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应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
最高院答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最高院工作答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法办﹝2011﹞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议案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11﹞159号签发人:张军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39号建议的答复孙晓梅代表:您提出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7号”与“法释(2002)17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范围是否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各方有不同意见。
为规范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工作,我院曾先后下发过四个司法解释。
随着形势的发展,刑事政策的完善,当事人更加重视民事权利的维护。
但是,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以及当事人经济状况不同,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出现了“执法标准不一,赔偿数额过高,空判现象严重”等新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引发了许多涉诉上访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反应强烈,要求尽快解决。
为了规范和做好附带民事诉讼工作,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院于2007年启动了规范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但由于各方意见分歧,司法解释暂时还难以出台,有关问题正在研究中。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我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却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
主要理由是:(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的规定,这里的“物质损失”和“经济损失”仅指物质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
修订后刑诉法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修订后刑诉法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根据2012年修正的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于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这里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在盗窃、诈骗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财型犯罪中,被害人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只能依照刑法第64条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而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直接获得赔偿。
其次,这里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再者,这里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带有精神抚慰性质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死亡补助费。
具体而言,对于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对于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适用上述限制。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5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r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rr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刑事诉讼法主要是对刑事诉讼当中的一些程序问题作出规定的法律,为的是法官能够更好的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保证案件的程序公正。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刑事诉讼法解释当中第155条的具体内容吧。
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今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55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第164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原则上不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对确有赔偿能力的,可以包括两金;即便是绕开附带民事诉讼,单独提起民事赔偿,原则也不变。
▲其立法理由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刑事犯罪人往往为学历低下,收入低下,进城务工群体,赔偿能力不足,与其判空,不如不判;赔偿少,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尚有意愿给付,如果判多了,很多人的心理是既然赔不起,干脆一分不赔,反而得不到赔偿;2、打了不罚,罚了不打,既然已经受到刑事制裁了,则可以减轻赔偿;3、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刑诉法101条是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
笔者认为这几点理由都是歪理,最高院出台这样的司法解释,令人震惊:第1点,执行不了,就不判,这跟公安的不破不立是一个说法,因为执行难就违背法律的基本价值,这哪里是最高法院说出来的话?判两金执行难,不判两金执行就不难了吗?法院的公信力如此苍白无力,为了能够执行到位,不惜去仰仗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的鼻息,法律的尊严何在?。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哪些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哪些交通肇事罪当中会造成⼈员的重⼤伤亡或是财产的重⼤损失,因此除了要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和⾏政责任外,还可以要求其做出民事赔偿。
通常受害⼈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
那么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哪些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为给被害⼈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般不包括死亡赔偿⾦和残疾赔偿⾦,但经过调解,被告⼈有赔偿能⼒且愿意赔偿更⼤数额的,⼈民法院应当⽀持;调解不成,被告⼈确实不具备赔偿能⼒,⽽被害⼈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的,⼈民法院不予⽀持;对于却有困难的被害⼈,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重⼤事故,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或者重伤三⼈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能⼒赔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驾驶的;(四)明知是⽆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哪些”的法律知识。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项目有哪些?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项目有哪些?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民事纠纷事件,通常在解决民事纠纷时候解决不好就会出现严重的肢体冲突导致的安全事故,在民事纠纷中出现的各种损失在法律上是有严格规定说明的,通常会给与受害者一定的赔偿,那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项目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民事纠纷事件,通常在解决民事纠纷时候解决不好就会出现严重的肢体冲突导致的安全事故,在民事纠纷中出现的各种损失在法律上是有严格规定说明的,通常会给与受害者一定的赔偿,那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项目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人身损害赔偿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
