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基层气象灾害预警服务技术规范
《气象灾害调查技术规范 通则》编制说明

气象行业标准《气象灾害调查技术规范通则》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标准来源根据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2019年9月30日下发的《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关于下达2020年气象行业标准制修订及预研究项目计划的通知》(气法函〔2019〕58号)文件要求,制定气象行业标准《气象灾害调查技术规范通则》,项目编号为QX/T-2020-19,本标准由全国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2.起草单位本标准起草单位为: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国家气候中心,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安徽省民政厅等。
3.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略。
4.主要工作过程(1)前期工作2018年7月,项目主持人承担的中国气象局气象标准预研究项目《气象灾害调查技术规范通则》(项目编号Y-2018-05)通过验收,其中《气象灾害调查技术规范通则》标准初稿作为验收成果之一。
评审专家对标准初稿提出了修改意见。
此外,项目组整理预研究项目的分灾种研究相关内容,编著的《气象灾害调查研究与实践》出版。
项目验收后,相关成果应用到安徽省气象灾害调查业务,如2018年度的“温比亚”台风灾害、“8.18灵璧龙卷”和2019年度的马鞍山“3.20”雷雨大风灾害、“5.25-27”暴雨洪涝灾害和“利奇马”台风灾害等3期重大气象灾害调查工作和“7.6”皖东、皖北冰雹灾害、夏秋季干旱灾害的调查分析和案例库建设等工作。
上述调查工作也促进了本标准的不断改进完善。
(2)起草征求意见稿2019年9月~2020年4月,本标准予以立项后,项目编写组在前期资料收集、整理和申报立项稿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整理汇总了气象灾害调查方面的最新标准及资料文献,并将汇编资料发给编写人员进行学习。
成立了编写组,明确了目标任务,确定了编写方案、分工及编写计划,重点针对标准预研究项目验收评审专家对标准初稿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征集国家气候中心等参编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89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89号](https://img.taocdn.com/s3/m/6200fba7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b1.png)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现将《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气象局2007年12月29日印发的《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气发〔2007〕500号)同时废止。
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二○一○年四月二日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气象台根据中国气象局授权,按照《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标准发布的台风、暴雨、暴雪、寒潮、海上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冰冻、大雾和霾等13类气象灾害预警。
第三条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每类气象灾害预警最多设为4个级别,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对应I至IV级,I级为最高级别。
第二章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第四条台风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一)红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6级及以上)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二)橙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2-13级)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三)黄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0-11级)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基层气象台站突发气象灾害临近预警服务业务基本要求》(气预函〔2016〕31号)

附件基层气象台站突发气象灾害临近预警服务业务基本要求基层气象台站是气象防灾减灾的第一线,突发气象灾害预警服务责任重大,准确及时的预警服务可以有力支持基层政府的灾害应急防御,有效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
目前,受技术条件和业务能力的局限,部分基层台站突发气象灾害预警服务能力薄弱、不适应基层气象防灾减灾需求的问题比较突出。
为了尽快提高基层台站突发气象灾害预警服务能力,依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和《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规定》(气办发〔2010〕19号)等,制定本业务基本要求。
一、业务任务1.实时监测。
加强雷达、自动站等资料的监测分析,当天气实况达到预警标准时,或收到气象信息员、应急责任人以及社会公众上报的灾情并预计突发气象灾害仍将持续时,值班人员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临近预警。
在实时监测的基础上,结合上级临近预警指导产品,当预计本辖区突发气象灾害达到预警标准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实时跟踪监视天气变化,滚动更新预警信息,直至突发气象灾害结束。
3.预警信息发布。
应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等媒体和传播手段向政府、相关部门、重点单位相关责任人和社会公众提供预警信息。
对于预警级别高、时效性强的预警信息,必须通过电话叫应地方党政负责人。
4.信息收集反馈。
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了解各级应急责任人接到预警信息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情况,开展重大气象灾害灾情调查、收集和上报,根据需求,做好跟踪服务。
