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际司法协助(迅速掌握国际私法最头疼的一块)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根据今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指导思想,“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和题型与以往没有太大的不同。
今年唯一有所变化的是,国际法增加了非政府组织(NGO)内容,国际经济法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三国法”复习中最容易的,其主要针对的是如何调整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私人主体的争议,应复习的重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主体重点掌握自然人与法人国籍住所的确定,适用的规范——冲突规范以及规范类型,准据法和准据法的适用,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和法律规避);
2.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主体、法律行为和代理、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票据、海商、航空等,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及民通意见中的规定);
3.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面重点掌握:诉讼和仲裁。
主要体现在民诉涉外篇和民诉意见的解释,以及仲裁法中。
在诉讼中,重点掌握诉讼所涉及的一些辅助问题——期间、诉讼时效、代理和保全;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默示管辖);司法协助(域外送达、域外取证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仲裁中的重点是,仲裁(有效和无效)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如《纽约公约》的内容);
4.在区际法律问题中掌握内地与港澳台所签订的一些司法协助协定。
(大陆与香港签署了送达和仲裁裁决承认执行的安排,大陆与澳门签署了送达和取证的安排,台湾方面仅大陆最高院作出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司 法考试国际私法考点精讲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考点精讲国际私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考试中也是重点考查的内容之一。
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考点对于考生顺利通过考试至关重要。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探讨国际私法的几个关键考点。
首先是“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规范,它是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冲突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系属”则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
比如说,“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就是范围,“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就是系属。
在冲突规范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概念——连结点。
连结点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常见的连结点包括国籍、住所、居所、营业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仲裁地等。
连结点的选择并非随意,而是要综合考虑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关国家的法律政策以及司法实践的便利性等因素。
接下来是“准据法”。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
确定准据法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关键步骤。
在确定准据法时,可能会遇到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等复杂的情况。
反致是指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
转致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法,法院最后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
间接反致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法,依丙国冲突规范应适用甲国法,法院最后适用了甲国的实体法。
然后是“外国法的查明”。
当需要适用外国法时,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就成为必要的程序。
外国法的查明途径包括由当事人提供、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以及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
国际私法讲义

国际私法讲义--————————————————————————————————作者:————————————————————————————————日期:国际私法1、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2、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1)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和住所:A、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内国国籍——住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定居国——住所地国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与纠纷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惯常居所B、法人国籍的确定:注册登记地住所的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外国法人认可制:是对外国法人的法律人格在内国法律上的认定;我国为特别认可制3、国际私法主要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冲突法解决和国际统一实体法解决间接解直接解(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1、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例:侵权依侵权行为地法冲突规范(结构、系属公式、种类)和准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识别、反致、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二、国内冲突法 理解 范关系系属系属属人法:以国籍(大陆法系)、住所(英美法系)或惯常居所作为连接点连冲突规范的种类:(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2)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接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国内实体法和国际统一实体法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2条:“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法律规范:1.实体规范;2.程序规范(管辖等);3.冲突规范(指引法律适用)。
(管辖问题的规定不是冲突规范)*冲突规范解决且只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连结点:根据其在特定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是否能够变化,分为静态连结点(行为发生后不会变化的,如,侵权行为地)和动态连结点(行为发生后可能会变化的,如,侵权人本国)。
*属人法的连接点:属人法:以国籍(大陆法系)、住所(英美法系)或经常居住地(我国)作为连结点。
冲突规范的种类: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B、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如,婚姻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准据法一定是实体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1.识别(定性);【可考】2.反致(广义):包括转致和狭义反致;3.【重点可考】外国法的查明(查明义务、查明途径);【可考】4.公共秩序保留;5.法律规避;*我国司法实践不允许转致、反致:我国只能适用国外实体法。
*法律规避:《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外国法的查明【重点可考】*一般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有查明义务;当事人选择外国法的,当事人有义务查明。
*查明途径:民通意见193,(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注意,只能麻烦他国“使馆”,能够麻烦我国“使馆+领馆”)*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用中国法。
2020年天津市《国际私法》考前练习(第689套)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域外取证。依据《海牙取证 公约》第1条第2款,委托方向另一缔 约方请求调取的证据仅限于用于司法 程序的证据,所以,A错误。执行国 不能仅因为其国内法已对该项诉讼标 的的规定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事 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由,拒绝执行请 求。所以,BC错误。在域外取证时, 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另一
A.因与苏珊发生争议的旅店位于中国,因 此只能适用中国法 B.当事人可协议选择适用瑞士法 C.应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 D.应在英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对苏珊 有利的法律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 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 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 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 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 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根据该条,对于不当得利的法律 适用,当事人有选择的首先要依其选
【解析】 本题考查中国关于船舶碰撞侵权的法 律适用。 两船相撞,如果悬挂同一国籍船旗, 适用船旗国法;如果未悬挂同一国籍 船旗,侵权行为地在一国领土范围内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不在一国领土 范围内适用法院地法。本案中可推定 是两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船舶发生碰 撞,因此直接适用船旗国巴拿马法,
【单选题】-加拿大人维克多和中国人马丽丽2008在法国巴黎结婚,2010年因工作 关系来到中国杭州。后因感情不合向杭州某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受理案件后,在 判断维克多和马丽丽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适用“婚姻缔 结地”的法国法。这里的法国法是指下列哪项?
