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一、定义和适用范围1.1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定义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在安装工程项目过程中,为了保障投保人利益以及避免意外损失,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综合性保险。
保险公司将根据投保人的需求,为其提供一定的保险保障,以应对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1.2 适用范围本条款适用于安装工程一切险标准版,对于投保人在安装工程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提供保险保障。
二、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2.1 保险责任2.1.1 物质损失保险公司将对于因火灾、爆炸、雷击、盗窃、暴风雨等意外事故导致的安装工程项目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
2.1.2 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将对于因落物、机器设备故障等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
2.1.3 第三方责任保险公司将对于因安装工程项目导致的第三方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2 免责条款2.2.1 投保人过失保险公司将对于因投保人过失导致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2.2 意外事故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保险公司将对于因意外事故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2.3 意外事故属于合约范围外的风险保险公司将对于意外事故属于合约范围外的风险不承担责任。
三、保险费用和索赔程序3.1 保险费用投保人需要根据安装工程项目的保险价值,按照约定的费率进行保险费用的缴纳。
3.2 索赔程序3.2.1 损失通知投保人在发生安装工程项目意外事故后,需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损失通知,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3.2.2 索赔申请投保人需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交给保险公司,详细说明损失情况。
3.2.3 调查和核定保险公司将对于索赔申请进行调查和核定,确保索赔申请的真实性,并核定索赔金额。
3.2.4 赔付保险公司在核定索赔金额后,将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赔付手续。
四、其他条款4.1 续保和解除投保人可在保险期限届满前进行续保,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保。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本条款适用于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所有损失、事故及意外事件,为保障工程安全和双方合作利益,明确责任和权益。
以下是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详细条款。
第一条保险范围1. 本保险适用于工程安装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事故和意外事件。
2. 保险范围包括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机械、工具等的损失,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
第二条保险责任1. 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并根据保险金额对相应的损失进行赔偿。
2.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风险或损失时,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3. 保险人对索赔申请的处理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必要时可进行调查和鉴定,以确定赔偿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1. 双方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 保险金额应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和风险程度进行确定,确保保险金额能够覆盖潜在的损失和风险。
第四条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可由双方自行协商,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五条担任赔偿1.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2. 保险人有权对损失或事故进行核查和评估,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如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或提供虚假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其他约定1. 本保险条款系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保险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保险人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监督,以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合规性。
3. 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保险责任无法履行,双方应进行协商解决,保险人有权进行相应的调整或变更。
4. 对于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保险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保险合同、拒绝赔偿等。
5. 对于保险范围未明确约定的损失或事故,保险人有权进行补充约定,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详解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详解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1.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2.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可负责赔偿;3.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 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2. 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3. 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4.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5.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 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 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 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的损失。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章:总则1.1 适用范围本险种适用于所有以安装工程为对象的保险需求。
1.2 定义1.2.1 安装工程:指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各类工程项目的安装过程。
1.2.2 投保人:指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当事人。
1.2.3 被保险人: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承受保险责任的当事人。
1.2.4 保险期间:指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止的时间段。
第二章:保险责任2.1 保险责任范围2.1.1 本保险承保安装工程期间内的所有意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中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
2.1.2 本保险承保的损失范围应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金额限制和条款约定。
2.2 除外责任2.2.1 本保险不承担以下责任:(a)故意造成的损失;(b)核事故、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c)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除外责任。
第三章:保险费计算与支付3.1 保险费计算3.1.1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项目的投保金额进行计算。
3.1.2 保险费计算公式:保险金额×费率。
3.2 保险费支付3.2.1 保险费应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支付给保险公司。
3.2.2 保险费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第四章:赔偿处理4.1 保险事故通知4.1.1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1.2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况进行理赔处理。
4.2 赔偿金额计算4.2.1 赔偿金额计算公式:被保险金额×赔偿比例。
4.2.2 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限额。
4.3 赔偿方式4.3.1 保险公司将根据损失情况选择适当的赔偿方式,包括修复、替换等。
4.3.2 赔偿金额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意见一致后支付。
附件:1、保险合同2、鉴定报告3、赔偿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意外损失:指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的财产或人身损失。
2、除外责任:指保险公司在一定条件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条保险的约定本保险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指定的安装工程项目,保险人同意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承保。
第二条保险责任(一)本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安装工程项目在建设、试运行和竣工阶段中所遭受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承担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火灾、爆炸、雷击等自然灾害;2. 设备、机械的故障、破碎、非正常磨损或损坏;3. 施工操作不当、实验、试验过程中的意外事故;4. 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导致的责任;5. 因盗窃、抢劫、劫持等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
(二)本保险不承担以下损失:1. 由于受保险人疏忽、蓄意或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2. 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履约和质量保证责任;3. 由于战争、动乱、罢工、核辐射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的损失;4.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进行的重大设计变更或工程施工调整导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费率(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安装工程的实际价值以及风险评估共同确定,并注明在保险合同中。
(二)保险费率以每万元保险金额为基准计算,并根据投保人的历史损失记录、安全管理情况和工程风险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第四条保险期间和地域(一)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并移交给建设单位之日止,保险期间不得超过工程的实际完成期限。
(二)本保险的保险地域范围限定在投保人确定的工程项目所在地,超出该地域范围的保险事故不在保险责任之内。
第五条保险赔偿(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救和控制损失的扩大。
(二)保险人收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应按照约定的赔偿金额和方式进行赔偿,根据保险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核损。
(三)如有第三者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应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并协助保险人与第三者进行理赔协商。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如有需要解除的情况,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范围本条款旨在规定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保险索赔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条定义⒈安装工程:指建筑、机械、设备等安装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项目。
