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昆政发[1995]72号
昆明市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昆政发[199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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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正文:---------------------------------------------------------------------------------------------------------------------------------------------------- 昆明市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1990年4月25日昆政发〔1990〕72号)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城乡土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土地复垦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基本国策,做好土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城乡土地,统一由昆明市土地管理局及各县区土地管理局按行政区划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集体和国有土地,均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所有证》或《土地使用证》。
第四条依法具有土地所有权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变土地权属。
确需改变土地权属的,除应按规定由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外,还应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集体土地,由县区土地管理局负责办理,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国有土地,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办理。
未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而擅自改变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为非法转让土地。
第五条非农业建设用地(含用耕地和非耕地),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用地指标。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控制用地指标,由市土地管理局和市计委共同下达;乡村建设、乡镇企业建设、农房建设的控制用地指标,由县区土地管理局及计经委下达。
各县区的计划用地指标,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分配。
第六条非农业建设用地,禁止征(拨)用我市划定的蔬菜保护基地、基本农田保护地、水源保护地和城市规划公共绿地。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昆政发[2008]20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4.11【实施日期】2008.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昆政发[2008]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建设的决定》(昆发〔2008〕12号),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的要求,提高昆明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全面推进现代新昆明建设,制定本意见。
一、全面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总体原则(一)指导思想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的要求,突出规划在城乡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管理、经营等多个环节的地位和作用,统筹城乡发展,不留空白,确保每一个建设项目都按照规划实施,不盲目建设。
全面开放规划设计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放眼世界,瞄准国内外一流水平,引入先进理念,强化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提高规划设计水平,高起点定位城乡规划编制。
完善规划编制与管理体系,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建设城市空间布局的地理信息系统和城市生产力布局的环境承载力系统,高标准进行城乡规划管理。
超越物质空间规划,体现人文关怀,把握历史文脉,尊重环境要素,提高规划品位,把昆明建设成集湖光山色、滇池景观、春城新姿,融人文景色和自然风光于一体的森林式、环保型、园林化、可持续发展的高原湖滨特色生态城市。
(二)总体原则1.规划是生产力的原则。
充分发挥规划引导建设、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落实规划是政府的第一资源、第一责任。
在制定城乡规划的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城市、镇、乡和村庄发展;在实施城乡规划时,要根据城乡特点,强化对乡村规划建设的管理,完善乡村规划许可制度,坚持便民利民和以人为本。
最新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

最新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最新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第六条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其适建范围应当符合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调整中,可将使用性质互补、环境要求相容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
各种使用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应当按用地的混合比例分别计算。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当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建筑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
第七条地块开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原则上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
(二)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6700平方米。
非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其中涉及高层建筑开发项目的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3000平方米。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31日为了更好地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1.昆明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2号说明:已被200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4年《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代替。
2.昆明市东风广场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45号说明:(1)设定的管理制度和现行的管理体制及要求不一致;(2)已被2005年修订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部份固体废弃物集中焚烧处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0〕16号说明:已被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2003年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2004年制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代替。
4.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207号说明:(1)第十四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已被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1998年制定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代替。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规划管理督察制度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规划管理督察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0•【字号】昆政办[2009]96号•【施行日期】2009.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规划管理督察制度的通知(昆政办〔2009〕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督察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日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督察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城乡规划中的违法问题,形成快速反馈、及时处理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督察机制,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城乡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成立昆明市城乡规划督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督察办),市规划督察办设在市规划局,负责对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管理工作的日常督察事务。
第四条市规划督察办聘请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和城乡规划专家为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督察员和市政府相关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督察组,督察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城建副市长担任,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综合执法局、市监察局局长任副组长,督察员和相关人员为组员。
第五条督察工作应本着不妨碍、不替代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的原则,切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督察工作应依法进行督察,公平公正的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等,对各地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工作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督察,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提出书面督察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近期征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近期征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3•【字号】昆政办[2006]132号•【施行日期】2006.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近期征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06〕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昆明市近期征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昆明市近期征地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和规范我市土地管理,切实提高政府参与土地调控的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已完成审批但未实施征地和土地供应的项目,要力争在近期内完成征地工作,完善相关用地的后续收尾工作,以从根本上推动我市严格和规范土地管理,更加切实有效地保障现代新昆明建设发展的用地需求。
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围绕市委、市政府保证产业发展项目、省市重点项目、社会公益项目、适度融资用地、县区产业发展用地、政府土地储备用地为重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市“十一五”规划为依据,以统筹各行业科学、规范、健康、有序发展为目标,以县(市)区政府为责任主体,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保有压,量力而行,全面推进和完成已通过审批项目的征地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统筹协调,全面推进;有保有压,确保重点;保障权益,维护稳定”的原则。
(二)坚持“片区标准统一,同地同价;谁用地谁出资,量力而行;项目匹配,适度储备”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参与;权责明确,协同并进;先易后难,抓大放小”的原则。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6.21•【字号】昆政发[1999]51号•【施行日期】1999.06.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昆政发〔1999〕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建委反映。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科技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它是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抗灾、战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和技术管理制度并为全市经济、社会服务。