【单选题】-中国和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 。关于两国之间的域外证据调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36题,单 选)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国际私法1、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民商事关系。
区际私法:是解决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私法之间的冲突的法律,又可称为"准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区别联系: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之间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中都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首先,国际私法的产生与发展是在区际私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其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为目的的。
再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都以冲突规范为核心。
复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严格意义上讲都是法律适用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相似的制度,如: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等。
最后,当一国法院依照本国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某一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按照有些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定,准据法的确定需要借助该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的规定。
虽然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具有众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首先,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调整的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关系,而后者调整的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或地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其次,两者的法律渊源不同。
区际私法的法律渊源既可以是全国统一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又可以是各法域自己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但只能是国内法。
而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除了国内法渊源之外,还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些国际法渊源。
再次,两者的主要考量不同。
区际私法的制定和实施较少考虑国际因素,也不受国际公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制约。
复次,两者在一些具体的规则和制度上不同。
如:国际私法中国籍是非常重要的连结点,而在区际私法中,国籍这个连结点几乎不起作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般在区际法律冲突时不适用或者适用的范围狭小,而该制度在解决国际法律冲突时其适用范围更广些;识别、反致、准据法的查明上,在那些区际私法为全国统一的区际私法的国家内,反致和转致问题不存在;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区际私法中,一法域法院一般会倾向于承认和执行其它法域法院的判决,而在国际私法中,各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往往存在更多考虑因素,因此承认与执行较为困难等等。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4984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中国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向作为被告的外国某公司进行送达。
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39题,单选)A、应首先按照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B、不得对被告采用邮寄送达方式C、可通过中国驻被告所在国使领馆向被告进行送达D、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域外送达。
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1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只有受送达人所在国也为《送达公约》的缔约国,才考虑依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A项错误。
B项,依《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6项的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B项错误。
C项,依《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3项的规定,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2.泰国一航空公司所有的一架波音727客机(在泰国登记),飞行于泰国和新加坡之间。
因该航空公司欠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债务到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将这架飞机抵押给中国东方航空公司,请求延期清偿债务。
2012年5月,双方就该飞机抵押权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我国某法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案应适用哪国法律?A、中国法B、泰国法C、新加坡法D、抵押合同签订地法>>>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4节>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答案】:B【解析】:《民用航空法》第18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总论--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私法》总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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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私法》总论讲义
第一部分 总 论
★概说——国际私法的考点和理论体系
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本门课程从内容上可以分四部分:
(1)基本理论。
如国际私法的定义、冲突规范,准据法以及其他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
(2)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如涉及到物权问题、债权问题、婚姻家庭的问题、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
(3)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
(4)区际司法协助。
区际是一个国家内部的不同地区,而国际是国家与国家之间。
中国的区际,如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间的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一、国际私法的概念、渊源、规范及准据法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民通意见》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例】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内容涉外等
例如:中国甲公司与非洲乙公司在中国境内签订一个买卖合同(主体涉外)。
2.国际私法的核心问题: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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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第 2 条 申请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对商事、知识产权、海事等民事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
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裁定 不予认可: (一) 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 效力未确定的;
申请认可的范围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与执行民事判决的安排》2006
向哪个法院申请
案件范围
文字
程序
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或者 民事、 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
澳门向内地法院申请 澳门向内地法院申请 内地
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认可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 赔偿的判决、裁定、劳动争议
盖章的中文委托书、中文 若内地与澳门两地均有财产,不得同 时申请执行。只能向一地法院申请执 行的同时,可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请条件) 第 6 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
(一)人民法院作出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后,被申请人提供有效担保的; (二)人民法院作出认可裁定后,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不申请执行的; (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 (四)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申请财产保全的其他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 7 条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由相关民事审判庭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内地申请香港法院认可 内地申请香港法院认可 or 执行 香港
香港高等法院
申请的期间为二年; 依据被申请执行地法律; 向内地法院提交的文件应为中文或 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 中文译本(向香港无须中文)
二、认可 与执行
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
《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安排》2008
内地向香港送达 内地向香港送达 香港向内地送达 香港向内地送达
2 个月 各高院、最高院 盖章的中文委托书、中文 可直接委托 (接到委托之日起算) 香港高等法院 同上 同上
内地与澳门(送达与取证) 内地与澳门(送达与取证)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
送达
委托主体
各高院、最高院
受托方完成期限
送达:2 个月
文字
程序
根据被请求方
费用
内地向澳门送达、 内地向澳门送达、取证 向澳门送达
可直接委托 取证:3 个月 同上
盖章的中文委托书、中文 的程序 同上 同上
免费、 要求特殊方式需付费
澳门向内地送达、 澳门向内地送达、取证 向内地送达
澳门终审法院
同上
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和执行民事判决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适用《规定》和本补充规定。 第 1 条 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按规定对认可申请进行审查。
(二)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 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 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 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
可据被请求方法律,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内地向澳门法院申请 内地向澳门法院申请
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协议管辖 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 ....
