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听力保护管理规定(二篇)
听力防护标准

听力防护标准一、噪声级别听力防护标准首先需要明确噪声级别。
根据国际标准和行业规定,噪声级别通常以分贝(dB)为单位进行测量。
对于可能导致听力损失的噪声级别,一般认为85dB(连续接触)和90dB(短暂接触)是界限值。
在这个基础上,公司应明确各个作业场所的噪声级别,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防护设备为了降低噪声对听力的影响,应配备合适的听力防护设备。
常见的听力防护设备包括耳塞、耳罩、降噪耳机等。
这些设备可以有效降低噪声的强度,保护员工的听力健康。
公司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噪声级别和员工的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听力防护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换。
三、培训和教育除了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外,公司还应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听力保护的意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应包括听力保护的重要性、噪声对听力的影响、如何正确使用听力防护设备等方面。
同时,应定期开展听力保护宣传活动,增强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四、检查和监控为了确保听力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公司应定期进行听力检查和作业场所的噪声监控。
听力检查应涵盖所有员工,包括新员工和转岗员工。
对于检查结果异常的员工,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同时,应对作业场所的噪声进行定期监测,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五、记录和报告所有与听力防护相关的活动都应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听力检查、噪声监测、设备维护等。
这些记录应妥善保存,以便日后查阅和审计。
此外,公司应定期生成听力防护相关的报告,包括设备的配备情况、使用情况、员工听力状况等,并根据报告结果对听力防护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
六、纠正措施当发现员工的听力状况异常或作业场所的噪声超标时,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纠正措施可能包括更换更有效的听力防护设备、改善作业场所的降噪设施、调整工作时间等。
对于需要特殊处理的员工,应提供个性化的听力保护方案。
所有的纠正措施都应以恢复或维护员工的听力健康为目标。
七、持续改进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员工需求的变化,听力防护标准也需要不断更新和改进。
听力筛查管理管理制度

听力筛查管理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
听力筛查管理制度的组织机构是保障听力筛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
一般来说,听力筛查
管理制度指导小组由卫生局、医院、听力专家、公共卫生人员、医疗技术人员等多部门和
人员组成,制定听力筛查相关政策、标准、流程等,并负责听力筛查工作的协调和推进。
二、人员配备
听力筛查管理制度要求有专业训练过的听力筛查人员来执行听力筛查工作。
听力筛查人员
要熟悉听力筛查流程和方法,能够准确进行听力测试和评估,同时要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能够与被检测者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使听力筛查工作更加顺利。
三、设备设施
听力筛查管理制度要求配备专业听力筛查设备,如听力测试仪、听力筛查室、听力筛查软
件等,确保听力筛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听力筛查设备要定期检测和校准,确保其性
能稳定和准确性,提高听力筛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四、流程规范
听力筛查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听力筛查的标准化流程,包括听力筛查对象的确定、实施听力
筛查的时间和地点、听力测试方法的选择、测试结果的评估和分析、听力问题的干预和处
理等。
流程规范可以规范听力筛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听力筛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听力筛查管理制度是保障听力筛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通过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设备设施、流程规范等多方面的管理措施,确保听力筛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促进听
力健康,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适应能力。
听力筛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
人们的听力权益和提高社会整体听力水平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3篇)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噪音污染逐渐成为人们面临的问题之一。
其中,听力损伤成为了一种不可忽视的健康问题。
为了保护公众的听力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二、现状分析近年来,随着音乐、电影、广告等媒体内容的普及,人们暴露在高音量的娱乐和娱乐活动中的时间越来越长。
这导致了许多人在年轻时就出现了听力问题。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大多数听力损伤是可以预防的。
因此,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的颁布至关重要。
三、内容要点1. 提升公众意识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的第一要点是提升公众对听力健康的重视程度。
通过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相关知识,增加公众对听力保护的了解。
2. 调整娱乐设施娱乐场所和设施是听力损伤的主要源头之一。
管理规定应制定对娱乐设施的音量限制,同时要求设施提供耳塞等听力保护设备,以便公众主动采取保护措施。
3. 加强教育培训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学生和员工的听力保护教育培训。
教育机构应该开展相关课程,并向学生普及正确使用耳机的知识。
4. 监管媒体播放音量一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在线媒体在播放过程中,音量过大,对听力造成损害。
管理规定应制定相关规则,强制媒体机构控制音量,确保公众的听力安全。
5. 开展听力检测管理规定应要求公众定期参加听力检测,以及建立健全的档案记录。
针对需要保护的人群,例如工作在高噪音环境中的工人和长时间使用耳机的人,应加强监测和保护措施。
6. 加强科学研究听力损伤的研究应得到更多的关注和资金支持。
通过开展相关研究,了解听力损伤的成因和预防措施,为制定更科学的管理规定提供依据。
四、政策推广与执行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的实施需要政府、媒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各方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制定相应的法规,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罚。
媒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应推动规定的贯彻执行,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和管理监督。
五、总结与展望听力保护是一项重要的公共卫生事业,相关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保障公众的听力健康至关重要。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三篇)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规定旨在保护职工的听力健康,规范企业的职工听力保护工作,提高职工的听力保障水平。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以及使用噪音源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职工听力保护的原则: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相结合、依法管理。
