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严惩行贿更要让受贿没安全感.doc
公务员考试申论:行贿“零容忍” 制度更过硬

发挥现有反腐制度的威力,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是重要一环行贿者的好日子到头了!这是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释放出的一个明确信号。
当日,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徐进辉表示,反贪部门将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腐败案件东窗事发后,公众的注意力往往投射在贪官身上,这难免模糊了对行贿行为的视线。
其实,针对行贿犯罪,我国刑法一直持明确的打击态度。
刑法上贿赂罪至少包含了行贿与受贿两个罪名,刑法第389条、第390条等规定对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有着明确规定。
然而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受贿而轻行贿”倾向。
16次向湖南郴州市原纪委书记行贿的黄生福,3次被传唤却3次被释放;安徽阜阳中院腐败窝案中发现,有些市县的法院院长“乌纱帽”竟是靠行贿买来的;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案中,“行贿状元”陈族远行贿3200万元却一度被取保候审未被提起公诉。
社会各界要求惩治行贿人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不断发出“依法严厉打击严重行贿犯罪”的要求。
今年一季度,广州市检察机关共查办行贿犯罪人员89人,同比上升102.27%,立案查办的行贿和单位行贿犯罪案件首次超过了受贿案件总数。
2013年检察机关对5515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比上升18.6%,但相比数量巨大并逐年递增的受贿犯罪,还是不太相称。
从因果关系看,行贿与受贿是一根藤上结出的两个毒果,都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
在这组对偶犯罪中,打击重受贿而轻行贿,无异于“堵前门、开后门”,无形中助长了行贿犯罪的滋生蔓延,使反腐效果大打折扣。
是什么原因使得“受贿者落马,行贿者逃脱”的情况一再发生呢?从道德层面讲,在潜规则盛行的现实中,行贿人往往被视为“无奈的弱者”而得到同情甚至包容,有些行贿行为也确实是遭遇了明目张胆的索贿。
从法律角度看,行贿与受贿之间具有高度隐秘性,司法机关为收集证据,往往会以从轻或免罪作为“交换”条件,这也导致司法机关形成“口供依赖”,使一些行贿人作为所谓“污点证人”被有意放过而非减轻处罚。
时政热点:贪污受贿岂能功过相抵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更多公职类考试信息和资料 时政热点:贪污受贿岂能功过相抵在国家级贫困县——四川省仪陇县,很多孩子每天饿着肚子去上学。
国家启动“营养餐计划”为农村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后,食堂承包人刘某举报仪陇县大仪小学原校长唐某,称其长期不安排学生星期一吃早餐,将钱贪掉。
而唐某因出示的21份荣誉证书复印件获得了“平时表现好”的评价,最终免予刑事处罚。
(12月23日《法制晚报》)21份荣誉证书确实能证明唐某在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上的骄人绩效,我们没有理由怀疑唐某在教育上做出的贡献。
但是,刑法裁量如此考虑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平时表现”,显然是不合法的。
唐某“平时表现好”不是虚的,但贪污受贿也不是虚的。
法院根据犯罪嫌疑人贪污受贿情节,依法实施刑法裁量,是公正司法的应有之义。
唐某可谓“能人贪腐”之类,但是,为人民服务,为国家立功,是领导干部的义务和职责。
有功不能居功自傲,更不是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的资本。
只要因私犯公,就会百身莫赎。
功是功,过是过,功过不能相抵,刑法裁量怎能被过去的“功”蒙蔽了双眼,失却了准度?在反贪腐运动中,就出现过类似的情况。
一些贪官东窗事发后,忙不迭地向法院表功,希望借此求得轻判。
甚至出现了“公函求情”,一些单位领导不惜动用公权力干预司法。
2013年3月8日,习近平主席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表示:“不管你以前做了多少有益的工作,功罪不可相抵。
如果搞不好,领导干部的岗位就真会变成高危职业。
”总书记重提“功罪不能相抵”,不仅为广大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也为司法裁定、刑法裁量做出了警示。
领导干部的官德作风是人民群众的灯塔,对违法乱纪领导干部的处罚同样是亮给人民群众的一面镜子。
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严格律己,公正执法。
范军。
政法干警面试热点:没收贪官赃款彰显惩腐决心

