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讲解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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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广东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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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 减增值税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
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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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9〕21号第一条
3600 3600
3600 3600
3300
300
3300
300
首次申报以及享受优惠期间年
根据实际经营月数, 按年度扣减限额换
度的首期申报的期初余额为0, 算:
之后以上期期末余额-上期已抵 14400×3/12=360
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0元)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
按本期应纳增 值税额与本期 应抵减税额孰 低填写
申报样例
②填写附加税费申报表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 12月31日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XXXXXXXXX 纳税人名称: XXXXXXX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9
10
231 0007011803
231
0
99
006101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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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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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已 缴税 (费) 额
11 0 0
0
50% 50% 50% 本期应补 (退)税(费) 额
12=7-9-10-11 0 15
33
0
48
谨声明:本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章): XXX

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

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9-02-26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精神,现就具体操作问题公告如下:一、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一)申请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2019退伍军人回家做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2019退伍军人回家做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2019退伍军人回家做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篇一:退伍军人创业优惠政策退伍军人创业优惠政策一是设立扶持自主就业退役金。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是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同时,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第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第三条)。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指导和服务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第十九条)。

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加大对从事个体经营退役士兵的扶持力度(第二十三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第二十七条)。

201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下发《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2号)。

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对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是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第二十四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财税[2004]93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06.09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
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更好地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的精神,现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

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享受税收优惠

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享受税收优惠
(三)享受额度: ①办理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14400元(即按季3600元)。 ②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每年7800元(即每月650元)。
(四)享受流程: 自主申报即可。 ①注册个体工商户无需资料留存备查。 ②企业留存备案资料:人社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工作时间表+《就业创业 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4.《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5.《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 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8号)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 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和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人已享受《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 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4号)及其他税收优惠的,可 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 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税〔2019〕21号文件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三、纳税人已享受《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 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4号)及其他税收优惠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上 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税〔2019〕22号文件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
-对享受税收优惠的退伍军人进行动态管理,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依法取消其优惠资格。
-加强对优惠政策退出过程的监督,确保程序的公开、公正、透明。
十、优惠政策的跟踪与服务
1.建立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跟踪服务机制,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退伍军人进行定期回访和调查。
-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优惠政策实施效果,收集退伍军人的意见和建议。
3.支持退伍军人参与政府采购和公共项目,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和价格优惠。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对退伍军人企业给予加分或价格扣除等优惠措施。
-鼓励退伍军人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服务等公共项目,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保障。
八、优惠政策的协调与配合
1.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应与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退伍军人的身份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衔接。
-利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社会公众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税收优惠政策。
-结合退伍军人就业创业实际案例,制作宣传材料,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教育活动,提高退伍军人的税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举办税收法律知识培训班,帮助退伍军人了解税收法律体系和优惠政策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2.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优惠政策的公正、公平、透明。
3.定期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政策执行效果。
七、优惠政策的支持措施
1.鼓励金融机构为退伍军人提供贷款支持,对从事生产经营的退伍军人给予优先贷款和利率优惠。
-金融部门应制定具体措施,简化贷款流程,为退伍军人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
五、优惠政策监督管理
1.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退役士兵及减税降费优惠政策专题培训-20200205

退役士兵及减税降费优惠政策专题培训-20200205

2020/2/5
享受条件: 1、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
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 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 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从事个体经营
2020/2/5
减免管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 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 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 《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 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 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优惠申报有
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具体见附
件)。
二、关于纳税人类别变化时减征政策适用时间的 确定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 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添规加标定题 转登记 为小添加规标题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 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 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 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 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 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 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小于上述 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 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 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 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 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 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 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享受时间规定:本通知规定的税收 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 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 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 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退伍军人创业免税政策最新要求

退伍军人创业免税政策最新要求

退伍军人创业免税政策最新要求
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可享受以下几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退伍军人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中心针对农业户口的退伍军人和农民工,可以免费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还可以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六)持有关复员转业的证件到当地人武部或民政局申请创业贷款和自谋职业创业免税优惠。

涉及税金的税率
1、营业税税率:按营业收入的5%计算缴纳。

2、城建税税率(按营业税计算)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税:按营业税的3%计算缴纳。

4、印花税:
(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5、个人所得税:
级数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税率(%)速算扣除数(元) 1不超过500元的部分50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25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12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375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1375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3375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637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10375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15375
6、企业所得税税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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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时限
•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 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 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 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备案材料
•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 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谢谢各位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 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 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 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 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 应纳税额。
•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军转干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
•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 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 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 内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
•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 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 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 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 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 时间表(见附件)。
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
P3
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 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 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 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备案资料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 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 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优惠时限
•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 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 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 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军人军属税收优惠政策讲解
2019年10月
目录
• 一、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 •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 • (2)扶持相关企业和实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 二、军转干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 (1)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 (2)安置军转干部成立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P2
•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 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 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军转干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军转干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个体经营)
•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 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 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 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企业)
•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 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 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 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 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扣除标准
•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 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 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 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扣除标准
•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 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 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 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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