 , 际私 法 中的解 决 途径 有 两 种 : 国 一种 是制 定

产生区域 行政法律 冲突的原因主要有: 立法 主体多元化的 统 一 的 实体 法 规 范 , 这 种 方 式 对 于 我们 解 决 国 内区域 行 政 法 但 存在 ; 各行政 区域政治、 经济、 文化、 生活等差异的存在; 行政 区 冲突是不合 适的。 因为 制定统一 的中央实体法就违背 了地方法 域边 界划分不明确和跨边界行政事务的大量存在等 。 区域行政 存 在 的 积极 意义 , 也就 与发 挥 地 方 积 极 性 和创 造 性 背道 而 驰 。 法律冲突的存在损害了国家法制 的统一, 动摇了法律权威, 给执 我 们只能 比照 国 际私法 的另 外 一种 主要 方 法 , 就是 采 用 区域 行 那 这种方式既能发挥地方的积极 法、 守法 、 司法造成混乱 , 同时也破坏了我国统一的社会主义市 政冲突规范去缓和地方法冲突 ,
经 济 和地 缘 关 系 的多 省、 市地 区的联 合 区域 。 不 同于 一 国境 内 更合适的机会? 也 这些问题都值得研究。
不 同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 突。 “ 行政法” 一般是指规定 国家 行政管理活动, 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构成 区域 解决 我国区域行政法律冲突的建议 行政 法律 冲突的 “ 行政法 ” 仅指具有地方法制定权的地方政 府 机关所制定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我国宪法性规范区际法律冲突的影响

我国宪法性规范区际法律冲突的影响

突 1 带来了 很多影响, 而这些影响均来自 宪 法和宪法陛 规范的 规范。文 章试图通 过对我国宪法 性规范对
于区际冲突的影响进行分析, l 从而提 出一些解决途径。 ;

关键词 : 宪法性规范; 区际法律冲突; 统一实体法; 统一冲突法
作者及单位 : 李瀚琰 , 安徽 大学2 0 1 1 级 国际法学专业硕 士研 究生, 研 究方向 : 国际私 法。 ( 安

规定给予审查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 同时也为审查
二、 宪法所产生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
( 一) 省 际之 间的法律 冲 突
权的行使留下了空白。我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
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 弹药或者弩、 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
制器具的, 处五 日以下拘 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么这样的变通是不是有点“ 过大” 。 2 . 国家的民族政策给少数名族的约束形成了一个
权力真空 : 2 0 l 2 年1 2 月3 日, 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官方 微博岳阳公安警事发布了一则消息, 村 民凌某在购买新
冲突才是区际冲突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 1 . 我国地 方政府享有独立的立法权 , 行政权 , 这与 联邦制国家极其相似。在司法权上, 虽然全国法院上下
权限开辟 了途径。根据我国《 立法法》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省、 自 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 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 在不同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
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 况和实际需要 , 在不同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省、 自治 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报省、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这一宪法性的规定成为了目前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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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际法律冲突法律选择问题研究作者:谢巧巧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0年第09期摘要:我国虽然是个单一制国家,但是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造成了我国现在“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复杂且独特的局面,区际间的法律冲突问题也随之而来,面对法律冲突时法官到底如何选法?理论依据何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官总是以极尽简略的方式说明选法的理由。

美国冲突法理论对美国州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意义十分重大,同样,我国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问题也可以进行借鉴和学习,而且在我国司法实践的法律适用的选择上也可以给予指导。

因此,通過探究美国冲突法理论中选法的方法,为我国的司法实践在区际法律冲突中如何选法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区际法律冲突;法律选择;选法方法中图分类号:D9 ; ; 文献标识码:A ; ; ;doi:10.19311/ki.1672-3198.2020.09.0771 问题的提出案件情况:香港鸿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润集团)因资金短缺,向香港中成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公司)借款,双方签订了一份《贷款协议书》,约定鸿润集团向中成公司借款1000万元港币,还款日期约定为1995年11月28日,广东省江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江门财政局)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并且江门财政局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担保书》,担保书中注明了“本担保书适用香港法律”。