政法干警面试热点:没收贪官赃款彰显惩腐决心【背景材料】“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这是日前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特别程序中,专门新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相关评论】用翘首以待来表达学者和民众对于刑诉法这一条款的出台,并不为过。
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外逃贪官可谓“逃了和尚也逃了庙”,贪官出逃国外,不但人很难引渡回国,而且携带的巨款也难以追回,贪官在国外过着神仙般的日子。
曾有数据表明,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逃的党政干部和事业单位、国企高管等人数达上万人,携带款项达数千亿元。
这一事实,令人触目惊心。
【热点评述】首先,这一程序的设立,有利于挽回国家的损失。
一些贪官外逃后,赃款也流落到国外,司法机关要追缴时,国外司法机关一般会要求出具相应法律文书,但由于贪官本人没有归案,我们无法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因而也无法及时追缴赃款。
这一程序设立为追缴赃款扫除了障碍,因为可在贪官未归案前,先行作出没收贪官违法所得的判决。
其次,这一程序的设立,可在无法对贪官进行刑事追责时,部分地实现对贪官的惩罚,部分地实现正义。
由于国际刑事协助程序复杂和引渡制度不完善,有些贪官要很长时间才能引渡回国,像赖昌星遣返是花费了12年,有些贪官甚至根本无法引渡回国。
还有些贪官,自杀了之,刑事诉讼就终止了,也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没收其非法所得程序的设立,就可以追缴其财产,让其犯罪后一无所得,或者让贪官将财产留给后人的愿望落空,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贪官。
最后,也彰显了国家对于打击贪贿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等的决心。
国家对于这些犯罪,不但要用刑罚手段严厉处罚,而且也要让他们即使是外逃和死亡后也一无所得,让其犯罪目的落空。
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严惩行贿更要让受贿没安全感

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严惩行贿更要让受贿没安全感在2012年的最后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再次明确了行贿罪的追诉标准,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万元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明确,多次行贿的,按照累计金额予以处罚。
“两高”的司法解释向社会传递了明确量刑尺度、严惩行贿犯罪的信息,也被众多媒体解读为遏制官员受贿腐败的重要举措。
事实上,社会各界要求司法机关惩治行贿犯罪的呼声早已十分强烈。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不断发出“依法严厉打击严重行贿犯罪”的要求。
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也开始加大追究行贿犯罪的工作力度。
不过,从具体的司法统计数据上看,这一年全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贿人,只有3194人,比之于数量巨大并逐年递增的受贿犯罪而言,这个数字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2012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并将八类行贿案件列为依法严肃查办的重点。
反贪总局的负责人当时也向媒体表示:行贿是诱发受贿犯罪、滋生腐败的直接原因,并强调打击行贿犯罪对遏制受贿犯罪不断攀升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受贿和行贿是一种天然孪生关系。
为官者有权,借此以权谋私;行贿人无权或者权职低微,需要借助权势达到目的,于是便以利相诱,换取权势。
他们就是这样一种难以割舍的相互利用和依赖的利益交换关系。
不过,随着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强,行贿受贿活动也日趋隐蔽。
尤其是国家官员,已经越来越注意自己的“形象”,追求收取财物的“体面性”,导致出现大量的托事、收财“分离”现象。
这也使司法机关在对涉嫌受贿犯罪的认定上,时常陷于窘境。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除了积极索要财物的情形之外,官员的行为要构成受贿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
而在生活实践中,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受贿者更加注重寻找“安全通道”,以增大非法活动的安全性。
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织密法网关住“官跑跑”