5.预警服务总结。
预警服务结束后,及时对预警服务每个环节进行总结,查找各个环节存在的隐患,改进预警服务流程。
根据实况和出现灾情情况,及时修订致灾临界阈值。
二、业务系统各省应组织研制本省省市县一体化短时临近预警业务系统,强化对基层台站突发气象灾害临近预警服务业务的支撑,要具备以下基本功能:1.自动报警。
自动站、雷达、卫星等资料能够实时滚动更新,达到预警标准时,可自动报警;可以与当地历史气象灾害分布特征、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水库、河流流域等重要防汛部位,地理地形、农业产业布局信息叠加综合显示,能够设置突发气象灾害阈值并能自动报警。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相关规定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相关规定首先,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我国将气象灾害分为多种类别,包括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高温、冰雹、雾霾等。
每一种类别的气象灾害都有相应的等级划分,从一级到四级,依次表示严重程度递增。
根据气象灾害的等级,预警信号也会相应地划分为相应的等级预警信号。
其次,气象部门在接收到监测数据后,根据灾害的发展态势和预测趋势,须及时准确地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信号。
预警信号的发布应遵循以下原则:1. 及时性原则:预警信号应在气象灾害发生前足够的时间内发布,以便公众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2.准确性原则:预警信号必须准确描述灾害的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和可能引发的灾害程度,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3.科学性原则:预警信号发布应遵循科学的灾害预测和监测方法,不得夸大事实,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恐慌。
4.适度性原则:预警信号应根据灾害的严重程度适度调整,避免频繁发布预警信号,造成公众疲劳和漠视。
此外,气象部门还应制定相应的发布程序和标准。
发布程序包括灾害监测、预测、评估和发布的各个环节,确保信息的传递流程顺畅、高效。
发布标准则规定了预警信号的划定依据、发布决策的原则和条件等。
在预警信号发布的过程中,应注重与其他部门和媒体的协调合作。
各地政府、公安、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发布的预警信号,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媒体也应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高公众的预防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为了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的监管,建立健全的预警信号发布制度,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定期组织预警信号发布演练和评估,确保预警信号的准确性和执行力。
同时,还需加强技术手段的支撑,提高预警信号发布的时效性和精确性。
比如,利用现代化的气象监测设备、卫星云图,以及海量的气象数据进行灾害预测和监测,提高预警信号的准确性和预警时效。
总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是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相关规定的出台和执行,有助于提高预警信号发布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层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基本标准规范(试

附件:基层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基本标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基层气象部门开展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工作,加强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业务管理,提高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应对和快速反应能力,减轻灾害影响和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突发灾害性天气是指大风、暴雨、冰雹、龙卷风、飑线、雷电等预见期短、破坏性强的灾害性天气,以及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相关衍生灾害。
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是在监测预警信息制作完成的基础上形成预警服务产品,及时向受影响区域的社会公众和相关应急责任人发布和传播预警服务信息,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或通报有关情况,并开展跟踪监测、滚动预警、反馈评估、业务监控等一系列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的基层是指市、县两级气象部门。
本规范规定了基层气象部门开展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工作的基本流程与要求,适用于基层气象部门开展突发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反馈评估及业务监控等工作。
各省级气象部门可在此规范的基础上进行细化,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建立相应的标准规范。
第二章预警服务启动条件第四条当出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时,应加强与上级业务单位沟通,及时启动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
(1)上级业务单位或邻近区域发布了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并预计影响本行政区域,以及本地发布了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2)接到上级业务单位或上下游相关台站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通知或相关提醒,并预计影响本行政区域;(3)监测到突发灾害性天气已经发生并将继续影响本行政区域;(4)接到基层信息员、志愿者等报送的突发灾害性天气情况和影响的报告,确认已经发生并预计继续影响本行政区域。