双方还约定,担保书生效要件为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见证人处盖章。

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鸿润集团没有按期偿还借款。

之后中成公司要求担保人即江门财政局履行担保义务也未能成功,遂在2000年8月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法律诉讼,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争议焦点:《不可撤销担保书》是否有效?江门财政局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法律冲突:根据香港地区法律的规定,对于内地的政府部门对外提供担保并没有作出任何限制,故《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合法、有效担保。

但内地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做担保人,该担保行为由于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

那么,在法律规定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运用何种方法选择法律的适用?2 区际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指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区际冲突法是指用来解决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的法。

区际法律冲突的规定大多出现在联邦制国家、复合法域的国家,比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家。

在这些国家的内部都具有多个独立法律制度行政区域,所以在其国内,通常会出现不同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需要解决。

但是,区际法律冲突不仅只发生在联邦制国家,复合法域的单一制国家也同样会发生,比如我国。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但1997年和1999年,香港和澳门分别回归祖国。

同时,我国允许港、澳自中国政府恢复行使主权之日起50年内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由此我国出现了“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局面。

根据已经生效的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这在法律方面表现为享有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而其原有的法律法规,除与基本法发生冲突必须修改的外,均予以保留。

同时,台湾地区也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

这就意味着,中国内地、港、澳、台地区都各自构成独立的法域,施行不同的民商事法律,区际法律冲突也随之而来。

我国现今也没有专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立法,只是在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中规定了:“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

冲突法对于中国来说是一个舶来品,每当我们谈起冲突法理论必然会称赞欧美,而且在现代冲突法的发展史上,美国也的确扮演的是开路先锋的角色。

因此,接下来我们将以前文中的案例为例来研究美国冲突法理论发展中较突出的几种选法理论,包括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利弗拉尔的“较好法律的方法”、贝克斯特的“比较损害法”和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

3 美国国际私法中的选法理论3.1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布雷纳德·柯里(Bralnerd Currie)指出:“冲突法的核心问题或许可以说是……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的利益存在冲突时,确定恰当的实体规范的问题,换言之,就是何州利益将让位的问题。

”美国的传统国际私法理论认为,由于涉外民事法律案件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而导致法律冲突问题,所以涉外民事案件都是法律冲突案件。

柯里从根本上否定了上述传统观点,认为涉外民事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产生法律间的“真实冲突”;另一类只会产生法律间的“虚假冲突”。

虚假冲突,指一个案件所适用的两个国家的法律,在具体规定上产生了冲——但是二者背后所涉及的政府政策并不发生冲突。

政府利益分析说认为,虚假冲突有以下两种:一是对一个案件具有某种联系并有可能被适用的两国实体法规——在内容上完全一致;二是虽然两个有关国家都与某个案件有联系,而且两国实体法规定也截然不——但是只有一国对该案件具有适用法律的利益。

真实冲突,指两个有关国家都与该案件有联系、两国实体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且体现的有关法律背后的政府政策也存在冲突,这种情况所产生的冲突现象叫真实冲突。

柯里教授以为,只有在真实冲突案件中,才会发生法律冲突问题,而且也比较容易解决,因为法院在审理真实冲突案件时,一般来讲无权衡量哪个国家的利益较为优越,法院只能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中,香港地区的法律对政府机关提供担保未作任何限制,由此可以看出香港地区的法律所要保护的是债权人的合法债权。

按照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理论,我们可以得出香港地区政府制定该法律的利益是香港地区公民的合法债权这一结论。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不过该法是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所以该案还要考虑其他法律规定。

根据外汇管理局于1991年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和最高院在1988年通过实施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06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内地禁止国家机关对外提供担保,江门财政局属于国家机关,所以其担保行为无效。

江门财政局作为国家机关,往往是国家政策的执行者和地方规范的制定者,政府机关作为担保人参与经济活动,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秩序。

按照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理论,我国内地法律制定的利益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安全与稳定。

在本案中,香港地区的政府利益和内地政府利益是存在冲突的,而且是真实冲突。

按照柯里教授的理论,两方政府的利益是无法判断孰优孰劣的,故只能适用法院地法,即内地的法律规定,江门财政局的担保行为无效。

3.2 利弗拉尔的“较好法律的方法”在美国的现代国际私法学界中,莱弗拉尔(Robert A·Leflar)的“法律选择的五点考虑”方法在美国法律选择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考虑因素包括:结果的可预见性;州际和国际秩序的维持;司法任务的简单化;法院地政府利益的优先;适用较好的法律规范(better rule of law)。

