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JD SHEO HM-007-2018《听力防护管理规范》
HNJD SHEO SM-016-2018《反违章管理规范》

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本质安全体系安全管理规范HNJD/SHEO SM-016-2018反违章管理规范2018-06-30发布 2018-07-01实施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目录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组织机构与职责 (1)5. 流程和风险控制 (2)5.1. 流程图 (2)5.2. 风险控制 (2)6. 管理内容和方法 (3)6.1. 一般管理要求 (3)6.2. 反作业性违章 (3)6.3. 反指挥性违章 (3)6.4. 反装置性违章 (3)6.5. 反管理性违章 (4)7. 检查与考核 (4)8. 相关/支持性文件 (4)9. 报告与记录 (4)附录 (5)附图1:反违章管理流程图 (6)附表1:HNJD/SHEO SM-016-R01反违章情况统计表: (7)附表2:HNJD/SHEO SM-016-R01违章记录表 (8)附录A:违章类型及其主要内容(试行) (9)附录B:常见典型违章事例 (10)前言为规范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荆门热电”或“电厂”)的反违章管理工作,培养员工树立“违章就是事故”和“反违章是员工基本技能”的安全理念,倡导“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理念,按照集团公司《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华能国际《本质安全体系管理手册》,结合华能荆门热电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华能荆门热电安全监察部组织编制、修编并归口管理。
本规范起草单位: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本规范编审人员:修编:晏小军初审:王发庆审定:洪漭批准:聂云峰本规范由华能荆门热电负责解释。
本规范历次修订情况:本规范于2016年6月21日首次发布。
2018年06月30日第三次修编,自2018年07月01日起实施。
原Q/HNJD-SHEO S-033《反违章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反违章管理规范1.范围1.1.本规范适用于华能荆门热电反违章管理工作。
HNJD SHEO SH-010-2018《禁止触摸管理规范》

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本质安全体系安全管理规范HNJD/SHEO SH-010-2018 禁止触摸管理规范2018-06-30发布 2018-07-01实施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职责 (1)5. 流程与风险控制 (1)5.1. 流程图 (1)5.2. 风险控制 (1)6. 管理内容与要求 (2)7. 检查与考核 (2)8. 相关/支持性文件 (2)9. 报告和记录 (2)附录 (3)附表1:HNJD/SHEO SH-010-R01《“禁止触摸”(DNT)例外接触作业评估表》 (4)附表2:HNJD/SHEO SH-010-R02《“禁止触摸”风险分类表》样例 (5)为了控制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荆门热电”或“电厂”)作业人员对运动部件或其它危险装置以及其它禁止触摸的设备一切不必要的触摸行为,加强对“触摸例外接触”的安全管理,防止触摸引发伤害,按照华能集团公司《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华能国际《本质安全体系管理手册》,结合华能荆门热电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华能荆门热电安全监察部组织编制、修编并归口管理。
本规范起草单位: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本规范编审人员:修编:田兴初审:王发庆审定:洪漭批准:聂云峰本规范由华能荆门热电负责解释。
本规范历次修订情况:本规范于2016年06月21日首次发布。
2018年06月30日第三次修编,自2018年07月01日起实施,原Q/HNJD-SHEO S-030《禁止触摸规范》同时废止。
禁止触摸管理规范1.范围1.1.本规范适用于华能荆门热电禁止触摸管理。
1.2.本规范适用于华能荆门热电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运行人员、检修人员以及外包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无3.术语和定义3.1.禁止触摸:为防止人员误碰、误动存在危险的设备、设施、装置,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生产系统正常运转,所采取增设防护装置的直接措施或设置警示标识的间接措施。
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

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一、目的早期发现听力损失,及时进行听觉言语干预及康复,保护和促进儿童的听觉和言语发育,减少儿童听力和言语残疾,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新生儿期听力筛查后,进入0~6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在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耳及听力保健,其中6、12、24和36月龄为听力筛查的重点年龄。
(一)检查内容。
1.耳外观检查。
检查有无外耳畸形、外耳道异常分泌物、外耳湿疹等。
2.听力筛查。