第四条职工听力保护的目标是保障职工的听力安全,减少职业性听力损失发生,提高职工的听力健康水平。
第五条监管机构:根据职权范围,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规定。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建立职工听力保护工作机构和小组,明确职责,并配备专门的听力保护人员。
第二章职工听力保护的基本要求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进行噪声源的调查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噪声防治措施和听力保护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通过技术措施、组织措施、个体防护措施等途径,降低噪声对职工听力的影响。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对噪声超标的场所和岗位,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对噪声超标的场所和岗位的职工进行定期听力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并向职工提供相应的个别防护用具。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特殊情况下受噪声影响较大的职工,制定个别保护措施,并提供相应的个别防护用具。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进行职工听力宣传教育,加强职工对听力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在职工新入职时,对其进行听力检查,并告知职工有关保护听力的知识和方法。
第三章职工听力保护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职工听力保护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每年定期检查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听力保护工作,对检查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职工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职工听力保护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职工有权要求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听力保护的相关信息、装备和检测结果,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予以积极配合。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职工的听力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噪声环境下工作的职工。
第三条本规定的宗旨是:保护职工的听力健康,防止职业性听力损失的发生,提高工作质量和生产效率。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符合国家标准的噪声控制标准,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工的日常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对职业性听力损失的认识,增强防护意识,掌握正确的防护方法和技巧。
第二章工作环境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工作场所进行定期的噪声评估,确保噪声水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对于噪声水平超过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工作环境,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控制措施,降低噪声水平。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噪声检测设备,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噪声环境进行标识,提醒职工注意噪声危害。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噪声暴露限值,限制职工的噪声暴露时间。
第三章个人防护措施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噪声环境的特点,向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设备,并提供必要的使用培训。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个人防护设备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鼓励职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设备,并提供必要的监管和指导。
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设备。
第四章健康监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职工进行听力检测,确保职工的听力健康状况。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康档案,记录职工的听力检测结果和职业暴露情况。
第十七条职工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查询自己的健康档案,并享有相应的知情权。
第五章处罚与执法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可以给予罚款、行政处分等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与调查,并积极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听力防护管理规范

听力防护管理规范W H G D WISCO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WHGD-XX-XX(编号)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听力防护管理规范2012-XX-XX发布 2012-XX-XX实施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听力防护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为了加强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管理,通过采取相关控制措施,保护暴露于高噪声工作环境或场所人员的听力,根据《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年第23号令)、《个人声暴露计技术要求》(GB/I"15952)、《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5053-1996)、《佩戴护耳器时有效A计权声级的评价》(IS04869-2),结合钢电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术语和定义(一)听力防护:指为保护暴露于高噪声工作环境或场所人员的听力而采取的防护性措施,包括噪声、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
(二)基础听力图:指职工进入钢电公司工作前的听力测试状况,应在员工职前体检时进行的第一次听力检查评估时应完成,(见附录1)。
(三)分贝(dB或 dBA):噪声度量单位。
(四)14小时静息期:指(a) 离开噪声作业环境14小时; (b)在噪声作业中始终佩戴听力保护器。
(c)在做基础听力图和再测试时必须有14小时静息期,避免工作之外的噪声接触。
(五)听力保存规划:有计划的帮助职工预防听力下降的管理计划。
(六)听力损害:任一耳的听力在500,1000,2000,3000赫兹的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水平平均大于25分贝的改变。
它可以是因为噪声引起或因非噪声所致听力损害,例如因为听力神经瘤或胆脂瘤。
(七)听力下降:(a) 传导性:声音不能传至内耳的听力损害 (b) 感音神经性:因为耳蜗或听神经损害所致听力损失。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模版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模版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与依据本规定旨在保护职工听力健康,确保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依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2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或接触噪声等有害物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2章职责与义务第3条监管机构职责工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与检查,确保其采取有效的听力保护措施。