由于莱弗拉尔的第五点考虑是其理论的关键因素,所以人们常将他的理论概括为“较好法律的方法”。

利弗拉尔认为,每一个聪明的法院都会选择适用一种对本地社会经济利益有好处的法律规范,而不会问这个法律是法院地的还是其他法域的。

下面我们按照利弗拉尔提供的五点考虑因素来考虑本文案件的法律选择。

首先是结果的可预见性。

在本案中的《不可撤销担保书》中明确注明了“本担保书适用香港地区法律”,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出担保行为发生时案件各方当事人其实是认为适用香港地区的法律对日后自身权益的维护是更有利的。

但是内地的法律法规禁止政府机关作为担保人的行为,所以若适用内地的法律规定来认定江门财政局担保行为的效力,债权人对于该担保行为的结果应当是可以预见的。

其次是考虑香港地区和内地之间秩序的维持。

利弗拉尔认为,这一因素的考虑实质是要求法院必须适用与案件有实质联系的法律。

鉴于该案件法律冲突的复杂性,无论是香港地区还是内地的法律都是与该案件有实质联系的。

第三是要将法院的司法任务简单化。

该案中原告提起诉讼的法院是担保人住所地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就是在内地,所以适用内地的法律是更有利于法官审理该案件的。

第四是法院地政府利益要优先。

结合前文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分析的结果,该案件应适用内地的法律。

第五是适用较好的法律规范。

内地的法律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而香港地区的法律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就整个市场经济稳定而言,个人的利益是渺小的,所以笔者认为内地的法律是较好的法律,应适用内地的法律。

综上,根据利弗拉尔的“较好法律的方法”中的五点因素分析法,我们可以看出适用内地的法律更为合适。

3.3 贝克斯特的“比较损害法”柯里教授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在解决真实冲突案件时,其结果往往导致的是适用法院地法,因此遭到了批评。

而利弗拉尔的“较好法律的方法”也同样遭到了攻击,因为有部分学者认为法院在采用这种方法解决真实冲突案件时是将法院的地位放在了立法机关之上。

在此情况下,贝克斯特(Baxter)提出的一种新方法即“比较损害法”。

所谓“比较损害法”,是要求法院在审理真实冲突案件时适用这样一个州的法律,即假如不适用它的法律规范,则这个州的政策将会受到最大的损害。

贝克斯特教授认为,法院在审理真实冲突案件时总会遇到内部政策和外部政策这两种独特类型的政策目的。

内部政策,是解决每个州内私人利益之间冲突的基础;而外部政策,是在不同州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所产生的政策。

贝克斯特教授指出,在具体的真实冲突案件中应当比较两个有关州的内部目的,看哪一个受到了较大的损害。

如内部目的受到较大的损害,那么它的外部目的就应该实现,即适用它的法律。

内地法律的内部目的是通过限制本地区的国家机关主体来保护在其区域内的其他经济主体获得公平的市场机会。

然而在该案中,担保人是内地的政府机关,债权人是香港地区的公司,所以这就要探究内地的法律的外部目的是什么。

通过探究,我们发现内地的法律规定的外部目的是通过限制本地区内的国家机关主体来保护该区内的经济利益。

根据贝克斯特教授的比较损害分析法,我们还应当探究香港地区的法律进行分析。

香港地区法律的内部目的是不限制其区域内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来保护其区域内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该案中的担保人是内地的主体,所以我们依然要探究香港地区法律的外部目的。

按照同一分析方法,可以推知香港地区法律的外部目的是通过不限制内地的担保人主体资格来保护香港地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假设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适用香港地区法律。

适用香港地区法律规范的结果是使内地的内部目的遭到重大损害,这种做法将使内地的其他经济主体尤其是无法拥有政府机关特殊地位的主体处于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扰乱市场秩序,而且剥夺了他们根据内地的法律规范本应得到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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