运用听觉行为观察法(表1)或便携式听觉评估仪(表2)进行听力筛查。
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可采用筛查型耳声发射仪进行听力筛查。
表1 0~3岁儿童听觉观察法听力筛查阳性指标表2 0~6岁儿童听觉评估仪听力筛查阳性指标(室内本底噪声≤45dB(A))(二)耳及听力保健知识指导。
1.正确的哺乳及喂奶,防止呛奶。
婴儿溢奶时应当及时、轻柔清理。
2.不要自行清洁外耳道,避免损伤。
3.洗澡或游泳时防止呛水和耳进水。
4.远离强声或持续的噪声环境,避免使用耳机。
5.有耳毒性药物致聋家族史者,应当主动告知医生。
6.避免头部外伤和外耳道异物。
7.患腮腺炎、脑膜炎等疾病,应当注意其听力变化。
8.如有以下异常,应当及时就诊:儿童耳部及耳周皮肤的异常;外耳道有分泌物或异常气味;有拍打或抓耳部的动作;有耳痒、耳痛、耳胀等症状;对声音反应迟钝;有语言发育迟缓的表现。
(三)转诊。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及时转诊至儿童听力检测机构做进一步诊断。
1.听觉行为观察法筛查任一项结果阳性。
2.听觉评估仪筛查任一项结果阳性。
3.耳声发射筛查未通过。
四、流程图五、工作要求(一)为儿童提供定期耳外观检查和听力筛查,同时进行儿童耳及听力保健宣传教育工作。
听力筛查未通过者应当及时转诊到听力检测机构。
(二)从事儿童耳及听力保健工作的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儿童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从事听力筛查和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须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经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HNJD SHEO PD-020-2018《自我评价与内部审核控制规范》

6.1.7.2.
1)自我评价实施计划;
2)
3)检查清单和记录表;
4)
5)自我评价不符合报告表;
6)
7)内部审1)首(末)次会议记录。
12)
6.1.7.3.内审记录由电厂妥善保存。
6.1.7.4.
6.3.
6.4.
6.2.1.计划制定
会议参加人:
会议记录:
保存部门:
华能荆门热电本质安全体系自我评价检查记录表
№:
受检查部门
部门负责人
评价人员
评价日期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控制点
文件条款
文件要求
检查方法
检查记录
结果
组长: 日期:
注:“结果”栏内,符合打“√”,不符合打“×”。
自我评价不符合报告表
编号:№:
受评价部门
负责人
职 务
评价人姓名
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质安全体系
管理规范
HNJD/SHEO PD-020-2018
自我评价与内部审核控制规范
2018-06-30发布2018-07-01实施
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发 布
为验证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荆门热电”或“电厂”)将本质安全体系有关活动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确保体系得到有效实施并不断完善,规范内部审核的具体方法和要求,按照华能集团公司《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华能国际《本质安全体系管理手册》,并结合华能荆门热电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2)
(3)按部门审核:重点审核主要职能部门和有危害影响的重点岗位,不能遗漏该部门的主要要素;
(4)
(5)按要素审核:不能遗漏各要素的主要部分的符合性;
HNJD SHEO HM-005-2018《急救药箱及急救用品管理规范》

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本质安全体系职业健康管理规范HNJD/SHEO HM-005-2018 急救药箱及急救用品管理规范2018-06-30发布 2018-07-01实施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目录前言i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职责 (1)5. 流程与风险控制 (1)5.1 流程图 (1)5.2 风险控制 (1)6. 管理内容与要求 (1)7. 检查与考核 (2)8. 相关/支持性文件 (2)9. 报告与记录 (2)附录 (2)附图1:急救药箱及急救用品管理流程图 (3)附表1:HNJD/SHEO HM-005-R01《急救药箱及急救物品清单》(参考) (4)附表2:HNJD/SHEO HM-005-R02《急救物品、药品使用登记表》 (5)附表3:HNJD/SHEO HM-005-R03《急救药箱地点放置清单》(例举) (6)附录A:急救护理指南 (7)前言为规范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荆门热电”或“电厂”)的急救药箱与急救用品的配置、保管和使用管理,按照华能集团公司《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管理》、华能国际《本质安全体系管理手册》的要求,结合华能荆门热电的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华能荆门热电人力资源部组织编制、修编并归口管理。
本规范起草单位: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本规范编审人员:修编:彭申亮初审:崔鹏审定:洪漭批准:聂云峰本规范由华能荆门热电负责解释。
本规范历次修订情况:本规范于于2016年06月21日首次发布。
2018年06月30日第三次修编,自2018年07月01日起实施。
