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 药师审核处方制度
药学处方管理制度

药学处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药学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药物治疗效果,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院医务人员开具处方和执业药师审核处方的行为。
三、处方的开具1. 医师在开具处方前应仔细询问患者的病史和药物过敏情况,了解患者用药情况,对患者进行详细的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并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具体情况合理开具处方。
2. 医师在处方中应填写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门诊号、用药剂量、用法、用量、疾病名称、开具日期、姓名及职务等信息,并在处方上签字盖章。
3. 医师不得开具虚假处方,不得故意滥用抗生素、镇痛药、激素等药物。
4. 医师在开具中成药和中药处方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传统中医药理念,注重用药的疗效和安全性。
四、处方审核1. 执业药师应对开具的处方进行及时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2. 执业药师审核处方时,应核对患者的个人信息和医师的签名,查看处方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核对药品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是否符合标准。
3. 执业药师审核处方时,应根据患者病情、用药史、过敏史等进行综合分析,对不合理的处方及时提出异议,并与开具处方的医师积极沟通,共同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五、处方的保存和管理1. 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保存和管理处方,确保处方的内容完整和可追溯。
2. 患者的原始处方应当保存在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中,作为患者用药的依据。
3. 药房应对处方及时进行分类、整理和妥善保管,确保处方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 医院应采取措施,防范处方被盗窃、篡改、遗失等情况,确保处方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六、处方的反馈1. 医院应建立处方反馈机制,定期对处方进行回访和评估。
2. 综合药学部门应对处方进行定期的审查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处方,并对医师和执业药师进行及时指导和培训。
3. 医院应积极收集患者对处方的反馈意见,对患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及时处理和改进。
七、违规处方的处理1. 对于无效处方、虚假处方、不合理处方等违规行为,医院应立即予以纠正,对医师和执业药师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处方审批管理制度

处方审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医疗处方的合理开具和审批,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特制定本处方审批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1. 医院药事管理部门负责医院处方审批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实行专人专岗管理。
2. 医院设立处方审批委员会,主要由院长、主要医师、护士长和药事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对处方进行审核和审批。
三、审批流程1. 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诊断结果进行处方开具。
2. 科室护士核对处方内容和患者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处方上签名确认。
3. 药剂科药师审核处方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并在处方上签字确认。
4. 处方审批委员会对处方进行终审,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5. 处方审批委员会经过审核确认后,将审批结果告知开具处方的医生和患者,方可进行药物配药。
四、审批标准1. 处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患者隐私和医疗机密。
2. 处方应清晰、准确地标明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科室、主治医师等信息,以便于识别和跟踪。
3. 处方应包括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详细信息,药品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 处方应明确有效期,过期失效的处方不得再次使用。
五、处罚措施1. 对于擅自开具、篡改处方的医生和护士,将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对于未经审批就将药物发放给患者的药剂师,将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3. 对于违反处方审批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医疗人员,将追究其责任。
六、附则1. 本处方审批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时,应由医院药事管理部门负责进行修订。
2. 本处方审批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医院的药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即为本医院处方审批管理制度的详细规定,希望全院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安全。
处方审核管理规定规范(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处方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审核制度,加强对处方权的授予、处方开具、处方调剂、处方点评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处方审核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处方审核能力和用药安全意识。
第二章处方权的授予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和执业药师资格,授予医务人员处方权。
第七条医师、助理医师、药师等人员的处方权应当明确,不得越级授予。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权授予档案,记录处方权的授予、变更、撤销等情况。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具有处方权的医务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暂停或者撤销其处方权。
第三章处方开具第十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用药,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适宜;(二)根据患者的病情、体质、年龄、性别、用药史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药品;(三)合理用药,避免不合理联用、滥用、错用药品;(四)遵循国家规定的处方书写规范。
第十一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处方笺,并按照规定填写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经患者或者其家属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及时将处方交给患者或者其家属,并告知用药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发现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风险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四章处方调剂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调剂制度,明确处方调剂的范围、程序、责任等。
第十六条处方调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十七条处方调剂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处方开具的要求,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处方管理,规范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处方是指医师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师审核、调配、核对的,载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内容的医疗文书。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确保患者用药合理、安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师、药师及与处方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五条处方开具权仅限于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
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情、诊断,按照药品说明书和临床诊疗指南开具处方。
第六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医院名称、处方编号、处方日期;(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号或住院号、临床诊断;(三)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四)医师签名、加盖专用签章;(五)审核、调配、核对药师的签名。
第七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八条处方开具原则上应当使用医院统一样式的处方纸。
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电子处方,但应当确保电子处方的安全、可靠、可追溯。
第三章处方审核与调配第九条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对存在问题的处方,有权要求医师修改或重新开具。
药师审核内容包括:(一)处方格式、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二)用药是否合理、安全;(三)是否存在配伍禁忌、超剂量、超时间用药等;(四)药品的剂型、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条药师审核通过的处方,方可进行调配。
调配时,药师应当严格按照处方内容进行,确保药品的准确、安全。
第十一条药师完成调配后,应当对处方进行再次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发放药品。
第四章处方保存与销毁第十二条处方应当长期保存。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处方保存制度,确保处方完整、安全、可追溯。
第十三条处方保存期满后,医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医师、药师审核处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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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药师审核处方制度
一、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核对工作。
二、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评估、
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八、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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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医师药师审核处方制度