⒉保险人:指提供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公司。
⒊投保人: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
⒋被保险人:指作为安装工程的受益人,享有保险保障的人。
⒌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安装工程一切险合同。
⒍保险责任:指保险人承担的根据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
⒎保险金额:指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
⒏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开始和结束时间。
⒐保险费率:指根据安装工程的风险程度和保险金额确定的保险费用。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⒈本保险合同对于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安装工程物质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⒉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意外坠落、设备故障、人为错误、恶劣天气等事件所导致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费用⒈保险费率根据安装工程的性质、风险程度、保险金额等因素进行确定。
⒉保险费应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并于合同生效后一定期限内缴纳。
第五条保险金额⒈保险金额为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一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
⒉保险金额应根据安装工程的性质、价值、风险程度等因素进行确定。
第三章保险期间和履约义务第六条保险期间⒈保险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期。
⒉投保人应确保在保险期间内及时支付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失效。
第七条履约义务⒈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
⒉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与安装工程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时通知保险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损失程度。
第四章保险索赔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与报案⒈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书面通知和报案。
⒉保险事故通知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相关信息。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和保险范围1.1 保险标的:本保险适用于各类安装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电力、通信、机械、石化等领域,保险标的为工程项目的安装、试运行及竣工阶段。
1.2 保险范围:本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项目安装工程期间发生的意外损失或第三方的索赔,并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2.1 保险金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各个安装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
2.2 保险费: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计算公式,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
第三条:保险责任3.1 本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1)因工程施工不慎造成的损失;(2)工程机械设备的损坏或丢失;(3)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赔偿;(4)第三方对安装工程项目的索赔。
第四条:免赔额和赔偿限额4.1 本保险设定免赔额,即被保险人承担的事故损失金额的一部分,具体数额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4.2 本保险设定赔偿限额,即保险公司对于每一次事故给予赔偿的最高限额,具体数额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标明。
第五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程序5.1 保险事故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及损失估计报告。
5.2 理赔程序:保险公司应及时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核实损失,同时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详细的损失资料。
一旦经核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的赔偿限额和免赔额进行赔偿。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6.1 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解除保险合同。
解除合同后,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退保规定返还相应的保险费用。
6.2 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期满后,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第七条:其他条款7.1 本保险合同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
7.2 保险期限、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保险费交付时间、续保等其他具体事项应在合同中详细约定。
附则:本条款未尽事宜,依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执行。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最新通用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最新通用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全称)乙方:(全称)鉴于甲方为进行某项工程建设,需由乙方提供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障,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保险范围1.1 保险项目:本合同项下的安装工程包括(具体项目)。
1.2 保险金额:根据甲乙双方的协商,保险金额为(具体金额)。
1.3 保险期间: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乙方负责对甲方的安装工程进行一切险保障,包括但不限于:(1)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的工程损失;(2)因施工过程中的操作不当、设备故障、材料缺陷等原因导致的工程损失;(3)因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工程损失。
2.2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接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派员进行现场查勘,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损失赔偿。
第三条保险费用3.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安装工程一切险费用为(具体金额)。
3.2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为(详细支付方式)。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1 甲乙双方同意,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书面签署,并经双方确认。
4.2 在保险期间内,除非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续签6.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本合同的终止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6.3 若双方同意续签,应在合同到期前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约定的条件办理续签手续。
第七条其他约定7.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多方为主导时的,附件条款及说明一、当甲方为主导时,增加的多项条款及说明1.1 甲方要求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对安装工程进行定期巡查,确保工程的安全顺利进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应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安装、危险安装、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三)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四)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二)档案、文件、帐薄、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一) 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1、安装工程:保险工程安装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设备费用、原材料费用、安装费、建造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2、其他保险项目: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
(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3、若保险工程的安装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第十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第十一条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损失金额:(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五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
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五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三)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额;(二)保险金额低于应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十四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雨、台风、洪水或其它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所致损失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并扣减一个相应的免赔额(率)。
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第十五条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应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应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应保险金额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应保险金额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保险责任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十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五)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二十一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索赔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二)1、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2、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三)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五条 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四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部分 通用条款责任免除第二十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