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力保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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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保护规范

听力保护规范

听力保护规范,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

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8≥85dB”)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听力保护规范,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听力保护规范。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人群。

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

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阈改变等于或大于10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

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听力保护规范。

第七条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职工暴露于LAeq,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2023年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2023年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2023年听力保护管理规定(3000字)导言在现代社会,环境噪音不断增加,导致了听力损失问题日益突出。

为保障公民的听力健康,2023年起,我国将实施全面的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2023年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的内容和措施。

一、听力保护意识的提高为了增强公众对听力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2023年起,我国将加强听力保护宣传教育。

相关机构将组织听力保护知识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普及听力保护知识和方法,提高公众对噪音危害的认知,增强听力保护意识。

同时,各级政府机构、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开展听力保护义务教育,将听力保护知识纳入相关教育课程。

此外,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渠道广泛传播听力保护知识,提高全民的听力保护意识。

二、噪音源的管理与控制为有效控制噪音对听力的危害,2023年起,我国将加强对各类噪音源的管理和控制。

1. 工业噪音管理工业企业是噪音污染的重要源头,为减少工业噪音对周边居民和工作人员听力的危害,2023年起,我国将实施更加严格的工业噪音管理措施。

首先,对于新建的工业企业,将加强噪音控制要求,要求企业在规划设计、设备选型和施工阶段就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噪音污染不超过规定标准。

其次,对于已存在的工业企业,将加强现有工业企业的噪音治理,要求企业采用噪音减排技术,合理布局生产设备,减少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 市区噪音管理市区是噪音污染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为减少市区噪音对居民听力的影响,2023年起,我国将实施更加严格的市区噪音管理措施。

首先,严禁高噪音活动在市区进行,如爆破作业、临时施工等。

同时,对于噪音严重的设施和场所,要求其进行噪音治理,采取措施减少噪音的传播。

其次,加强对噪音扰民行为的管理,对违反噪音扰民规定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并通过加大执法力度的方式,提高治安环境,减少噪音污染。

3. 社会生活噪音管理社会生活中的噪音也是影响听力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为减少社会生活噪音对居民听力的影响,2023年起,我国将加强社会生活噪音的管理和控制。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随着工业生产水平的提高,工业企业的噪声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长时间暴露在高噪声环境下会对职工的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其中尤以听力损失为重要影响因素。

为了保障职工的健康,保护职工的听力,工业企业必须制定和实施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下面从职工听力保护的必要性和规范制定的要点两方面展开详述。

职工听力保护的必要性1. 高噪声环境对职工的影响噪声会直接影响人的耳蜗和听神经,导致听力受损。

职业性噪声也是一种职业病,表现为急性聋、耳鸣、听力下降、语音理解减少等,严重时直至失聪。

对职工的身心健康无疑会产生严重影响,例如导致失眠、焦虑、抑郁等症状,最终影响到职工的工作和生活质量。

2. 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工业企业职业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工业企业必须采取必要的技术、工程、管理措施,尽可能地减轻职业性噪声损害。

同时,国际标准ISO1999-1990《职业性噪声引起聋和TTS(暂时性听力损失)评估》也规定了职业噪声引起听力损失的评估方法。

3. 社会责任和企业形象环保、安全、健康等问题同样也影响着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形象。

制定和实施职工听力保护规范,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企业声誉,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的制定要点1. 职工听力风险评估首先,工业企业需要通过测量确认噪声污染的程度,评估职工的噪声暴露水平,为实施职工听力保护规范提供依据。

对于高噪声环境下的工作场所,可以采用TWA(Time-Weighted Average)的方法,根据职工受到的噪声时长、强度等数据计算出职工的等效噪声,以判断职工是否处于危险状态。

2. 职工听力监测对于职工听力状态的监测也是十分必要的。

工业企业可以采用职工听力测试和听力阈值监测等方法,及时掌握职工听力状况,对职工进行分类管理,为实施个性化保护措施提供依据。

3. 合理工作、休息制度控制职工的噪声暴露时间是保障职工听力健康的重点之一。

工业企业需要制定合理的工作、休息制度,规范职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和工作间隙等。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法规标题】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颁布单位】卫生部【发文字号】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颁布时间】1999年12月24日【生效时间】1999年12月24日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

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8≥85dB”)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人群。

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

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阈改变等于或大于10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

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职工暴露于LAeq,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第三章噪声监测第十条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模版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模版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模版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与依据本规定旨在保护职工听力健康,确保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依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2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或接触噪声等有害物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2章职责与义务第3条监管机构职责工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与检查,确保其采取有效的听力保护措施。

职业健康监督机构应对噪声等有害物质进行检测与评估,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与指导。

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保护,制定相关政策与标准。

第4条企事业单位职责企事业单位应进行职业危害因素评估与监测,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国家标准。

为从业人员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设备,并进行必要的培训与教育。

建立健全听力保护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与标准,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组织定期的职工听力检查,并记录相关数据。