医师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医师药师审核处方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医学处方的准确性、合理性和安全性,减少药物误用和不合理用药的风险,最终提高患者的疗效和生命质量。
下面将从处方审核的必要性、目的、内容和实施过程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医师药师审核处方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药品使用的安全性:处方药品的使用存在一定风险,一旦出现处方错误或不合理用药,可能导致严重的不良反应甚至危及生命。
通过医师药师审核处方可有效避免不合理用药和处方错误,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2.提高药物疗效:合理的用药是疾病治疗的基础,医师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可以避免患者因处方错误和不合理用药导致疗效的降低。
通过审核处方,可以及时纠正不合理的药物组合、剂量和用法,提高治疗效果。
3.优化医疗资源利用:合理的用药可以避免过度用药和滥用药物,减少药物浪费,节约医疗资源。
医师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可以通过优化处方,减少不必要的药物开具,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4.强化医疗质量管理:医师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可以规范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明确药师的职责和医师的权责。
这有助于提高医疗质量,推动医疗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其次,医师药师审核处方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保证处方的准确性:医师药师审核处方可以检查处方的书写是否清晰、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存在错误和疏漏等问题,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评估处方的合理性:医师药师审核处方可以评估处方的合理性,包括药物的适应症、禁忌症、相互作用、不良反应等。
通过审核处方,可以对不合理的药物选择和用法进行纠正和调整,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3.提供患者用药建议:药师在审核处方的同时,还可以根据患者的用药情况提供用药建议,包括用药时间、用法用量、饮食禁忌等,提高患者对药物的正确使用。
1.处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患者的姓名、病历号、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以及处方开具的日期、医生的签名和医院的公章等。
药师审核处方制度_共10篇 .doc

★药师审核处方制度_共10篇范文一:医师、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医师、药师审核处方制度一、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核对工作。
二、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三、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四、调剂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五、调剂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准确调配药品。
六、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七、审核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做到“四查十对”;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八、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九、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双签字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十、对于超说明书用药的处方,如果处方没有医师双签字、未附有患者签字的说明书,应当拒绝调剂,并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
十一、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黄良乡卫生院范文二:药师处方审核制度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明确了药师在处方审核中的责任与义务,其中,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等。
药师审核处方制度

药师处方审核制度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X(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1、药师接到处方后,应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2、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与结果的判定;(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3、处方审核和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X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与超常处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X处方:(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X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X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与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6)未使用药品规X名称开具处方的;(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X或不清楚的;(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11)单X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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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药师审核处方制度
一、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核对工作。
二、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三、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四、调剂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五、调剂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准确调配药品。
六、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七、审核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做到“四查十对”;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
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八、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九、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双签字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十、对于超说明书用药的处方,如果处方没有医师双签字、未附有患者签字的说明书,应当拒绝调剂,并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
十一、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黄良乡卫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