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织密法网关住“官跑跑”防范贪腐官员携款外逃,确实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国家反腐败法,才能在更权威的法治层面上整合法律资源,使反贪防腐行动常态化、规范化,以进一步发挥职能机构的作用据中国新闻网2月7日报道:经过20多天中越两国(东兴—芒街两地)警务合作侦查,2月5日下午,涉嫌受贿并携情妇潜逃越南的河北省保定市前国土资源局局长宋建中,在越南芒街市被抓获,并于当天18时被移交广西东兴市警方。
据查,在2008年至2011年期间,宋建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非法牟利并收取贿赂150万元,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他携带情妇潜逃至越南。
与此前潜逃国外并押解回国的官员相比较,宋建中涉案的金额并不算很大,但其被抓捕回国的消息依然引起人们的关注。
网上刊出的数张押解其过境回国的照片,也受到网民的诸多评议。
官员涉案潜逃境外,其本身就不是一件小事,已经成为近年来人们共同关心和热议的话题。
去年,中央召开的国家防止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第三次联席会议曾透露,近年来,针对一些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携款外逃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大了工作力度。
通过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防范外逃机制不断加强,一批企图外逃人员被成功防堵。
虽说,有关部门一直没有正式对外公布过外逃贪官的数量及其携带出境的资金款额,某些个案中的外逃人员及其资金等情况,也一直被作了“淡化处理”。
但由于贪腐官员外逃一直备受关注,因此,当时联席会议召开的信息,同样受到媒体的重视和报道。
记得多年之前,曾有不少平面媒体报道和传播过一则谣言,称我国外逃官员数量约4000人,卷走资金达500亿美元。
而公安部等机构发布的消息则透露,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真正缉捕归案的仅有300余人。
但此后,上述数据均被有关部门予以否定,商务部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他们从未正式做过外逃贪官数量及他们携带出境资金数额的调查,也未发布过此类报告。
可是,这些说法一直难以打消人们对官员携款外逃状况的猜测和疑虑。
贵州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贿金发福利掩饰不了受贿实质

时政热点:贿金发福利掩饰不了受贿实质导语:中公时事政治频道更新国内国际时事政治热点,并提供时事政治热点政策解读、理论观察、时事大事记及时事政治热点汇总等。
今天我们关注--时政热点:贿金发福利掩饰不了受贿实质。
随着反贪腐进入“深水区”,一些贪腐行为也越来越“智商化”,司法机关和纪律检察机关千万不能被搽在表面的脂粉所蒙蔽。
识破“贿款公用”等贪腐“技巧”的羊皮,需要一双慧眼,更需要对法治精神的坚守。
如此,“不敢腐”才能得以真正实现。
“自以为金额不大,又是给大家发放‘加班费’,应该没什么问题,没想到一时的侥幸却挨了处分,真是糊涂!”谈起违规收受“红包”充当加班费一事,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主任陈和迎追悔莫及。
(11月15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把受贿的钱拿来和职工分享,看来陈和迎还真算得上一个“关怀下属”的好领导,因此这种贪腐行为也极易获得同情票。
而从案件性质看,陈和迎受贿在先,受贿事实成立,其违规违法的贪腐行为不可抵赖,更不能因“分享情节”的存在而否定。
倘若陈和迎对法律和党的纪律怀有敬畏之心,他就能够自觉抵制不良诱惑,就是在收回之后想幡然醒悟,也完全可以退回贿款,怎能做出“贿金发福利”的愚蠢举动?所以,陈和迎的“贿金发福利”,难逃“封堵悠悠之口”的意图。
“贿金发福利”是一种变相的“贿款公用”。
根据“两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陈和迎还够不上受贿罪,因此只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但是,对于“贿款公用”,我国法律并没有特别说明,因此,只要受贿事实成立,不管贿款多少,如何使用,一律视同受贿。
而在现实中,不少贪腐官员将“贿款公用”当作了一块遮羞布,或者借以收买人心,或者借以封口,或者借以掩饰罪行,对此必须引起高度警觉。
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贿款公用”做出处罚从宽的决定,因为“贿款公用从宽处罚”是典型的“公权部门化,权力利益化”的错误提法,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而且有可能纵容和包庇国家公职人员以权谋私。
2016云南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围猎官员”,行贿人与受贿者都应被惩治