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职工听力损失的情况,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3章环境控制第5条分级管理根据噪声等有害物质的程度,将工作区域划分为不同的噪声等级,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噪声等级为1级的区域应采取最严格的环境控制措施,确保噪声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第6条噪声源控制企事业单位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控制噪声源,减少噪声的发生与传播。

选择低噪声设备或采用隔音措施等措施来降低噪声水平。

定期对噪声源进行检修与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与无噪声排放。

第4章个人防护第7条个人防护设备企事业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设备,并保证其有效使用。

个人防护设备包括耳塞、耳罩等,要进行合理的选择与配置。

第8条培训与教育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与听力保护方面的培训与教育。

培训内容应包括噪声对听力健康的危害、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方法等。

第5章监测与检测第9条听力检查企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听力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10条职业健康监测职业健康监督机构应对企事业单位进行职业健康监测与评估,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与指导。

保护听力科普

保护听力科普

1.控制音量。

使用个人音频设备时,保持音量不超过85分贝,避免超过最大音量的60%。

2.使用耳机。

选择头戴式耳机,以减少背景噪音,同时保持较低的音量。

3.耳塞防护。

在嘈杂环境中,如音乐会或酒吧,使用耳塞可降低大约4~45分贝的环境噪音。

4.远离噪声源。

与噪声源保持一定距离,避免长时间暴露在高分贝声音中。

5.耳朵保健。

定期给耳朵休息和放松,必要时关闭音乐或预约听力检查。

5.按摩耳朵。

经常按摩耳部穴位,增加内耳血液循环,保护听力。

避免使用有害药物。

日常用药时避免使用可能损害听力的药物,如庆大霉素等。

6.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保持积极的心态,避免过度压力和情绪波动。

7.定期听力检测。

如果长时间处于高声压环境中,应定期进行听力检查,以预防不可逆的听力损伤。

听力保护器选择、使用、保护与维修实施规范

听力保护器选择、使用、保护与维修实施规范

听力保护器选择、使用、保护和维修实施规范(草案)1.范围1.1对听力保护器的选择、使用、保养和维修提出建议。

1.2特殊类型的听力保护器不在本标准所规定的范围,然而它们可分类于6.4项目中,一些指导条文可能与其有关。

1.3在听力保持方案中,首先选择工程的与行政的噪声控制措施。

个体的听力保护器应该作为最后的使用设备。

2.定义在本标准中应用了以下的定义。

2.1设定的保护值 APVf听力保护器的倍频程(八度)衰减值以dB表示,是按照ISO4869-2倍频程(八度)方法得到的。

2.2A-计权声压暴露值,EA.T在一定时间过程(T),A-计权声压平方的时间积分值,以帕2小时(Pa2h)表示,如下式计算而得:⎰=21) (2.tt AT AdttpEP A (t)是从时间(t1)起到时间(t2)止期间内的A-计权声压的积分值2.3保养配戴者对听力保护器进行经常性保管的注意事项。

2.4有效保护The reduction in LAeq,8hachieved by wearing the hearing protection,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time for which it is worn during exposure to the noise.2.5等效连续A-计权声压级LAeq,T以dB表示,如下示计算:L Aeq ,T=10 lg[⎰2122)(1ttAPdttPT]时间过程为T,平均值取自起始时间(t1)至终点时间(t2)之间,P=2×10-5Pa2.6维修对保护器的经常性检查和修理,例如,置换耳帽中的损坏了的垫。

2.7噪声暴露水平,使之标准化成为日常8小时工作日的数值,Lex,8h,以dB 表示,计算公式如下:Lex,8h =Laeq×Te+10 lg(OeTT)Te是工作日中的有效时间(以小时表示)To是8小时中执行职务的时间2.8过度保护选择和配戴的听力保护器衰减能力过强。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三篇)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三篇)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人类听力健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职责第二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听力保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明确各自职责,形成合力。

第三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听力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听力保护的意识和行动。

第四条听力保护的科学研究机构应加强听力保护技术和方法的研发,并积极推广应用。

第五条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采取损害他人听力健康的行为。

第三章监督与检查第六条监督与检查是保障听力保护管理规定执行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听力保护的监督与检查工作。

第七条听力保护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有权对涉及听力保护管理的单位进行监督与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八条监督与检查应通过设施验收、数据监测、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九条监督与检查机构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工作进展,接受上级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管理要点第十条各单位应通过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合理设置听力保护设施。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任务需要,制定听力保护措施和方案,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定期对听力保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加强对特殊岗位人员的听力保护,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各娱乐场所和嘈杂场所应加强噪音控制,采取降噪措施,保护环境噪音的影响。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听力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和工作流程。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对于个人违规行为,可处以警告、罚款等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八条对于单位违规行为,可处以罚款、停产整顿等相应的处罚措施,并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违反规定给他人的听力健康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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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三章噪声监测
第四章听力测试与评定
第五章工程控制
第六章护耳器
第七章听力保护培训
第八章记录保存
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