原Q/HNJD-SHEO H-005《急救药箱及急救器械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急救药箱与急救用品管理规范1.范围1.1.本规范适用于华能荆门热电的急救药箱与急救用品管理。
1.2.本规范适用于华能荆门热电各级人员及外来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GBZ 1-2010 卫生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M281745《急救药箱配置标准》3.术语和定义3.1.急救药箱:是安放在工作场所和办公室存放常用急救用品的专用工具箱。
HNJD SHEO SH-014-2018《安全带管理规范》

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本质安全体系安全管理规范HNJD/SHEO SH-014-2018安全带管理规范2018-06-30发布 2018-07-01实施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目录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职责 (1)5. 流程与风险控制 (1)5.1. 流程图 (1)5.2. 风险控制 (1)6. 管理内容与要求 (2)6.1. 安全带的购置 (2)6.2. 安全带的检查、使用 (2)6.3. 安全带及其配件的检验 (3)6.4. 安全带及其配件的防护与保养 (3)7. 检查与考核 (4)8. 相关/支持性文件 (4)9. 报告和记录 (4)附录 (4)附图1:安全带管理流程图 (5)附图2:安全带风险控制流程图 (6)附图3:安全带正确使用方法 (7)附表1:HNJD/SHEO SH-014-R01《安全带借用登记表》 (8)前言为了加强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荆门热电”或“电厂”)安全带管理,保证人员高处作业安全,依据华能集团《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按照华能集团公司《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华能国际《本质安全体系管理手册》,结合荆门热电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华能荆门热电安全监察部组织编制、修编并归口管理。
本规范修订单位: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本规范编审人员:修编:孙晓明初审:王发庆审定:洪漭批准:聂云峰本规范由华能荆门热电负责解释。
本规范历次修订情况:本规范于2016年06月21日首次发布。
2018年06月30日第三次修编,自2018年07月01日起实施,原Q/HNJD/SHEO S-032《安全带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安全带管理规范1.范围1.1.本规范适用于华能荆门热电所属范围内安全带的安全管理。
1.2.本规范适用于华能荆门热电所属范围内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运行人员、检修人员及外包人员。
听力防护管理规范规范文件

W H G D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WHGD-XX-XX(编号)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听力防护管理规范2012-XX-XX发布 2012-XX-XX实施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听力防护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为了加强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管理,通过采取相关控制措施,保护暴露于高噪声工作环境或场所人员的听力,根据《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年第23号令)、《个人声暴露计技术要求》(GB/I"15952)、《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5053-1996)、《佩戴护耳器时有效A计权声级的评价》(IS04869-2),结合钢电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术语和定义(一)听力防护:指为保护暴露于高噪声工作环境或场所人员的听力而采取的防护性措施,包括噪声、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二)基础听力图:指职工进入钢电公司工作前的听力测试状况,应在员工职前体检时进行的第一次听力检查评估时应完成,(见附录1)。(三)分贝(dB或 dBA):噪声度量单位。(四)14小时静息期:指(a) 离开噪声作业环境14小时; (b)在噪声作业中始终佩戴听力保护器。(c)在做基础听力图和再测试时必须有14小时静息期,避免工作之外的噪声接触。(五)听力保存规划:有计划的帮助职工预防听力下降的管理计划。(六)听力损害:任一耳的听力在500,1000,2000,3000赫兹的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水平平均大于25分贝的改变。它可以是因为噪声引起或因非噪声所致听力损害,例如因为听力神经瘤或胆脂瘤。(七)听力下降:(a) 传导性:声音不能传至内耳的听力损害 (b) 感音神经性:因为耳蜗或听神经损害所致听力损失。(八)标准听阈偏移: 与基础听力图比较,任一耳在3000,4000和6000赫兹上的平均听闻改变等于或大于10分贝。在确定是否有标准听阈偏移发生时, 应考虑老化(老年性耳聋)对听力偏移的影响。(九)高噪声区: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 8〔85dB〕”的区域。)第三条范围本规范对钢电公司所属企业范围内所有噪声发生源的控制和涉及高噪声作业人员的听力保护管理做出了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暴露于高噪声作业环境的员工。