职业健康监督机构应对噪声等有害物质进行检测与评估,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与指导。
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保护,制定相关政策与标准。
第4条企事业单位职责企事业单位应进行职业危害因素评估与监测,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国家标准。
为从业人员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设备,并进行必要的培训与教育。
建立健全听力保护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与标准,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组织定期的职工听力检查,并记录相关数据。
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职工听力损失的情况,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3章环境控制第5条分级管理根据噪声等有害物质的程度,将工作区域划分为不同的噪声等级,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噪声等级为1级的区域应采取最严格的环境控制措施,确保噪声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第6条噪声源控制企事业单位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控制噪声源,减少噪声的发生与传播。
选择低噪声设备或采用隔音措施等措施来降低噪声水平。
定期对噪声源进行检修与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与无噪声排放。
第4章个人防护第7条个人防护设备企事业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设备,并保证其有效使用。
个人防护设备包括耳塞、耳罩等,要进行合理的选择与配置。
第8条培训与教育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与听力保护方面的培训与教育。
培训内容应包括噪声对听力健康的危害、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方法等。
第5章监测与检测第9条听力检查企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听力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10条职业健康监测职业健康监督机构应对企事业单位进行职业健康监测与评估,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与指导。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听力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影院、剧场、演出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
第三条听力保护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听力。
第四条听力保护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听力保护优先,防止噪音对听力的损害。
(二)科学、合理地设计和安装音响设备,确保声音达到合适的音量。
(三)严格落实听力保护责任制,健全管理机制。
(四)加强宣传教育,培养公众的听力保护意识。
第二章噪音限制第五条电影院、剧场、演出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的噪音限制如下:(一)电影院中的声音应保持在85分贝以下。
(二)剧场中的声音应保持在90分贝以下。
(三)演出场所中的声音应保持在95分贝以下。
(四)娱乐场所中的声音应保持在100分贝以下。
第六条以上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在使用音响设备时,应进行噪音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调整,确保不超过规定的噪音限制。
第三章音响设备管理第七条电影院、剧场、演出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在选购和使用音响设备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音响设备,确保声音质量和音量的合适性。
(二)安装合适的声学吸音设备,减少反射声波的产生。
(三)合理调整音响电源和音量控制器,使声音清晰明亮,不失真。
第八条以上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在安装和维护音响设备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的听力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听力损伤的发生。
第十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听力保护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全员听力保护意识和法律素养。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听力保护投诉举报机制,接受公民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公安、文化、卫生等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听力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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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二篇)
目录: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一
水力发电厂继电保护管理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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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保护管理规定一
1、职工听力保护系指噪声、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
2、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负责制定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3、单位应在噪声作业场所设置监测点。
按卫生部《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的测量方法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
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4、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本单位每工作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dB(以下简称Laeq,885dB)的职工人群。
监测结果应以书面或公告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凡Laeq,885dB的作业场所应有警示标识,进入该区域作业人员应佩戴具有足够声衰减值、合适有效的护耳器。
5、凡接触噪声的职工应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第23号令)的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避免职业禁忌者从事接触噪声作业。
6、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按听力保护规范的听力测试与评定方法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
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应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7、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加强对噪声源的工程控制,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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