第三条本市城镇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归档范围,分级管理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昆明市城建档案馆(处)是市人民政府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属科技事业单位,实行馆(处)合一体制,归口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必要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昆明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城建档案工作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根据需要起草有关规章制度,报经批准后实施;(二)收集和保管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当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三)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做好城建档案的编纂与利用工作;(四)采用新技术推进城建档案管理现代化,面向社会提供档案有偿咨询服务;(五)对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六)受市建委委托,依法查处违反城建档案管理法规的行为。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规范城镇化土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规范城镇化土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3•【字号】昆政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规范城镇化土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昆政发〔20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规范城镇化土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昆明市规范城镇化土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按照《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实施意见》(昆发〔2010〕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昆政发〔2010〕8号)以及《昆明市全域城镇化建设试点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昆全域办发〔2011〕4号)和《昆明市全域城镇化建设试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办法(试行)》(昆全域办发〔2011〕5号)等文件精神,全市积极推进城镇化建设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为切实把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作为昆明跨越式发展的中心任务,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城镇化推进中的土地管理工作,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强化土地在城镇化实施过程中的平台和基础作用,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守住红线、统筹城乡、城镇上山、农民进城”的总体要求和市委、市政府“三重三置换和三区联动”的工作部署,紧扣提升全市城镇化,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综合整治为平台,以建设山地城镇推进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为抓手,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为手段,强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以市场化的方式加快工业和农业向园区集中、商铺向市场集中、居住向小区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使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更加合理,实现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且质量有提升,着力解决城镇化进程中缺地、新农村建设缺钱、耕地保护缺动力、城乡统筹缺抓手的难题,为昆明科学发展新跨越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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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正文:---------------------------------------------------------------------------------------------------------------------------------------------------- 昆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1995年12月4日昆政发〔1995〕7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除外),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由市、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规定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规定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镇建成区和因村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报经批准的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镇建设以小城镇建设为重点,以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自力更生、因地制宜,按照规划,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的逐步进行建设,把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建设成为一定区域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和服务中心。
第二章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部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市、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负责全市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村镇建设、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市村镇建设的实施措施,组织编制全市村镇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二)组织、利用、推广适用村镇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提高村镇建设水平;(三)组织和指导全市村镇规划编制和实施,审批村镇公共、民用建筑的设计,监督、检查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四)编制和安排政府用于补助村镇规划建设的专项事业经费;(五)负责培训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省、市村镇建设的有关法规、政策和本规定,结合县(市)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方案或意见。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各类村镇建设项目的审核;负责按统一规划编制年度建设实施计划。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村镇建设规划需要,设置村镇建设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接受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具体行使村镇建设管理职能。
第三章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九条所有村镇都应制定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经批准的县(市)城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给予指导。
第十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统筹兼顾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特点,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使村镇的建设规模、速度、标准同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原则,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建设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坚持防治污染“三同时”,加强村镇绿化、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六)保护文物古迹和有民族特色的村镇建筑风貌,突出地方特色。
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编制的年限为10-20年,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内集镇、村庄的布点、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交通、供电、邮电、给排水、商贸市场、教育、环卫、绿化等基础设施的配置;主要工副业生产基地的分XXX主要公共建筑设施的配置。
第十二条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的村镇建设规划年限为3至5年,主要内容包括:村镇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技术经济指标;道路、能源、邮电、给排水、绿化、环卫、商贸市场、文化、教育等各项设施的具体布局;近期建设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第十三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村庄建设规划须提交村民委员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分别由县、乡(镇)、办事处和村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确需对原批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或备案。
第十五条村民在村镇规划范围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设申请,经村委会议讨论同意后,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并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在村镇规划区,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同意,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照《土地管理法》和省、市关于土地管理的有关法规,办理征用地手续。
第十七条在村镇规划区内兴建公共服务设施,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依照《土地管理法》和省、市关于土地管理的有关法规,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经批准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必须严格按规定抓紧实施建设,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到批准机关办理逾期手续的,核发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即行失效。
第四章村镇建设管理第十九条村镇建设项目应当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并注意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条村镇规划区内的下列建设项目,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选用经市以上批准的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确保建筑质量和施工安全:(一)二层以上的住宅和与其他设施混合使用的民用建筑、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二)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住房和仓库,跨度在七点五米、二层以上的轻型厂房、仓库、以及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构筑物;(三)道路、桥梁、集镇给排水等基础设施。
第二十一条承担上述所列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合法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
第二十二条村镇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
村民住宅建设应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确保施工质量,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和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须经质量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在村镇规划区内建盖临时设施,须经镇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不得建设永久性和半永久性构、建筑物。
使用期满或按规划实施建设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二十六条村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实行产权登记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交纳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集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饮用水源,防止污染,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及杂物,加强村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应逐步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乡规民约,负责对村镇建设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并对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证或越级设计、施工的;(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使用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三)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第三十一条未按村镇规划审批程序或未按批准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进行建设的乡(镇)村企业,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违法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定建住宅,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乡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伤亡事故的,除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和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未设镇建制的国有和集体农场、林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自治条例》,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昆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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