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财产损害赔偿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南方周末》12月9日刊出孔繁军著《区别赔偿:城里人乡下人就不一样?》(以下简称孔文)一文,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若干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存在城乡差别,进而认为应取消此种差别。
笔者认为这种建立在对司法解释的误读基础上得出的结论是值得商榷的。
一、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孔文认为“《解释》第25条、28条、30条的有关规定,作为民法上惩罚侵害人、保护受害人的重要措施之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要以受害人的身份差别分别适用不同的标准。
” 让我们来看看司法解释原文,《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 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 第30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从司法解释原文可以看出,《解释》第25条规定的是残疾赔偿金的赔偿计算标准,第28条规定的是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计算标准,而第30条则规定了赔偿计算基数的例外情况。
此三条规定并无一是孔文所称的“死亡赔偿金”,《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实际上是在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可见孔文对于《解释》进行了错误的引用,此为孔文误之一。
二、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害赔偿关于《解释》第29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孔文认为是“作为民法上惩罚侵害人、保护受害人的重要措施之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笔者认为这是错误的。
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2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4月24日法释〔202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二条修改为:“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第十七条修改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2024年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单项选择题及答案解析

2024年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单项选择题及答案解析1.牟男与包女为同居多年的恋人。
牟男对包女以往性经历不满,反复实施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致包女精神状态不断恶化。
一次被辱骂后,包女自杀身亡。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牟男构成故意杀人罪B.牟男构成故意伤害罪C.牟男构成虐待罪D.牟男不构成犯罪答案:C解析:该题取材于“北大包丽案”,案例如下:2023年6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牟林翰涉嫌犯虐待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判决被告人牟林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被害人之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牟林翰与被害人陈某某(女,殁年24岁)确立恋爱关系。
2018年9月16日至2019年10月9日,二人曾在本市某学生公寓以及陈某某的家中、牟林翰的家中共同居住;2019年1月至2月,牟林翰、陈某某先后到广东及山东与双方家长见面。
2019年1月起,牟林翰因纠结陈某某以往性经历一事,心生不满,多次追问陈某某性经历细节,与陈某某发生争吵,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陈某某,并表达过让陈某某通过〃打胎〃等方式以换取其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词。
同年6月13日,陈某某在与牟林翰争吵后割腕自残。
8月30日,陈某某在与牟林翰争吵后吞食药物,被牟林翰送至医院采取洗胃等救治措施,院方下发了病危病重通知书。
2019年10月9日中午,陈某某与牟林翰再次发生争吵。
当日下午,陈某某独自外出,后入住某公馆房间,服用网购的药物自杀,当日16时19分至22时30分,被告人牟林翰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寻找陈某某,后于当日22时55分将陈某某送至医院救治。
2020年4月11日,被害人陈某某经救治无效而死亡。
经鉴定,陈某某符合口服药物中毒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牟林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审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因被害人陈某某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及丧葬费,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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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应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
孙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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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仍然沿用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有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
据此,对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把握,仍应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为被害人因人身权利或者财物受到犯罪侵犯而实际或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
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具有精神损害赔偿性质的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分为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指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费用;财产损害赔偿以被害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
在确定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时,精神损害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对此,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法释〔2000〕47号)和2002年《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批复》予以了明确的重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九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下以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根据这一解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属于精神抚慰金性质。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而根据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对民事侵权行为,还可判令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纯民事诉讼存在明显不同。
单纯民事案件,责令被告作出相应赔偿,是对被害方进行抚慰、救济的唯一手段,故有理由要求被告承担相应更重的赔偿责任,由于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被告往往也有意愿、有能力作出相应赔偿。
而附带民事诉讼则不同,被告人不仅要在民事方面承担赔偿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即是对犯罪的惩处、重新犯罪的预防,也是对被害方抚慰、救济的主要方式。
以故意杀人案件为例,如判决被告人死刑,实已让其“以命抵命”,显然不应再要求其作出与单纯民事案件相同的精神损害赔偿,否则势必存在双重处罚的问题。
如果将“两金”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势必会造成赔偿标准过高,导致“空判”现象,极不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矛盾化解。
综上,考虑到目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实际状况,以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不宜将“两金”纳入赔偿范围。
因此,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提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诉讼主张不应支持。
(作者单位: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