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党委工作部(一)制订《听力防护管理规范》和员工职业健康体检计划。(二)对企业的听力防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三)负责接触噪声职工的有关听力保护,听力防护用品使用、检查等方面的培训。第五条生产技术部(一)分析和评价噪声源,并安排和实施噪声源的定期监测。(二)审批各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的听力防护用品计划。(三)监督产噪设备的运行状态,保证产噪设备的正常运行。(四)参与各项噪声治理工程方案的调研、试验、制定和审查工作,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五)监督检查噪声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检修计划的实施,对具体噪声污染项目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六)监督、指导环境监测站对厂界及工作场所噪声进行监测。负责本企业噪声和边界噪声监测的实施。保证监测质量和技术数据的代表性和准确性。(七)对汽轮发电机、引送风机、碎煤机、磨煤机等重点设备加强管理,采取隔音、消音、吸音等减振降噪措施,减少噪声源的影响。(八)负责对员工听力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适应性分析,提出相应改进建议。(九)对企业的听力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和监督落实情况。第六条设备物资部(一)根据生产技术部的计划和有关听力防护用品的质量技术标准,负责采购和发放听力防护用品。(二)根据党委工作部和生产技术部的相关建议,调整采购标准,保证符合质量要求。第七条噪声所属分场和检修分场(一)保证所属噪声治理和控制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和检修。第八条分场安全员(一)负责对本分场进行听力防护用品需求分析,确定员工所需的相应听力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合适数量。(二)发放、保管和记录所属部门负责的听力防护用品。(三)对听力防护用品的使用人进行使用、检查和维护等方面的培训,确保员工正确使用和有足够的防护。(四)对本分场听力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和监督落实情况。第九条员工(一)在每次使用前检查听力防护用品的完好性,有缺陷或破损的不得使用;(二)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听力防护用品;(三)如发现听力防护用品使用质量问题或其他不能足以提供防护的情况,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或安全员报告;(四)使用后应及时检查、清洁和妥善保管好使用的听力防护用品,使其在良好状态。第三章流程与风险分析第十条管理流程风险控制点本标准中的风险控制点:工程设计噪声控制、设备装置使用中的噪声控制、定期检测、台帐管理。第十一条风险分析(一)设备装置噪声得不到有效控制;(二)不定期监测噪音;(三)听力防护管理台帐不建立、不完备、缺失、或无专人管理;(四)职业耳聋得不到早期发现及时医治;(五)有关潜听力危害得不到有效控制,员工作业过程中预防职业危害缺乏技术依据等可能导致人员职业病。第四章管理内容与要求第十条听力保护的基本要求(一)应根据生产区域噪声监测,确定暴露于LAeq,8(85dB)的员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二)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员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员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闻偏移(HSTS)。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闻改变等于或大于l0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员工,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三)员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 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四)员工暴露于LAeq, 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五)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第十一条噪声水平监测(一)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测定的区域见《监测与测量程序》。(二)测量稳态噪声,可使用声级计A网络“慢档”时间特性,并取5秒内的平均读数为等效连续声级。声级计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和测量方法》(GB3785)中规定的2型以上的声级计。(三)测量非稳态噪声,应当使用2型以上的积分声级计或个人噪声暴露计(剂量计)。测量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积分平均声级计》(GB/I"17181)或者国家标准《个人声暴露计技术要求》(GB/I"15952)的规定。(四)测量点应当选在员工作业点的人头位置,员工无需在场。如员工需在场或在周围走动,测量点高度应参照人耳高度,距外耳道水平距离约0.1米。(五)测量技术细节及记录报告的填写可参照国际标准《声学-在作业环境中测量与评价噪声暴露指南》(IS09612)及有关国家标准。生产场所允许的最大暴露时间和噪音限值如表1所示。表1 生产场所允许的最大暴露时间和噪音限值(六)噪声测量仪器应当按规定定期接受法定部门检定,噪声监测人员应当受过有关专业培训。