最全汇总>>>云南公务员历年真题2016云南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围猎官员”,行贿人与受贿者都应被惩治通过最新云南公务员考试资讯、大纲可以了解到,《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从事公务员职业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潜在能力,测试内容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判断推理能力、数理能力、常识应用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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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围猎官员’,当以山西最为典型。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一位纪委工作人员表示,如何接近、控制并俘获官员,是山西老板们在圈子里公开交流的话题,老板们的朋友圈就是与官员有关的“情报”的流通圈。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
权力寻租、贪腐自肥,这些暗黑戏码要能随心所欲“上演”,索贿受贿者固然是主角,行贿者也不是跑龙套的角色。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受贿人锒铛入狱,而行贿人自由隐身的现象,可谓司空见惯。
正如公众所质疑的:2014年审结的刘铁男一案中,人们至今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涉案行贿人被追究刑责的信息;同样,甘肃华亭原县委书记任增禄案起诉书中已明列了姓名及职务,但129名行贿者中仅4人被治罪。
情理何在?法理何在?“拍蝇打虎”的高压之下,贪官是过街之鼠,无论收手或者不收手,只要曾经“伸手”,必然罪得其咎。
但,如果只惩戒受贿者而轻放行贿者,反腐的司法之轮恐怕也终究是在“失衡跛行”。
一则,行贿受贿如硬币两面,如果只打击贪官,就谈不上对腐败的“零容忍”,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放任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则,行贿人往往也是不法利益的获得者,如果不能法律“伺候”,追究行贿者的不法所得就成了一句空话。
再者,行贿者日子太过滋润,无论对于灰色的“官场亚文化”,抑或是熟人社会的厚黑“潜规则”,都是事实上的鼓动与放纵。
试想,受贿者被严惩,行贿者逍遥法外、继续寻找下一个“围猎”目标,当此语境之下,究竟要靠什么样的制度,才能360度捍卫好权力者的底线呢?最全汇总>>>云南公务员历年真题有人说,“每一个落马的地市官员背后,都有数十个乃至数百个行贿人;一个央企老总出事,其下属几十个公司部门经理都会因行贿而被协助调查。
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严惩行贿人Word文档

2014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严惩行贿人如果仅仅严惩受贿而宽宥行贿,也就意味着只打击了犯罪的“果”而忽略了“因”前不久,有媒体披露,在河南省教育厅原审计处处长、财务处副处长冯哲受贿罪一案中,50名行贿人大多未被追责。
受贿者因贪入狱,行贿者照旧做官,这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批评。
行受贿犯罪是发案率较高的犯罪行为之一,法律对此也有十分明确的立案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就应予立案。
当面对社会的普遍质疑时,有关部门却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表示由于没有收到判决书,因此并不清楚有公职人员涉及行贿,也就未对其进行查处。
而法院则认为,法院没有义务向行贿者所在单位或者纪检部门寄送判决书,如果要对行贿者进行处理,应该主动向法院索要证据材料和文书作为参考。
就在两边还在为“程序正义”而扯皮的过程中,行贿者已逃脱了法律的惩罚。
“重受贿而轻行贿”,这在司法机关是普遍的做法。
行贿的最终目的是使自己依靠受贿者手中的权力而获得非法利益。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行贿与受贿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
如果仅仅严惩受贿而宽宥行贿,也就意味着只打击了犯罪的“果”而忽略了“因”,这同样会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损害。
长此以往,那些尝到甜头的行贿者将更加肆无忌惮,将更多的国家工作人员都拉拢进自己的利益共同体。
而社会上也会产生“受贿有罪,行贿无罪”的错误导向,造成是非观念的混淆,助长行贿的滋生蔓延。
在国际上,对于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的评价是相同的,法律对于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的处罚也是同等的。
在我国的法律上,行贿向来都是应该被严惩的犯罪,刑法就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将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和受贿之间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行贿诱发受贿,受贿滋生行贿。