第三章预警服务对象第五条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对象依据职责不同,分为决策用户、高敏感行业用户、基层气象灾害防御人员、社会公众以及气象部门人员等五类。
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

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6月2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0日公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制作与发布天气预报,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气象管理工作,市(行署)、县(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管理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实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气象主管部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农业、林业、水利、民航等设有专业气象台站的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气象工作,同时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的职责:(一)统一管理气象预报的制作与发布,逐步提高预报质量;(二)负责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参与有关气象灾害防御的决策;(三)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城镇规划所必需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四)归口管理社会生产、人民生活中与气象有关的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技术检测;(五)负责实施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六)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增加对气象事业的投入。
鼓励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发展气象事业,推动气象现代化建设,增强气象服务能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对在气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气象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地方气象事业建设第六条非国家统一布局,专为当地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主要包括:(一)建立气象探测站点及其探测情报的传输网络;(二)建立气象卫星遥感接收处理系统、森林火险天气预报系统、电视天气预报制作系统、雷电监测系统、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三)为工农业生产、城市建设、防灾减灾、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开展的服务;(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其试验研究;(五)社会公益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的建设。
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报告表

安庆市 太湖县气象局 上报日期:天气实况:受低涡切变线的影响6月7日我县出现暴雨天气。
影响范围:24小时各乡镇降水情况(单位MM):李杜289,寺前212,小池165,江亭282,太湖城关126,刘畈159,城西103,黄岗213,沙坝112,江塘82,汤泉76,俆桥71。
2013年06月06日11时50分发布雷电黄色预警信号。
2013年06月06日17时28分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2013年06月07日01时06分将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变更为红色。
多次对防汛办服务,提醒大沙河的防洪及山区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并多次进行雨情通报。
气象服务效益:在省市气象台的指导下,我局提前24小时预报了此次暴雨灾害性天气,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灾情:共造成35000.0人受灾,因灾死亡0人,失踪0人,紧急转移安置0.0人;农作物受灾面积800.0公顷,绝收150.0公顷;倒塌房屋20.0间,一般损坏房屋340间;严重损坏房屋46间;直接经济损失3000.0万元。
地市台及有关县站预报服务情况(包括预报时效、范围、强度、服务时效、方式等):在省、市气象台预报指导下,提前24小时对这次强降水过程开展了服务。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宜政办秘[2011]100号【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2.06【实施日期】2011.12.0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宜政办秘〔2011〕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69号),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我市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和重大气象灾害呈逐年上升趋势,2008年的持续低温雨雪冰冻、2010年的特大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强化防灾减灾工作,形势严峻,任务迫切。
