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药师审核处方或用药医嘱制度
处方审核工作制度

处方审核工作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提高药物治疗效果,规范医师处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方审核工作制度。
本制度遵循合法、规范、适宜、经济的原则,对处方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药品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急诊电子处方及病区用药医嘱的审核工作。
三、组织机构成立处方审核工作组,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委员、医务部、药学部、信息科及软件厂家工程师等组成。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委员负责牵头组织形成各项决议;医务部负责各部门之间协调;药学部负责设置和维护用药规则,开展人员培训和前置审方;信息科和软件厂家工程师负责审方系统与信息系统的对接及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系统问题。
四、人员要求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技术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 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
3. 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审核内容处方审核工作组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
具体内容包括:1. 处方权的合法性:审核处方医师是否具备相应的处方权。
2. 处方内容的规范性:审核处方格式、签名、日期等是否符合规范。
3. 处方用药的适宜性:审核药品品种、剂量、用法、用量等是否适宜,是否存在配伍禁忌、不良反应、重复给药等情况。
4. 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审核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 皮试药品:审核处方中是否含有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六、审核流程1. 医师开具处方后,将纸质处方提交给药房。
2. 药房审核药师对处方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方可进入收费环节。
3. 收费完成后,处方转入调配窗口进行药品调配。
4. 在调配过程中,药师对处方进行再次审核,发现不适宜用药时,通过电话方式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审核处方及用药医嘱制度

药师审核处方及用药医嘱制度药师是医疗团队中非常重要的一员,他们具备药物知识和临床经验,负责审查医生开具的处方和提供合理的用药建议。
药师审核处方及用药医嘱制度是为了确保患者安全用药、合理用药和优化疗效而设立的制度。
本文将介绍药师审核处方及用药医嘱的重要性、操作流程以及对患者和医疗机构的意义。
一、药师审核处方的重要性药师审核处方的主要目的是减少用药错误,避免药物相互作用和不良反应的发生。
合理的用药可以避免患者因不必要或不适当的药物使用而受到伤害。
药师通过审核处方,可以发现处方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例如药物过敏史、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剂量是否适当等。
通过及时发现并解决这些问题,能够有效地保护患者的用药安全。
二、药师审核处方的操作流程1. 接收处方:药师需要从医生处收到患者的处方,包括药物名称、剂量和用药频率等信息。
2. 审核处方:药师仔细审查处方的内容,确保处方中的药物品种、剂量、用法和用量等是否符合规范,同时还要注意与患者的病情相符合。
3. 与患者进行沟通:在必要的情况下,药师可能需要与患者进行沟通,了解更多关于患者病情、药物过敏史和其他用药情况的信息,以便更好地审核处方。
4. 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如果药师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比如剂量过大、过敏史等,他们可以向医生提出建议,并一同讨论最佳的治疗方案。
5. 记录和沟通:药师需要将审核结果记录下来,并及时与医生进行沟通,确保医生了解到审核结果和建议。
三、对患者和医疗机构的意义1. 提高患者用药安全性:通过药师审核处方,可以减少用药错误和不良反应的发生,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性。
合理的用药也可以最大程度地减轻患者的病痛和不适。
2. 优化药物治疗效果:药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帮助医生选择更合理的药物治疗方案,提高治疗效果。
通过与医生的合作,药师可以为患者提供针对性的用药建议,避免不必要的药物使用和副作用的产生。
3. 提升医疗机构的声誉:医疗机构引入药师审核处方及用药医嘱制度,不仅可以增加医疗团队的专业性和权威性,还可以提升医疗机构的声誉。
药师审核草药处方或用药医嘱管理制度

药师审核草药处方或用药医嘱管理制度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药师审核草药处方或用药医嘱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和合理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药师审核草药处方或用药医嘱的工作。
三、责任和义务1. 药师有责任对草药处方或用药医嘱进行审核,确保其合理性和安全性。
2. 药师应当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判断药物的适应症、禁忌症和副作用等信息。
3. 药师应当及时与医生或其他医疗人员沟通,协商解决处方或医嘱中存在的问题。
4. 药师应当保护患者隐私,严守医疗机构的保密制度,不得将患者信息泄露给外部人员。
四、审核程序1. 药师收到草药处方或用药医嘱后,应仔细阅读,并核对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病情资料。
2. 药师应对处方或医嘱中的药物进行评估,包括药物的适应症、禁忌症、剂量和用法等。
3. 如有需要,药师可以与医生或其他医疗人员进行讨论,咨询或寻求帮助,以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
4. 审核结果应及时记录在相关的文档或系统中,并与患者和医生进行及时沟通。
五、审核标准1. 药师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临床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内容,进行审核工作。
2. 药师应对草药处方或用药医嘱中的药物进行合理性和安全性的评估,确保其符合患者的病情和需要。
3. 药师应对患者的用药历史、过敏史和并存疾病等进行综合评估,避免药物的相互作用或不良反应。
六、违规处理1. 如果药师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核工作,或审核结果存在错误或疏漏,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2. 违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取消相应的职务或资格,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惩罚。
七、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所有,如有需要,可以进行修订和补充,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以上为药师审核草药处方或用药医嘱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联系医疗机构的相关负责人。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医院处方审核制度

