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最新版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最新版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核。 (一)处方开具人是否根据《执业医师法》取得医师 资格,并执业注册。 (二)处方开具时,处方医师是否根据《处方管理办 法》在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抗菌药物等药品处方,是否由具有相 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
第十四条 规范性审核。 (一)处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处方医师签 名或加盖的专用签章有无备案,电子处方是否有处 方医师的电子签名。 (二)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符合《处方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文字是否正确、清晰、完整。 (三)条目是否规范。 1.年龄应当为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应当写日、 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2.中药饮片、中药注射剂要单独开具处方; 3.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 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第六条 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应 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医疗机构可以通 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对信息系 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 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 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 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 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 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 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 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 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 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 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 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 调配。 第五条 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 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 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 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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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 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医疗机构可以 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对信息 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 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 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 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 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 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 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二)中药饮片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 1.中药饮片处方用药与中医诊断(病名和证型)是 否相符; 2.饮片的名称、炮制品选用是否正确,煎法、用法、 脚注等是否完整、准确; 3.毒麻贵细饮片是否按规定开方; 4.特殊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 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 5. 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十二条 处方审核流程:
(一)药师接收待审核处方,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 范性、适宜性审核。
(二)若经审核判定为合理处方,药师在纸质处方上 手写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在电子处方上进行 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签名后进入收费和调配环节。
(三)若经审核判定为不合理处方,由药师负责联系 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再次进入 处方审核流程。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最新版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国卫办医发〔201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各大单位后勤部门: 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3部门联合制 定了《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行。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的适用对象为开具、审核、调配、保管处方的我院医师、药师和相关部门。
一)、公共部分:1、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2、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住址、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3、处方样式(1)处方标准根据卫生部统一规定,按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由我院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分别为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粉红色麻醉、精一药品专用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白色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3)毒性药品使用普通处方。
4、处方书写要求(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2)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新编版演示精品PPT课件

第六条 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应
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医疗机构可以通 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对信息系 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 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 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
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 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 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 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十条 处方审核常用临床用药依据:国家药品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临床诊疗规范、指南, 临床路径,药品说明书,国家处方集等。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由药事管理与药
物治疗学委员会充分考虑患者用药安全性、有效性、 经济性、依从性等综合因素,参考专业学(协)会 及临床专家认可的临床规范、指南等,制订适合本 机构的临床用药规范、指南,为处方审核提供依据。
(一)处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处方医师签 名或加盖的专用签章有无备案,电子处方是否有处 方医师的电子签名。
(二)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符合《处方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文字是否正确、清晰、完整。
(三)条目是否规范。
1.年龄应当为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应当写日、 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2.中药饮片、中药注射剂要单独开具处方; 3.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 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 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 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 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 区用药医嘱单。
