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力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随着工业生产水平的提高,工业企业的噪声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长时间暴露在高噪声环境下会对职工的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其中尤以听力损失为重要影响因素。
为了保障职工的健康,保护职工的听力,工业企业必须制定和实施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下面从职工听力保护的必要性和规范制定的要点两方面展开详述。
职工听力保护的必要性1. 高噪声环境对职工的影响噪声会直接影响人的耳蜗和听神经,导致听力受损。
职业性噪声也是一种职业病,表现为急性聋、耳鸣、听力下降、语音理解减少等,严重时直至失聪。
对职工的身心健康无疑会产生严重影响,例如导致失眠、焦虑、抑郁等症状,最终影响到职工的工作和生活质量。
2. 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工业企业职业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工业企业必须采取必要的技术、工程、管理措施,尽可能地减轻职业性噪声损害。
同时,国际标准ISO1999-1990《职业性噪声引起聋和TTS(暂时性听力损失)评估》也规定了职业噪声引起听力损失的评估方法。
3. 社会责任和企业形象环保、安全、健康等问题同样也影响着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形象。
制定和实施职工听力保护规范,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企业声誉,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的制定要点1. 职工听力风险评估首先,工业企业需要通过测量确认噪声污染的程度,评估职工的噪声暴露水平,为实施职工听力保护规范提供依据。
对于高噪声环境下的工作场所,可以采用TWA(Time-Weighted Average)的方法,根据职工受到的噪声时长、强度等数据计算出职工的等效噪声,以判断职工是否处于危险状态。
2. 职工听力监测对于职工听力状态的监测也是十分必要的。
工业企业可以采用职工听力测试和听力阈值监测等方法,及时掌握职工听力状况,对职工进行分类管理,为实施个性化保护措施提供依据。
3. 合理工作、休息制度控制职工的噪声暴露时间是保障职工听力健康的重点之一。
工业企业需要制定合理的工作、休息制度,规范职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和工作间隙等。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生部关于发布《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有关行业协会,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为加强工业企业职工的听力保护工作,有效的预防、控制和逐步消除工作噪声对职工健康的影响,促进工业企业加强自身管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部在原劳动部下达的《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定》起草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委托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和北京医科大学起草了《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并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
现予以发布。
请结合本行业、本企业的特点,认真贯彻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和监督指导工作。
附件: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度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
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8≥85dB”)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
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 频率上的平均听阈改变等于或大于10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仿移。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法规标题】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颁布单位】卫生部【发文字号】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颁布时间】1999年12月24日【生效时间】1999年12月24日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
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8≥85dB”)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人群。
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
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阈改变等于或大于10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
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职工暴露于LAeq,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第三章噪声监测第十条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生部1999年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
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 8〔85dB〕”)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 8(85dB)的职工人群。
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 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闻偏移(HSTS)。
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闻改变等于或大于lO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
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 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职工暴露于LAeq, 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第三章噪声监测第十条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
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职责的工业企业职工的听力保护。
二、目的为了建立一套完善的听力保护机制,减少噪声环境对职工听力的不良影响,保障职工职业健康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三、方法(一)建立严格的监测管理机制。
仪器计量设备、仪器校准、质量管理、安全设施、安全设备(如噪声抑制装置)和安全标准要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噪声源检测、生产现场或工作场所噪声环境监测设备应配备在位;职工应接受定期噪声等级检验以保证职工听力安全;数据应随时更新、及时录入。
(二)建立完善的技术控制措施。
技术控制措施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控制措施,以控制噪声源的发出量,扩大技术投资的范围,发挥合理的布局、管道、夹板等工程学的作用;噪声四周屏蔽器围护,采用现代技术技巧,增加隔墙、布局吸声墙体及安装、使用阻尼器等。
(三)加强安全人员教育和培训。
工程和安全人员应定期接受噪声抑制以及噪声对职工听力负面影响的教育和培训;(四)及时采取听力保护措施,推行科学合理的佩戴程序。
个人防护用品(如耳塞)在佩戴时要确保贴合职工耳朵;操作者应给予充足时间,使用职业听力保护措施。
四、责任(一)企业负责界定职业听力限值、做好噪声环境监测、建立严格的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技术控制措施,保护职工听力安全;(二)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有关技术控制措施的落实和检验,确保噪声源的安全性;(三)职工负责使用和佩戴听力保护装备,遵守公司规定,维护听力健康;(四)劳动保护部门负责检查企业的安全和卫生措施,确保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五)安全检查机构负责检查企业的安全和卫生设施。
五、附加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职工、干部不得拒绝服从,否则必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015.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
![015.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7964e13910661ed9ad51f35f.png)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
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 8〔85dB〕”)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 8(85dB)的职工人群。
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 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闻偏移(HSTS)。
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闻改变等于或大于lO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
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 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职工暴露于LAeq, 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第三章噪声监测第十条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
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测量稳态噪声,可使用声级计A网络“慢档”时间特性,并取5秒内的平均读数为等效连续声级。
听力保护器选择、使用、保护与维修实施规范

听力保护器选择、使用、保护和维修实施规范(草案)1.范围1.1对听力保护器的选择、使用、保养和维修提出建议。
1.2特殊类型的听力保护器不在本标准所规定的范围,然而它们可分类于6.4项目中,一些指导条文可能与其有关。
1.3在听力保持方案中,首先选择工程的与行政的噪声控制措施。
个体的听力保护器应该作为最后的使用设备。
2.定义在本标准中应用了以下的定义。
2.1设定的保护值 APVf听力保护器的倍频程(八度)衰减值以dB表示,是按照ISO4869-2倍频程(八度)方法得到的。
2.2A-计权声压暴露值,EA.T在一定时间过程(T),A-计权声压平方的时间积分值,以帕2小时(Pa2h)表示,如下式计算而得:⎰=21) (2.tt AT AdttpEP A (t)是从时间(t1)起到时间(t2)止期间内的A-计权声压的积分值2.3保养配戴者对听力保护器进行经常性保管的注意事项。
2.4有效保护The reduction in LAeq,8hachieved by wearing the hearing protection,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time for which it is worn during exposure to the noise.2.5等效连续A-计权声压级LAeq,T以dB表示,如下示计算:L Aeq ,T=10 lg[⎰2122)(1ttAPdttPT]时间过程为T,平均值取自起始时间(t1)至终点时间(t2)之间,P=2×10-5Pa2.6维修对保护器的经常性检查和修理,例如,置换耳帽中的损坏了的垫。
2.7噪声暴露水平,使之标准化成为日常8小时工作日的数值,Lex,8h,以dB 表示,计算公式如下:Lex,8h =Laeq×Te+10 lg(OeTT)Te是工作日中的有效时间(以小时表示)To是8小时中执行职务的时间2.8过度保护选择和配戴的听力保护器衰减能力过强。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挺立保护规范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生部1999年12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
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8[85dB]”)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人群。
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
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闻改变等于或大于10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
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定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职工暴露于LAeq,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第三章噪声监测第十条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
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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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保护规范,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
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8≥85dB”)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听力保护规范,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听力保护规范。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人群。
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
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阈改变等于或大于10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
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听力保护规范。
第七条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职工暴露于LAeq,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