(七)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区域可按以下原则进行噪声监测:(1)项目投产或设备最初使用时进行首次监测;(2)每年一次监测噪声水平小于85分贝的区域,如果连续两年或以上的数据显示此区域噪声水平保持稳定,则此区域监测期限可放宽至24个月监测一次;(3)当设备或工艺发生变化,并且此变化可能影响噪声水平,或员工感觉到噪声水平升高时须立即进行监测。第十二条听力测试与评定(一)首次在LAeq, 8(85dB)场所中从事工作的员工,应当在3个月内接受听力测试,得出的听力图称为基础听力图。本标准发布之前已在LAeq,8(85dB)场所中工作而又未做过基础听力检查的员工,应当在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补做基础听力测定。(二)暴露于85dB (LAeq, 88<100dB)噪声作业场所的职工,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暴露于LAeq, 8(l00dB)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跟踪听力图与基础听力图进行对比,排除其他影响因素,并按《声学一耳科正常人的气导阈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GB 7582)的规定进行修正以后,作为评定员工是否发生因职业性噪声危害引起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依据。(三)对于已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员工,应当在14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测试结果通知本人,并采取相应听力保护措施。(四)听力测试所使用的听力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听力计第一部分:纯音听力计》(GB/I" 7341.1)的要求;听力计的校准和测听室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声学一耳科正常人的气导听阈测定一听力保护》(GB7583)的规定。听力测试人员应当受过有关专业培训。(五)进行听力测试之前必须有14小时静息期,即被测员工在进行听力测试之前14小时内,不得暴露于噪声作业场所和其他非职业噪声环境。(六)听力测试应当采用纯音气导法。测试频率至少应当包括500, 1000,2000、3000、4000和6000Hz。第十三条噪声控制方法(一)噪音控制原则(1)应通过本质安全设计,对所有产生噪声的设备和装置采取工程性控制措施,将噪声水平控制在85分贝以内;(2)对现有设备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90dB;(3)对新购买、安装的设备噪声不应超过85分贝时间加权值;(4)临时行政管理和个人防护装备只能作为工程控制之外保护耳力的辅助方法。(二)工程控制(1)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加强对噪声源的工程控制,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GBJ 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和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2)对现有生产设备噪音水平在Laeq,8≥90dB的作业场所,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噪声控制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工程措施包括:1)设置隔声监控室。2)对强噪声机组安装隔声罩。3)作业场所的吸声处理以及在声源或声通路上装配消声器和对设备的隔振处理等。(3)在管理上应当特别注意选用低噪声设备、零部件和新工艺流程,替代旧的强噪声设备、零部件和生产工艺。(4)在采取工程控制措施之前,应当首先识别主要噪声源及其特性,以便提高控制效率,降低工程费用。(5)对于存在强噪声设备而职工无需长时间在该设备旁工作的场所,应当设置隔声监控室;员工需长时间在强噪声设备旁工作且混响声较强的作业场所,应当尽可能采取吸声降噪措施,使该场所的平均吸声系数高于0.3;对于噪声源数量少且比较集中,易于处理的场所,应当优先考虑采取声源隔离措施降低噪声。企业进行噪声控制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和国际标准《声学--低噪声工作场所设计推荐实践》(IS011690)的规定。i.公司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规定,其噪声限值见表2。ii.公司的噪声防治,应首先控制噪声源,并采取隔声、隔振、吸声及消声等措施。表2公司各类地点的噪声标准iii.公司的主设备和辅助设备选型时,应要求制造厂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噪声标准的设备。iv.集中控制室、机炉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a)围护结构(墙、门、窗、楼板、顶棚等)应隔声性能良好;(b) 缝隙、孔洞应塞填密实;(c) 应设置门斗,并在门斗的墙面和天棚采用吸声材料贴面;(d) 室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v.当胶带机转运处的煤流为横向或可能偏心进入下方的胶带机时,宜在头部漏斗或导料槽的落煤管料流对面加设导流装置。vi.汽机房、锅炉房底层的值班室,宜设置隔声小间。vii.汽水管道的节流装置,应采用微孔多级节流,并尽可能缩短在节流元件后易出现介质两相流动的管道。viii.调节阀、减压阀,应选择低噪声或带节流消声的阀门。ix.对钢球磨煤机、高压风机、减温减压装置及空气压缩机、汽轮机头部等产生高噪声的设备,应采取消声、隔声措施。x.对空排放的锅炉点火排汽管,应装设消声器。锅炉安全门排汽管,宜装设消声器。xi.