《关于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
管辖法院
程序
申请期限及程序、文字
申请人的举证义务
申请人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被执行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 第 4 条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 第 5 条 申请人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时,或者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可以提出财产保全 申请。(决, 或者外国、 境外地区法院作 出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 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 (六) 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 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 或者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条件的, 驳回其申请。 (申
程序
申请期限及程序
拒绝执行理由
被申请人在内地与香港两地均有财产的 不能同时分别申请,一地法院执行不足部 分,可向另一地法院申请。
依据被申请执行地法律
基本与《纽约公约》第 5 条相同
内地认可和台湾地区民商事案件判决(规定+补充规定) 内地认可和台湾地区民商事案件判决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
申请认可和申请执行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依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
(三) 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
分别处理
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 3 条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协议的; 辖的; (四) 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
内地与香港的送达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
送达
委托主体
受托方完成期限
文字
程序
根据被请求方 的程序 同上
费用
免费、要求特殊方式需付费 同上
涉港澳送达━━ 涉港澳送达━━ 9-3+1
《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 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
即《若干规定》中 T6“安排送达”
(二)内地向台湾送达的方式
即去掉“条约、外交、 使领馆”3 种送达方式
向代收人送达
涉 台 送 达━━ 9-3+2
内地向台湾送达 《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
法院间委托送达
送达的若干规定》2008 台湾向内地送达
一、送达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或送达时在大陆的; 直接送达 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或其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2.向代理人送达 向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明示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 向代理人送达 3. 向代收人送达 向代收人送达: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 4. 向其代表机构送达 向其代表机构送达; 向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须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 ; 向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5. 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 邮寄时,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 未送达。 6. 传真、电子邮件:受送达人留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 传真、电子邮件: 此种方式下,应当注明人民法院的传真号码或者电子信箱地址,并要求受送达人在收到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后及 时予以回复。以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7.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 其他途径送达。 其他途径 8.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 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应当在境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权威网站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注意:采用 1-4 方式送达的,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可以进行留置送达。
对应审查
审理。 第 9 条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 2 年内提出。
申请期限和审理期限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不能提出认可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第 10 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
管辖法院 申请期限 申请期限 起诉与认可申请的冲突处理
a 受理认可申请后审结前,对重新起诉不予受理; 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举证存在财 b 未申请认可,可直接起诉; 产)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申请; 认可申请应在该判决生效后二年内提出。 c 已受理起诉后审结前申请认可,应中止诉讼,对认可予以审查;拒绝认 可的,不得再申请认可,但可重新起诉。 向内地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认可的, 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在六个月内审结。 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中级法院(认可) 仲裁地法院先执行, 可向另一地法院就不足 重标准 部分申请执行 5 条相同
可和执行
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安排》2000
管辖法院 香港申请内地执行 香港申请内地执行 申请内地 内地申请香港执行 内地申请香港执行 香港
(▲香港只对国务院港澳办提供的名 单内的仲裁机构之裁决进行执行) 香港高等法院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二者不同时可选择其一, 但不得同时分别申请
(三)台湾向内地送达
1.人民法院按照两岸认可的有关途径代为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诉讼文书的,应当有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函。 2.收到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函后,符合条件的,应在两个月内完成送达。 3.民事诉讼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其他期限逾期的,受委托的人民法院亦应予送达。 4.受托人民法院对台湾地区法院委托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
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2008. 4.23 施行) 《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一)双向适用: 双向适用:
区际司法协助 区际司法协助
1.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案件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 2.人民法院接受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代为向住所地在大陆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