处方审核管理规定规范(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处方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审核制度,加强对处方权的授予、处方开具、处方调剂、处方点评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处方审核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处方审核能力和用药安全意识。
第二章处方权的授予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和执业药师资格,授予医务人员处方权。
第七条医师、助理医师、药师等人员的处方权应当明确,不得越级授予。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权授予档案,记录处方权的授予、变更、撤销等情况。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具有处方权的医务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暂停或者撤销其处方权。
第三章处方开具第十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用药,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适宜;(二)根据患者的病情、体质、年龄、性别、用药史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药品;(三)合理用药,避免不合理联用、滥用、错用药品;(四)遵循国家规定的处方书写规范。
第十一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处方笺,并按照规定填写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经患者或者其家属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及时将处方交给患者或者其家属,并告知用药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发现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风险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四章处方调剂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调剂制度,明确处方调剂的范围、程序、责任等。
第十六条处方调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十七条处方调剂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处方开具的要求,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两篇)

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处方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处方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处方权与处方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权、处方审核、处方调剂、处方保管、处方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和程序。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权,处方权应当由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行使。
医疗机构应当将处方权名单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处方应当由处方权人按照医疗规范和患者病情开具,确保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处方权人应当遵循合理用药原则,不得滥用处方权。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第八条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处方调剂制度,按照处方调剂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第九条处方单位应当建立处方保管制度,对处方进行妥善保管,防止处方丢失、损坏或者被篡改。
第十条处方单位应当建立处方监督制度,对处方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三章处方开具与使用第十一条处方权人开具处方时,应当认真询问患者病史、过敏史、用药史等情况,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处方,并注明诊断结果。
第十二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二)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三)开具日期、有效期限;(四)处方权人签名或者盖章;(五)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处方权人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患者病情、年龄、性别、体重等情况,合理选择药品;(二)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三)优先选择国产药品;(四)避免开具重复、无效或者不必要的药品;(五)避免开具有毒、有害或者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最新版)医院处方权审批制度

医院处方权审批制度一、申请条件:凡获得国家承认正规学历毕业的医学生,正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予以注册,在本单位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业务技术人员,均可在本单位申请处方权。
二、审批权限:由医疗管理部门考核后予以审批,必要时报主管院长同意。
三、审批程序: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科主任考核签字。
填写《医师授予处方权资格审核表》及《医师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资格审核表》。
四、各部门在医德医风、理论水平、操作技能、专科水平等各方面进行审查、考核。
合格者方由医疗管理部门签署同意意见,然后到相关科室办理相关手续。
五、药事管理部门审核后给予处方权,进行签名留样,并将审批样本分别送至门诊、病房药房、医疗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案。
六、药事管理部门将审批样本予以登记备案后,申请人即获得普通处方权,并按照岗位职责履行义务。
七、进修医生表现优秀者科获得临时处方权。
医院围手术期管理制度一、术前管理:1.凡需手术治疗的患者,各级医生应严格手术适应症,及时完成手术前的各项准备和必需的检查。
准备输血的患者必须检查血型及感染筛查(肝功、乙肝五项、HCV、H1V、梅毒抗体)。
2.手术前手术者及麻醉医师必须亲自查看患者,向患者及家属或患者授权代理人履行告知义务,包括:患者病情、手术风险、麻醉风险、自付费项目等内容,征得其同意并由患者或患者授权代理人签字。
如遇紧急手术或急救患者不能签字,患者家属或授权代理人又未在医院不能及时签字时,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在病历详细记录。
3.主管医师应做好术前小结记录。
所有住院患者手术均需行术前讨论。
重大手术、特殊病员手术及新开展的手术等术前讨论须由科主任主持讨论制订手术方案,讨论内容须写在术前讨论记录单上,并上报医务处备案。
4.手术医师确定应按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执行。
重大手术及各类探查性质的手术须由有经验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或科主任担任术者,必要时须上报医疗管理部门备案。
5.手术时间安排提前通知手术室,检查术前护理工作实施情况及特殊器械准备情况。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最新版 PPT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核。 (一)处方开具人是否根据《执业医师法》取得医师
资格,并执业注册。 (二)处方开具时,处方医师是否根据《处方管理办
法》在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抗菌药物等药品处方,是否由具有相 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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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规范性审核。 (一)处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处方医师签
(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
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 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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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应 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医疗机构可以通 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对信息系 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 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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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药饮片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 1.中药饮片处方用药与中医诊断(病名和证型)是 否相符; 2.饮片的名称、炮制品选用是否正确,煎法、用法、 脚注等是否完整、准确; 3.毒麻贵细饮片是否按规定开方; 4.特殊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 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 5. 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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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存在配伍禁忌; 7.是否有用药禁忌: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