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电子计算机室、电子设备室等空调系统,应采取消声措施。xii.护耳器(a)应当提供适当的护耳器(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耳塞或耳罩),供暴露于LAeq, 8(85dB)作业场所的员工选用。如果暴露噪声水平达到或超过100 dB则考虑使用双重护耳器。(b) 员工佩戴护耳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当保持在85dB以下。(c) 护耳器现场使用实际声衰减值,按以下方法计算:将护耳器声衰减量的试验室测试值或者厂家标称值,换算为国际标准《佩戴护耳器时有效A计权声级的评价》(IS04869-2 )所定义的护耳器单值噪声降低数(SNR),再乘以0.6。护耳器单值噪声降低数可按该ISO标准或者有关国家标准进行计算。(d)张贴和使用护耳器警示:在员工需要佩戴护耳器的高噪声区域须有清晰的分界线、醒目的提示佩戴护耳器的标识。(e)护耳器的维护与清洁:护耳器必须保持清洁,当破损时或慢回弹式耳塞脏污时立即废弃。耳罩和反复使用型耳塞可以用肥皂水清洗,储存在清洁的盒子或口袋中。耳罩上的塑胶可随时间而老化,发生老化时立即更换。第十四条听力保护培训听力培训的内容包括:(一)噪声对健康的危害。(二)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三)噪声实际检测结果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四)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第十五条听力保护档案企业应建立健全听力保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一)噪声岗位基本情况;(二)作业场所噪声监测结果及评价;(三)接触噪声职工的听力测定和定期体检结果;(四)控制噪声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五)噪声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台账;第五章检查与考核第十六条本规范执行情况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进行检查和考核。第十七条考核标准执行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范》中的有关部分。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相关/支持性文件(一)《职业病危害管理规范》(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三)《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范》(四)《安全培训管理规范》第十九条报告和记录附录附表1:《职前听力检查评估表》附表2:《定期听力检查评估表》附表3:《噪声测试记录》附表1:《职前听力检查评估表》附表2:《定期听力检查评估表》附表3:《噪声测试记录》。
商业企业职员听力保护规范

商业企业职员听力保护规范1. 概述本文档旨在制定商业企业职员听力保护规范,以确保职员在工作场所中的听力健康和安全。
该规范适用于所有商业企业的职员,并要求他们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预防听力受损。
2. 职员聆听环境商业企业应提供一个安静的工作环境,减少噪音对职员听力的影响。
以下是一些可采取的措施:- 选择适当的装修材料和设备,以减少噪音的传播。
- 隔音办公室或工作区,以隔离噪音源。
- 安装噪音控制设备,例如降噪耳机或挂墙隔音板。
3. 提供听力保护设备商业企业应为职员提供适当的听力保护设备,以防止噪音对其听力的伤害。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听力保护设备:- 耳塞或耳罩:用于隔离噪音,可选择根据噪音水平提供不同的保护等级。
- 降噪耳机:利用主动降噪技术减少噪音的影响。
- 振动警示器:用于提醒职员周围的危险噪音水平。
4. 培训与宣传商业企业应向职员提供相关的听力保护培训和宣传活动,以增加他们对听力保护的意识。
以下是一些建议:- 培训职员识别和评估噪音对听力的影响。
- 教授正确使用听力保护设备的方法。
- 分发宣传材料,如海报或手册,提醒职员注意听力健康。
5. 监督与检查商业企业应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职员遵守听力保护规范。
以下是一些可采取的措施:- 进行定期听力测试,以评估职员听力状况。
- 定期巡视工作环境,确保噪音控制措施有效。
- 鼓励职员提供意见和建议,以不断改进听力保护措施。
6. 处罚措施如职员违反听力保护规范,商业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证规范的有效执行。
以下是一些示例措施:- 警告或口头警示:作为违规情况的第一步处理方式。
- 处罚性减薪或停职:针对重复或严重违规的情况。
7. 故障处理商业企业应及时处理听力保护设备的故障。
职员发现听力保护设备有故障时,应立即报告,并尽快修复或更换设备。
8. 审查与更新商业企业应定期审查和更新本听力保护规范,以适应新的听力保护技术和法规要求。