医院处方审核制度为规范处方审核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二、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处方审核常用临床用药依据: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临床诊疗规范、指南,临床路径,药品说明书,国家处方集等。
四、处方审核流程:(一)药师接收待审核处方,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
(二)若经审核判定为合理处方,药师在纸质处方上手写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在电子处方上进行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签名后进入收费和调配环节。
(三)若经审核判定为不合理处方,由药师负责联系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再次进入处方审核流程。
五、审核内容(一)审方药师接到处方后,应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
(二)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六、处方审核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其中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3.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龄、月龄的;4.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5.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6.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7.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8.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9.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10.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11.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12.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13.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14.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医院处方审核制度

医院处方审核制度一、目的为规范医院处方审核工作,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和《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医院处方审核制度》。
二、参考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2019年12月1日2.《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3.《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2007年5月1日4.《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号)5.《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国卫办医发〔2018〕14号)三、名词定义1.处方:是指由医院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具有处方调配、审核资格的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
2.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病区用药医嘱单。
四、内容(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药师具有处方审核资格。
(二)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
(三)处方审核应以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临床诊疗规范、指南,临床路径,药品说明书,国家处方集等为依据。
(四)处方审核内容包括合法性审核、规范性审核、适宜性审核。
1.合法性审核(1)处方开具人是否根据《执业医师法》取得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
(2)处方开具时,处方医师是否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在医院取得处方权。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抗菌药物等药品处方,是否由具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
处方点评及合理用药制度

处方点评及合理用药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处方的开具、调剂、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及《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特制定《处方点评及合理用药制度》。
二、参考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2.《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3.《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7〕53号)4.《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号)三、名词定义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四、内容(一)门诊处方点评1.每月由药剂科处方点评小组抽查当月门诊处方100张,对中成药、抗菌药物、精麻药品进行专项点评。
2. 药剂科处方点评小组依据《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中的要求,按照《处方点评工作表》,对门(急)诊处方进行点评。
3.处方点评依据处方项目填写的完整性、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剂量的准确性以及处方限量以及临床诊断,从药物的选择、用法用量、疗程、给药途径、联合用药、相互作用、配伍禁忌、潜在的不良反应等方面,分析用药的安全性、合理性及经济性。
4.要求处方合格率≥95%,每月公布处方点评结果,对于处方开具不合格的医师或未按照规定审核处方的药师,按照《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中相关办法予以处理。
(二)住院病历点评1.每月由药剂科处方点评小组点评病历不少于30份。
2.药剂科处方点评小组在医院处方点评专家组的指导下,对病历进行点评,并对重点患者撰写药历。
3.具体点评内容参照“门诊处方点评”。
4.病历点评结果以适当形式反馈给院领导、相关临床科室及医院职能部门。
5.经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干预后,药剂科再随机抽查该临床科室病历30份,评价合理用药干预效果,并上报药事会。
卫医政发〔2011〕11 号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药师审核处方制度_共10篇 .doc

★药师审核处方制度_共10篇范文一:医师、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医师、药师审核处方制度一、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核对工作。
二、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三、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四、调剂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五、调剂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准确调配药品。
六、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七、审核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做到“四查十对”;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八、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九、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双签字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十、对于超说明书用药的处方,如果处方没有医师双签字、未附有患者签字的说明书,应当拒绝调剂,并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
十一、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黄良乡卫生院范文二:药师处方审核制度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明确了药师在处方审核中的责任与义务,其中,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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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复员退伍军人医院
药师审核处方或用药医嘱制度
药师重视并坚持合理行使药师的审方权。
药剂科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操作规程》等相关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准确调配药品。
1.药师在收到处方或用药医嘱,先查看患者科别、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临床诊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剂量、给药方法、处方日期、处方医师签名等内容是否完整,确认其合理性。
确定处方医师的处方是否为超权限处方。
2.药师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静脉输液确定溶媒的适宜性;
(8)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3.药师经处方审核后,发现处方或用药医嘱存在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及时与处方医师沟通,请其调整并签名、签时间。
因病情需要的超剂量等特殊用药,医师应当再次签名、签时间确认。
对用药错误或者不能保证成品输液质量的处方或医嘱应当拒绝调配。
4.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药剂科
201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