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8≥85dB”)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人群。

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

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阈改变等于或大于10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

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职工暴露于LAeq,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第三章噪声监测
第十条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

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测量稳态噪声,可使用声级计A网络“慢档”时间特性,并取5秒内的平均读数为等效连续声级。

声级计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和测量方法》(GB3785)中规定的2型以上的声级计。

第十二条测量非稳态噪声,应当使用2型以上的积分声级计或个人噪声暴露计(剂量计)。

测量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积分平均声级计》(GB/T17181)或者国家标准《个人声暴露计技术要求》(GB/T15952)的规定。

第十三条测量点应当选在职工作业点的人头位置,职工无需在场。

如职工需在场或在周围走动,测量点高度应参照人耳高度,距外耳道水平距离约0.1米。

第十四条测量技术细节及记录报告的填写可参照国际标准《声学——在作业环境中测量与评价噪声暴露指南》(ISO9612)及有关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噪声测量仪器应当按规定定期接受法定部门检定,噪声监测人员应当受过有关专业培训。

第四章听力测试与评定
第十六条首次在LAeq,8≥85dB场所中从事工作的职工,应当在3个月内接受听力测试,得出的听力图称为基础听力图。

本规范发布之前已在LAeq,8≥85dB场所中工作而又未做过基础听力检查的职工,应当在本规范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补做基础听力测定。

第十七条暴露于85dB≤LAeq,8<100dB噪声作业场所的职工,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暴露于LAeq,8≥100dB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

跟踪听力图与基础听力图进行对比,排除其他影响因素,并按《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阈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GB7582)的规定进行修正以后,作为评定职工是否发生因职业性噪声危害引起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依据。

第十八条对于已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应当在14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测试结果通知本人,并采取相应听力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听力测试所使用的听力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听力计第一部分:纯音听力计》(GB/T7341.1)的要求;听力计的校准和测听室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GB7583)的规定。

听力测试人员应当受过有关专业培训。

第二十条进行听力测试之前14小时内,被测职工不得暴露于噪声作业场所和其他非职业噪声环境。

第二十一条听力测试应当采用纯音气导法。

测试频率至少应当包括500、1000、2000、3000、4000和6000Hz。

第五章工程控制
第二十二条工程措施包括设置隔声监控室、对强噪声机组安装隔声罩、作业场所的吸声处理以及在声源或声通路上装配消声器和对设备的隔振处理等。

在管理上应当特别注意选用低噪声设备、零部件和新工艺流程,替代旧的强噪声设备、零部件和生产工艺。

第二十三条在采取工程控制措施之前,应当首先识别主要噪声源及其特性,以便提高控制效率,降低工程费用。

第二十四条对于存在强噪声设备而职工无需长时间在该设备旁工作的场所,应当设置隔声监控室;职工需长时间在强噪声设备旁工作且混响声较强的作业场所,应当尽可能采取吸声降噪措施,使该场所的平均吸声系数高于0.3;对于噪声源数量少且比较集中,易于处理的场所,应当优先考虑采取声源隔离措施降低噪声。

企业进行噪声控制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和国际标准《声学—低噪声工作场所设计推荐实践》(ISO11690)的规定。

第六章护耳器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提供三种以上护耳器(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耳塞或耳罩),供暴露于LAeq,8≥85dB作业场所的职工选用。

第二十六条职工佩戴护耳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当保持在85dB以下。

第二十七条护耳器现场使用实际声衰减值,按以下方法计算:将护耳器声衰减量的试验室测试值或者厂家标称值,换算为国际标准《佩戴护耳器时有效A计权声级的评价》(ISO4869—2)所定义的护耳器单值噪声降低数(SNR),再乘以0.6。

护耳器单值噪声降低数可按该ISO标准或者有关国家标准进行计算。

第七章听力保护培训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每年对暴露于LAeq,8≥85dB作业场所的职工进行听力保护培
训。

第二十九条听力保护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噪声对健康的危害;
(二)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
(三)本企业噪声实际情况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
(四)使用护耳器的目的,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

第三十条作业场所、生产设备或者防护设备改变时,培训内容应当相应更新。

第八章记录保存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妥善保存作业场所噪声测定、职工噪声暴露测量、职工听力测试和护耳器使用及管理记录。

第三十二条职工听力测试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一)职工姓名和工种;
(二)测听日期和地点,测听前脱离噪声环境的时间;
(三)测试者姓名;
(四)最近一次听力计声学校准数据及检定日期;
(五)测听室环境噪声级数据;
(六)测试结果。

第三十三条作业场所噪声测定、职工噪声暴露测量等情况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应职工要求,个人听力保护记录应当随时提供本人查阅。

第三十四条职工调至另一个企业如果继续从事暴露于噪声的作业,原企业应将所有有关记录转移到新单位。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所引用的标准为当时有效版本,执行本规范时应当注意选择使用相应标准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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