审查应由指定的负责人或委员会进行,以确保规范的长期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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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本质安全体系职业健康管理规范HNJD/SHEO HM-007-2018 听力防护管理规范2018-06-30发布 2018-07-01实施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目录前言i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职责 (1)5. 流程与风险控制 (1)5.1 流程图 (1)5.2 风险控制 (1)6. 管理内容与要求 (2)6.1 基本要求 (2)6.2 噪声水平监测 (2)6.3 听力测定与处理 (3)6.4 噪声控制方法 (3)6.5 个体防护用品管理 (4)6.6 听力保护培训 (4)7. 检查与考核 (5)8. 相关/支持性文件 (5)9. 报告与记录 (5)附录 (5)附图1:听力防护管理流程图 (6)附表1:HNJD/SHEO HM-007-R01《噪声测试记录》 (7)前言为规范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荆门热电”或“电厂”)工作场所噪声控制管理,通过采取相关控制措施,保护暴露于高噪声工作环境或场所人员的听力,按照华能集团公司《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华能国际《本质安全体系管理手册》,结合华能荆门热电的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华能荆门热电人力资源部组织编制、修编并归口管理。
本规范起草单位: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本规范编审人员:修编:彭申亮初审:崔鹏审定:洪漭批准:聂云峰本规范由华能荆门热电负责解释。
本规范历次修订情况:本规范历次修订情况:本规范于2016年06月21日首次发布。
2018年06月30日第三次修编,自2018年07月01日起实施。
原Q/HNJD-SHEO H-007《听力防护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听力防护管理规范1.范围1.1.本规范适用于华能荆门热电所有噪声控制和涉及高噪声作业人员的听力保护管理。
1.2.本规范适用于华能荆门热电各级人员及外来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GB12348-2008 环保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3096-2008 环保部《声环境质量标准》GB/T 50087-20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15952-2010 质检总局《电声学个人声暴露计规范》GB/T 21230-2014 质检总局《声学职业噪声暴露的测定工程法》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卫生部(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卫生部《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3.术语和定义3.1.生产性噪声: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按噪声的时间分布分为连续声和间断声;声级波动<3dB(A)的噪声为稳态噪声,声级波动≥3dB(A)的噪声为非稳态噪声;持续时间≤0.5s,间隔时间>1s,声压有效值变化≥40dB(A)的噪声为脉冲噪声。
3.2.听力防护:指为保护暴露于高噪声工作环境或场所人员的听力而采取的防护性措施,包括噪声、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
3.3.分贝(dB或dBA):是一种测量相对响度的单位。
3.4.听力损害:任一耳的听力在500,1000,2000,3000赫兹的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水平平均大于25dB的改变。
它可以是因为噪声引起或因非噪声所致听力损害,例如因为听力神经瘤或胆脂瘤。
3.5.听力下降:(a) 传导性:声音不能传至内耳的听力损害 (b) 感音神经性:因为耳蜗或听神经损害所致听力损失。
3.6.标准听阈偏移: 与基础听力图比较,任一耳在3000,4000和6000赫兹上的平均听闻改变等于或大于10dB。
在确定是否有标准听阈偏移发生时, 应考虑老化(老年性耳聋)对听力偏移的影响。
3.7.高噪声区: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 Aeq,8〔85dB〕”的区域。
)4.职责4.1.电厂应制定听力防护管理制度。
4.2.电厂应明确噪声控制与听力防护的责任部门与人员的职责。
4.3.电厂应按照一岗一标的要求,明确各级人员对听力防护管理规范的应知、应会内容。
5.流程与风险控制5.1流程图听力防护管理流程图见附图15.2风险控制风险控制点及风险管控见表1表1:风险控制点及风险管控表6.管理内容与要求6.1基本要求6.1.1.电厂应监督检查噪声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检修计划的实施,建立并实施规范的听力保护计划、听力防护用品的选购、使用和维护,对电厂的听力防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
6.1.2.电厂应监督产噪设备的运行状态,保证产噪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参与各项噪声治理工程方案的调研、试验、制定和审查工作,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监督检查噪声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检修计划的实施,对具体噪声污染项目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6.1.3.电厂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电厂暴露于L Aeq,8≥85dB的职工人群。
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6.1.4.对于暴露于L 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