而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及时发布是关键,是防御和减轻灾害损失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能力大幅提升,但局地性和突发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不够强、信息快速发布传播机制不完善、预警信息覆盖存在“盲区”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因此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33号和皖政办〔2011〕69号文件精神,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显得十分必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庆市基层气象灾害预警服务技术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履行气象防灾减灾职能,全面推进基层科学减灾,提高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应对和快速反应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基层气象灾害预警服务规范》《短时临近天气业务规范》和《安徽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气象灾害服务主要针对台风、暴雨、寒潮、暴雪、大风、大雾、强对流等影响大、破坏性强的灾害性天气,从预计(或监测)发生到灾害性天气结束全过程、动态的气象服务,包括决策服务和预警服务两个环节。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安庆市、县两级气象部门。
第二章决策服务
第四条决策服务启动标准
当出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时,应加强与上级对口业务单位沟通,及时启动气象灾害决策服务。
1.上级气象部门已发布决策服务产品,预计灾害性天气将影响本行政区域。
2.预报未来1-3天灾害性天气将影响本行政区域。
3.本行政区域内已发生因气象因素诱发的重大气象衍生或次生灾害,同时不利的气象条件仍持续。
4. 重大活动保障、重大事故应急等气象服务保障。
5. 根据当地政府决策需求启动的其他决策服务。
启动技术指标参考附录1,各县(市)局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市、县级决策气象服务信息主要报送当地党委、政府及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
第六条根据不同灾害天气需求,市、县级由气象台台长负责组织天气预报会商、形成结论,完成决策服务材料制作,交由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发,重大气象灾害服务材料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七条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一般提前1-3天制作发布灾害性天气决策服务产品,按照《安徽省决策气象服务材料制作与发布暂行规定》(皖气办发〔2016〕58号)要求,内容一般包括天气实况、灾害性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发展过程以及主要影响及防御建议等。
产品采用《重大气象信息专报》《气象信息专报》等形式,同时通过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决策气象服务平台发布决策气象服务信息。
第八条决策服务材料报送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名单、相关单位名录及材料报送方式等应征求地方政府或应急管理
部门意见并获得认可。
第三章预警服务
第九条预警服务启动标准
当出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时,应加强与上级对口业务单位沟通,及时启动气象灾害预警服务。
1.上级气象部门已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预计将影响本行政区域。
2.接到上级业务单位或周边台站灾害性天气预警通知或相关提醒,本行政区域将可能出现达到预警标准的灾害性天气。
3.监测到灾害性天气已发生并将持续影响本行政区域。
4.接到乡镇气象协理员、农村气象信息员或其他渠道报送的突发灾害性天气情况和影响的报告,确认灾害性天气已发生并预计继续影响本行政区域。
5.本行政区域内已发生因气象因素诱发的重大气象衍生或次生灾害,同时不利的气象条件仍持续。
6. 根据雷达产品研判可能有强降水、大风、冰雹、龙卷等强对流天气即将影响本区域且可能产生衍生、次生灾害。
启动技术指标参考附录2。
第十条依据《安庆市气象局气象灾害分级防御规范》的规定,气象灾害预警服务采用分级防御服务策略。
将气象
灾害预警服务区域划分为责任区、警戒区和监视区。
所属行政区范围内为突发灾害性天气责任区域,所属行政区及周边30公里范围内为突发灾害性天气警戒区域,所属行政区及周边50公里范围内为突发灾害性天气监视区域。
第十一条依据《安庆市气象局气象灾害分级防御规范》开展服务。
监视区出现达到服务标准的灾害性天气时,值班人员要加强监视;警戒区出现达到服务标准的灾害性天气时,值班人员要密切跟踪并向领班及台长报告,根据标准启动相应服务;责任区出现达到服务标准的灾害性天气时,值班人员根据标准立即启动服务,领班要向分管负责人报告或主要负责人报告,达到预警信号标准的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对象主要分为决策用户、基层气象灾害防御人员及社会公众等。
1. 党委、政府及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或联络员等。
2.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员包括乡镇政府、街道办确定的气象防灾减灾责任人、乡镇气象协理员、农村气象信息员等,以及重点防御单位责任人等。
市局业务管理部门和县局根据各单位报送的名录进行造册登记和存档。
3.对社会公众的气象预警服务应通过多种发布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红色预警信号按照短信全网
发布机制或按政府要求进行发布。
第十三条按照属地原则,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各级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及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各地要根据灾害天气变化以及灾害造成的影响情况,实时跟踪监测评估,加强与上级气象台的沟通会商,及时滚动更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信息,制作发布灾害性天气实况和预警服务产品。
第四章其它
第十五条当预报灾害性天气可能对本责任区产生较大影响或已监测到本责任区有高影响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应按照《安庆市重大气象灾害(强降水)叫应制度》启动电话叫应服务。
第十六条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服务管理,按照《安庆市气象灾害预警服务留痕管理制度》采用系统平台留痕和书面留痕相结合的方式,对气象灾害服务全过程进行详细的记录和留痕。
第十七条各地要根据实际,加强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沟通,每年定期更新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信息库,以及预警信息发布策略,并报市局科技减灾科备案。
第十八条本规范由安庆市气象局科技减灾科负责解释。
附录1:
决策服务技术指标
附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