妇女、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 物,患者用药是否有食物及药物过敏史禁忌证、诊 断禁忌证、疾病史禁忌证与性别禁忌证; 8.溶媒的选择、用法用量是否适宜,静脉输注的药 品给药速度是否适宜; 9.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名或加盖的专用签章有无备案,电子处方是否有处 方医师的电子签名。 (二)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符合《处方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文字是否正确、清晰、完整。 (三)条目是否规范。 1.年龄应当为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应当写日、 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2.中药饮片、中药注射剂要单独开具处方; 3.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 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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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药师不具备资质
第五条:从事处方审核 的 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 未从事过处方调剂工作 的 临床药师,不能从事处 方审核工作? 2.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 的 专业知识培训并考 核合格; 3.从事中药处方审核 的 药师,还应当培训中医药
审核难度加大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核。 (一)处方开具人是否根据《执业医师法》取得医师资
格,并执业注册。 (二)处方开具时,处方医师是否根据《处方管理办法》
在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 (三)麻醉药பைடு நூலகம்、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目前软件存在 的 问题:主要依据是说明书,未 依据诊疗规范和指南;审核结果误报率和漏报率高。 2.对信息系统筛选出 的 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 不能审核 的 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审核质量要求更高
1.药事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需要下设处方审核质 量管理小组或专职(兼职)人员; 2.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 所属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质量进行检查评价; 3.医疗机构应当保证处方审核 的 全过程可以追溯, 特别是针对关键流程 的 处理应当保存相应 的 记录; 4.处方审核质量监测指标至少包括:处方审核率、
审核 的 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 经药师审核后,认
医师
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
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
处方
开具药处师方发;现不合理用 软
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
件 审
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 核
不 合 理 处 方
录并纳药入师处发方现点严评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
药师 人工审核
合格处方
处方审核依据更灵活
第三章:审核依据
1.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临 床诊疗规范、指南,临床路径,药品说明书,国家 处方集等;
2.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订 的 适合本医疗机构 的 临床用药规范、指南。
对审方软件要求更明确
第八条:信息系统
1.信息系统内置审方规则应当由医疗机构制定, 或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有明确 的 临床用药依 据来源;
第十五条:适宜性审核
1.西药、中成药、中成药与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之 间,是否存在重复给药和有临床意义 的 相互作用;
大部分中成药 的 药理作用不明确、不良反应不明确、 相互作用不明确,药师缺乏相关 的 审核依据。 2.患者用药是否有食物及药物过敏史禁忌症、疾病史禁 忌症、性别禁忌症;
门诊药师难以获取医学相关检查、检验学资料、既 往病史、用药史、过敏史等信息。
药师
不合理 处方
不修改
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 划价 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调配
合理 不 严重 拒绝 调配
疑 方义
处 记录 点评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处方审核信息化,通过信息 系统为处方审核提供必要 的 信息,如电子处方,以及医学 相关检查、检验学资料、现病史、既往史、用药史、过敏史 等电子病历信息。信息系统内置审方规则应当由医疗机构制 定或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有明确 的 临床用药依据来源。
(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
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 的 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
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 的 第一责任人。 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
审核。 对信息系统筛选出 的 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
主讲人:###
汇报时间: 年 月 日
前置审核成刚性要求
第四条:“所有处方 (包括门诊处方和病区医嘱 单)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 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 未经审核通过 的 处方不得 收费和调配。”
药师是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 的 第一责任人”。
1.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 2.软件筛选出 的 不合理处方,药师应进行人工审 核; 3.软件不能审核 的 部分,药师应进行人工审核; 4.经审核判定为不合理处方,由药师(非患者)负 责联系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合理
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 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 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 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 的 处方, 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 调配发药决定 的 药学技术服务。
审核 的 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 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 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 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 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 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 的 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第五条 从事处方审核 的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 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第十二条 处方审核流程:
(一)药师接收待审核处方,对处方进行合法性、 规范性、适宜性审核。
(二)若经审核判定为合理处方,药师在纸质处方 上手写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在电子处方上进 行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签名后进入收费和调配环 节。
(三)若经审核判定为不合理处方,由药师负责联 系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再次进 入处方审核流程。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信息系统相关 的 安全保密制度, 防止药品、患者用药等信息泄露,做好相应 的 信息系统故 障应急预案。
第十条 处方审核常用临床用药依据:国家药品管理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临床诊疗规范、指南,临床 路径,药品说明书,国家处方集等。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由药事管理与药物 治疗学委员会充分考虑患者用药安全性、有效性、经济 性、依从性等综合因素,参考专业学(协)会及临床专 家认可 的 临床规范、指南等,制订适合本机构 的 临 床用药规范、指南,为处方审核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