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电厂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6.1.5.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 Aeq,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6.1.6.职工暴露于L Aeq,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6.1.7.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6.2噪声水平监测6.2.1.电厂应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
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6.2.2.电厂应建立噪声测试记录清单,清单见附表1,并在听力健康危害的场所设置警示标识。
6.2.3.噪声测量仪器应当按规定定期接受法定部门检定,噪声监测人员应当受过有关专业培训。
6.2.4.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区域可按以下原则进行噪声监测:1)项目投产或设备最初使用时进行首次监测;2)每年一次监测噪声水平小于85分贝的区域,如果连续两年或以上的数据显示此区域噪声水平保持稳定,则此区域监测期限可放宽至24个月监测一次;3)当设备或工艺发生变化,并且此变化可能影响噪声水平,或职工感觉到噪声水平升高时须立即进行监测。
6.2.5.生产场所允许的最大暴露时间和噪音限值如表2所示。
表2:生产场所允许的最大暴露时间和噪音限值6.3听力测定与处理6.3.1.首次在L Aeq,8≥85dB场所中从事工作的职工,应当在3个月内接受听力测定;暴露于85dB≤L Aeq,8<100dB噪声作业场所的职工,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暴露于L Aeq,8≥100dB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
6.3.2.对于已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应以书面形式将测试结果通知本人,并采取相应听力保护措施。
6.4噪声控制方法6.4.1.噪音控制原则6.4.1.1.应通过本质安全设计,对所有产生噪声的设备和装置采取工程性控制措施,将噪声水平控制在85dB以内;6.4.1.2.对现有设备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90dB;6.4.1.3.对新购买、安装的设备噪声不应超过85dB时间加权值;6.4.1.4.临时行政管理和个人防护装备只能作为工程控制之外保护听力的辅助方法。
6.4.2.工程控制6.4.2.1.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加强对噪声源的工程控制,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6.4.2.2.对现有生产设备噪音水平在L Aeq,8≥90dB的作业场所,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噪声控制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工程措施包括:1)设置隔声监控室。
2)对强噪声机组安装隔声罩。
3)作业场所的吸声处理以及在声源或声通路上装配消声器和对设备的隔振处理等。
6.4.2.3.在管理上应当特别注意选用低噪声设备、零部件和新工艺流程,替代旧的强噪声设备、零部件和生产工艺。
6.4.2.4.在采取工程控制措施之前,应当首先识别主要噪声源及其特性,以便提高控制效率,降低工程费用。
6.4.2.5.对于存在强噪声设备而职工无需长时间在该设备旁工作的场所,应当设置隔声监控室;职工需长时间在强噪声设备旁工作且混响声较强的作业场所,应当尽可能采取吸声降噪措施,使该场所的平均吸声系数高于0.3;对于噪声源数量少且比较集中,易于处理的场所,应当优先考虑采取声源隔离措施降低噪声。
电厂进行噪声控制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6.4.3.发电厂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规定,其噪声限值见表3。
6.4.4.发电厂的噪声防治,应首先控制噪声源,并采取隔声、隔振、吸声及消声等措施。
表3:电厂各类地点的噪声标准6.4.5.发电厂的主设备和辅助设备选型时,应要求制造厂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噪声标准的设备。
6.4.6.集中控制室、机炉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围护结构(墙、门、窗、楼板、顶棚等)应隔声性能良好;2)各种缝隙、孔洞应塞填密实;3)应设置门斗,并在门斗的墙面和天棚采用吸声材料贴面;4)室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
6.4.7.汽水管道的节流装置,应采用微孔多级节流,并尽可能缩短在节流元件后易出现介质两相流动的管道。
6.4.8.调节阀、减压阀,应选择低噪声或带节流消声的阀门。
6.4.9.对钢球磨煤机、高压风机、减温减压装置及空气压缩机、汽轮机头部等产生高噪声的设备,应采取消声、隔声措施。
6.4.10.对空排放的锅炉点火排汽管,应装设消声器。
锅炉安全门排汽管,宜装设消声器。
6.4.11.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电子计算机室、电子设备室等空调系统,应采取消声措施。
6.5个体防护用品管理6.5.1.电厂应当提供适当的护耳器(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耳塞或耳罩),供暴露于L Aeq,8(85dB)作业场所的职工选用。
如果暴露噪声水平达到或超过100 dB则考虑使用双重护耳器。
6.5.2.职工佩戴护耳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当保持在85dB以下。
6.5.3.张贴和使用护耳器警示:在职工需要佩戴护耳器的高噪声区域须有清晰的分界线、醒目提示佩戴护耳器的标识。
6.5.4.护耳器的维护与清洁:护耳器必须保持清洁,当破损时或慢回弹式耳塞脏污时立即废弃。