在行贿和受贿的利益链条中,行贿者虽然并不掌握公权力,但通过利益输送关系,却能够从受贿者手中获取相应好处,为自己谋求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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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严惩行贿更要让受贿
没安全感
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严惩行贿更要让受贿没安全感
在2012年的最后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再次明确了行贿罪的追诉标准,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万元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明确,多次行贿的,按照累计金额予以处罚。
两高的司法解释向社会传递了明确量刑尺度、严惩行贿犯罪的信息,也被众多媒体解读为遏制官员受贿腐败的重要举措。
事实上,社会各界要求司法机关惩治行贿犯罪的呼声早已十分强烈。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不断发出依法严厉打击严重行贿犯罪的要求。
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也开始加大追究行贿犯罪的工作力度。
不过,从具体的司法统计数据上看,这一年全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贿人,只有3194人,比之于数量巨大并逐年递增的受贿犯罪而言,这个数字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2012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并将八类行贿案件列为依法严肃查办的重点。
反贪总局的负责人当时也向媒体表示:行贿是诱发受贿犯罪、滋生腐败的直接原因,并强调打击行贿犯罪对遏制受贿犯罪不断攀升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受贿和行贿是一种天然孪生关系。
为官者有权,借此以权谋私;行贿人无权或者权职低微,需要借助权势达到目的,于是便以
利相诱,换取权势。
他们就是这样一种难以割舍的相互利用和依赖的利益交换关系。
不过,随着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强,行贿受贿活动也日趋隐蔽。
尤其是国家官员,已经越来越注意自己的形象,追求收取财物的体面性,导致出现大量的托事、收财分离现象。
这也使司法机关在对涉嫌受贿犯罪的认定上,时常陷于窘境。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除了积极索要财物的情形之外,官员的行为要构成受贿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
而在生活实践中,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受贿者更加注重寻找安全通道,以增大非法活动的安全性。
于是,减少甚至避免受贿者与行贿人的直接接触,间接地进行财物及其他非法利益的交易,已经成为当前不少受贿者的理性选择。
早在多年之前,在受贿者与行贿人之间,已出现了一群专司联络、议价、送货之职的中间人,而且,随着国家打击力度的增强,这个人群的数量还在增加。
官员腐败在刑事法律的评价上虽常由受贿与行贿双方构成,甚至还包括了介绍贿赂的中间人。
但我们却不能就此得出受贿的根源是行贿的判断,更不能以为对行贿罪与受贿罪实行同罚甚至重罚行贿,就可以从根本上遏制受贿犯罪现象。
事实上,一些公职人员缺乏理想和信念,公共权力缺乏有效的分权制约,始终是形成包括受贿在内的官员腐败现象的总的根源,并且最终需要从体制、机制和教育的改革与完善方面才能予以根除。
而从现实情况看,如今,腐败犯罪机会的增加和犯罪成本的降低,或许正是促使一些官员前腐后继、胆大妄为的主要原
因。
所以,在进一步加大惩治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同时,如何完善公共权力的配置、结构和制衡制度,如何健全公务人员腐败犯罪的早发现机制,依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通过对官员犯罪个案的分析,可以发现,在惩治贿赂犯罪的政策中,重刑威慑力现已越来越显得式微,腐败官员关心的已不再是拘捕法办后的处罚轻重问题。
他们更关心的,是一经实施了行为,会不会被马上发现,或者被人告发之后,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能不能及时作出证据充足、犯罪成立的认定。
而每当他们意识到通过上述各种变通的手法可以困扰司法认定,其受贿的内心冲动就一定会变得更加坚定。
所以,为了有效控制受贿,司法机关也应当善于将行贿与受贿隔离,实行分化瓦解的工作策略,通过构建污点证人制度,使受贿官员缺乏安全感,并逐步消除不可能案发或者可以逃脱的侥幸心理,从源头上遏制犯罪的念头和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